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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43分)謝謝主席。秘書長,那我就直接問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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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謝謝林委員,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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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今天大家對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部分,剛才幾位委員的詢答,各自解讀,我想有人認為總統是不得拒絕,但我剛才聽秘書長回答羅智強委員的時候,你說總統確實不得拒絕,你可以把法源依據講出來嗎?為什麼你認為總統不得拒絕到立法院,如果立法院邀請他來,也經過我們提議,也經過院會決議,他就必須要來,你認為他不得拒絕,但是你剛才回答翁曉玲委員時好像講的態度又很曖昧,那是你回答羅智強委員的才對,還是說你的態度上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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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林委員,我這樣報告,因為第十五條之二的設計等於是義務性的設計了,所以他當然一定要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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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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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因為我們在研析的時候加上總統不得拒絕,一樣的結果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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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他不得拒絕嘛!即便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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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不是,我們本身這樣的規範,他就一定要來,就是義務性的設計,林委員是學法的,您也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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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他可以耍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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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他不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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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能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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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加上總統不得拒絕,也是一樣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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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的法源依據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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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但如果他不來,那你又能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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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剛才因為幾位委員說,這個好像有違憲,說我們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邀請他來,他可以不來的意思,就是說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好像有違憲。所以我想問你,你可以很明確地說出他不得拒絕的法源依據是憲法,還是我們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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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因為現在憲法、職權行使法都沒有這種規範,所以我剛才才跟林委員報告,這是義務性的設計,在我們第十五條之二有這樣的規定,當然他一定要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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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他就有義務要來,要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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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如果他不來,我剛才也跟林委員報告,翁委員16人所提的提案,加上總統不得拒絕,我也沒有反對,都尊重你們的意見,我只是說這個寫法裡面到底跟不寫有什麼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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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絕對沒有違憲,反正他不得拒絕,沒有所謂違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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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是義務性的設計,本來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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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接下來我再請問一下,我國的制度,現在憲法的規定或者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跟您提出給我們參考的兩個美國跟法國的制度相比,他們不一樣的地方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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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跟林委員報告,因為每個國家的憲政文化不一樣,這個只是我們法制局做的一個研析,把各個國家拿來對比,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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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時間有限,你告訴我不同之處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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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因為法國是明定在裡面,第十八條明定是這樣的;而美國是他直接國情報告完就離開了,所以我們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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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我告訴你,國情報告的發動權,在美國跟法國都是由總統主動發動的,我看你的附表有這樣寫,而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可以主動提議,可以邀請他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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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對,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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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這是兩個不同之處,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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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對,我有特別這樣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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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個人就會贊同你剛才提的,其實不管依照我們憲法的規定或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總統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因為我們跟法國不一樣,法國跟美國是可以由總統主動說他要來做國情報告,但我們是可以主動邀請他來,我們多了一項這種權力,所以總統到立法院來報告,如果依照我們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等於是他的一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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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第十五條之二的規定是義務性設計,他就要來,他一定要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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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要向人民的國會來負責,這他的義務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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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第二項是他主動,他自己主動,還要立法院同意他才能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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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才能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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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第一項是我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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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們的設計跟美國、法國完全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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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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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國會有主動發動權,只要邀請他來,他就不能抗拒,他必須到人民的國會來向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也接受質詢。大家對於到底可不可以質詢總統或者是要採什麼方式一直有意見,民進黨剛才講違憲,也提出很多的看法,這我們表示尊重。我看了一篇報告,這位學者其實也是偏民進黨的,他提出,我國不是採內閣制的國家,非內閣制的國家有質詢制度是不正常的,若是取消質詢制度,臺灣就變成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但是在還沒有修改制度以前,行政單位還是不能抗拒質詢,而該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的是總統,因為總統才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為什麼他這樣講?因為我們採雙首長制。剛才翁曉玲委員也提出了很精闢的見解,也提出說我們的總統有非常多的職權,其實修憲之後,現在的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有關國家安全的重大方針、大政方針,都是由總統來負責,所以其實率相關部會首長來受質詢的應該是總統,總統不應該躲在背後,才是對人民的國會負責。有人講立法院是人民選出來的,總統也是人民選出來的,但他不用對我們負責,你覺得這樣的講法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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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以現行增修條文第三條的規定,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如果在實務上解釋運作,變成是……現在因為立法院不能對行政院行使同意權,所以行政院院長已經漸漸地變成總統的幕僚長,實務上就變成這種狀況。但憲法規定還是行政院跟立法院負責,這個機制變成要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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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要告訴你,其實總統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是符合現階段憲政的設計,因為國家大政方針真正的決定權在總統,行政院院長只是他的幕僚長,現在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根本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也不用經過副署,所以總統才是真正應該要受監督的對象。我覺得這樣的制度設計是依照憲政的精神,總統絕對要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並且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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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再請教你,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總統必須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總統國情報告跟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主要的不同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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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兩種方針裡面,大政方針的個案跟通案不太一樣,我們長期說國防、外交、兩岸是總統的職權,其他的大概由行政院來,這是外界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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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認為他僅就憲法上所規定國防、外交的職權來做國情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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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所以第十五條之二才會寫「國防安全之大政方針」,所以這次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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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針對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你可以列舉幾項給大家瞭解嗎?你認為有哪幾項?除了國防、外交,還有什麼是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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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裡我要先補充一下大法官陳新民教授所說通案跟個案的差異性,個案大概就變成行政院,他所謂的大政方針是通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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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瞭解個案跟通案,但是我現在是問你國家大政,除了我們說總統在憲法上是主責國防、外交,這是他的職權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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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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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除了國防、外交以外,如果他來立法院做國情報告,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是不是不只限於國防跟外交,還有其他的議題吧?比如少子化的議題,他要不要來報告?這是不是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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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個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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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人口的政策難道不是國安的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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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知道委員的提案有擴及到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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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其他的重大政策、能源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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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對,其他的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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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食安政策、國人健康的問題,難道不涉及國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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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們都充分尊重委員所寫的提案內容,所以我未便表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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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才問您的意見看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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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邊我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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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後結論,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院院長必須對總統負責。因為我們這次修法也提到總統的國情報告到底要什麼時候來做,我建議他一定要優先於行政院院長,畢竟總統才是真正的一國元首,如果他的國情報告比行政院院長還後面,你認為這樣的順序安排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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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如果以我個人意見,這加了第三項,要新任的總統到立法院來的規定,我個人是比較……我現在是講個人意見,我是非常贊同啦!我非常贊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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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所以國情報告優先於行政院長的施政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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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裡面的情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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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未來如果我們立法院真的邀請總統來做國情報告,應該是在2月1日我們集會的時候馬上就安排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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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個我都尊重啦!我尊重,我沒有特別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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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你的個人意見是怎麼樣?你個人的意見是尊重,那是尊重我的講法,還是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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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針對委員所提的提案,大家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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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應該優先於行政院長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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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未便表示這個情況,因為就是一個建議,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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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我的建議啦!OK,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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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稍後在吳委員思瑤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依照先前的宣告處理臨時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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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進行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