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027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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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2027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11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5-21T18:19:48+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5-09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5-13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1_00038/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11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5-09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5-13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11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11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5-09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5-13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11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提案人[0] | 邱若華 |
提案人[1] | 蘇清泉 |
提案人[2] | 廖偉翔 |
連署人[0] | 陳雪生 |
連署人[1] | 羅廷瑋 |
連署人[2] | 邱鎮軍 |
連署人[3] | 陳菁徽 |
連署人[4] | 顏寬恒 |
連署人[5] | 廖先翔 |
連署人[6] | 林國成 |
連署人[7] |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8] | 張啓楷 |
連署人[9] | 洪孟楷 |
連署人[10] | 鄭正鈐 |
連署人[11] | 王育敏 |
連署人[12] | 魯明哲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27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等16人,鑒於依照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並於105年5月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亦必須比照辦理,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顯示許多雇主已跟進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育兒政策。惟「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已設置者其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此並非指通案皆可以獲得上開最高金額且各處所情況需求不一、又該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等原因,故可能於雇主於設立托兒設施時,有必須自行填補資金缺口之可能,造成政策推動窒礙之虞。為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完善相關設施,臻全兒童福利並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增訂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 三、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
對照表[0].rows[0].增訂 | 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2027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27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