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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莊委員瑞雄:(9時59分)謝謝召委,有請我們法務部蔡部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1 主席:請蔡部長、周局長上臺。
2 莊委員瑞雄:還要請廉政署署長。
3 主席:署長請上臺。
4 莊委員瑞雄:司法院副秘書長也請上來一下好不好?
5 部長,還有列席的所有官員,大家早。
6 蔡部長清祥:早。
7 莊委員瑞雄:召委,我給你建議,以後謝龍介的質詢,你要發兩個布袋戲偶給他,我們的官員也拿一個去操作,這樣才會有趣。
8 今天談偵查不公開,本席倒這樣認為,沒有去談個案的話,部長,我們只在這裡談原理、原則,實在意義不大啦!哪一些到底要公開、哪一些到底不公開,這個常常因為個案的發生社會有沒有去矚目,會產生一些爭議存在,那我一直認為,大家有這麼多都是法律人,偵查不公開這個原則,我相信這是法律人每一個人都耳熟能詳的幾個字,但是偵查不公開我們常常在說的主體,部長你認為是誰?是誰要受到這個約束?
9 蔡部長清祥:就是辦案的人員。
10 莊委員瑞雄:只有辦案的人員而已?
11 蔡部長清祥:是。
12 莊委員瑞雄:行政部門應該沒有嘛?
13 蔡部長清祥:他如果有接觸到這個案件的內容,行政同仁當然也要遵守。
14 莊委員瑞雄:行政部門喔!我是說行政機關喔!不是偵查機關喔!
15 蔡部長清祥:行政機關也有可能因為偵查機關去問他意見,也接觸到案件的內容,這也要受到約束。
16 莊委員瑞雄:這個部分就要受到約束?
17 蔡部長清祥:是。
18 莊委員瑞雄:那我今天必須要提出來,我們一直在談整個偵查不公開,它最主要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大家都知道一個案件發生之後,無罪推定嘛!有時候還在偵辦當中,會不會起訴都不知道,可是因為社會矚目,尤其是重大案件,常常新聞就開始炒起來,炒起來以後,在場如果有人是當被告的時候,到最後搞不好連起訴都不起訴,可是在這個過程裡面,這個當事人的名譽就會受到損害。我看到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這邊也有什麼督導小組啦!督察小組啦!法務部這裡也有,都有很多小組,可是這個談了幾十年,我覺得這無解啦,太過複雜了,承辦人員很難去一個一個拿來對這個原則是怎麼樣,很難去拿捏。常常到最後是因為媒體矚目,還是媒體記者來偷問你們一下,有時候是因為交情,有時候你們也會發布新聞,久了以後,人稍微都會去講一下,但是什麼情況之下要公開,什麼情況之下不能公開,這個就很難去拿捏。
19 所以我看到每一年都在討論這樣的事情,我們也知道偵查當中為了不讓整個偵查發生障礙,尤其是讓共犯去串證、逃亡或湮滅證據,所以偵查機關都希望這樣進行,不要受到干擾,可是在無罪推定底下,有時候常常經過媒體的披露,尤其是社會上矚目的案件,就會受到質疑和批評。我舉一個最近的案子,新竹縣長楊文科被控涉貪的案件,為什麼社會會這麼矚目,週刊一報導之後,社會譁然,怎麼會這樣?但是你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來看的話,對他來講確實還在偵辦當中,結果新聞披露,甚至被認為是一個獨家報導,其他拿不到報導的媒體就會跟你說這違反偵查不公開。如果每個媒體都知道,搞不好又不談論這個問題,所以你要怎麼樣去拿捏,有時候在放消息或者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時候,適度地讓國人有知的權利,這個拿捏有時候會獨厚,我們最受詬病的就是放獨家,這個最麻煩,一個案件在偵查當中,我看事後披露出來都變實況轉播了,部長或周局長的看法怎麼樣?我認為這個部分確實要檢討。
20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這確實是很困難,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得很清楚,但是要執行的時候,大家總是會有一些不同見解,譬如,刑事訴訟法本來是很簡單的……
21 莊委員瑞雄:我看你們公布的細部規定有那麼多,我如果當你們的承辦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你知道嗎?有時候這其實都是一個文化,常常變成一個文化,因為媒體想要報導,媒體要等消息,所以適度讓他知道不是一件壞事,可是又涉及到無罪推定,很怕真的到最後人家連起訴都不起訴的話,整個名聲全部都被毀掉。我覺得這個真的是要慎重,尤其是放獨家,如果到最後是連起訴都不起訴,或者進入院方以後被判無罪判決確定以後,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太大了。所以我要講的是,不管是警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放獨家的心態真的要改變,你要放就所有的媒體都給,你要適度的公開就針對這些人全部公開。我從20、30年前開始當律師就覺得這種放獨家的心態,對當事人有時候事後會造成不可挽救的傷害,不知道你的看法是怎樣?
22 蔡部長清祥: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因為我們的辦案人員真的要嚴守現在的規定,本來刑事訴訟法只有很簡單的「偵查不公開」這幾個字而已,慢慢地我們再訂定相關的行政規定,也比較嚴謹,讓大家有一個遵守的方法和原則,所以大家看到現在的規定越來越複雜,有例外,還有原則的例外的例外,所以大家心中要有一個標準。
23 莊委員瑞雄:有時候基層人員也很麻煩,我也要為我們警察人員講幾句話,譬如,同樣的案件我們在講偵查不公開,以上手銬來講就好了,如果是一個罪大惡極、十惡不赦的人,你給他上手銬,社會都不會說什麼,但是社工這個案件大家就講話了,我也覺得很麻煩,所以這個標準到底是怎樣?我倒不認為上手銬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是那樣的執行方式到底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可是比例原則又要放在哪、是不是要一體適用?應該是要一體適用。可是如果所犯的罪行又不同就麻煩了,今天如果開槍、打死人的人,你給他上手銬,還戴護具、面罩,民眾就打電話來訐譙了,那種打死人的你幹嘛要保護他的名譽,講法又不同了,所以確實是很麻煩,但是我們也一直在精進。
24 我接下來要追問的是,譬如2009年中華職棒打假球案的時候,刑事警察局都有辦到這個案子,那個時候有很多球星因為打假球誤入歧途,離開球場,結束整個職業生涯。但是當時在偵查期間,我記得很清楚有一個球員叫陳峰民,周局長可能會知道,他並沒有打假球,可是因為他的資訊被公開以後,經過媒體報導,很多他的球迷就對他產生懷疑、批評、指責,到最後法院判決還他清白,可是他的名譽也受損了,他還在當打之年就沒有辦法繼續他的球員生涯,這些都是法律沒有辦法還給他的,部長,你覺得如何?
25 蔡部長清祥:確實是真的,所以我都有要求我們的同仁一定要非常謹慎,你要處理新聞可以公開在特定的場所,就哪一部分可以說明的,可以公開說明,不要獨厚某一家,這是一個原則。所以我們常常舉辦教育的研討會,教育我們的辦案人員,希望他們能夠遵守規定,在處理上要非常謹慎。
26 莊委員瑞雄:不能給的就每一家都不要給,能給的就每一家都給的話,大家就比較沒話說,本來社會大眾就有知的權利,維護整個公共利益,這都是有可能的,你們揭示的那麼多原則裡面有其必要性,可是給獨家就很怪了,所以我一直希望……
27 蔡部長清祥:委員,我可以再說明一下嗎?媒體有時候很厲害,它有很多不同的管道得到訊息,然後它就寫出來了,大家都以為這是檢調警洩漏的,其實不然、不是這樣子啊!
28 莊委員瑞雄:知情者有誰?檢察官、調查局、法警、書記官、辯護人,辯護人去放比較不可能。
29 蔡部長清祥:也是有可能。
30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偷問下來的結果都是你們,大部分都是因為你們跟人家有私交,有時候都是刑事警察局自己跟人家有私交,調查局也跟人家有私交,你們都會跟人家說用看的就好,不要用印的,這個撇步大家都知道,不是沒有,這個真的要改進。我的意思是偵查不公開這個部分,所有的司法人員應該都知道,只是為了讓社會大眾適度地有知的權利,或者整個公眾利益的考量,大家也知道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可以,不可能只有一家可以,其他不可以,我覺得這樣不好,到最後都會產生很多的紛爭出來。
31 剛剛你提到的部分,檢察官甚至偵辦人員、受調查協助的行政人員是偵查不公開的主體,我簡單問,像2020年前年底國人個資外洩的事件,出現在很多網站公開多數全國人民的個資,包括身分證號碼、姓名、戶籍、原住民身分、兵役別及遷入時間這些資料。大家在猜都是從內政部這邊流出去的,國人也都很想知道到底從哪裡出去的,所以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去年3月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內政部申請公開,持有這些戶政資料的機關有哪些,內政部卻說偵查不公開,這樣對嗎?這樣有沒有違反?我的問題很具體。
32 蔡部長清祥:當然,在偵查當中有需要去瞭解這個人的個資,我們會行文,或是我們有一個特別的管道去瞭解,這都是依法的,如果在偵查當中,這些資料是不應該對外洩漏的。
33 莊委員瑞雄:但是內政部不是偵查主體的時候呢?
34 蔡部長清祥:內政部也不能洩漏,你如果懷疑……
35 莊委員瑞雄:它當然不能洩漏,我現在要問的是,到底是哪些機關持有?這樣就很好判別了。
36 蔡部長清祥:很多機關,不是只有偵查犯罪的單位而已。
37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認為這個不說也不違反偵查不公開。
38 蔡部長清祥:不說的話,他們內部也要自己去調查,個資的洩漏本來就在行政上有責任的,應該要去瞭解洩漏的方法。
39 莊委員瑞雄:我最後再來追問,召委不好意思,再1分鐘就好。我要請問刑事警察局周局長,部長先請回。在2021年11月跟騷防制法三讀通過,並在隔年的6月施行,就是將跟騷行為明確入罪,並導入了一個書面告誡、保護令跟刑事訴訟三道防線,副秘書長請回一下。當被害人報案以後,警政機關會開立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明確告知已經違法,如果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再違反保護令會面臨刑責。現在問題來了,跟騷法施行到現在快兩年的時間,本席看到從111年6月到今年1月底,一共受理4,944件,開立的書面告誡3,480件,違反書面告誡315件,依數據顯示現行開立書面告誡雖然只是一個行政文書,但至少確實有減緩後續跟蹤騷擾的情況發生。
40 可是我舉個例子,去年韓國的企鵝妹來臺灣環島全程直播,有黑衣人跟蹤、尾隨他,粉絲報警將他帶回去之後,最後跟騷法規定書面告誡,但是我們在書面告誡、保護令以前是在跟行為人說警方已經介入,如果行為人有違法的事實,當時在整個跟騷法的立法過程裡面,我們本來就有很多討論了。我以這個例子來看,當他環島差不多半個月、甚至1個月左右,假設這名男子在接受到書面告誡以後又再犯,聲請保護令以後直到核發的這一段時間內,像這樣你們要如何去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41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這個案子的話,因為我們各地都有警察,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他仍持續的跟蹤,我們各地警察局如果有接到這樣的問題,我們都會繼續來保護當事人。
42 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就是被害人要去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後,但違反的超過一半,有一半的機會是違反保護令的,對這段時間要好好去研討一下,因為我們是說三年檢討,現在也兩年了,未雨綢繆啦!
43 周局長幼偉:我們會再來檢討看看保護令發出來以後,他還有再犯情形的這部分,如果被害人有再提出來,我們警察都會主動來關注。
44 莊委員瑞雄:因為我特別提醒,我在內政委員會提出質詢以後,我很感謝是你們馬上去召開諮詢會議小組、相關研討會,那時候我們有做附帶決議喔!三年內我們要去檢討現行法令有沒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好好規劃,局長好不好?
45 周局長幼偉:是,好。
46 莊委員瑞雄:OK。
47 周局長幼偉:謝謝委員。
48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羅智強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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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7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羅智強","鍾佳濱","陳俊宇","傅崐萁","吳思瑤","林思銘","翁曉玲","賴士葆","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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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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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 進行及真實發現,並兼顧人權維護,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相關流程缺失之檢討」進行專題 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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