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027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2027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11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5-21T18:19:48+08:00
提案日期 2025-05-09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5-13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1_00038/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11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5-09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5-13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11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11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5-09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5-13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11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提案人[0] 邱若華
提案人[1] 蘇清泉
提案人[2] 廖偉翔
連署人[0] 陳雪生
連署人[1] 羅廷瑋
連署人[2] 邱鎮軍
連署人[3] 陳菁徽
連署人[4] 顏寬恒
連署人[5] 廖先翔
連署人[6] 林國成
連署人[7]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8] 張啓楷
連署人[9] 洪孟楷
連署人[10] 鄭正鈐
連署人[11] 王育敏
連署人[12] 魯明哲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27號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等16人,鑒於依照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並於105年5月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亦必須比照辦理,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顯示許多雇主已跟進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育兒政策。惟「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已設置者其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此並非指通案皆可以獲得上開最高金額且各處所情況需求不一、又該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等原因,故可能於雇主於設立托兒設施時,有必須自行填補資金缺口之可能,造成政策推動窒礙之虞。為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完善相關設施,臻全兒童福利並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增訂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 三、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對照表[0].rows[0].增訂 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編號 20委11012027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