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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翁委員曉玲:(12時12分)謝謝主席,我先請秘書長休息一下,我想請陳次長。
1 主席:麻煩陳次長。
2 翁委員曉玲: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有關於國會改革的法案,可是今天聽到了民進黨委員,尤其是吳思瑤委員的發言,認為本黨及本席所提出來的國會改革法案是一個國會擴權的法案,本席在這邊感到非常的感慨,我們社會在與時俱進,法制也在與時俱進,唯獨民進黨是與時俱退,他們忘記他們二十年前,甚至更早之前,他們所提出來的國會改革以及相關強化國會監督的法案,如今他們拿了政權之後就忘記他們之前所做的一些承諾,這是讓本人感到非常遺憾的地方。請陳次長接受備詢,主要是有幾個問題想要請陳次長談談您的看法。
3 我們知道,為了像是審理、偵查以及調查一些個案的事實,目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等其實都設有調查權,請問次長,您覺得有國家重要權力且肩負重要職責的權力機關,調查權重不重要?
4 陳次長明堂:重要,各有所司。
5 翁委員曉玲:各有所司,那麼對於不配合剛剛講的這些機關的調查,甚至有做偽證或是有虛偽陳述的行為,您認為需不需要做處罰?
6 陳次長明堂:在其他的立法例裡面,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是有一些行政法,不過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第585號解釋因為層次比較高……
7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沒有問到您有關於立法權的部分,其實現在就有針對如果不配合法院、檢察機關或是行政機關的相關行為的處罰規定,不管在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甚至公平交易委員會都有行政調查權,那這些有行政調查權或司法調查權的機關,其實他們也會特別要求,如果有違反這些調查義務,像是無故缺席,或是實問虛答,甚至做偽證,都課以行政處罰以及刑法都有相關的罪責處罰。
8 陳次長明堂: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不是全部都罪責,有的是行政罰、有的是刑事罰……
9 翁委員曉玲:對,行政處罰嘛,行政處罰就是課以罰鍰……
10 陳次長明堂:各個構成要件不一樣。
11 翁委員曉玲:是,謝謝,先請次長回座。
12 接下來想請秘書長。
13 主席:麻煩秘書長。
14 周秘書長萬來:翁委員好。
15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我想您應該不會否認,調查權應該是國家重要權力機關行使的重要核心權力。
16 周秘書長萬來:對。
17 翁委員曉玲:是。
18 周秘書長萬來:就第585號解釋,立法調查權是我們的權力。
19 翁委員曉玲:好,那請問一下,我們立法權的核心價值在哪裡?
20 周秘書長萬來:就是行使人民所賦予的職權。
21 翁委員曉玲:包含什麼?包含立法權、質詢權等等要監督行政機關施政的重要權力。
22 周秘書長萬來:對。
23 翁委員曉玲:行使這些重要的職權,難道我們不應該要在取得充分且完整的資訊前提上,才能夠去執行我們的職權,是吧?
24 周秘書長萬來:對。
25 翁委員曉玲:那怎麼樣取得這些充分完整的資訊呢?
26 周秘書長萬來:原來第325號解釋只有文件調閱,那現在有第585號解釋以後,我們有比較大的空間,調查權比較擴大了,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比較廣泛。
27 翁委員曉玲:所以您基本上也肯認,除了文件調閱權之外,應該還要有立法院的立法調查權,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屬於我們講的立法院行使國政調查權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核心權力,對吧?
28 周秘書長萬來:對。
29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們國民黨以及民眾黨委員第一次所提出來的相關國會改革法案裡面,其實無非就是要強化,將過去大法官在第585號解釋裡面所說的,要將立法調查權法制化,而這個法制化的程序其實已經拖了太久了,已經非常多年都沒有好好去討論,所以我認為這不是一個新的議題,而是長期以來大家不斷在討論,也希望能夠積極立法的一個議題,我也看了過去法制局所做的非常完整的報告。既然調查權這麼重要,對於不配合調查的相關人士,您認為該不該予以處罰?
30 周秘書長萬來:在第585號解釋裡面就有強制手段。
31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科處罰鍰這個部分應該是合憲而且合法的,當然現在委員所提出來的版本各有不同,對於罰鍰的額度各有不同,對於是否要處以刑責的部分,剛剛秘書長其實也說了,也都尊重立法委員各個不同的立法法案,因為這個基本上並沒有違憲,在其他國家也都有做,有些國家就是直接有行政處罰併合刑法的相關規定。這個部分來講,我認為不管從憲法的層次、從法律的層次來講,我們現在所提出來國會改革的相關權力,這是必要的,因為這個是落實立法權核心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力,沒有違憲的問題,沒有違憲的問題!除了立法調查權之外,對於總統來進行國情報告部分,上次本席也有請教秘書長,您也同意這是一個權責相符的做法,所以對於接下來星期三可能要併案審查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來說,其實並沒有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疑慮。對於民進黨委員們所提出來的國會改革法案,就本席看來,不過就是對於立法院內部的自律以及行為所提出的相關修法,但是並沒有辦法真的去落實或是去強化國會監督行政機關或各個不同權力機關的權力,那這個部分是這次包含民眾黨以及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所提出國會改革法案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能夠強化我們立法院去監督各個不同的行政部門機關,我們要有足夠的工具,才能夠真的去瞭解政府的施政及缺失,以及他們所做的相關行政措施是不是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這是這次我們訂定國會監督法案裡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32 最後,我再引用韋伯這個非常知名的德國哲學家及法哲學家,他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國會若欠缺對事實的調查權,將會做出合憲卻外行而且愚笨的判斷。這個部分就是提醒立法院,當我們希望能夠做出聰明且合法合憲的判斷時,必須要有足夠的事實調查權。以上,謝謝。
33 主席:好,謝謝。
34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下一位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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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1
speakers ["吳宗憲","鍾佳濱","吳思瑤","莊瑞雄","沈發惠","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柯建銘","陳俊宇","傅崐萁","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黃珊珊","楊瓊瓔","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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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01"]
gazette_id 1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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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瓊 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 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 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 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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