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0270000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27號(20委110120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等16人,鑒於依照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並於105年5月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亦必須比照辦理,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顯示許多雇主已跟進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育兒政策。惟「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已設置者其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此並非指通案皆可以獲得上開最高金額且各處所情況需求不一、又該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等原因,故可能於雇主於設立托兒設施時,有必須自行填補資金缺口之可能,造成政策推動窒礙之虞。為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完善相關設施,臻全兒童福利並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
連署人 陳雪生、羅廷瑋、邱鎮軍、陳菁徽、顏寬恒、廖先翔、林國成、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洪孟楷、鄭正鈐、王育敏、魯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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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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