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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Index Text
0 洪委員申翰:(9時52分)主席、立法院各位同仁。
1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作三讀文字修正如下:
2 一、第四條其中「制(訂)定」、「擬訂」、「擬定」等詞,為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訂定」為之,爰提請院會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制(訂)定」、第二項中之「擬訂」及第四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訂定」。
3 二、第五條其中「制(訂)定」、「擬定」等詞,為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訂定」為之;計畫需報核定者,應以「擬訂」為之。爰提請院會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之「制(訂)定」修正為「擬訂」,以與本條文第四項用語一致;第一項第三款中之「制(訂)定」、第二項及第五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訂定」。以上。
4 主席:謝謝洪申翰委員的發言。
5 報告院會,以上文字修正,請問院會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所提意見作文字修正。
6 本案決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制定通過。
7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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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9
speakers ["韓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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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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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325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0案、第11案及第108案院 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另定期處理─
agenda_id 11325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