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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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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525 | 00:00:36,540 | 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4條及第5條文作三讀的文字修正以下第一點第4條其中制定、擬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 |
00:00:37,441 | 00:00:50,310 | 原提請院會將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制定第二項中之擬定及第4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 |
00:00:51,581 | 00:01:13,216 | 第二點,第五條其中制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與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計劃須報核定者應以擬定為之 |
00:01:14,093 | 00:01:35,629 | 原提請院會將第5條、第1項、第2款中之制定、修正為擬定,以與本條文第4項用於一致。第1項、第3款中之制定、第2項及第5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