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0262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0262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9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5-13T12:18:30+08:00
提案日期 2025-04-25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4-29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065/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09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4-25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4-29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9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09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4-25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4-29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9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提案人[0] 邱若華
提案人[1] 黃健豪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2號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黃健豪等16人,鑒於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有效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育兒照顧假之政策應為當務之急,確保勞工在工作支撐家計之餘、對於育兒照顧所生之必要事由,亦有請假處理之正當性,藉此緩解勞工家庭工作二頭燒之雙重壓力,惟目前勞工之「育兒照顧假」制度卻未臻完全,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觀之,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假」之概念,且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種範圍內,而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亦有定義不清之問題,家庭成員可能涵蓋勞工之父母、或是其他與勞工同住具有親戚關係之成員,預防接種亦可能是勞工之年長父母施打流感或帶狀疱疹疫苗等緣由,本法之家庭照顧假所涵蓋之範圍過大、定義不明確,對於我國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所欲建築之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是故為鼓勵勞工生養子女之意願、建置友善育兒環境,特此提出修法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之父母請假事由,增列入本法條中,藉此完善育兒環境,鼓勵勞工擁有生育動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0] 張嘉郡
連署人[1] 張啓楷
連署人[2] 魯明哲
連署人[3] 洪孟楷
連署人[4] 盧縣一
連署人[5] 謝龍介
連署人[6] 陳雪生
連署人[7] 林沛祥
連署人[8] 黃仁
連署人[9] 鄭正鈐
連署人[10] 林思銘
連署人[11]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12] 陳超明
連署人[13] 涂權吉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建構友善生育環境為鼓勵勞工願意生育子女重要之政策一環。 二、現行之本法規,對於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不僅嚴格限縮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且家庭成員定義模糊,無法正面涵蓋勞工因育兒所必須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 三、是故,爰提案正名受僱者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及提出育兒照顧假,並列舉出常見育兒需特別請假之項目,藉此建構勞工友善育兒環境,促進勞工願意生養子女之意願。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其未滿十二歲子女,有以下情況者,受僱者得請育兒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另得依實際情況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 一、早期療育。 二、學校或托育中心因流行疾病停課。 三、慢性病、罕病、發展遲緩等需定期追蹤之疾病回診。 四、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
提案編號 20委11010262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