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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思銘:(11時43分)謝謝主席,我要請秘書長。
1 主席:有請周秘書長。
2 周秘書長萬來:林委員好。
3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想今天就不再贅述整個程序上的問題,針對民進黨團的修法,這一次召委排審的有5個案,大概可分為四大部分,就是有關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的規範,還有建置調查權的機制。
4 首先,我想先針對質詢規範來就教秘書長,這一次民進黨團提案增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議事處依第一項登記名單擬定質詢順序及時間,立法委員依表定時間進行質詢,表定時間已屆,經唱名三次不在場者,視同放棄質詢。」我想這部分可能要改成「經主席唱名三次不在場者,視同放棄質詢」,建議你們可能要做這個修正,因為原來的議事規則是說「經主席」,「主席」兩個字好像漏掉了。
5 對於這樣的一個修法,我想表達的是,這部分也感謝民進黨肯定韓國瑜院長主持院會的公正無私,並無沒收他們當時一直主張的說韓院長沒收委員總質詢的權利。我想藉由這個條文的修正,我們看得出來,其實韓院長當時唱名三次,委員不在場,這個其實就是放棄質詢權了,所以才會把這種情形訂得更清楚一點。
6 但是把它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十一條第四項是不是妥當,是不是有重複規定,我要就教一下秘書長,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所以施政報告之後的總質詢也是採登記制。那麼在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所以其實議事規則已經就已登記發言的委員,如果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就視為放棄嘛!所以我們在總質詢也適用這樣子的一個議事規則的規範,請問秘書長,你同意嗎?
7 周秘書長萬來:要這樣說明,其實議事規則這部分是因為有提案討論表決,所以唱名三次是在討論中啦!那施政報告的質詢裡面,我們是在每次總質詢一開始主席就會宣告,所以當天的情況我們也一直有對外說明,是因為主席已經宣告如果你不在場的話,就是唱名三次視為棄權,已經有用現行的規範……
8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依照我們……
9 周秘書長萬來:因為多數人都是引用第二十九條,我沒有特別說明,其實應該是在我們總質詢進行時已經有做那個宣告。
10 林委員思銘:是,當然秘書長講得沒有錯,在總質詢一開始院長也做這種宣告了,但是因為今天要立這個法,民進黨團它要立這個法,所以我就要就教你,因為院長在宣告,某部分他也是準用我們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所以經他唱名三次,你不到場就視為放棄嘛!所以就我個人的看法,我也建議民進黨團,既然議事規則有這麼明確的規定,是不是還要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來訂這樣的規定?會不會讓我們有畫蛇添足的感覺?我請民進黨的黨團來思考這樣的一個議題,所以我才會就教秘書長,在議事規則有規定的東西,再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訂相關的規範,因為這是議事規則的問題,訂在職權行使法是不是會讓我們有體例不符的感覺?
11 周秘書長萬來:我可以補充一下嗎?
12 林委員思銘:是。
13 周秘書長萬來:因為民進黨團提的這個案倒不是在這個地方啦,它是要固定時間。當時黨團協商的時候,我想林委員也在嘛!
14 林委員思銘:是。
15 周秘書長萬來:那時候針對這個部分是沒有共識,所以才要求議事處去研議,那研議以後,現在議事處本身也有研議出來一個結果,如果照這個條文來就會面臨到一個狀況,就是說雖然有去登記,但是如果這個委員來不及來或是他提早結束,那官員就一定要坐在那邊等。
16 林委員思銘:是啊!會產生這種問題啊!
17 周秘書長萬來:會產生這個情況,而在演繹當中是沒辦法解決這個事。
18 林委員思銘:沒錯,會有讓官員枯等的這種情況,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其實議事規則已經訂得那麼明確了,是不是我們委員要對自己做一個自律?當我們在施政總質詢的時候,比如說今天吳思瑤委員在發言的時候,後面是莊瑞雄委員,再後面是我,那我是不是要在吳思瑤委員或者前面的委員發言的時候我就提早來,我就不要有僥倖的心態說後面那兩個委員他會質詢,他會不會改書面我們不知道嘛!所以有沒有訂這個條文的必要,我是建議民進黨團可以思考一下,並沒有反對啦!只是提出來,大家來做一個理性的思辨。
19 另外,針對國會調查權這個部分,民進黨針對調查權在四十五條第二項說「前項調查權之行使,僅於與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範圍內,始得為之」,請問秘書長,何謂「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範圍」?您解釋得出來嗎?
20 周秘書長萬來:我沒辦法做說明,因為調查權裡面,這個地方應該是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字325號跟585號來看的,不是……
21 林委員思銘:是,我了解,它是引用相關的文字。其實我的意思是說,本來憲法第六十三條就賦予立法院立法委員的職權,那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法在每一章也針對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分別把它列定一個行使職權的範圍,所以現在在第二項又講說你能行使調查權的範圍僅憲法賦予的職權有重大關聯的範圍內,所謂重大關聯範圍由誰來定義?我是要就教秘書長,誰來定義?因為這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以後又會產生重大爭議啊!我說可以調查,你說這個跟憲法所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沒有重大關聯,又會爭吵不休,各黨各派又會有自己的意見,所以這樣的一個立法,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增列上去,您認為妥當嗎?
22 周秘書長萬來:我未便表達意見,大概由審查會來做決議啦,要合議來做決定。
23 林委員思銘:是,我知道您的立場,我想我把問題點出來,請民進黨的委員也要加以思考。好,以上,謝謝。
24 主席(吳委員思瑤代):謝謝林思銘委員的質詢。
25 接著有請下一位陳俊宇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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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4
speakers ["鍾佳濱","林思銘","吳思瑤","柯建銘","謝衣鳯","羅智強","莊瑞雄","沈發惠","陳俊宇","吳宗憲","沈伯洋","翁曉玲","黃國昌","謝龍介"]
page_start 479
meetingDate ["2024-04-18"]
gazette_id 1133101
agenda_lcidc_ids ["1133101_0001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 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四、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 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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