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1969
陳冠廷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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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陳委員冠廷:(11時42分)你好,我們請陸委會副主委。 |
1 | 主席:有請李副主委。 |
2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委員好。 |
3 | 陳委員冠廷:副主委好。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或者是各級民意代表沒有經過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可以請副主委解釋一下,「任何形式協商」是指什麼? |
4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就是指涉及公權力部分的協商還有簽署協議,這個要經過授權。 |
5 | 陳委員冠廷:簽署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簽署才算嗎? |
6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因為現在的協議呈現方式也不一定是書面,有時候是…… |
7 | 陳委員冠廷:如果口頭協議發生了書面協議的效果,算是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的簽署協議嗎? |
8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這個要看個案實質來做認定。 |
9 | 陳委員冠廷:傅委員率團到中國去會見中國政協主席王滬寧,在他們協商之後,中國文旅部宣布開放福建民眾赴馬祖旅遊,並等到平潭與臺灣海上客運直航恢復後,就會恢復福建民眾來臺團體旅遊。翻成白話,簡單講就是,傅委員跟中國談完之後,中國就以附條件、限區域的方式來恢復陸客來臺觀光,這是不是所謂的口頭協議卻發生了書面協議的效果?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有違反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之一? |
10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我們還得再仔細地看這個過程,我相信傅委員對於相關法律規定都很熟悉。 |
11 | 陳委員冠廷:沒有,我沒有要針對…… |
12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而且不是只有傅委員,還有好多位委員都有去。 |
13 | 陳委員冠廷:對,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指引,現在不是委員熟不熟悉的問題,我沒有要針對個別委員或是要攻擊我的同僚,但是我們的法令要非常清晰,這樣是不是符合書面協議的效果?這樣有沒有違反條例的精神?要先講清楚,不要讓我們國會的同僚有觸法的嫌疑。 |
14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我們要再請我們的法政單位來進一步研究。 |
15 | 陳委員冠廷:我個人是反對這樣的作法,因為都沒有經過陸委會的授權,這樣去做是不對的。但是我們更希望作為主管機關的陸委會,要講清楚、說明白,為什麼?因為口頭協議跟書面協議未來可能會產生政治問題,假設未來有另外一批,不管地方的議員也好或者是其他的立法委員也好,再去中國談出另外一個協議,雖然沒有簽署,但是會有實質效果,影響到我國在國際社會的說話權,或者是影響到我國在國際的這些認知,怎麼辦?一樣沒有簽署,只是口頭,不是書面的簽署,但是一樣有政治的效應,甚至是有實質政策的影響。這樣的話,陸委會怎麼辦? |
16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我剛剛有提到,剛剛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我們請我們的法政單位再做進一步研究。當然要說清楚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儘快來辦。 |
17 | 陳委員冠廷:我想一樣,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重點的精神非常重要,不要以任何的協商達成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的協議,這會影響到我們的國際空間。我還是要強調,不可以說因為是口頭的方式,然後就說沒有違反到第五條之一,其實它是有影響的,實質上面的影響是某種程度已經直接造成了我剛剛講到的,附條件、限區域、不對等這樣的開放,我覺得這是不對。好,謝謝。 |
18 | 李副主任委員麗珍:有關法令的解釋,我們會進一步研議。 |
19 |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質詢,也謝謝副主委。 |
20 | 繼續請陳玉珍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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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15-15 |
speakers | ["高金素梅","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張宏陸","李柏毅","牛煦庭","王美惠","黃捷","黃建賓","許宇甄","吳琪銘","徐欣瑩","丁學忠","傅崐萁","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陳冠廷","陳玉珍","洪孟楷","鄭正鈐","葉元之","黃仁","徐巧芯","林德福","莊瑞雄","王鴻薇","羅智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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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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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交通部、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針對陸方開 放大陸觀光客來台具體回應及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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