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7117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7117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4-8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11-21T18:14:04+08:00
提案日期 2025-11-07
最新進度日期 2025-11-25
法律編號[0] 04106
法律編號:str[0] 公民投票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92.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92.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192/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4-08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11-07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11-11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4-8
議案流程[1].會期 11-04-08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11-07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11-11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4-8
議案流程[2].會期 11-04-10
議案流程[2].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2].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2].日期[0] 2025-11-21
議案流程[2].日期[1] 2025-11-25
議案流程[2].會議代碼 院會-11-4-10
議案流程[3].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3].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3].日期[0] 2025-11-20
議案流程[3].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111742
議案流程[4].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4].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4].日期[0] 2025-11-21
議案流程[4].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112176
關連議案[0].議案編號 202110157300000
關連議案[0].議案名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1].議案編號 202110162960000
關連議案[1].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2].議案編號 202110166380000
關連議案[2].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名稱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4
提案人[0] 許宇甄
提案人[1] 林沛祥
提案人[2] 林思銘
提案人[3] 翁曉玲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17號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林思銘、翁曉玲等24人,鑑於公民投票為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主權與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權利,強化民主政治之實質內涵,應確保公民得以便利、安全且有效率地行使此項權力。惟現行制度下,若公投案單獨舉辦,不僅需投入龐大選務與人力,且易造成行政資源重覆與投票率偏低,難以充分反映民意。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投案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以節省經費、提高投票率,使公投制度更臻完善,兼顧民主參與與行政效能之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0] 陳玉珍
連署人[1] 牛煦庭
連署人[2] 洪孟楷
連署人[3] 張嘉郡
連署人[4] 馬文君
連署人[5] 林德福
連署人[6] 顏寬恒
連署人[7] 張智倫
連署人[8] 陳永康
連署人[9] 游顥
連署人[10] 王育敏
連署人[11] 黃建賓
連署人[12] 蘇清泉
連署人[13] 鄭正鈐
連署人[14] 涂權吉
連署人[15] 陳菁徽
連署人[16] 廖先翔
連署人[17] 林倩綺
連署人[18] 謝龍介
連署人[19] 魯明哲
對照表[0].law_id 04106
對照表[0].law_name 公民投票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7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但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已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說明 一、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但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
提案編號 20委11017117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