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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9時44分)謝謝召委,一樣麻煩我們的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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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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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部長,今天一樣先來跟您討論行人的問題。行人在我們的交通法規當中大概是一個行人的族群,但是其實行人也是非常的多元,包括我們每一位都是行人,有一般的成年人、有銀髮族、有拄拐杖的、有推輪椅的、有小朋友會亂跑的,對不對?相對起來,我們的銀髮族走在人行道的時候,他相對走得比較慢一點,可能被碰撞受傷的可能性也比較高一點,相對起來是比較脆弱一點的。我們有沒有曾經考慮過在人行道規劃一個銀髮族的專區?請我們的銀髮族走在特定的區域,請他們不要走在其他的地方,我們交通部有這樣子考慮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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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大概是這樣,第一個,因為人行道是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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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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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當然,第一點就是把實體人行道做出來,所以我們現在有4年400億的預算,真的很歡迎各縣市來申請,我們就趕快來補助。但是我們現在對於比如說銀髮族常出入的以及學校這附近,有一個計劃專門在做這方面,比如說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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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我想問部長,有沒有去思考過做區隔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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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有點困難,因為在人行道上,不管你的速度快慢都在那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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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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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當然過去我們討論到比如腳踏車應該分離這件事,但是一般來講是整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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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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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但是比如在醫院,老人家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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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共用,畫出來甚至可能會有歧視的問題,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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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也不是歧視,好像沒有那麼必要,因為它的速差沒有差那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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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我現在就要請教部長,既然我們在人行道有不同的族群在上面使用,我們不會要求不同的族群去使用不同的範圍,大家都共用,為什麼在我們的道路規劃使用上有那麼多的禁行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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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這個問題我已經跟很多人都談過,禁行機車不是歧視機車族或是對他不公平,因為在過去的研究裡面,當車種分離的時候是比較安全的,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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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剛剛講人行道的部分,老人家跟小孩子分開走也比較安全,你要不要讓老人家自己走一個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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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人跟人之間的差異比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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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小朋友會亂跑,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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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個速差比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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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撞到也會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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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但是機車和汽車它的差異大,這什麼意思?汽車撞到機車,機車一倒受傷都是很嚴重,所以過去的確是這樣。但是我跟廖委員報告,我們現在也有做一個檢討,針對去年給各縣市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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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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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就是說如果機車騎在外側,有很多的公車,像新北很多這種公車或是重車,這時候只要超過每小時170輛,我們就認為它的內側應該開放給機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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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所以不建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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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也有這樣一個權宜措施,並不是叫它完全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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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指引出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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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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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已經給地方政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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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給地方政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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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就是當我們外側車道的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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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大型車如果1小時170輛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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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大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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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包括公車或是貨車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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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還要大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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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大型對機車的影響比較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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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因為一直以來我們地方政府有時候在推動交通平權,包括機車行使權益的時候,因為我們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常常會不敢開放。交通部長期以來應該也收到許多民間團體的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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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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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這部分有沒有做過討論要來把它做適度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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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廖委員,我一點都不是說機車要……我現在是從安全來看,比如包括他們在談的兩段式左轉。過去的研究兩段式左轉是比較安全的,可是我剛才談到的重車很多,他要兩段式左轉在跑的過程中,可能會跟重車有衝突,我們覺得他就是直接左轉。所以我的意思是,對於機車,我們並不是完全的車種分離,但是要看哪一個比較安全。所以我們也給地方政府一個指引,如果你去看真的是開放機車走內線車道比較安全,你就應該開放,我們也給這樣一個指引,現在包括像新北,很多很多已經這樣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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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如果地方政府認為開放內側車道比較安全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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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就是可以權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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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可以權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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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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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那為什麼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而不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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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因為你知道原則開放的話,每個人都說你為什麼禁止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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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啊,因為危險禁止,對不對?合理嘛!但是你沒有辦法說它不安全的情況下……你的意思就是說機車行駛在不同車道,它會不安全,所以你去禁止它,我們現在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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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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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有沒有機會調整成「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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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原則開放,例外禁止,就是地方政府在實施這個政策的時候,就變成要去解釋我為什麼要禁止。你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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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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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不是,這政策上它會比較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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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為什麼禁止?因為你說安全嘛,對不對?結果現在要你例外禁止的時候,你又提不出理由,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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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不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就是我的政策是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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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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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但是例外如果更安全就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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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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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你現在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那你就要去講為什麼要禁止,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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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因為你們剛剛說,機車行駛在內側車道,它是相對危險的,對不對?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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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如果外面,比如說外側沒有重車的時候,我們是覺得車種分離是比較安全的,應該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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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那一樣,你就可以訂定你們的指導原則,怎樣的情況下是危險的狀況,我們建議地方政府在某種情況下禁行機車,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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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我們給它一個指引是重車的輛數,我們也給它一個彈性,比如說縱然重車沒有到170輛,它覺得整個路型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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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這個就是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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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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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地方政府又要去扛這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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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廖委員我跟你報告,比如說每個選舉的縣市長,對於縣市的交通安全,他有他想要做的事,你知道嗎?議員也一樣、立委也一樣,你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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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所以當然可以禁止,我們依照標誌標線的規則,當然可以禁止啊!你認為危險你禁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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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而且如果不因地制宜,那個type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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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我沒有說不能因地制宜,我說你認為危險,你可以禁止,那為什麼不是原則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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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政策是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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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你要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應該是另外要有絕對的理由,才能去禁止人民通行的自由,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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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就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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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安全,對啊!所以我說你可以因為安全的理由,地方政府去規劃禁行機車,對不對?政府不能無緣無故訂一個上位計畫,在怎樣的條件之下就要禁止,應該原則上是我們不能夠去限制他們的使用,但是如果我們在規劃的時候,認為這樣子現況是危險的,我們可以來做調整,對不對?我們可以禁止啊!這兩個方向應該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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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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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這對機車的平權應該也是比較正向的吧?比較沒有歧視的意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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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的政策的確是車種分離,現在政策是這樣,車種分離就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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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那就是你們政策錯誤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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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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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你們還在交通事故零死亡?每年那麼多人在外面發生機車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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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廖委員,如果你剛才談的這個政策一變能改善的話,我也可以接受,但問題是大家分析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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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哪個分析?臺北市做了那麼多的分析,對不對?好,沒關係,時間有限,我們進入下一個議題,一樣是行人的權益。我們在112年12月15號的時候有頒發道路交通安全法,剛剛部長有報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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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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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道路安全法的第一條,很明確的寫「以達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我請教一下部長,我們法頒布之後應該是很認真在推動,而禮拜一我們召開的一個說明會「交通微罪不記點,民眾不得舉發」,這件事情也是我們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的一部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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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個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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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你認為剛剛我們說明會這樣子的一個方向,對我們邁向零死亡這件事情,是有幫助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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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是一個暫時的權宜措施,就是說我道路交通的環境還沒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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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人命有暫時的措施嗎?你可以說你先去死一死,改天再回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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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可是廖委員,你看到最近、包括剛才所有的來看,民怨說他沒辦法停車,造成了記點,所以現在要把它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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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人命跟這一些東西比較起來熟輕熟重,應該很明顯不用去比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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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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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其實現在交通檢舉的項目已經大幅的限縮,一般的紅黃線沒辦法檢舉,都是重大的違規才能夠檢舉了。所以一般職業駕駛遇到的問題,現在已經不太容易遇到了,民眾沒辦法檢舉了!現在會遇到的問題是什麼?你停在人行道上面,民眾也沒辦法檢舉,對不對?我其他真的不在乎啦!你在馬路上有一些行為,有時候大家在路上違規暫停一下,今天我擋你、改天你擋我,其實駕駛人都還接受,今天你是牽扯到另外一個族群耶!我希望我們未來不管怎麼調整記點制度,行人這部分的權益一定要捍衛,只要有妨礙行人的權益,一定要讓民眾能夠檢舉,一定要有相關的處罰機制,才能夠捍衛行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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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跟廖委員報告,我們禮拜四新方案通過會送到立法院,在立法院還可以討論,就是說哪些要開放,我想這部分我們再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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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我的立場很清楚,行人的權益這一塊絕對不能放掉,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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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安全第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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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廖委員發言完畢。現在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