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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10時31分)謝謝主席,我請文化部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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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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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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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次長好。臺灣的黃牛猖獗,黃牛票取締不易,這個其實這幾年在臺灣大家討論很久了,所以去年立法院也跟文化部、行政院一起努力,完成了文創法的修法。今天這個專題報告很重要的是,我們想要瞭解,自從我們修法上路之後,目前我國對於黃牛票取締的成效如何?有沒有改善?遇到哪些困難?遇到的這些困難,我們是需要透過持續地修法,還是在行政層面能夠來解決這些問題?我首先想要請教次長的是,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我有看到有關黃牛票在六都查辦的情形,因為目前文化部是有一個檢舉專區,當文化部收到檢舉案件的時候,你們是用分案的方式來轉交給地方政府進行後面的調查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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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對,因為它是演唱會,是屬地調查,所以在哪個縣市舉辦,我們就會分案到哪個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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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你們總共收到的檢舉案件是多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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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有兩千多件,符合我們範圍的是2,10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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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有2,105件,但是你們受理的案件數顯然不是兩千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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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60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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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因為你們會先進行初步篩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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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對,沒錯,針對刑事要件的部分進行篩選,有一些只是網路有看到就丟進來,但並沒有其他的資訊內容,所以大概就沒有辦法續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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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就你們收到的2,105件,你們轉發給臺北市政府的案件是多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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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臺北市是27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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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我們收到臺北市文化局提供的資料,由文化部轉交過來的是753件,在753件裡面,臺北市文化局再去進一步處理,在第一步調查之後,最後受理的案件數是271件,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從文化部收到檢舉案件到分案到地方政府,這整個流程是怎麼來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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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如果主要是資料不齊,還是由他們結案,所以案件進去以後,還是由臺北市政府來結案,那些所謂要件不齊的案件,其實還是會進到各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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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對,所以實際上你們轉交給臺北市的是753件,經過臺北市調查,有些因為資料不齊全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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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就結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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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有些它認為這個資料沒有辦法再調查,結案;有些它認為其實並沒有不合理加價,也結案,所以最後受理的案件數是271件。請教一下,你們分案給高雄市的有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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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受理的是15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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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是,但從文化部分案下去的是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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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不好意思,我讓同仁稍微查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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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手邊有沒有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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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39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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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所以我希望你們再提供完整的數字,因為我們會想要知道,從民眾檢舉案件到最後裁罰的案件這個比例是多少。因為以臺北市來說,我們這樣算下來,臺北市民眾檢舉了753案,經過文化部初步的調查之後,分案給臺北市文化局調查,最後裁罰的是8件,也就是不到1%,所以我要瞭解各個縣市的裁罰率是多少?因為依我們來看,臺北跟高雄這兩個縣市,應該是收到檢舉案件數量最多的,高雄市政府的裁罰案件數卻是臺北市的將近3倍,所以我們想要瞭解這在行政的處理上面,是不是有什麼樣的不同?文化部有沒有去瞭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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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有,在高雄的部分,因為整個處理的程序比較迅速,所以他們的成案率也相對高;臺北市的部分是一直希望文化部能夠有更清楚的標準是什麼,所以我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在溝通跟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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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我知道有些縣市,例如高雄市有成立打牛的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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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對,他們會有專案的方式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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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文化主管機關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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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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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警察機關一起共組一個專案小組,那其他縣市不一定有這樣子的專案小組,所以我建議文化部,因為實際上法規上路之後,我們的執行層面在地方政府,那文化部是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該要來協助地方政府,各縣市之間有一些作法可以來進行交流,例如大家一直在講的這個只是加價轉售,警察局可不可以來查?依照我們文創法的修法,當然可以,得洽詢警察機關來協助嘛!像我看高雄的左營分局都到演唱會現場去查黃牛有沒有在現兜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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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時思:對,現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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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這個不是刑罰喔!有沒有加價轉售也在現場查,當然可以查嘛!法規給你們這樣法律的工具,行政層面就看你們如何去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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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不是警政署也有來現場?我請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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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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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我請教文創法上路之後,警政署應該有去瞭解,地方政府警察局在收到地方政府文化局有相關案件的轉交、請求協助的時候,目前這個流程是如何來進行查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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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目前本署除了依據這個專法的相關規定之外,特別是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刑事法的部分會進行調查。另外在行政法令的部分,我們本於行政協助,如果文化機關有提出要求,要我們派員到現場來協助,我們都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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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文化機關向你們提出要求要來查,我們剛剛講的就是這個買票人的身分是不是本人,身分進一步的查核,可能涉及到要去對他購票時候的匯款紀錄等等相關的資料,可能需要跟銀行來調資料,這部分警察局過去有沒有協助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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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有關個人資料的提供,會有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是行政法令的部分,我們在行政執行法的協助上有它的限縮性;如果是在刑事調查部分,只要合乎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們都會依法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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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就文創法上路之後,依你的瞭解,地方政府文化局收到檢舉案件,初步去查了之後,發現買票人確實有這樣的紀錄,但是進一步要去調他後面的匯款紀錄、信用卡紀錄等等,請求地方警察局來協助的時候,有沒有協助過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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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基本上文創法裡面只有第十條之一第三項是屬於刑事法,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在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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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這位是警政監,我今天不是在跟你討論法,我是討論執行層面,因為我們今天討論專案報告,就是要瞭解你們執行成效。你有沒有去瞭解過各地縣市政府的警察局,就文創法上路之後文化局請求他們協助,有沒有協助過的案件?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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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協助的案件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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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有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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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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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有,那代表可不可以?可以啊!臺北市政府的情況就是這個樣子,文化局收到檢舉案件去查黃牛,購票人身分證字號、姓名都有了,但是當事人說:「那不是我本人,我是被冒名的。」究竟是不是冒名,不是當事人說的算嘛!對吧?執法機關要進一步去調查資料嘛!文化局請求臺北市警察局來幫忙查資料,跟銀行調資料,有沒有協助?有喔!但是現在問題是什麼?有些案件警察局協助,有些案件警察局不協助,究竟是哪些案件要協助、哪些案件不協助?我希望文化部跟警政署要去瞭解地方政府現在在實務層面,整個黃牛查緝取締的流程要有一致性。我們現在已經有法了,過去因為法源不夠完備,所以很多地方在模糊地帶。我們現在已經有讓你們去查緝黃牛票的法,有法源依據,所以我不希望一個市政府裡面有兩套標準,我更不希望看見,我們也不能允許一個臺灣有兩套標準,有些地方政府可以查、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查,這叫什麼法?這樣沒有辦法跟民眾交代,所以請文化部跟警政署,就目前各縣市地方政府查緝黃牛票的執行狀況,進一步具體的去瞭解,建立一套的標準,可不可以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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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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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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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政監明佐: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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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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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陳秀寳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