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48978

游毓蘭 @ 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游委員毓蘭:(12時34分)謝謝主席。我請林部長、黃明昭署長以及黃謀信次長。
1 主席:請部長、署長、次長。
2 林部長右昌:召委好。
3 游委員毓蘭:三位好。我看到一則新聞,我看得滿難過的,因為去年8月發生的臺南殺警案,有這一個叫做師大數學哥的,他是在曹瑞傑跟凃明誠被殺了之後,他酸臺灣九成警察都是垃圾、廢物,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之後就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但是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家屬聲請再議也被駁回了,結果駁回之後,他就更囂張了,一副好像是司法已經給他背書了,就是他說兩個警察死了都是言論自由。部長跟署長,你們作為警察的大家長,你們對這樣子的言論自由能夠接受嗎?我看到臺南市黃偉哲市長出來撻伐了,但是我想聽你們的聲音。
4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樣的一個言論當然是不當的。
5 游委員毓蘭:是不當的是吧?署長有沒有更積極的作法?
6 黃署長明昭:我想他這個言論,我們真的深感不妥,而且非常的……
7 游委員毓蘭:這不是不妥,我是憤怒。
8 黃署長明昭:非常的不高興,憑良心講。因為我們員警……
9 游委員毓蘭:署長,因為我做了一些研究,我們辦公室做了研究,我本來今天想要去按鈴申告,我覺得他還有新事證,可是因為兩位當事人凃明誠跟曹瑞傑都已經過世了,所以只能夠由家屬提出。我們署裡面有一個訴訟的基金,署長,我希望我們要用這個基金來支持兩位犧牲的同仁,能夠幫他們贏回這個公道,部長跟署長可不可以做得到?可不可以答應做得到?
10 黃署長明昭:是,家屬已經委由律師提起自訴,自訴部分的律師費用,我們警政署會全力來支持。
11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我也很希望部長跟署長今天就發布一個強硬的聲明,不要看到只有黃偉哲市長在那邊替警察講話。
12 兩位請回座,我要問一下黃次長。
13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14 游委員毓蘭:次長,為什麼新北地檢署會這樣,馬上就給他做一個不起訴?因為我今天看到這個新聞,去年臺北市大同分局的同仁因為去處理家暴的時候,當事人放狗出來咬警察,但是這個檢察官至少讓我覺得還有一點點智慧,至少是要讓當事人認罪、和解,才能夠獲得緩起訴,我們新北地檢署就這樣很輕率的,完全沒有顧慮到警察當時是冒著生命危險,而且這個問題一開始就是法務部矯正署在外役監條例上面有一些疏失,我們居然都沒有一種夥伴互挺這樣的作為,至少要做到讓他們認罪嘛!次長,你覺得呢?
15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提到新北地檢署那個個案,雖然檢察官做了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也駁回了再議的程序,但是整個救濟程序其實還沒走完,現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程序,所以個案的狀況會怎麼樣,整個訴訟程序還在進行當中。
16 游委員毓蘭:是,次長,因為您跟警察合作也很久了,我很希望您不要讓其他的檢察官都變成法匠,完全沒有辦法同理我們整個團隊在這邊所做的犧牲奉獻,可不可以回去也加強一下檢察官們的在職訓練好嗎?
17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檢察官的在職訓練,我們不斷的在進行。
18 游委員毓蘭:好,請回。接下來我要請中選會的李主委。
19 主席:李主委。
20 李主任委員進勇:召委好。
21 游委員毓蘭:主委,您這段時間也辛苦了。
22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23 游委員毓蘭:不過本會在今年上半年通過的選罷法,包括我們執政黨的莊瑞雄委員都認為這裡面是有一些好像侵害人權之虞,他自己都這麼認為,我們公開都談過的,未來都要聲請釋憲的。公務人員的選罷法,剛剛因為陳以信委員已經跟你討教過了,生效的時間是今年的6月,對不對?但是臺南的這個候選人王家貞,他涉及偽造文書案,法院是在什麼時候宣判緩刑,您知道嗎?
24 李主任委員進勇:確實的時間,我並不清楚。
25 游委員毓蘭:沒關係,是今年3月啦。剛剛陳以信委員也提過了,其實王家貞沒有辦法預見這個選擇,他的選擇不管是選擇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馬上就執行完畢了,跟他選擇緩刑會有這樣的天差地別,甚至於影響到他在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所以我們當然也想要瞭解,在這個案子上面,中選會會有怎麼樣的態度呢?你們在處理上,對於他的身分具不具備候選人資格,能不能預估一下?
26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想我們審查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當然是影響非常重大的,到底這個候選人有沒有參與選舉的資格,這個不是我們能夠有什麼裁量,而是完全必須要嚴格遵守選罷法的規定,選罷法關於消極資格最主要規定的條文就在第二十六條,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九款的規定,雖然所犯的罪不是一款到六款,是一款到六款以外的罪,但是已經經過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確定了,被宣告緩刑或者還沒有執行、執行未畢、行刑權消滅時效等等的情況之下,他就不具備參選的資格。
27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認為他是不具備參選資格?
28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只是在重複法律的規定是這樣。
29 游委員毓蘭:是法律規定,但是我們如果看到這個法很明顯有違憲之虞,難道我們行政機關不作為嗎?按照釋字第525號,其實我們行政機關是有義務來做一些解釋或是做一個裁量,不是嗎?
30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選務機關是依法行政,辦理選務完全是要有法律的根據,尤其選舉是競爭非常激烈的政治活動,所以我們必須要嚴格的遵守法律規定,不能有任何的閃失。
31 游委員毓蘭:主委,因為您當過法官,在這方面,您是專業的法律人,就我一個半桶水的,我都會認為法律上面應該有一個信賴保護原則的。
32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委員客氣了。
33 游委員毓蘭:在這部分,當然我剛剛聽到您的確也講12月15日會由委員會來做決定嘛。
34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審定。
35 游委員毓蘭:要審定嘛,對不對?
36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37 游委員毓蘭:但是你開口閉口都是要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依法來處理。
38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當然。
39 游委員毓蘭:但是,主委,我就直接跟您來做一個討論,我們修過法,行政機關未必馬上就會執行,6月30日我們修正通過的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6月30日就要上路的,其中包括上下課或違規臨停以及騎樓停車都規定要記點,併計1點,但是因為計程車、貨運駕駛的陳情,交通部在11月9日宣布暫緩實施交通違規記點。好,也就是當你們如果看到非常明顯的,這是可能侵害我們國人的參政權,有違憲之虞,而且他現在也要聲請,但是要聲請釋憲可能需要法官,我們看到王家貞已經在聲請他的司法救濟了,我覺得中選會在有這麼明確的違憲之虞的時候,你們在15日的委員會應該要考慮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要保障人權。最簡單且不違憲、違法的做法就是你們透過職權解釋法律,認定基於不溯及既往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凡事所有在新法生效日前就已經宣告緩刑仍在進行中者,應該還是要承認他具有參選的資格。
40 李主任委員進勇:各方的意見,我們在委員會裡面都會充分地討論。
41 游委員毓蘭:都會充分討論?
42 李主任委員進勇:都會充分討論,最終我們就是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
43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本席剛剛也已經跟您提出來了,交通部對於我們現行、剛剛修過的法律,他們覺得中間有窒礙難行……
44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很清楚,好像是……
45 游委員毓蘭:所以我就知道,因為您會說……
46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定要經過法律的授權,有訂定實施的日期。
47 游委員毓蘭:它已經訂定是6月30日開始。
48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並沒有,我們的選罷法並沒有這個規定。
49 游委員毓蘭:它6月30日就已經在施行中了,它都還可以暫緩,我們中選會仍然執意用這樣子……
50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執意,我守法。
51 游委員毓蘭:你守法,好,但是我們法律上面,如果違反憲法的話,我覺得憲法應該要高於法律之上,所以在這部分,本席還是覺得非常可惜,因為我不希望人家還是惡意地去解讀中選會是成為政治的工具,因為我知道大家都很努力。
52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這個言重了,是嚴重的誤會。
53 游委員毓蘭:還是請你們能夠恪守法律授予你們行政裁量也好,或者是在解釋上面的權利。切記我們在釋憲的第525號的……
54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55 游委員毓蘭:OK,謝謝。
56 主席(游委員毓蘭):接下來請李德維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156
meet_id 委員會-10-8-15-13
speakers ["游毓蘭","賴品妤","陳玉珍","張宏陸","王美惠","陳以信","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莊瑞雄","江啟臣","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椒華","林文瑞","陳琬惠","邱臣遠","廖國棟Sufin‧Siluko","陳瑩"]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3-12-11"]
gazette_id 1130201
agenda_lcidc_ids ["1130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 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 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 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二、原住民身分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 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 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 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 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 七) 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 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四)審查 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瑩等 17 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 人擬具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姓名條例:(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 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 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 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302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