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4233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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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4233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20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7-22T15:13:38+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7-11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7-15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0/LCEWA01_110320_00011.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0/LCEWA01_110320_00011.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0_00011/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20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7-11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7-15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20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20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7-11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7-15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20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人[0] | 張嘉郡 |
提案人[1] | 陳菁徽 |
提案人[2] | 游顥 |
提案人[3] | 謝龍介 |
提案人[4] | 羅廷瑋 |
提案人[5] | 廖偉翔 |
連署人[0] | 陳超明 |
連署人[1] | 洪孟楷 |
連署人[2] | 葉元之 |
連署人[3] | 盧縣一 |
連署人[4] | 丁學忠 |
連署人[5] |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6] | 林思銘 |
連署人[7] | 林倩綺 |
連署人[8] | 邱鎮軍 |
連署人[9] | 牛煦庭 |
連署人[10] | 陳雪生 |
連署人[11] | 翁曉玲 |
連署人[12] | 顏寬恒 |
連署人[13] | 陳永康 |
連署人[14] | 王育敏 |
連署人[15] | 羅智強 |
連署人[16] | 馬文君 |
連署人[17] | 邱若華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233號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4233 |
案由 | 本院委員張嘉郡、陳菁徽、游顥、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等24人,有鑑於目前百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已達七成八,顯示多數雇主已逐步配合政策方向,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惟現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雖訂有補助上限,對於新建設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改善或更新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然實務上補助額度有限,且須由中央與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共同核撥,致使部分雇主仍需自行填補資金缺口,恐成推動設施設置之阻力,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 二、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增訂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 三、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
對照表[0].rows[0].增訂 | 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233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