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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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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徐委員欣瑩:(11時59分)謝謝主席。本席有請法務部蔡次長。 |
1 | 主席:麻煩次長。 |
2 | 蔡次長碧仲:委員好。 |
3 | 徐委員欣瑩:次長好。最近社會上發生黃子佼案,扯出名為創意私房論壇的事件,衛福部已經在4月10號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還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發文給數發部封網了。但是該論壇上有偷拍、誘拍,還有各種非自願外流的性影像,甚至還會附上被拍攝者的個資,導致被拍攝者遭到論壇會員騷擾,讓被害人宛如活在人間煉獄。本席首先想請教次長,針對這個論壇的經營者,以及偷拍影片還洩漏個資的犯罪者涉及未成年的部分,是否已經依據兒少剝削條例第三十八條或我們今天審查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開始偵查?本席的問題有兩個,包括是依據哪一個法規,以及是否已開始偵辦? |
4 | 蔡次長碧仲:是。關於黃子佼案緩起訴這部分,針對緩起訴,依法我們要依職權送高檢署再…… |
5 | 徐委員欣瑩:我不是指他耶! |
6 | 蔡次長碧仲:我知道。關於黃子佼案中的創意私房這個論壇,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創意…… |
7 | 徐委員欣瑩:應該依據哪一條啊?本席時間有限,到底是要依據兒少剝削條例第三十八條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8 | 蔡次長碧仲:以我們目前有的,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二、修正前的兒少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還有個資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個資保護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
9 | 徐委員欣瑩:那沒有辦法用……針對那個論壇的創辦人和偷拍人,因為被害人是兒少,所以本席要強調的是,偷拍影片、而且洩漏被害人個資會導致被害人遭到該論壇會員騷擾、羞辱,這點對被害人的傷害其實並不亞於把人關在實體空間施加凌虐。 |
10 |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 |
11 | 徐委員欣瑩:所以不能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偵辦嗎?剛剛次長所說的那些條文,刑責好像比較輕耶! |
12 | 蔡次長碧仲:對,但是能不能用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發展處理要看具體個案,如果合適這個案件當然最好。這項條文在今天條文還沒修正之前就非常重了,所以這個案件…… |
13 | 徐委員欣瑩:對,所以沒修正之前就非常重了…… |
14 | 蔡次長碧仲:對。 |
15 | 徐委員欣瑩:那法務部不能用這一條嗎? |
16 | 蔡次長碧仲:這部分要看具體案件,以目前具體案件來看,判出來的依據似乎沒有依照這項條文。但是對於整個具體案件,我們要回去檢討看看這部分有沒有適用的可能性。 |
17 | 徐委員欣瑩:很多青少年都這麼痛苦、都是受害人,中央單位卻還要再探討、再探討? |
18 | 蔡次長碧仲:不是,剛剛也有委員…… |
19 | 徐委員欣瑩:這樣其實臺灣保護青少年的環境真的太差。 |
20 | 蔡次長碧仲:委員的高見,我們一定非常敬佩與尊重,如果我們提出來卻沒有做到的話,當然要檢討,不能沒有做到就算了,仍要精進啊!我只是說假使個案有這個情況,我們當然要檢討,若不檢討,就會繼續錯啊! |
21 | 至於適用部分,之前都適用修正前的兒少剝削法,我們在111年也已經修正相關的數位性別暴力法規。 |
22 | 徐委員欣瑩:但是刑責都很輕啊! |
23 | 蔡次長碧仲:刑責不輕喔!根據112年公布的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不管是被害人的保護或防治都有,還有一些法規對兒少性剝削都提高刑責。 |
24 | 徐委員欣瑩:因為時間到了,本席最後要請問現在進行的情況到底如何。這麼多被害人,而且可能…… |
25 | 蔡次長碧仲:關於偵結情形,因為時間上的關係,我也特別趕快跟委員報告。臺北地檢在111年就先後追加起訴陳宗駿跟林清安等,總共有11個人。判決的刑度方面,除了陳宗駿是被判有期徒刑應執行17年以外,另外的部分是從6個月到6年10個月不等。 |
26 | 徐委員欣瑩:那是什麼案?本席現在是針對…… |
27 | 蔡次長碧仲:就是這個案件啊!創意私房這個案件。 |
28 | 徐委員欣瑩:怎麼會111年就開始有? |
29 | 蔡次長碧仲:對啊!他們不只是從111年開始,而是從101年開始就申租網域空間,用會員制經營。 |
30 | 徐委員欣瑩:奇怪!那這種情況為什麼到現在、113年還一直發生? |
31 | 蔡次長碧仲:是不斷發生。一般大概都會有一種指摘,就是怎麼101年就開始發生、為什麼發生黃子佼等案件、或是我們今天為什麼啟動這項修法、為什麼發生個案,其實很多事情不是沒有在發生,而是沒有查緝到。 |
32 | 徐委員欣瑩:針對這個網站,沒有辦法把它封掉嗎? |
33 | 蔡次長碧仲:若要封網站,我們可以依照個案情節跟事證向法院聲請扣押網域,在這個案件中,事實上我們也有聲請,後來扣押獲准。但是扣押數個月以後,這個網站就更換網域名稱重啟。 |
34 | 徐委員欣瑩:好,謝謝,我就不耽誤時間,謝謝。 |
35 | 主席:好,謝謝。 |
36 | 接下來我們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
37 | 王育敏委員、王育敏委員、王育敏委員。 |
38 | 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 |
39 |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 |
40 | 游顥委員、游顥委員、游顥委員。 |
41 | 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 |
42 | 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 |
43 | 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 |
44 | 翁曉玲委員、翁曉玲委員、翁曉玲委員。 |
45 | 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 |
46 | 以上委員都不在場。 |
47 |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48 | 委員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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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13 |
speakers | ["吳宗憲","傅崐萁","廖偉翔","王育敏","徐欣瑩","陳超明","鍾佳濱","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莊瑞雄","林思銘","吳思瑤","陳俊宇","黃國昌","翁曉玲","黃健豪"] |
page_start | 149 |
meetingDate | ["2024-04-17"] |
gazette_id | 1132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29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育敏等20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 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29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