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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思銘:(11時13分)謝謝主席。先請金管會,好嗎?
1 主席:請金管會。
2 林委員思銘:今天司法院是刑事廳副廳長出席嗎?好。今天要審查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規定,針對詐欺犯的刑度,本席有聽到沈伯洋說的,因為詐欺犯罪的危害防制條例已經提出,就是打詐四法已經提出,他認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沒有修正的必要,當然,這個部分待會請部長回答。
3 本席要先對今天金管會的專案報告提問,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五款,增訂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條文,這一條是對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分而加重處罰,金管會認為不宜立這個法,因為詐欺犯的可罰性在於主觀犯意及行為態樣,所以具有特定身分的人,不宜予以加重處罰。本席想了解一下,因為你們寫得很簡單,金管會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4 劉組長萬基:關於這個條文,其實在行政院的時候有討論過類似的議題,當時行政院各部會是認為,第一,就刑事的可責性來說,其實打詐專法已經把詐欺犯罪加重處罰,現在不管是誰,不管是金融從業人員、電信犯或任何人,他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的話,其實按照現在新的打詐專法都應該加重處罰,所以不應就個人的身分再重複評價一次,這在刑事政策上是雙重評價,並不適合。
5 林委員思銘:本席知道。您剛才提到打詐專法有針對相關電信從業人員加重處罰的規定……
6 劉組長萬基:沒有加重處罰。
7 林委員思銘:對,本席看就沒有,所以不知道你剛才在說什麼。
8 劉組長萬基:是討論後認為不需要加重處罰。
9 林委員思銘:認為不需要?
10 劉組長萬基:不需要,對。
11 林委員思銘:本席告訴你,本案提案委員的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就是因為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參與詐欺犯罪,惡行重大,因為他的職業外觀易使受詐民眾難以防範,所以才會修正這一條,對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啊!
12 劉組長萬基:是。我會再跟……
13 林委員思銘:所以本席現在問你,因為剛才法務部黃次長有提到,他們好像也反對這一條,你們的理由是各個金融法規裡面都有相關規定,對於這些從業人員,如果有參與共犯或者協助詐欺犯,會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本席也想問一下金管會,如果是電信業者、金融業者或是網際網路業者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下這些詐欺罪,相關金融法規有處罰的規定嗎?
14 劉組長萬基:有。就像法務部的報告寫的,在我們的金融法規裡面,其實處罰得更重,這部分的罰度其實是更重的。
15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相關的個別法規,針對這種身分犯已經有處罰的規定?
16 劉組長萬基:有,是的。
17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要說清楚啊!你們應該直接說這種身分犯有相關的規定,你們的回答應該和本席今天說的一樣,專案報告也應該這樣寫,應該說明在你們的各種法規裡面,其實已經有相關的處罰或者加重的規定,這是本席的建議啦!你們未來寫專案報告可能要慎重一點。
18 劉組長萬基:是,謝謝。
19 林委員思銘:好,你請回。接下來請副廳長。副廳長,剛才王鴻薇委員也問過,就是這次爆發律師勾結詐騙集團,做他們的軍師,甚至幫他們洗錢,法務部檢察機關也起訴鄭鴻威等16名律師,以及一名會計師和一名助理,這個案子前天媒體還揭露有涉案律師藏了300萬元在橋頭地院的實習法官房間裡面。請問副廳長,調查的結果如何?
20 陳副廳長信旗:如果從報載來看,目前應該是橋頭地院正在處理中。
21 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沒有調查出結果?
22 陳副廳長信旗:可能還沒有調查出結果。
23 林委員思銘:我們就從報載來看,這個實習法官說他和這位律師認識,這個律師拿了300萬元給他,是因為他過去在建設公司上班,所以委託他買房子。你覺得這個辯詞合理嗎?
24 陳副廳長信旗:這些都是報載,我想還是要看具體的事實,再由……
25 林委員思銘:是,副廳長,但不管是不是報載,這個法官的警覺性、敏感性這麼不足,真的讓人無言以對啦!
26 陳副廳長信旗:了解。
27 林委員思銘:有人拿300萬元給你,而且還是律師,難道你不會問這300萬元的來源嗎?他的警覺性應該要特別高嘛!這是一件很離譜的事情。他們的辯詞到底可不可以被採信?司法院要做很詳盡的調查,這很丟臉。
28 陳副廳長信旗:委員,法院和司法院一定會做詳盡的調查。
29 林委員思銘:這是很丟臉的一件事情。
30 陳副廳長信旗:了解。
31 林委員思銘:對方拿300萬元寄藏在他那邊,因為過去他在建設公司上班,所以請他幫忙仲介買房子。你現在是仲介人員嗎?你是法官耶!卻去做幫人仲介買房子的業務,這樣不適合啦!
32 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對……
33 林委員思銘:本席希望司法院對這件事情要嚴加查明,因為這涉及到司法的威信。
34 陳副廳長信旗:是,這部分有沒有涉及違法,或者涉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我們一定會查明。
35 林委員思銘:本席身為法律人都覺得很汗顏,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爆發呢?過去我們的司法從業人員,不管是律師或是法官,我們都是很謹慎的,怎麼可能會代收那麼大筆的金額?這還不是小錢,有300萬元,還幫他藏在房間裡面,完全沒有警戒心,完全沒有警覺,這樣很離譜!
36 當然,最後歸根究底,我們還是要談到今天的主題,因為詐欺集團這種組織犯罪已經讓我們的菁英分子被利欲薰心,失去他當初不管是擔任律師或法官時,為了實踐社會正義、實踐司法正義的理念,真的很可惜。本席接下來要請部長。
37 主席:請部長。
38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39 林委員思銘:部長,剛才王鴻薇委員有提到,對於這種參與詐騙的律師,因為惡性重大,真的要嚴懲。他剛才有提到要修律師法,就是對這些參與、協助詐欺集團的律師,他剛才是說一審才除名。本席想問部長,針對他這個建議,未來法務部是否考量在修律師法的時候,把這種參與詐欺犯罪的律師除名?
40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
41 林委員思銘:贊同啦!
42 蔡部長清祥:尤其律師是懂法律的人,更不應該知法犯法,所以這次檢察官很積極的查辦,最後才能夠起訴這麼多律師。
43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也建議法務部,對律師法要做相關的修正,好不好?儘速提出修正。
44 蔡部長清祥:好的。
45 林委員思銘:最後,針對揭弊者保護法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46 蔡部長清祥:院會已經審查通過,應該在進行中,很快就會送到大院。
47 林委員思銘:一個禮拜嗎?
48 蔡部長清祥:因為是行政院在處理,我會轉達。
49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部分拖太久了,大家都很有意見。當然,你們剛才說要公私分流,法務部或廉政署剛才也一直提到希望公部門先行。本席有一個建議,如果揭弊者保護法這個部分公部門要先行的話,本席個人是贊成的,但是你們的版本要趕快送到立法院,因為有這麼多委員提案,今天召委也特別排審,如果公部門的行政院版本也一起併同審查,本席認為這部法案三讀通過的速度可能會快一點。
50 所以希望、拜託法務部,儘快在一個禮拜內送來,不要再拖了。一個禮拜內請行政院完成審議,既然你們有打詐和揭弊的決心,請你們於一個禮拜之內把揭弊者保護法的版本送到立法院。
51 蔡部長清祥:我們主管的廉政署在場,他們會轉達這個訊息,謝謝。
52 林委員思銘:謝謝,以上。
53 主席:好,謝謝。以下由林委員代理主席。
54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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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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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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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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