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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10時7分)謝謝主席。有請金管會黃主委、李懷仁次長以及法務部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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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主委、李次長及法務部黃謀信黃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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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召委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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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主委好。主委,我想就教你一個問題,因為在實務上本席曾經有接獲到這樣的個案,當民眾告知被詐騙的時候,銀行還堅持把錢轉出去,它的理由是因為有一個爭議款項的授權書來自國際組織的規定,以OTP作為最高的認證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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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本席的理解,2019年的時候,歐盟就把OTP的部分,也就是所謂動態密碼的部分,把它視為安全的身分認證,但是銀行還是堅持這樣的處理,那爾後類似這種詐騙行為的話,是不是有可能要尊重一下存款戶本身權益的保障?只要銀行端確認過這個是存款戶當事人的話,就應該保障他的存款,而不應該匯出,這兩個之間你認為是銀行堅持它的OTP認定比較重要,還是存款戶的主張比較重要?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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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一般國際卡VISA、Mastercard跟JCB都會用OTP做身分的確認,所以OTP是非常有確定這個交易是不是完成的一個重要的指標,如果OTP已經都回去了,所以應該就是確認這個交易是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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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可是當前還沒有匯款出去的時候,這裡還有一個moment的時間點耶!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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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委員您垂詢的這是一個個案,包括今天我們在報告中都有提到,特別對OTP來的時候,怎麼樣讓我們的消費者知道這個OTP內容是什麼,用中文展示,提醒他們OTP的重要性,那您關心這個個案,我想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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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使用方的部分啦!一個部分是銀行方的部分,要如何配合存款戶的要求,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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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部分,一樣是帳戶的問題,帳戶的部分,我想這個個案,本席也私下跟主委提過這個相關的問題,也就是說,當我們發現這個警示帳戶的時候,在沒有任何財務往來的必要性,或者是商品、勞務提供的情況底下,有某一帳戶得到不同來源的款項會被視為警示帳戶,但是往往這個警示帳戶經過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司法背書之後,它就可以依此要求銀行端來予以讓它提領這帳戶裡頭的金額。這個部分在實務上的判例,我想先就教於法務部,我知道有一些檢察官會要求把款項還給當事人,再進行不起訴的處分,是不是有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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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犯罪所得被扣押的話,按照訴訟法規定,如果沒有保存的必要,在整個案件的進行當中,它是隨時可以返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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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啊!那就是變成合法車手啦!可是因為他基本上有一個不當占有的可能性,他也沒有提供勞務,他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商品,居然天上會有錢掉下來,而且不只一個帳戶,好像天選帳戶一樣,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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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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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在你沒有辦法證明它是一個不合法的帳戶──那是屬於刑事上的範圍,民事上還有糾紛的情況底下,你就背書讓他通過,這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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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發還的前提是檢察官能夠確認他的單純,他的被害人他能夠確認,而且訴訟上他已經沒有繼續保管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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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那個是在刑事上的部分嘛!可是他就是可以拿去跟銀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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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錯,如果委員提的狀況他沒有辦法確認的話,檢察官不會輕易發還,他會透過另外的訴訟程序去做另外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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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那還沒有訴訟程序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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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檢察官他不介入民事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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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帳戶的持有人就會拿去銀行端說我要提領這個金額的主張啊!問題就出現在這個moment,等到我再提民事的時候,錢都已經不知道到哪裡去了啊!所以我是說在實務上,你們可以跟檢察官告知類似的情事,應該採取對相關當事人有利的一個處理方式,譬如你先把款項返還,我再給你予以不起訴的一個判決,類似這種情況底下,實務上你們在法務部可以先處理嘛!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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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機制檢察官運用非常廣泛,我們現在有被害人返還他相關的犯罪所得,檢察官可以給他做不起訴處分或相關的輕的處理,我們有一些裁量上的處理,可以讓被告先返還他的犯罪所得給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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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問題是現在案件不同,有些有、有些沒有,問題出在這邊,實務上我請法務部回去跟檢察官叮嚀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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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好,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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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另外,主委,在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部分,可不可能把它修正成說,要求在警示帳戶當中,雖然經過不起訴,應該先返還不當得利才予以解凍,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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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警示帳戶這些都是由檢調單位去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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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但是在銀行端的部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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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法律的位階不夠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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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沒有,我是說這個辦法上是貴會所草擬的嘛!在這個部分能夠加註嚴格一點,也就是說,在雙方還有爭議的情況底下、未解除的情況底下,不應該把這一筆資金予以解凍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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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好,委員這樣好不好?您垂詢的部分,我們正在修這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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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你們正在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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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把您垂詢的部分,看有沒有可能放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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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把它放進去,因為那個爭議事項尚未解除,你要保障當事人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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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部分,當人頭帳戶被抓到的時候,五年內一天只能提領1萬,這是正確的,應該給他適時的、適當的做一個處罰。可是他開戶的話,是每家銀行都可以開戶,臺灣還有本土的銀行,還有39家,那這39家來提領的話,也有39萬之多,更何況開戶的所有人,只要他是曾是賣過帳戶的或什麼樣的原因帳戶,他有沒有可能納入聯徵中心的一個徵信範圍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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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我們瞭解一下,我記得告誡戶應該沒有那麼多的權利到每個銀行去開戶,我們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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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但有沒有納入聯徵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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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再瞭解,就您垂詢的部分我們來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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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麻煩一下好不好?你思考一下這個可能性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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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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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後面的部分,就要請數位部跟金管會,金管會跟數位部當中有一個平臺,這個聯繫平臺當中,主要是針對數位詐騙的問題,好像我們在整個投信投顧法第七十條之後,投資的部分要實名制,實名制的部分是主要以合法的投顧信業者為主。問題是有一些下這些廣告的人不是合法的投顧信業者,出在於說非合法投顧信業者它不用採實名制的話,以致於現階段整個詐騙金額當中的第一名,就是投資詐騙,高達47.49億,而且詐騙案的比例高達59.52%,就幾乎六成。打詐中心也對外說,真的詐騙的金額已經高達臺灣GDP的0.9,去年我們經濟成長率不過是1.31%而已,就占了0.9%,0.9%去掉GDP我們就不可能保2了嘛!也就是詐騙金額的問題是如此之重大,Meta、Google以及Yahoo都是只有信貸、就業、住屋、社會、選舉跟政治的部分有實名制,為什麼投資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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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們今天報告中也有講,我們1月初開始Google跟Meta……Meta在6月都儘量要採用實名制。數位部這邊也有一些措施,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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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來,數位部補充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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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跟委員報告,電子簽章法目前正在大院討論跟審查,電子簽章法通過以後,我們也會跟金管會還有中選會優先推動包括您剛剛提到的信貸、就業以及選舉、政治的廣告,一定要用電子簽章法去確認是真實的業者才能投放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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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打詐專法就本席所理解,業管範圍以後就交給數發部去進行業管,就我理解的部分,修法方向是如此啦!問題是在於法還沒有通過之前,這個比例還是非常高,你們有沒有其他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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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委員不好意思,您剛剛的題目可不可以再……前面我沒有聽清楚,您剛剛說打詐專法是數位部主管,我沒有聽懂您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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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打詐中心啦!目前打詐專法的部分,未來的業管單位,關於數位平臺部分的主責單位是數發部啦,就我理解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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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數位經濟平臺是我們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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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以後是你們去掌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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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現在其實就是,數位經濟平臺本來就是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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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平臺啦,我是說以後包括這些實名制的業務都是你們在掌管的,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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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要不要實名制這個部分還在討論,因為強化的KYC不一定代表實名制,這兩個還是有程度的差別,實名制是等於對外介入,但是KY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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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但強化KYC的部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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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強化KYC我們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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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本來就是最重要的一個依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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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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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這樣才能有究責的空間嘛,才有依據,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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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懷仁:對,強化KYC目的是究責,但不一定是實名制,實名制已經是揭露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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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好,謝謝李次長。接下來我最後的時間要請教一下黃主委,黃主委,其實所有詐騙的關鍵,最後還是在洗錢,現在洗錢最多的管道還是在虛擬貨幣的部分。虛擬貨幣我知道您要納管,但是你要納管目前遵循的依則雖然有國內、外,但是據我所知,目前只有國內、沒有國外的幣商進來,沒有任何一個交易所進來。另外一個部分,你以後的專法也還有一段時間,但是依照目前我個人認為還是有兩塊的漏洞,一個部分是海外交易的部分,就海外幣商的部分怎麼處理,你就只管國內不管海外嗎?另外OTC的部分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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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關個人幣商部分,將來大家討論會在打詐法,或是在洗防法裡面去明文規定,這個時間會比我們平臺的專法要更提前,所以這部分應該會做一些處理。當然我們也請投資人,一定要跟在國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洗防的平臺去做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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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好,平臺的部分有它的牌照啊!有沒有可能個人幣商有分流管理的方式,也有一個牌照的可能性來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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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個人幣商如果他要做這個業務,本來也應該要向金管會來申請,其實我們曾經罰過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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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有罰過一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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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有罰過一家,他沒有申報洗防,然後我們就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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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我的意思是說,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分流管理?有沒有可能朝這個方向?例如場外交易,防洗錢的猖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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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管理上應該都是同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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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面對面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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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券商跟個人的部分應該是會有一些差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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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有差別,對啊!因為公司所要去列舉的這些文件,跟個人交易要列舉的文件成本是不同的,不應該等同辦理,應該分別處理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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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規劃的時候,會參考召委的垂詢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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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好,謝謝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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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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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下一位質詢請賴惠員賴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