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130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7130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5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1-21T15:21:17+08:00
提案日期 2024-10-18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0-22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263/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05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0-18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10-22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5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05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0-18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10-22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5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黃捷
提案人[1] 林月琴
連署人[0] 洪申翰
連署人[1] 郭昱晴
連署人[2] 林楚茵
連署人[3] 李坤城
連署人[4] 王美惠
連署人[5] 李柏毅
連署人[6] 沈伯洋
連署人[7] 沈發惠
連署人[8] 張雅琳
連署人[9] 蘇巧慧
連署人[10] 王正旭
連署人[11] 蔡易餘
連署人[12] 吳沛憶
連署人[13] 陳秀寳
連署人[14] 羅美玲
連署人[15] 賴瑞隆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30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713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林月琴等18人,為營造友善親職之職場環境,將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擴大適用範圍,納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另基於婚育脫鉤趨勢,將配偶修訂為家屬,開放與懷孕者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對象申請生產準備假,以擴大保障範圍、建構我國友善孕產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 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 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 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 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故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進行妊娠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 妊娠者於接受產檢、孕產教育或分娩時,得指定家屬一人陪伴。被指定之受雇者,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