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130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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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07130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2-5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4-11-21T15:21:17+08:00 |
提案日期 | 2024-10-18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4-10-22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263/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2-05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4-10-18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4-10-22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2-5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2-05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4-10-18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4-10-22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2-5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人[0] | 黃捷 |
提案人[1] | 林月琴 |
連署人[0] | 洪申翰 |
連署人[1] | 郭昱晴 |
連署人[2] | 林楚茵 |
連署人[3] | 李坤城 |
連署人[4] | 王美惠 |
連署人[5] | 李柏毅 |
連署人[6] | 沈伯洋 |
連署人[7] | 沈發惠 |
連署人[8] | 張雅琳 |
連署人[9] | 蘇巧慧 |
連署人[10] | 王正旭 |
連署人[11] | 蔡易餘 |
連署人[12] | 吳沛憶 |
連署人[13] | 陳秀寳 |
連署人[14] | 羅美玲 |
連署人[15] | 賴瑞隆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2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30號 |
提案編號 | 20委11007130 |
案由 | 本院委員黃捷、林月琴等18人,為營造友善親職之職場環境,將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擴大適用範圍,納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另基於婚育脫鉤趨勢,將配偶修訂為家屬,開放與懷孕者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對象申請生產準備假,以擴大保障範圍、建構我國友善孕產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 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 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 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 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故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進行妊娠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 妊娠者於接受產檢、孕產教育或分娩時,得指定家屬一人陪伴。被指定之受雇者,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30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