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8219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8219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13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2-25T15:15:27+08:00
提案日期 2024-12-13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2-17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26.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更正版)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26.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更正版)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3_00026/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13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2-13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12-17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13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13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2-13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12-17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13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8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吳春城
提案人[1] 翁曉玲
提案人[2] 廖偉翔
連署人[0] 麥玉珍
連署人[1] 林倩綺
連署人[2] 羅廷瑋
連署人[3] 洪孟楷
連署人[4] 王正旭
連署人[5] 陳玉珍
連署人[6] 陳雪生
連署人[7] 鄭正鈐
連署人[8] 盧縣一
連署人[9] 張啓楷
連署人[10] 林岱樺
連署人[11] 葛如鈞
連署人[12] 黃珊珊
連署人[13] 陳昭姿
連署人[14] 林憶君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19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8219
案由 本院委員吳春城、翁曉玲、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調查,現今三歲以下之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之比例大幅提高,同時教育部研究報告顯示,國人初為祖父母之平均年齡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民國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則為61.3歲,可見許多民眾初次成為祖父母時,仍有一大部分保持工作狀態尚未退休,必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兩難,為改善此情形,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名稱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30年調查發現,3歲以下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的比例從1980年的12.91%,大幅增至2016年的39.31%。根據教育部研究報告顯示,國人初為祖父母之平均年齡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則為61.3歲,可見許多國人初為祖父母時,仍未退休,亦必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抉擇,肩負育孫的責任,卻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改善上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訂受僱者得以照顧滿三足歲以下之孫子女為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另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以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等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年限放寬,修正為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修正本條第一項增訂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最幼孫子女受撫育三年為限。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止,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最幼孫子女受撫育三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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