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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 @ 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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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范委員雲:(14時8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1 主席:有請薛部長。
2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3 范委員雲:部長好。今天主要就是請教您,一方面是為什麼這次我們沒有辦法即時下架封網,另外是我們的修法方向。先針對去年我們修的法,我們去年都參與了這個修法,我自己也非常關心修法的成效,其實我們修的法都有空間讓主管機關不管是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而且當時我要求24小時,你們後來是說沒有辦法在條文中,所以是規範在施行細則裡面。當時的法條前面是第八條,部長也知道,後面是說如果網路業者沒有即時下架,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如果沒有限期改善,就是限制接取了。大家都有談到這個非法論壇在2021年就曾經被封網,但2024年還在傷害兒少,無法接受!我想請問部長,我們去年修的法第四十七條,這裡面的主管機關是誰?就是限期改善,如果不改善,就限制接取的主管機關是指誰?
4 張司長秀鴛:NCC和地方政府。
5 范委員雲:是NCC,那在這次黃子佼的這個論壇就是NCC嘛!
6 張司長秀鴛:不是,黃子佼他那個是網際網路,是回到申訴人、被害人的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7 范委員雲:那這個縣市政府是誰去通知他們?
8 張司長秀鴛:我們接受到民眾申訴之後,我們就會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縣市政府,還有網路平台業者。
9 范委員雲:好,對網路平台業者,是誰令其限期改善?就是主責還是在衛福部嘛……
10 張司長秀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1 范委員雲:那令其罰款的部分是?你剛剛講的在這個案子是地方主管機關。
12 張司長秀鴛:對。
13 范委員雲:地方主管機關你們接觸了沒有?
14 張司長秀鴛:有。
15 范委員雲: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16 張司長秀鴛:在110年司法做強制動作之後,它就換了一個網域,後來只要被害人民眾有跟我們的影像處理中心申訴,那當時這個網站都會配合移除……
17 范委員雲:我們不要講當時了,黃子佼的案子在春假期間就出來了嘛,你們衛福部沒有意識到你們有責任嗎?其實我們去年修的法有給你們這個權限啊!
18 張司長秀鴛:因為要有被害人出來跟我們申訴。
19 范委員雲: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沒有被害人?
20 張司長秀鴛:之前有被害人,但是那個網站在第一時間就會移除下架。
21 范委員雲:對,但是移除下架之後,它沒有改善,或是改善了之後又再犯,依照第四十七條是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我不能理解的事情是,你上次叫它下架,它下架一部分之後,後來又發生,這不就是屆期未改善嗎?難道這就是它有改善?我們在第四十七條是不是給這個空間了?請問部長,您也是唸法律的。
22 薛部長瑞元:第一個,我不知道當時在解釋這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一條裡面指的是NCC,還是衛福部……
23 范委員雲:部長!您不知道第四十七條主責是誰,就表示您不夠在乎這件事吧?
24 薛部長瑞元:不是,我個人從這個文字來看是比較像是衛福部。
25 范委員雲:文字看起來?我其實也研究了很久,但是後來你們的施行細則直接說第四十七條就是NCC,電信事業主管機關。
26 薛部長瑞元:對,但是如果是NCC的話,又跟縣市政府連不起來……
27 范委員雲:那就是如果是個別網路公司的話,就是看那個公司是在哪裡登記,這次這個公司是在哪個地方政府登記?
28 張司長秀鴛:因為它沒有在臺灣落地,所以由申訴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29 范委員雲:申訴人的所在地,你們是不是可以講話直接一點?如果以第四十七條來看,我們當時修法的時候就給了你們依照情況嚴重時的處置,譬如它未改善的話,得令其限制接取。所以我還是覺得部長對外所講的,就是施行細則第七條,說什麼通知等等的,我覺得其實你們的施行細則訂得並不好,反而就是把自己原來的權限架空了,你回來看母法,當時的母法我要求24小時,你們沒有用,你們要求放在施行細則,可是你們的施行細則反而越訂越緊,第七條規定到什麼找不到,結果最後還要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所以我可不可以要求部長把你們的施行細則,當然我們如果修母法讓它更清楚,不要有這個模糊空間,我也非常支持,可是我認為我們去年修的法就給衛福部跟NCC等這個空間,主要發動的還是在你們衛福部,你們訂的施行細則是不是能夠在兩週內就改善?在我們修法前。
30 薛部長瑞元:委員是說施行細則?
31 范委員雲:施行細則,因為你們的施行細則反而還給自己限制得更緊。
32 薛部長瑞元:我知道、我知道。
33 范委員雲:還要什麼未送達阻止犯罪,然後才能夠即時強制。
34 薛部長瑞元:委員,那個是要修施行細則。
35 范委員雲:施行細則也該修。
36 薛部長瑞元:對,但是施行細則要修的話,我是比較建議這樣,就是母法修了之後,施行細則再來修,因為可能不只是這幾條。
37 范委員雲:當然不只是這幾個,我自己就針對母法要求再更強化,因為我發現我們修的認為已經補好了,可是你們自己的施行細則又綁了自己的手腳,又陷入一個法律的迷障中,反而不如我剛剛所講,你回去看我們修的母法,其實就是要求在最後的時候強制並且限制接取。
38 另外,當然這次大家對刑罰的部分,我認為也是有一些空間再改善,請看我發的臉書,我認為這就是「無故重製」,所以司法體系這次為什麼沒有用比較重的?我們回來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這種下載,在法律上可以叫做重製兒少性剝削影像,的確沒有放在第三十八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相對比較重的刑責,我認為可以把重製,就是這一類的下載,它並不是單純的擁有,而是付費會員加上下載,另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原本有一個付費,就是所謂的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處一年以下徒刑,可是沒有去罰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行為的影像,這個部分沒有規範,這個洞是不是也應該補上?
39 薛部長瑞元:這個應該要補。
40 范委員雲:最後我就四點訴求,我認為我們這一次修法應該讓這個網更密一點,沒有一點模糊不處理的空間。第一是對價觀覽,只要是兒少性影像,還有重製兒少性影像,都要入法;第二是應該加重罰則,不要讓性剝削常態化;第三是應該修法再強化,雖然我認為這次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斷網,但是這個模糊空間不要再有,就應該要更強化。最後,我也主張這一類的,特別是兒少性影像,要有犯罪資料庫,其實這些網路跨國公司都有能力,就是用他們的科技能力去找出來,一旦這個影像又出來被上架的時候,可以立刻杜絕重複傳播,部長是不是可以支持我提的這四個修法方向?
41 薛部長瑞元:這個方向我是可以支持,但是最後一個可能還要加上讓主管機關能夠有這樣的權限。
42 范委員雲:當然,部長是唸法律的,請你也一起來研究相關的法條,好不好?
43 薛部長瑞元:好。
44 范委員雲:你們多久之內可以給我們辦公室關於這四點修法的相關評估報告呢?
45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儘量,應該很快在委員會裡面……
46 主席:就會修法。
47 范委員雲:我也馬上會提我的版本,我希望你們……
48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準備好,因為如果要按照程序,從行政院再過來的話,可能會很慢。
49 范委員雲:好,那你們的版本多久之內可以送到行政院?
50 薛部長瑞元:如果委員可以同意的話,也許我們就行政院會這個程序不走……
51 主席:可能委員會要直接處理了,等不到行政院的。
52 范委員雲:好,委員會直接處理也OK,但是你們的版本也儘快送出來,好嗎?
53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參考……
54 范委員雲:我希望能夠參考我今天所提的這四項主張,並且可以納入好嗎?
55 薛部長瑞元:好。
56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一起加油。
57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楊曜委員進行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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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6-12
speakers ["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涂權吉","盧縣一","廖偉翔","邱鎮軍","蘇清泉","林淑芬","王正旭","洪申翰","黃珊珊","黃捷","洪孟楷","張雅琳","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麥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王鴻薇","黃秀芳","范雲","楊曜","劉建國","陳瑩","陳培瑜","牛煦庭","陳冠廷","羅智強","何欣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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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5"]
gazette_id 113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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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就 「數位技術普及造成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之因應作為與現行政策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329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