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82190000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19號(20委11008219)
案由 本院委員吳春城、翁曉玲、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調查,現今三歲以下之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之比例大幅提高,同時教育部研究報告顯示,國人初為祖父母之平均年齡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民國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則為61.3歲,可見許多民眾初次成為祖父母時,仍有一大部分保持工作狀態尚未退休,必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兩難,為改善此情形,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吳春城、翁曉玲、廖偉翔
連署人 麥玉珍、林倩綺、羅廷瑋、洪孟楷、王正旭、陳玉珍、陳雪生、鄭正鈐、盧縣一、張啓楷、林岱樺、葛如鈞、黃珊珊、陳昭姿、林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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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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