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0262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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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0262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9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5-13T12:18:30+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4-25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4-29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065/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09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4-25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4-29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9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09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4-25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4-29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9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提案人[0] | 邱若華 |
提案人[1] | 黃健豪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2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邱若華、黃健豪等16人,鑒於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有效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育兒照顧假之政策應為當務之急,確保勞工在工作支撐家計之餘、對於育兒照顧所生之必要事由,亦有請假處理之正當性,藉此緩解勞工家庭工作二頭燒之雙重壓力,惟目前勞工之「育兒照顧假」制度卻未臻完全,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觀之,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假」之概念,且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種範圍內,而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亦有定義不清之問題,家庭成員可能涵蓋勞工之父母、或是其他與勞工同住具有親戚關係之成員,預防接種亦可能是勞工之年長父母施打流感或帶狀疱疹疫苗等緣由,本法之家庭照顧假所涵蓋之範圍過大、定義不明確,對於我國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所欲建築之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是故為鼓勵勞工生養子女之意願、建置友善育兒環境,特此提出修法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之父母請假事由,增列入本法條中,藉此完善育兒環境,鼓勵勞工擁有生育動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連署人[0] | 張嘉郡 |
連署人[1] | 張啓楷 |
連署人[2] | 魯明哲 |
連署人[3] | 洪孟楷 |
連署人[4] | 盧縣一 |
連署人[5] | 謝龍介 |
連署人[6] | 陳雪生 |
連署人[7] | 林沛祥 |
連署人[8] | 黃仁 |
連署人[9] | 鄭正鈐 |
連署人[10] | 林思銘 |
連署人[11] |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12] | 陳超明 |
連署人[13] | 涂權吉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建構友善生育環境為鼓勵勞工願意生育子女重要之政策一環。 二、現行之本法規,對於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不僅嚴格限縮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且家庭成員定義模糊,無法正面涵蓋勞工因育兒所必須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 三、是故,爰提案正名受僱者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及提出育兒照顧假,並列舉出常見育兒需特別請假之項目,藉此建構勞工友善育兒環境,促進勞工願意生養子女之意願。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其未滿十二歲子女,有以下情況者,受僱者得請育兒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另得依實際情況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 一、早期療育。 二、學校或托育中心因流行疾病停課。 三、慢性病、罕病、發展遲緩等需定期追蹤之疾病回診。 四、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0262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2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