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729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7729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9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1-26T15:17:26+08:00
提案日期 2024-11-15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1-19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78.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78.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9_00078/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09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1-15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11-19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9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09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1-15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11-19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9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羅廷瑋
提案人[1] 廖先翔
提案人[2] 林沛祥
提案人[3] 葉元之
提案人[4] 廖偉翔
連署人[0] 邱鎮軍
連署人[1] 呂玉玲
連署人[2] 萬美玲
連署人[3] 楊瓊瓔
連署人[4] 牛煦庭
連署人[5] 洪孟楷
連署人[6] 鄭正鈐
連署人[7] 李彥秀
連署人[8] 陳玉珍
連署人[9] 謝龍介
連署人[10] 林倩綺
連署人[11] 丁學忠
連署人[12] 陳永康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29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7729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先翔、林沛祥、葉元之、廖偉翔等18人,鑒於為照顧國內早產兒及罕病兒之醫療需求,支持其家庭避免因長期醫療照顧問題而離開職場,並建構符合早產兒及罕病家庭需求的支持體系,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子女未滿六歲有早療或罕病照顧需求,得請醫療照顧假,全年以十八日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出生統計年報顯示,2017年早產兒出生數為18,910人,佔總出生人數的9.69%。2022年出生早產兒為14,684人,占總出生人數的10.56%。台灣出生率雖逐年下降,但早產兒比例不降反升。 二、與其他新生兒需求相較,早產兒與罕病兒有早療、復建、醫院回診等需求,雖現行有家庭照顧假可利用,但一年只有七天,且一次要請一天,使用上並不符合早產兒與罕病兒家庭之實際需求,也因現行制度並未給予此類家庭足夠支持,使父母常因早產兒與罕病兒的醫療照顧與工作間難以取得平衡,致因長期醫療照顧問題而離開職場時有所聞,因此,極需建構符合早產兒及罕病兒家庭需求的支持體系。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根據國民健康署出生統計年報顯示,2017年早產兒出生數為18,910人,佔總出生人數的9.69%。2022年出生早產兒為14,684人,占總出生人數的10.56%。台灣出生率逐年下降,但早產兒比例不降反升。 三、依現行育嬰留職停薪規定,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早產兒家長如有臨時照顧幼兒需求,雖可請休家庭照顧假,再有不足,除可請休特別休假,亦可運用事假,唯天數均有所不足,忽略早產兒及罕病兒家庭之實際需求。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子女未滿六歲有早療或罕病照顧需求,得請醫療照顧假,全年以十八日為限,不計入前開日數。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