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1111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1111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9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5-07T15:24:26+08:00
提案日期 2025-04-25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4-29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5.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5.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125/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09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4-25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4-29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9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09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4-25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4-29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9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提案人[0] 邱若華
提案人[1] 游顥
提案人[2] 蘇清泉
連署人[0] 賴士葆
連署人[1] 馬文君
連署人[2] 黃建賓
連署人[3] 陳玉珍
連署人[4] 盧縣一
連署人[5] 黃仁
連署人[6] 謝龍介
連署人[7] 王育敏
連署人[8]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9] 涂權吉
連署人[10] 陳菁徽
連署人[11] 葉元之
連署人[12] 許宇甄
連署人[13] 陳雪生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11號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游顥、蘇清泉等17人,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查其原因之一為友善之育兒環境構建不足致勞工生育意願低落,為有效建構完善之育兒環境,爰參考瑞典之帶薪育嬰假制度研擬相關對策,其核心特點是父母根據瑞典《父母保險法》(Foraldraforsakringslagen)規定,雙親家長可共享有480天(約16個月)的帶薪育嬰假,而在單親父母的情況下又可將最多90天的帶薪育嬰假轉移給祖父母,真正有效建構完整家庭後援力道協助育兒的工作,鄰近國家日本之許多縣市也陸續推動育孫假制度,反觀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因醫學與生活環境進步,國人壽命延長且健康餘命增加,又加上我國近年來推動中高齡就業及延後退休制度,許多已成為祖父母之勞工仍然活躍職場,為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的行列並且解除其後顧之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建構友善育兒環境為重中之重。許多勞工因為擔心無法同時負擔工作與育兒,故選擇不生育,故政府提供育兒假給予勞工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及鼓勵生育之積極政策,並酌修改文字將嬰改成兒,藉此更貼近政策事實。 二、惟養育幼兒乃全家之事務,鑒於我國在醫學進步、生活品質提升之情況下,國人壽命增長,健康餘命亦增加,政府遂提倡中高齡就業或延後退休,許多祖父母亦為勞工但也跟育齡父母一樣面臨育兒與工作兩難之情境。 三、為有效建構友善育兒環境以及提供祖父母加入育兒之行列之契機,特修法讓仍在職之祖父母也申請育兒留職假,藉此促進家庭關係與建構友善生育環境。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三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孫子女受撫育三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留職停薪。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兒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編號 20委11011111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