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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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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李委員昆澤:(13時39分)謝謝召委!麻煩一下陳主委。 |
1 | 主席:請主委。 |
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 |
3 | 李委員昆澤:主委你好!還沒有吃飯吧? |
4 | 陳主任委員耀祥:還沒有。 |
5 | 李委員昆澤:我記得周星馳的「喜劇之王」,他受盡踐踏,但是他最重要還是希望有一個便當。我們開會當然召委也很辛苦,但也應該要給與會官員一個適當休息用餐的時間。 |
6 | 陳主委我來請教一下,關於這一次的提案,部分委員有提到第四條不得延任的相關問題以及組織法第十條委員人數不足不得議決,但是這個我們必須要去了解我們面對的問題是什麼,因為NCC處理的問題非常多,一年必須處理的行政處分大概有4萬至6萬件。 |
7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
8 | 李委員昆澤:NCC其實跟民生、電信有重大的關係,這個我跟鍾佳濱委員都了解這樣的基本狀況,就是電信技術的審驗、或者是申請射頻器材、或者是手機的進口、甚至是基地臺電波發射等等,這些都必須要NCC來做相關的議決或者是行政處分,如果不得延任而且委員人數不足不得議決,那iPhone 16會不會在臺灣會通過?請說明一下。 |
9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當然不希望發生這種事情,NCC整個職權跟我們人民食衣住行的關係都非常密切,剛剛委員已經提到非常多,其實還有一塊就是網路議題,網路爭議的問題包括兒少的議題、藥物的議題,我們要配合其他機關來處理。 |
10 | 李委員昆澤:對啊,包括爭議的訊息、或是違反藥事法、或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者是違反兒少法等等案件。 |
11 |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對、對,我想最近創意私房那個案子可以看得出來人民非常的憤怒,而且要求相關的機關儘速去處理,如果是NCC來講的話,類似這種案件可能就癱瘓掉了。另外一個是在緊急救難的時候,這部分很多東西也是NCC必須跟相關電信業者或者相關通訊傳播業者大家共同來努力的。 |
12 | 李委員昆澤:所以NCC面對的當然有很多高度敏感相關的政治爭議,但是NCC還是要處理民眾的民生跟電信發展的一些重要相關業務。 |
13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
14 | 李委員昆澤:如果不得延任而且人數不足的時候不得議決,這個大家要更進一步探討是否適當。 |
15 |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
16 | 李委員昆澤:其實NCC的成立是在第6屆的時候,也謝謝高雄的栽培,我當時就是交通委員會的委員,2005年第6屆第2會期10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它要到2006年的2月20日正式成立,但是在1月20日行政院長謝長廷就提出釋憲,因為依照政黨比例的推薦是否違憲所以聲請釋憲,我們提出釋憲之後,在2006年7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出來,它最主要的精神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 |
17 |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第一個行政一體,所以行政院必須包含NCC,這個都是它要負責;第二個,因為基於行政一體所謂的責任政治,所以人事提名權是由行政院長所享有。立法院雖然對於行政院、對人事同意權透過同意或是資格限制有它的參與,但是它不能取代行政院長。 |
18 | 李委員昆澤:釋字第613號解釋其實表明一個很清楚的原則,就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人事決定、尤其是獨立機關,它有具體制衡的一個基本原則,它具體表現在對於任用資格限制的討論,其實最主要的是要維持它的獨立性跟專業性。如果是以政黨推薦其實是干預了它的自主性跟專業性,而且會降低人民的信賴,這個部分是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另外我們也討論到NCC的委員,也有其他委員提案認為要由立法院來提名,這是一個很詭異的設計,因為行政部門提出相關的人選是行政部門要負責;然後依照這個版本是立法院提名3名NCC委員再交由行政院來任命,如果出問題是立法院負責還是行政院負責呢?這樣的人事設計是有問題的。請主委說明一下。 |
19 |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就是責任政治的問題,誰提名誰負責,包括我們人事的提名權來講,行政院提名當然行政院要負這個責任,所以像這種所謂的人事跟行政分享權力的確會導致所謂的權力分立還有責任政治歸屬不明的結果。 |
20 | 李委員昆澤:這樣的任期交錯還是有它的必要。 |
21 |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有必要。 |
22 | 李委員昆澤:因為相關的政策有它的延續性,如果一次全部都是新的委員,那麼相關政策的推動其實是有問題的。 |
23 |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
24 | 李委員昆澤:所以各位委員必須要針對民生、電信相關議題來討論委員是否延任,如果沒有同意又不得延任,然後委員人數不足又不得議決,那麼將會面臨電信整個癱瘓,這個是大家必須要注意的。 |
25 |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
26 | 主席:謝謝李委員。 |
27 | 下一位請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 |
28 | 邱若華委員、邱若華委員、邱若華委員。 |
29 | 廖先翔委員、廖先翔委員、廖先翔委員。 |
30 | 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 |
31 | 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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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36,23-1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翁曉玲","傅崐萁","黃國昌","謝龍介","羅智強","林國成","莊瑞雄","柯建銘","沈發惠","陳俊宇","鍾佳濱","林思銘","吳思瑤","黃健豪","李昆澤","何欣純","楊瓊瓔","蔡其昌","游顥","許智傑","陳素月","徐富癸","魯明哲","邱若華","廖先翔","林沛祥","陳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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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5-01"] |
gazette_id | 113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 一) 委員傅崐萁等33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傅崐萁等41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三) 委員洪孟楷等25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四 ) 委員翁曉玲等 18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3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