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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29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和谷縱副主委。
1 主席:有請部長和谷縱副主委,謝謝。
2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Nga'ay ho」!(你好)
4 林部長右昌:「Nga'ay ho」!(你好)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去年我們針對姓名條例,因為112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這個判決非常非常的重要,原住民之所以可以被判決勝訴,就是因為前面、第一個,姓名條例在我當公務員的時候,在我還是處長的時候就曾協調、拜託,甚至是拜託立法委員同意傳統名字可以用羅馬拼音,這是第一步,這是我當處長時做的事。我當立委之後,我也堅持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的第一句話要用「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基本上,這個判決最重要的就是原住民族的語言是國家的語言,這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和今年臺北市相關的判決。這個部分我是講給谷縱和公務人員聽,對的、應該的事就要堅持。
6 有了這個判決之後,部長,當時我就曾拜託部長透過解釋,因為當時沒有解釋,你們要解釋很多案例,像後來你們有解釋雅美族改名不受一次的限制,對不對?有了這個判決,我們就可以透過解釋,因為這也是一種立法技術,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本來只有一項,後來立法院的原住民立委增加了第二項,所以現在已經可以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則去解釋。
7 好,這個判決出來後已經過了這麼久,113年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做了判決,所以這個部分政府機關可以做的應該要趕快做,在這樣的情形下,很謝謝召委今天排審,希望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可以給予最大的支持,這裡面有一些到底是要用「臺灣原住民族」?還是「臺灣原住民」?因為臺灣原住民族才是一個正式的文句,有完整的把它都納進去。傳統名字、傳統姓名,事實上,我們原住民就只有名字而已,原住民身分法就是用名字,原住民身分法也是我當處長時提出來的,當初行政院開會時討論到底是要用姓名,還是名字,我堅持要用名字。我到了立法院後也是一樣,要尊重原住民用名字,所以這個部分不要再拘泥於那個,你們要尊重原住民,事實上,原住民只有名字,為什麼這裡面還要包含其他的?譬如羅馬拼音、原住民的文字,因為我們還有其他的少數民族,他們也會用羅馬拼音,所以這不是只針對原住民。為什麼姓名條例一開始的條文要用羅馬拼音?這是考慮到除了原住民之外,我們還有其他的少數民族,所以2個都可以一起放、不排斥,所以部長和戶政司要考量我們所提的版本、文字和用詞,因為這些我們都有考量到,最起碼我都有做相關的考量,部長,因為你們今天的報告對此有一些意見,你可以表達一下嗎?
8 林部長右昌:委員,基本上,這幾個提案我們都尊重、也支持,不過你剛才特別提到的,就是有關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這部分我們也是尊重和支持。
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
10 林部長右昌:另外,你提到包含「姓名」、「姓氏」以及「名字」的部分,因為姓名條例是一個較寬的法律,所以剛才提到的部分其實這裡面就可以得到處理,所以我們建議原住民沒有姓氏可以僅登記名字,其實這個現行條文就可以把它包納進來,這沒有問題。其餘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都是表達尊重和贊成的意思,謝謝。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基本上是這樣,因為我們已經習慣姓和名在一起,為什麼原住民身分法不寫姓名,只寫傳統名字?其實這有它的根據,這個我們在逐條時可以再做討論,以上,謝謝。
12 林部長右昌:是,謝謝。
13 主席:非常謝謝鄭天財委員長期以來對原住民法律案的努力,非常謝謝您!謝謝!順便跟大家說明一下,高金素梅能夠恢復原住民籍、泰雅族的身分,再次謝謝鄭天財委員當時在做公務人員時提醒了我們的召委和主委,所以高金素梅才得以恢復泰雅族的身分,謝謝您!我們一直努力的在往這條路邁進,謝謝。
14 繼續請丁學忠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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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16
speakers ["高金素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蘇巧慧","張宏陸","李柏毅","黃捷","許宇甄","黃建賓","麥玉珍","吳琪銘","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徐欣瑩","張智倫","黃仁","林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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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02"]
gazette_id 1133801
agenda_lcidc_ids ["11338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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