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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權吉 @ 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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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涂委員權吉:(10時37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1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許部長。
2 許部長銘春:涂委員好。
3 涂委員權吉:部長,今天我們是審查、處理工會法,我們國民黨也有提出很多的版本,針對放寬消防員組織工會,最近桃園還有屏東發生了幾場大火,也讓很多的消防人員死傷慘重,所以消防員自己也因此組織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去年10月9號在凱達格蘭大道也舉行了國殤日的晚會,呼籲政府要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我們國民黨黨團對消防員組織工會也都是支持,本席當初也有把它當作政見之一,針對我們要修正工會法第四條跟第六條放寬消防員組織工會,其實這也不是新議題。據我們瞭解,其實在第8屆國會的時候,民進黨的立委也提過相關的版本,要放寬消防員組織工會,可是我們今天好像只看到國民黨立委的版本跟黨團的版本,還有民眾黨的版本,好像沒有看到民進黨的版本。據我們的瞭解,當初這些提案連署的委員,是李應元連署的,那裡面有很多的委員,有即將高升總統府秘書長的,還有三位現在也在我們衛環委員會,所以我們認為其實民進黨應該也是支持的才對啊!
4 我們針對這個實質討論,整理了銓敘部跟人事行政總處,還有勞動部的觀點,我看了一下你們反對的觀點,整合了一下,你們反對的,好像不外乎就是消防員跟政府有公法上的職務關係,還肩負公共利益,不宜罷工,還有目前你們好像希望用公務人員協會法,只要把這個協會法優化就可以處理,是不是這樣子?
5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個也經過跨部、跨院的討論,主要是警消人員,第一個他是公務人員的身分;第二個就是他的工作牽涉到公共利益,所以不反對他們權益應該要保障,本來就應該保障,他們的團結權也應該要支持。只是因為是公務人員,是不是大家一體適用,不要有切割,警消人員另外用一套法,其他弄一套法……
6 涂委員權吉:沒有,我現在倒覺得我們要針對消防員的部分,當初消防員,民進黨政府過去也執政八年,我們剛剛講,之前民進黨很多立委都是支持,我們衛環委員會裡面也很多民進黨立委支持。這八年來,我認為民進黨執政,我們這些民進黨的立委,如果想要過,應該那八年沒有過不了的,我們看從105年到113年,最後只有在112年10月30號提了協會法。這協會法會提出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消防員都跑上了凱達格蘭大道,在10月9號國殤日晚會上去陳情,後來我們才推出這個協會法。可是我們協會法推出之後,看起來還是不了了之,沒有繼續討論,沒有繼續進行啦!
7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對於警消人員權益的主張,政府是很重視,只是大家要用什麼路徑去達到保障的目的,目前認為不管在體制上、法制上、身分上讓他一致的話,就是在公協法會比較適當,會比較快啦!
8 涂委員權吉:好,沒關係,我這邊也是建議啦!因為看一下我們教師,教師都可以組工會,為什麼消防員不行?我們看看他身分法律屬性,他也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針對他的法律保障還有結社保障法規,我們消防有消防法、協會法,教師有教師法,其實早在馬英九政府的時候,那時候就讓教師組工會,所以我也同意消防員來組工會,但是跟教師一樣,我覺得就是列入不得罷工……
9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教師他是屬於廣義的公務人員,但是他跟消防員的公務人員身分是不同的,他是屬於聘任關係啦,所以這兩個在身分上還是有區別啦!
10 涂委員權吉:我們今天消防署署長也有來,我希望我們還是要為這些消防員多爭取他們的權益,因為我們認為像教師都可以組工會,消防員看起來也可以組工會,我們只要把不得罷工列入,我覺得這應該是可行的啦!到時候還是希望署長跟部長,在這一方面來為我們消防員多幫忙。
11 部長,我再請問一下,針對我們試用期的約定,我想請部長看一下,勞基法的施行細則,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勞工於試用期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部長,這應該是我們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發布的訊息沒有錯吧?在2021年11月24號,勞動部發布的訊息。
12 許部長銘春:是。
13 涂委員權吉:好,這個訊息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我們勞基法本身就有試用期的約定嘛,因為這是你們公布的嘛!
14 許部長銘春:委員,這很清楚喔!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你可以去看條文,但是這邊我們尊重勞僱雙方另外的約定,你只要遵守勞基法的規範就好了。
15 涂委員權吉:那我問你,我們是不是沒有反對、沒有禁止試用期?沒有禁止嘛!
16 許部長銘春:就是勞資雙方只要合意……
17 涂委員權吉:沒有禁止嘛!
18 許部長銘春:沒有禁止。
19 涂委員權吉:我只要知道沒有禁止就好了。
20 許部長銘春:但是你所有的權……
21 涂委員權吉:所以並沒有不允許嘛!
22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個你們可以約定、要合意,但是勞基法對於勞工的保障沒有分試用期、非試用期勞工。
23 涂委員權吉:好,重點是它沒有禁止嘛!沒有禁止,試用期沒有違法啦?
24 許部長銘春:沒有違法,就是……
25 涂委員權吉:你就沒有禁止嘛,就沒有禁止,沒關係!
26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要合意啦,要兩個講好啦!
27 涂委員權吉:對,對,對,合意嘛!
28 許部長銘春:但是兩個人合意之後……
29 涂委員權吉:並沒有不行嘛,對不對?
30 許部長銘春:對,但是我強調的是,雖然兩個合意約定試用期,但他相關的權利義務,縱使是試用期間,跟現在的勞工是一樣的。
31 涂委員權吉:好,部長,沒關係,我只要知道我們勞動部並沒有禁止試用期。
32 許部長銘春:對。
33 涂委員權吉:我請問一下,勞基法也沒有禁止試用期,而且我們也有講試用期的約定,表示試用期並沒有違法……
34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勞基法是最低的規範啦,你只要優於勞基法……
35 涂委員權吉:沒有違法……
36 許部長銘春:不要違反規定,都可以約定。
37 涂委員權吉:好,沒有違法啦!
38 許部長銘春:但是勞基法的規範、權利義務,勞資雙方通通要遵守。
39 涂委員權吉:對,好。所以勞動部並沒有禁止試用期,而且我們看這個約定,就可以知道期間的勞動條件就要符合勞基法,對不對?對嘛,所有約定都要符合勞基法,這沒有問題嘛!所以在母法勞基法的規範之中,我們如何訂定?就算試用期,彼此雙方訂定也不能違反勞基法,所以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對不對?
40 許部長銘春:當然。
41 涂委員權吉:對嘛,不能低於2萬7,470元,在勞基法的規範之下,你不管做什麼約定都不能低於勞基法最低薪資2萬7,470元。所以假設我們今天提出勞基法新增草案條文「試用期間之工資,除其勞動條件差異而另行約定不低於應聘工資百分之八十之外,應依應聘工資數額照給」,然後後面有註明「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也就是勞基法的規定,所以不管怎麼規範,就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沒有錯吧?一定要符合母法嘛,不然你也不會通過啊,部長,這個沒有什麼陷阱啦,你不要不好意思回答。
42 許部長銘春:「應聘工資百分之八十」,這樣的規定我覺得不適宜耶……
43 涂委員權吉:所以部長,不管我們怎麼修改、增訂條文就是不能低於嘛!就算怎麼樣就是不能低於嘛!
44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在條文裡面去把一個員工的薪資條件定明在某個期間,要給他打幾折,我覺得這樣不好吧?
45 涂委員權吉:不是,沒關係,我的意思是說……
46 許部長銘春:我想大家的出發點,應該是要保障勞工的權益,促進勞資的和諧……
47 涂委員權吉:對,所以我後面有講,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本法也就是勞基法。
48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覺得……
49 涂委員權吉:所以剛剛你有講,不管我們怎麼去訂定,就是不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50 許部長銘春:是啊,但是我們聘一個員工進來,你應該是看他的專業、看他的能力來決定他的薪資……
51 涂委員權吉:不是,我們上面有寫差異條件……
52 許部長銘春:而不是用一個期間,給他打八折或幾折,這對勞工的權益不尊重吧!
53 涂委員權吉:部長,請你看清楚……
54 許部長銘春:勞工的專業能力……
55 涂委員權吉:我們今天提出這個,最後有講……
56 許部長銘春:才是決定他薪資重要的因素,而不是用一個期間去規範……
57 涂委員權吉:好,就算百分之八十,重點是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也就是再怎麼樣訂定不能低於勞基法的2萬7,470元。
58 許部長銘春:涂委員,重點在打折啦,我覺得重點在打折啦!我們應該是……
59 涂委員權吉:部長,剛剛我們有講,不管怎麼規定就是不能低於2萬7,470元……
60 許部長銘春:但是委員……
61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們這個新訂條文,就算它怎麼規範,也是不能低於本法之規定。
62 許部長銘春:委員,2萬7,470元的最低工資,是在保障最基層、最邊際、最弱勢勞工的薪資啊!你把一個試用期勞工的薪資打八折,然後說不低於基本工資,我覺得這是對勞工很不尊重。第一個,你沒有以他的專業跟能力來決定他的薪資,這個不行啦!
63 涂委員權吉:部長,它有講勞動差異,就是勞資雙方去訂定,因為他們勞資雙方訂定,有可能他在試用期間所做的工作內容並不用這麼完善……
64 許部長銘春:委員,你這樣條文一訂定,所有勞工進來,他不看你專業能力啦,如果起薪是4萬,就直接給你打八折,3萬2,000起跳了,這樣子對勞工的權益是減損的。
65 涂委員權吉:不是,部長,我的重點是如果這個條文訂定下去,我們是不是不管怎麼訂定……
66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覺得你們可能出發點是良善……
67 涂委員權吉:我們不要轉移話題,我想請問這個訂定是不是……
68 許部長銘春:但是請你考慮清楚,勞工權益、薪資跟勞資的和諧,你要兼顧。我剛剛講,勞工的薪資不是用一個期間去給他打折,勞工的薪資,當他一進來,就是看他多少能力、多少條件、他的專業在哪裡,你就給他薪資,不是所有的人一畢業進來,我通通都給你打8折,這樣可以嗎?
69 涂委員權吉:部長,我要說明的是這個訂定是不是不會低於27,470?你只要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了。
70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所有的勞工薪資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這是勞基法的規定……
71 涂委員權吉:對,所以這個修正條文就算……
72 許部長銘春:你不是來打8折,再加一個不低於基本工資,就認為這樣是保障勞工,不是這樣子啦!
73 涂委員權吉:不是,我的意思是部長這個還可以討論,但是不能在還沒有討論之前,就曲解這個修正條文的意義。
74 許部長銘春:委員,沒有曲解,我現在是告訴你我們都已經要求……
75 涂委員權吉:那我問這個條文修正……
76 許部長銘春:我們都要求薪資低於4萬你要公告,依修正的就服法,你要揭示欸!那時候我們的召集人也非常支持啊!我們那個法案當薪資低於4萬你要去公開……
77 涂委員權吉:好,部長、部長,我覺得針對我的問題,你有點走遠了。
78 許部長銘春:但是你現在訂一個應聘在試用期間,不管有沒有經驗,進來通通打8折,我覺得這樣對勞動權益非常不尊重,而且會殘害到勞工權益的。
79 涂委員權吉:部長,我講我們這個修法的重點,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你只要回答我這個問題,最終就是不能低於27,470,對不對?這個修改條文後面……
80 許部長銘春:所有員工的薪資就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啦……
81 涂委員權吉:對啊!不能低於27,470……
82 許部長銘春:低於最低工資就要被處罰啦!
83 涂委員權吉:所以報告部長,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是這個條文都可以討論,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的衛福部準次長在還沒有討論的時候,就在4月30號勞動節的前一天直接說目前勞基法不允許試用期,所以剛剛部長我有問你,勞基法並沒有不允許試用期喔!而且他說變相低薪(逃脫勞基法最低薪資規定),我覺得這根本就是認知作戰;我們提這個條文還沒有討論,而且勞基法從頭到尾並沒有不允許,我們的準次長還沒有上任,居然就在網路散播不實的謠言,直接說勞基法不允許試用期,而且變相低薪,逃脫勞基法最低薪資規定,我覺得這就是認知作戰。可是我沒有想到勞動部從頭到尾沒有針對這些做任何的解釋跟處理,還任由網路散播謠言,說國民黨團提出這個是要刪勞工的薪資,根本就是斷章取義。
84 我今天的重點就是這個條文,我們的原意根本就不是這樣,部長你很清楚,就是不能低於27,470,居然說我們提的版本是要到達22k,可是我也沒有看到任何主管單位出來做這個澄清。所以我今天希望部長也能夠讓大家瞭解這件事情,尤其是衛福部準次長還沒有上任就掀起這種風波,公然散播假新聞,這是他的專業,他也做過衛福部的召委,所以希望針對這部分,我們大家好好地檢討、瞭解一下。
85 主席: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86 休息(10時53分)
87 繼續開會(10時59分)
88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89 接下來我們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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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6-16
speakers ["王育敏","蘇清泉","陳菁徽","陳昭姿","林月琴","邱鎮軍","廖偉翔","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牛煦庭","劉建國","陳培瑜","黃國昌","張智倫","李彥秀","邱志偉","陳瑩","楊曜","盧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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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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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 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郭昱晴 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 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 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 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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