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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會議 @ 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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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21:25,851 | 00:21:32,578 | 好 現在開會 請組密報告出席人數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5人 已足法定人數請議事委員宣讀上次會議意思錄 |
| 00:21:36,297 | 00:21:58,966 | 批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時間115年6月3日9時2分至17時9分115年6月4日9時2分至14時6分地點群憲樓801會議室初期委員林岳勤委員等15人列席委員楊瓊雲委員等18人列席官員6月3日6月4日軍委勞動部部長洪聲翰及各相關機關主管等 |
| 00:22:00,390 | 00:22:28,205 | 主席林召集委員月勤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事錄決定確定討論事項一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二審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本日上午會議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林淑芬等14位委員說明提案指去有勞動部部長洪世翰說明後委員林月勤等20人提出質詢軍經勞動部部長洪世翰等及格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
| 00:22:29,085 | 00:22:49,813 | 文黃街等五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一說明及尋討完畢二為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二周內以書面答覆為另要求期限者從期鎖定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令則其繼續審查六月三日下午及四日 |
| 00:22:51,333 | 00:23:07,042 | 討論事項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決議審查完略內容如審查結果審查結果一公務預算一稅務部分第二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52項勞動部250萬照列153項勞動勞工保險局原列 |
| 00:23:12,365 | 00:23:39,042 | 2亿8885万3千元增列罚金罚还及贷金100万元其余均照列改列为2亿8985万3千元第五四项劳动力发展署及所属29万9千元照列第五五项职业安全卫生署2亿7千万照列本项通过决议项第五六项劳动基金运用局无列数第五七项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30万元照列 |
| 00:23:40,575 | 00:23:48,381 | 第三款規費收入第24項勞動部24434000元照列第25項勞工保險局2000元照列第26項勞力發展署及所屬169636000元照列第27項職業安全衛生署344324000元照列第4款財產收入第64項勞動部1222000元照列第65項勞工保險局245000元照列第66項 |
| 00:24:08,277 | 00:24:36,967 | 劳动力发展署及所属877万7千元照例第67项职业安全卫生署28000元照例第68项劳动基金运用局6000元照例第69项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60万元照例第7款其他收入第61项劳动部56万7千元照例第62项劳工保险局76000元照例第63项劳动力发展署及所属129万8千元照例第64项职业安全卫生署25万4千元照例 |
| 00:24:38,047 | 00:24:58,462 | 第六五項勞動基金運用局八千元照列第六六項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六萬元照列二稅出部分第十五款勞動部主管本款提案一案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一項勞動部員列兩千八百九十七億四千七百九十七萬八千元簡列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十萬元 |
| 00:25:00,543 | 00:25:19,602 | 二 第一幕勞動保險業務向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業務費二十五萬八千元科目自行調整三 第二幕一般行政一百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四 第三幕綜合規劃業務一百四十九萬八千元該幕向下策劃政策推展二十萬元 |
| 00:25:20,983 | 00:25:31,798 | 第六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上工具檢列40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97億4392萬2千元本項提案二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65項 |
| 00:25:38,146 | 00:25:56,581 | 第二項勞工保險局三九億零七千七百四十五萬三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二十八項第三項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員列十九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一千元簡列依第一目一般行政一百萬元該目向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兩萬兩千元 |
| 00:25:58,602 | 00:26:04,684 | 第二幕,勞動力發展業務下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1821萬5000元,含辦理技能減核中業務費之違反費400萬元。以上工具檢列1923萬7000元,其均照列改列為19億5535萬4000元。本項通過決議48項。 |
| 00:26:20,051 | 00:26:34,039 | 第四項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八億八千三百六十萬九千元減列第二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二十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八億八千三百三十五萬九千元本項提案一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 00:26:35,831 | 00:26:50,077 | 本項通過決議五十項第五項勞動基金用局兩億五千三百三十九萬四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十一項第六項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三億零六百三十二萬三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八項 |
| 00:26:51,658 | 00:27:08,645 | 二基金預算部分甲非營業部分依作為基金勞工保險局作為基金依業務計劃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向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業務總收入7555億8718萬8000元照列二業務總支出7555億8718萬8000元照列 |
| 00:27:17,348 | 00:27:41,523 | 3.本期剩餘0元照列3.卸繳公庫無劣數4.轉投資計畫無劣數5.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劣數6.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劣數7.提案一案保留送院會處理8.通過決議六項2.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1.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及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基金來源用途與於處 |
| 00:27:43,260 | 00:28:11,289 | 一基金來源297104069000元增列其他收入向下雜項收入10萬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向下徵收收入之就業安定收入1000萬元以上共計減列9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694169000元二基金用途原列27186996000元減列依就業安定基金分基金向下服務費用中 |
| 00:28:12,089 | 00:28:36,227 | 媒体政策及业务宣导费100万元科目自行调整租金常在利息及相关手续费130万元包括交通及运输设备租金30万元及杂项设备租金100万元短促赔偿给付与支应退场支出100万元促进国民就业计划向下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理财目的之长期投资 |
| 00:28:36,907 | 00:28:45,473 | 及營設與設施工程支出之構置無形資產200萬元該計劃向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1500萬元包括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500萬元該計劃向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50萬元該計劃向下就業服務業務450萬元 |
| 00:29:06,496 | 00:29:28,494 | 包括该计划向下青年就业服务300万元该计划向下办理雇佣及就业奖助业务资专案缺工就业奖励50万元该计划向下台湾就业通网实服务100万元该计划向下职能标准及检定与竞赛业务资参加国际技能组织赛事及交流访问100万元 |
| 00:29:29,535 | 00:29:50,580 |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劃向下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劃500萬元包括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向下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流採久用服務中心計劃50萬元及外國人聘僱許可計劃向下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100萬元 |
| 00:29:51,980 | 00:30:18,422 | 以上共計減列3,130萬元其余均照列改列為270億5,569萬6千元三本期剩餘原列25億1,707萬3千元增列2,140萬元改列為25億3,847萬3千元三卸繳工庫列數四提案十二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五通過決議三十八項二信託基金部分一勞工退休基金救治 |
| 00:30:19,343 | 00:30:25,132 | 1.基金運用計劃因依據收支與觸撥補等向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 |
| 00:30:25,132 | 00:30:26,273 | 總收入329億2651萬4千元照列3. |
| 00:30:26,273 | 00:30:26,754 | 總支出36億2679萬6千元照列 |
| 00:30:34,154 | 00:30:51,401 | 4.本期剩余292亿9971万8千元照列2.劳工退休基金新制1.基金运用计划依据收支与触播布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2.总收入1935亿5891万1千元照列3.总支出2亿1775万元照列4.本期剩余1933亿4116万1千元照列5.通过决议一项 |
| 00:30:59,444 | 00:31:11,075 | 3.基建工资电厂基金1基金运用计划依据收支与出拨补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2.总收入14亿0679679万6千元照列3.总支出5亿7325万6千元照列4.本期剩余8亿3354万元照列5. |
| 00:31:19,522 | 00:31:32,548 | 通過決議項二繼續審查勞動部含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一百一十五年度預算書案決議審查完据內容如審查結果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區交友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有零召集委員會請補充說明 |
| 00:31:36,790 | 00:32:05,161 | 审查结果一工作计划因依据收入支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及投资性不动产投资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二收入支出及余出部分一收入总额四亿零八百七十万一千元照列二支出总额原列四亿零五百五十万一千元减列业务支出五百万元包括管理费用之行政管理业务两百万元以上共计减列五百万元其余均照列改列为四亿零 |
| 00:32:06,181 | 00:32:32,558 | 五十萬一千元三本期剩餘原列三百二十萬增列五百萬改列為八百二十萬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投資一千零二十一萬五千元照列四資金運用部分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五提案一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六通過決議六項宣讀完畢 |
| 00:32:36,723 | 00:32:57,023 | 請問委員會三四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及繼續審查委員科證等17人凝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接著介紹在場委員委員請召委 |
| 00:33:00,712 | 00:33:28,443 | 黃振旭委員 王玉明委員 林倩琦委員 邱惠若委員介紹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醫事司司長劉悅平 護理局健康照護師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陳信成 司法院刑事庭法官黃湘瑩 |
| 00:33:30,370 | 00:33:43,473 | 法務部參事 灣南軍主任檢察官 蔡炎真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司長 蘇綺燕誠意發展署副署長 盧碧黛財政部政務次長 陳永勝部稅署副署長 倪立新 |
| 00:33:56,963 | 00:34:21,20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劉婉儀證券期貨局檢任秘書陳秉仁保險局副組長許文君勞安署檢任計政業配傑各支委員會法治事務組科長陳景儀 |
| 00:34:26,119 | 00:34:53,937 | 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之前先做一下說明本會在114年11月26日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已就委員柯子安等17人凝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及115年4月29號第8次會議已就本次審議提案其中之31案詢答完畢本日就新專資委員王正旭等21人凝聚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00:34:54,878 | 00:35:14,618 | 提案等六案 與上述提案一併審查本日僅就提案 進行提案說明 不另作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指揮委員兩分鐘 請王振旭委員說明請林益勤召委說明請林倩琦委員說明 |
| 00:35:24,261 | 00:35:49,947 | 好謝謝主席我們盧章偉還有所有府會府院同仁那麼本席在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的這個修正草案這邊所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在強化醫療暴力防治的這個機制保障醫事人員的職業安全那麼維護醫療環境的秩序並確保民眾就醫的權益那麼近期我們知道這個暴力事件頻傳那在統計方面這近五年的防害醫 |
| 00:35:51,607 | 00:36:00,131 | 療業務的執行通報案件已經超過1500件平均每年是300件醫師護理師以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屢屢遭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不法行為的侵害 |
| 00:36:09,595 | 00:36:26,113 | 那也危及医事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影响其他病患的这个就医权益甚至冲击整体的医疗正常的一个运作因此本案所修正的第24条将现行保障就医安全扩大为保障医事人员及就医者安全 |
| 00:36:26,753 | 00:36:45,233 | 那麼明確宣示醫療現場安全不僅是病人安全也是第一線醫事人員的職業安全那麼其次要強化第一時間的處置能力那麼本案明定警察機關在接獲醫療事件通報之後呢尤其是暴力的事件應該立即派員到現場去排除 |
| 00:36:45,874 | 00:37:03,315 | 以及制止如果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該依現行犯的規定來處置那麼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提升及時介入與執行執法的一個成效那麼另外本案也提高相關行政罰款及刑事責任包括提高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的罰款 |
| 00:37:06,358 | 00:37:30,576 | 并加重损坏医疗设备妨害医事人员或救护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的刑责那么对于医疗暴力而治医事人员或救护人员死亡者更应该提高法定刑度至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彰显国家对医疗暴力零容忍之立场那么医疗人员是守护国人健康的重要防线那么我们有责任让全民获得 |
| 00:37:31,216 | 00:37:35,561 | 穩定且優良的醫療服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謝謝 |
| 00:37:52,352 | 00:38:06,640 | 主席還有各位同仁大家好那我們台灣民眾黨在這一次醫療法的修法提出兩個部分的一個修法內容那當然一個就是醫療暴力醫療法24條還有醫療法106條的一個罰則相對應的修正那當然我想打開報紙 |
| 00:38:14,284 | 00:38:38,144 | 打開電視醫療暴力事件頻傳所以我們在24條有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行為強暴脅迫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我們在前面加一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醫事人員的安全所以把醫事人員的主體把它彰顯出來也是一個宣示性的效果希望大家能夠尊重醫事人員他們在職業過程的一個 |
| 00:38:40,986 | 00:38:54,535 | 職業的空間那當然剛先進也有提到說對於這個醫療暴力在醫院發生的時候這個警察機關應該要立即派員來做一個排除的動作那我想及時的派員來到現場 |
| 00:38:55,896 | 00:39:14,715 | 才能夠進一步把這個醫療暴力的行為加以來做一個控管那當然在刑責的方面我們就現行法處罰其實沒有下限的規定我們把他是規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我們把下限的規定做一個規範也就也就是這個治療醫院 |
| 00:39:16,417 | 00:39:33,978 | 秩序之人我們認為他的最低刑度應該是6個月以上所以有來做這樣的一個加重的處罰那除此之外我們也針對因為最近這個診所以錄影設備來偷拍病患的隱私這樣的事件也是層出不窮所以 |
| 00:39:34,438 | 00:39:36,939 | 我們也提出了一個關於醫療法72條的修正那72條的修正本來只有規定說醫事人員跟醫事機構跟他的人員因業務窒息或持有病人的病情不能夠洩露但我們覺得這樣的處罰 |
| 00:39:50,825 | 00:39:55,906 | 充滿了法律的漏洞所以我們在後面做一個補強我們在第二款也把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的維護規範把它加進去因為衛福部本來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的維護規範本來就有設立但是沒有相關的罰則所以我們在第二款就納入了 |
| 00:40:13,251 | 00:40:15,133 | 這個飲食規範的違法那再來就是因為這些錄影設備他有可能會去侵害到病人的飲食所以我們也在第三款跟第四款的部分 |
| 00:40:26,840 | 00:40:47,959 | 加強就是把這個刑法315條的規範把它融入醫療法就是如果利用這些攝影設備無故侵害病人的隱私醫療資料那這些要加重處罰所以我們是在這邊設置一個刑法的一個法則那接著我們也提到說如果你把這些錄影錄音設備 |
| 00:40:49,720 | 00:41:14,116 | 去做不當的使用的話那我們也把這樣的一個規範的密度拉到一個刑法的位階所以我們就是除了說行政法之外我們也把刑法315條的一個規範的意旨拉到醫療法那當然刑法315條之一他所侵害的一個資料是一般的資料那我們這邊提到的就是一些醫療 |
| 00:41:15,437 | 00:41:37,552 | 隱私還有一些病情的隱私那希望能夠提升到刑法的規範然後以嚇阻診所或醫療機構用這些錄影錄音設備然後侵害病患這麼隱私這麼秘密的醫療資料還有病情資料以上說明謝謝謝謝邱輝若元的說明接下來請衛福部市部長病案說明 |
| 00:41:47,081 | 00:42:09,138 | 主席還有各位委員那今日這個醫療法的修正條文各位委員的版本那麼涉及到醫療暴力涉及到醫療社團法人的相關組成還有這個病例以及醫療機構隱私的維護還有像醫療廣告的管理意識鑑定等等好的議題那麼 |
| 00:42:11,940 | 00:42:27,014 | 所以有關醫療暴力的部分呢那麼本部呢競表支持那待會呢會在主條的時候那麼提出一些如果有一些文字上的修正那麼另外在醫療社團法人的管理以及這個 |
| 00:42:29,636 | 00:42:50,743 | 這個廣告的部分那麼我們都會待會有一些意見的表達那麼至於剛剛比較重要的就是因應近期的這個醫療機構的這些隱私這個議題那麼我們也進行全面性的清查那麼也在就這個醫療機構的隱私規範在做檢討 |
| 00:42:54,224 | 00:43:17,765 | 那今日呢有台灣民眾黨團所提出的這個修法建議那麼我們敬表支持不過在文字上呢以及他的這個適用的範圍上相關需要納入在這個質疑裡面來一並規範的實質內容那麼待會我們也會提出我們本部的這個 |
| 00:43:19,526 | 00:43:45,753 | 這個修正的意見那麼希望他能夠不只是在規範行為也在規範醫療機構應付的這個管理責任那以上先做這樣的補充說明謝謝謝謝市部長的說明先做一下宣告宣布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有關本次會議各項順應資料均列入記錄刊登公報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
| 00:43:51,881 | 00:44:08,289 | 醫療法修正草案委員柯之恩等17人提案委員林月璟等17人提案委員盧仙怡等16人提案委員王玉敏等16人提案委員顏寬衡等17人提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委員顏寬衡等16人提案委員李燕秀等16人提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
| 00:44:08,989 | 00:44:31,303 | 文中嘉兵等19人提案 文邱若驊等17人提案 文陈金慧等17人提案文鲁明哲等18人提案 文王洪威等20人提案 文卢新义等16人提案文罗廷伟等21人提案 文陈寅等16人提案文苏清泉等20人提案 文赖惠元等20人提案文廖伟祥等17人提案 文刘建国等18人提案 文邱正军等21人提案 |
| 00:44:32,103 | 00:44:57,105 | 委員林思敏等23人提案委員羅志強等16人提案委員張家俊等17人提案委員王振旭等21人提案委員林月琴等23人提案委員盧先義等17人提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委員羅明采等16人提案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徐毅臻等21人提案委員林倩琪等18人提案委員徐巧新等16人提案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美等18人提案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
| 00:45:00,447 | 00:45:23,391 | 文林月寢的二三人提案第十條增列第三項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除而除領有專業執照制人員外亦包含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規定從事救護行為的一般民眾其餘同線刑法文羅明才等十六人提案第十條增列第三項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細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
| 00:45:28,396 | 00:45:30,319 | 委員高精素美等18人提案第12條甄列第67項 |
| 00:45:35,916 | 00:45:59,694 | 第四项设置标准中有关医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轮班互产人员比例中央主管机关应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及互产相关专业团体代表斟酌公共卫生之维护及保障互产人员劳动权益成立咨询委员会定制并每年定期检讨调整或增减 |
| 00:46:00,495 | 00:46:12,500 |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互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其與同線刑法文科之恩等17人提案第24條 |
| 00:46:15,029 | 00:46:44,523 | 第二项手续改为为保障医事人员就医者安全第三行斗号后增列干扰二字第四项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接到通报应急派员赴现场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以现行犯处置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在警察人员未到场之前任何人皆得协助医事人员排除或制止之其同现行法 |
| 00:46:46,428 | 00:47:03,906 | 明月請等17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手續改為未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人安全第四第四項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急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逗號 |
| 00:47:05,376 | 00:47:26,786 | 七日同線刑法委王玉明等16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三行增列逗號後增列干擾妨礙醫療業務第四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有違反第二項知情是應急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
| 00:47:27,546 | 00:47:53,484 |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進行逮補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文言寬恒等17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三行逗號增列干擾二字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及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
| 00:47:54,264 | 00:48:16,681 |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餘同現行法文言寬恒等16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三行改為增列干擾二字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街道通報應急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
| 00:48:17,541 | 00:48:33,816 |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依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文成金輝等17人提案第24條 |
| 00:48:36,377 | 00:48:52,432 | 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 |
| 00:48:53,112 | 00:49:12,848 | 其余同现行法为王洪卫等二十人提案第二四条第四项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接获通报应立即派援至现场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以现行犯处置并依送司法机关侦办在警察人员未到场之前任何人得协助一事人员排除或制止之 |
| 00:49:13,789 | 00:49:41,633 | 其餘通現行法為盧先一等16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聚首為保障醫事人員及現場就醫者安全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警察機關應急派員排除或制止之現場人員出於正當防衛得予以必要協助如涉及刑事責任者因以現行犯論並與逮捕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餘通現行法 |
| 00:49:43,376 | 00:50:05,373 | 文羅廳委等21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聚首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就醫安全第四項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進行逮捕之並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 |
| 00:50:11,516 | 00:50:30,950 | 文料委員長等17人提案第24條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三行逗號後增列干擾二字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街道通報應及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 |
| 00:50:33,172 | 00:50:56,263 |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 為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三行增列干擾二字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及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 |
| 00:50:59,454 | 00:51:21,394 | 文秋正軍等21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修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四項第一行修正警察機關接到通報後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第三行構畫後改為應以現行犯論處其與同現行法 |
| 00:51:23,373 | 00:51:39,730 | 文林思明等23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為保障醫事人員行政人員就醫病患及家屬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的方法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 |
| 00:51:47,352 | 00:52:11,454 | 警察机关接获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以现行犯逮捕处置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其余同现行法文罗志强等16人提案第二四条第二项第一行改为未保障医事人员及就医之安全第四项修改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接获通报后应即派员赴现场排除或制止之 |
| 00:52:12,435 | 00:52:37,450 |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餘同現行法為張家俊等17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修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四項第一行據莫改為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第三行改為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餘同現行法 |
| 00:52:40,885 | 00:52:56,354 | 文羅明才等16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就醫者安全第四行改為妨礙醫療或救護業務之執行第三項第二行修改為 |
| 00:52:57,675 | 00:53:21,611 | 確保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之安全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進行逮補之並依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安全 |
| 00:53:22,992 | 00:53:33,310 | 第四項第一行修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即排除或制止之其餘同線刑法文序真等二十一人提案第二四條一條機構 |
| 00:53:37,137 | 00:53:58,095 | 第四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因即派員到場排除或制止致病的協助蒐集證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因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為林倩起等18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修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 |
| 00:53:59,926 | 00:54:12,216 | 第四項第一行據莫改為警察機關接或通報應急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第三行動號後改為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與同現行法 |
| 00:54:15,103 | 00:54:31,928 | 委員薛巧欣等16人提案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一行改為為保障醫事人員就醫安全第四項第一行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急排除或制止支棄與同線刑法委員高金素美等18人提案第二四條 |
| 00:54:33,615 | 00:54:57,308 | 第二項第一行為保障醫事人員安全第四項修改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排排除或制止之並得協助收集證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依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其同現行法 |
| 00:54:59,144 | 00:55:22,725 | 文李燕秀等16人提案第49條刪除現行法第一項並增列第三項政府或法人為社員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其與同現行法文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49條第一項 |
| 00:55:26,499 | 00:55:52,876 | 第三個字增列法人不得為醫療增列不自其餘同現行法文書侵權等22人提案第49條自然人及本法限定之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前向本法限定之法人得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療社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 00:55:53,777 | 00:56:19,291 |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及依保險法設立之人身保險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醫療社團法人依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定定按出資額佔總額之比例分配表決權社員為法人時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該醫療社團法人有表決權出資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
| 00:56:20,171 | 00:56:41,139 | 亦不得利用他人名义持份并行使表决权医疗社团法人得于章程中明定社员按其出资而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第三人法人社员转让持份或法人受让持份成为社员使医疗社团法人因事前向 |
| 00:56:42,259 | 00:56:58,610 | 庄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持分变更时议同担任董事监察人之社员将其持分转让于第三人使因向庄主管机关报备其转让全部持分者自动解认委王正旭等21人提案第49条 |
| 00:57:00,267 | 00:57:29,947 | 医疗社团法人社员以自然人为先但符合下列规定之法人得为医疗社团法人之社员。1.金融及控股公司法设立之金融控股公司。2.医保险法设立之保险公司但不包括在保险公司。3.依证券交易法规定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之公司。4.从事医药生计或长期照顾相关事业且具一定规模及时机之公司。 |
| 00:57:30,868 | 00:57:52,167 | 第一项法人为医疗社团法人之社员其资格条件最低资本额持分上限及管理事项之办法由庄主管机关会商金融监督机关定之医疗社团法人每一社员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以表决权但得以章程定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医疗社团法人得以章程中明定 |
| 00:57:53,408 | 00:58:21,514 | 社员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于第三人社员转让持分时受让人应符合本法锁定社员资格董事监察人将其持分转让于第三人时应报庄主管机关备查其转让全部持分者自动截认文卢县一等17人提案第49条删除现行法第一项其余同现行法 |
| 00:58:24,653 | 00:58:48,331 | 本书侵权等22人提案第49条之一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余第三地区投资资公司不得投资医疗社团法人或受让继承持分成为社员法人依前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核准或变更时并提出董事监察人与前十大股东之名册及资金来源证明 |
| 00:58:49,372 | 00:59:03,607 | 除前项锁定文件资料外法人依前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核准或变更时应提出之其他文件资料资金来源利用他人名义持分最终受益人之证明与查证 |
| 00:59:04,608 | 00:59:25,596 | 表决权行使规范与医疗社团法人之医疗品质管控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请向资金来源利用他的名义持分与最终受益人之查证涉及经济大陆事务、外交或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全责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助办理。 |
| 00:59:26,596 | 00:59:50,445 | 委王振旭等21人提案第49条之一社园将其持分转让于法人者该法人应符合前条第一项但书所定资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违反前项规定之持分转让对医疗社团法人不身效力是让人不得行使社园权利亦不得向医疗社团法人主张基于社园地位所生之财产上利益 |
| 00:59:51,405 | 01:00:12,785 | 其持分已移转者医疗社团法人应献其命让与人及收让人回复原登记或移转于符合资格之收让人。借其位为者医疗社团法人应以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持分并注销之或移转于符合资格之社员。其所身价金返还。 |
| 01:00:13,746 | 01:00:39,453 | 费用负担及损害赔偿事项由让人及受让人依其法律关系处理前项所称符合资格之受让人只得依前条规定成为医疗社团法人社员之自然人或符合前条第一项单书所定资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法人凡社员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置其许可 |
| 01:00:40,333 | 01:00:49,477 | 并得限其余定期限内改善, 移转其持分与符合资格之受让人,调整其持分比例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1. |
| 01:00:49,477 | 01:00:51,959 | 申请文件有虚伪或不实之情实。2. |
| 01:00:51,959 | 01:00:55,100 | 违反申请时所谓之承诺事项。3. |
| 01:00:55,100 | 01:00:58,282 | 违反庄主管机关许可所付之付款。4. |
| 01:00:58,282 | 01:01:02,264 | 有不符合前条第一项但书所定资格之情形。5. |
| 01:01:02,264 | 01:01:06,486 | 有其他主任不宜继续担任医疗社团法人社员之重大事由。 |
| 01:01:07,446 | 01:01:35,022 | 凡社員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該醫療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致希者亦同凡社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項限期改善、移轉、調整、持分比例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藉其為改善未移轉、未完成調整或未依處置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其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處分送達之日其喪失法人社員資格 |
| 01:01:38,223 | 01:01:39,853 | 本禮宴秀等16人提案第50條 |
| 01:01:42,611 | 01:02:09,743 | 原第一项第二项修正为医疗社团法人之董事以三人之九人为限董事配置规定如下依据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资格者其人数合计应达总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二由政府或法人社员指定代表及外国人担任者其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并不得担任董事长其余通现行法文刘建国等16人提案第50条 |
| 01:02:11,880 | 01:02:28,481 | 修正第二项为由社团有法人社员指定代表及外国人充任董事者其余通现行法文书侵权等二十人提案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正为法人社员充任董事监察人时 |
| 01:02:29,082 | 01:02:47,053 | 因指派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并报中央主管机关被查其有变更使一同有法人社员及外国人充任董事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而三分之一并不得充任董事长其与同现行法王振旭等二十一人提案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正为 |
| 01:02:48,254 | 01:03:14,708 | 医疗社团法人之董事以三人之九人为限,但医疗社团法人有49条第一项法人社员者,董事以九人之十五人为限。董事配置规定如下,一,具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资格者其人数合计应打总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二,有法人社员指定代表及外国人担任者,其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并不得担任董事长其余同现行法。 |
| 01:03:16,021 | 01:03:25,901 | 文如先一等17人提案第50條第二項修正為法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其與同現行法 |
| 01:03:29,932 | 01:03:59,161 | 文書侵權等二十人提案第五十三條增列第二項據法人社員及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社員盈餘時因提撥當次分派一定比例之盈餘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之經由應於二年內執行完畢文王振旭等二十人提案增列第二第五十三條增列第二項醫療社團法人有法人社員者除因依前項規定提撥外 |
| 01:03:59,981 | 01:04:13,989 | 盈余基金提拨比率提高为30%以上病例1提拨10%以上专攻该法人用于改善医事人员劳动条件提升医疗服务品质或充实医疗设备不得已做其他用途 |
| 01:04:16,468 | 01:04:42,714 | 委員李燕秀等16人提案第五三條之一為促進醫療社團法人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自辦理11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盈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醫療社團法人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四年期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構置供自行營運用之建築物 |
| 01:04:43,474 | 01:04:57,674 | 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该投资金额于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为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适用前项规定之医疗社团法人 |
| 01:04:58,755 | 01:05:23,112 | 于依所得税法第102条之二规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投资证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税捐争机关适用第一项规定之医疗社团法人于申报缴纳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后使完成投资者应于完成投资之日起一年内 |
| 01:05:24,314 | 01:05:34,811 | 1.规定格式并减负投资证明文件项所在地之税捐及征机关申请一定项规定重新计算该年度为分配盈余退还亦缴税款 |
| 01:05:37,318 | 01:06:05,144 | 第一项规定之已定金额前二项规定格是投资证明文件前项退还一缴税款之申请程序应提示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文书金权等二十人提案第五三条之一与文联销等十六人提案第五三条之一同文联销等十六人提案第五三条之二为优化医疗服务品质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 |
| 01:06:06,044 | 01:06:22,370 | 最近三年内无违反医疗或劳工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侵蚀之医疗社团法人自中华民国115年1月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至投资于自行使用之智慧医疗服务或服务 |
| 01:06:23,630 | 01:06:46,748 | 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之范围得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抵减因那盈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责定不得变更 |
| 01:06:47,589 | 01:06:55,015 | 其各年度投资抵减金额已不超过当年度因纳盈利事业所得税30%为限1. |
| 01:06:55,015 | 01:07:02,520 | 于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因纳盈利事业所得税额2. |
| 01:07:02,520 | 01:07:09,165 | 于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当年度起三年内抵减各年度因纳盈利事业所得税额 |
| 01:07:10,146 | 01:07:32,682 | 前项所称智慧医疗指以巨量资料云端运算物联网人工智慧机器学习技术应用于健康医疗照护领域且用于提升疾病预防诊断及治疗之产品或服务第一项所称自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指为防止自通系统或资讯遭受未经授权之存取使用控制泄露破坏篡改 |
| 01:07:34,866 | 01:08:01,817 | 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及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只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 |
| 01:08:02,717 | 01:08:19,185 | 仿人类智慧进行认知、学习及推论,能大规模利用各类数据类型形成产业所需之辨识、分类或生成等各式应用,优化医疗机构营运或服务效能之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 |
| 01:08:20,145 | 01:08:47,413 | 第一项所称节能减碳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或资源耗用进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医疗社团法人申请试用第一项投资抵减应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划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准且于同一课税年度以申请一次违宪前六项智慧医疗自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投资抵减之试用范围 |
| 01:08:48,274 | 01:09:15,680 | 具定效益之投资计划申请期限申请程序核定机关抵减率当年度合计的抵减总额之计算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文苏清泉等20人提案第53条之二与委员李延秀等16人提案第53条之二同文卢新一等16人提案第71条 |
| 01:09:18,018 | 01:09:31,849 | 医疗机构因依其整治之病人或公务机关之要求提供病例复制本,必要时提供中文病例摘要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其所需费用由病人或要求之公务机关负担。 |
| 01:09:33,616 | 01:09:55,197 | 韓民眾黨黨團提案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因業務之稀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二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確定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 |
| 01:09:58,560 | 01:10:21,253 | 醫療與疾病隱私或身體隱私部位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醫療與疾病隱私或身體隱私部位五意圖盈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第四款這行為六意圖散佈播送販賣第四款所竊錄內容這行為 |
| 01:10:23,274 | 01:10:43,765 | 前向第二款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保障醫病雙方權益及維護病人隱私定制並定期檢討遇重大事件應立即檢討文中嘉賓等19人提案第84條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委員會員等20人提案第84條非醫師或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
| 01:10:53,345 | 01:11:17,900 | 文成寅等16人提案第88條增列第三項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鄉各級醫院及衛生所之部分收入免於計入年度因課稅所得而課稅其適用範圍對象及其他因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文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98條之一 |
| 01:11:22,032 | 01:11:45,988 | 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前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委託鑑定為維護委員專家共同一致做成客觀公正公平之決定其準備作業鑑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資料因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鑑定書之內容由司法或檢查機關依法定程序提供 |
| 01:11:46,969 | 01:11:51,811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66條至第166條之七有關傳喚、詢問、結問鑑定人之規定及第208條規定於一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不適用之一是審議委員會一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書得為證據 |
| 01:12:09,810 | 01:12:22,247 | 委聆書分等二十五人提案第一百條之一一是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出具之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二項規定 |
| 01:12:25,871 | 01:12:49,388 | 委員高經宿美等十八案提案第102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為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一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其中違反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三項規定者一下列規定交種罰則一地區醫院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還 |
| 01:12:51,010 | 01:12:59,212 | 2.区医院处清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返还3.医学中心处清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返还其余同线刑罚 |
| 01:13:05,014 | 01:13:19,789 | 委内会员等20人提案第104条据莫增列但医疗广告内容涉及人工流产者依刑法第292条规定处罚其余同线刑罚文科之恩等17人提案第106条 |
| 01:13:21,471 | 01:13:44,525 | 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储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正为储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行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正为储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行修改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 01:13:45,566 | 01:14:14,294 | 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委員七日同線刑法委員您願請等17人提案第106條第二項第三行修正為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第三行修改為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七日同線刑法 |
| 01:14:15,094 | 01:14:32,331 | 委王玉明等16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病科3万元以上 |
| 01:14:33,991 | 01:14:54,497 | 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同线刑罚文言宽恒等17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年以下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居易得病科或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 |
| 01:14:56,802 | 01:15:14,581 | 3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除五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宾客新台币三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通现行法委员外美领的16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 |
| 01:15:15,502 | 01:15:32,177 | 储新台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储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其余等现行法 |
| 01:15:33,635 | 01:15:49,071 | 文言宽恒等16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 |
| 01:15:50,072 | 01:16:09,306 |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列第五项对任职于医疗机构或教学医院非 |
| 01:16:10,307 | 01:16:20,461 | 第十条,所称之一事人员者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扰、妨碍或其执行业务者,准用第一项规定。 |
| 01:16:25,239 | 01:16:45,191 | 文秋若花等17人提案第106条修正第三项第二行为或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必要负随之工作人员其余同现行法文成金会等17人提案第一项第二行修正为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还 |
| 01:16:46,092 | 01:17:15,712 | 第二项第三行修正为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居宜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列第五项,对任职于医疗机构或教学院非第十条所称之医事人员者, |
| 01:17:17,253 | 01:17:38,734 | 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制方法干扰、妨碍其执行业务者准用第一项规定为鲁明泽等18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
| 01:17:39,815 | 01:17:54,770 | 第三項第三行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通現行法 |
| 01:17:56,977 | 01:18:20,573 | 为王洪伟等二十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正为处新台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护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 01:18:21,514 | 01:18:41,459 | 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列第五項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院被第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迫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主要第一項規定 |
| 01:18:42,899 | 01:19:09,036 | 文卢新一等16人提案第106条第1项第2行修改为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还第2项第3行修改为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第3项第3行修改为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项第3行修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 01:19:10,077 | 01:19:34,025 | 文羅聽委等二十元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改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還第二項第三行修改為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第三行修改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同現行法 |
| 01:19:37,202 | 01:20:06,482 | 文料委乡等17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正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三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得病科或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通现刑罚 |
| 01:20:07,482 | 01:20:29,362 | 文流建国等18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居易或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二行修改为以强暴、胁迫、公然侮辱、恐吓或其他非法制方法 |
| 01:20:30,475 | 01:20:47,827 | 第四行修改为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同现刑罚。文秋正军等二十一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还。 |
| 01:20:48,948 | 01:21:13,935 | 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二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增列第五项对任职于医疗机构之非医事人员者施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治方法 |
| 01:21:14,855 | 01:21:19,704 | 肝癌妨礙其执行业务者适用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
| 01:21:21,701 | 01:21:45,155 | 文林思敏等23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下罚金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下罚金 |
| 01:21:46,115 | 01:22:09,442 | 第四項第三行修正為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與同現行法委託志強等十六人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正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還第二項第三行 |
| 01:22:10,342 | 01:22:33,976 | 修改为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一行对于医事人员顿号紧急医疗救护人员或任职于医疗机构之非医事人员第四项第二行修改为或任职于医疗机构之非医事人员 |
| 01:22:35,236 | 01:22:49,808 | 第四行修改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预通现行法文章家俊等17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月以上 |
| 01:22:50,729 | 01:23:18,189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增列第五项对任职于医疗机构之非医事人员者施以强暴协谱恐吓或其他非法制方法干扰妨碍其执行业务者适用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
| 01:23:21,027 | 01:23:43,033 | 其余同线刑法为罗明菜等16人提案第106条第一项第二行修改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
| 01:23:44,053 | 01:23:55,882 | 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改為處新台幣五萬元上三十萬元下罰還 |
| 01:23:58,072 | 01:24:17,472 | 第二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三行修改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同线刑罚。 |
| 01:24:18,513 | 01:24:42,780 | 文徐宇甄等21人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改為10萬元以下罰還第三項第二行修改為恐嚇頓耗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第三項第五行修改為5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同現行法文林倩琦等18人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改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還 |
| 01:24:46,308 | 01:24:53,662 | 第二項第三行修改為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欠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下罰金 |
| 01:24:55,373 | 01:25:18,953 | 第三項第三行修改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第三行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同現行法文曲小新等十六人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修改為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還其餘同現行法文高金素美等十八人提案第106條第一項第二行 |
| 01:25:21,255 | 01:25:49,052 | 修改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还第二项第四行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第二行修改为顿耗公然侮辱第四行修改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项第三行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同现行法台湾民众党党团提案第107条 |
| 01:25:51,411 | 01:26:18,759 | 第一項第四行修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同時增列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人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病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以下罰金行為人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 01:26:20,087 | 01:26:31,592 | 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已同其與同現行法委王振旭等21人提案第114條之一醫療社團法人違反第53條規定唯一規定比例 |
| 01:26:36,178 | 01:26:59,387 | 提拨社会服务事项基金营运基金或将第53条第二项锁定专款一作其他用途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还并限其命其补提拨返还或改正借其未改正者的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庄主管机关得依第41条规定处分 |
| 01:27:02,972 | 01:27:16,891 | 修正動議第50條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3人至9人為限但醫療社團法人有第49條第一項法人涉嫌者董事以3人至15人為限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
| 01:27:18,462 | 01:27:45,223 | 一居医师或其他医师人员资格者其人数合计应达总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二有法人、社员指定代表及外国人担任者其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并不得担任董事长医疗社团法人应涉监察人其名额以董事名额之三分之一为限监察人不得兼任董事或职员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 01:27:46,184 | 01:28:00,109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委員柯真等17人凝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等37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
| 01:28:15,510 | 01:28:35,496 | 現在進行本案這條討論現在討論第10條條文請先請問部說明OK好第10條的部分因為陳儒剛剛召委這邊講第10條第24條跟106條他是連貫性的所以是在第10條這邊如果針列定義的部分針列就是緊急要救護人員的部分 |
| 01:28:35,896 | 01:29:05,157 | 其實現階段醫療暴力這邊最常受害者除了我們醫事人員以外包括了緊急藥救護人員可是也包括了醫院的行政人員包括書記所以我們的建議會是說第10條的部分是不是不爭議是在罰則106條的時候把相關的人員包括打掃清潔的這邊也有在我們的通報紀錄裡面有過顯示是在106條裡面把相關可能受害的人員在那邊去處理而不是處理定義以上 |
| 01:29:05,970 | 01:29:33,666 | 好 謝謝 林玉琴再問部長我提出這項修法主要還是希望保證願意在第一時間因為很長時候我們在看到醫事人員沒有辦法第一時間到的時候反而事實上是有些人他本來我們本來在台灣在推動那個我們的那個緊急救命術的時候事實上很多人是有接受這樣的訓練像包含我們 |
| 01:29:36,025 | 01:29:57,166 | 拖延員的這些專業也都有涵蓋而且他們每年有在受訓如果第一時間他們在那他已經願意去再執行CPR還有使用AED或者是在整個協助救護過程當中如果遭受到暴力或妨礙那你們大概針對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認同把這些人都是作為納入的以上 |
| 01:29:59,418 | 01:30:13,746 | 跟委員說明因為這個第10條的條文主要是對人員做範圍匡列主要是以本法裡面所規範的相關的一室職類人員為主 |
| 01:30:15,467 | 01:30:38,375 | 那至於說在暴力的保護或者是這個排除的時候那麼其實也不只是我們很認同委員關心到的這些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其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法是除了醫事人員之外就是多了一個EMT就是叫做救護技術員其實是這一類人員 |
| 01:30:39,435 | 01:31:04,580 | 但是其實在醫療機構的醫療暴力的這個應該要維護的人員裡面還包含其他的工作人員所以我們是說這個不需要在這裡另外定義我們在後面這個條文的時候那麼一併來保障就把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納入而不是只有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而已所以我們是建議在後面的條文再一併處理這樣 |
| 01:31:07,101 | 01:31:07,722 | 現在進行第12條 |
| 01:31:19,669 | 01:31:47,834 | 第12條這邊的話主要是因為是希望針對就是那個上半戶病比的這個地方提出的一個一個建議然後我們部裡面這邊的意見或是是說因為5月15號才公佈施行然後為了法的安定性的部分的話我們是建議是說不予修正是不是維持我們5月15號那個修正通過的版本我們現在正在執行當中 以上好 五位有沒有意見 |
| 01:31:49,778 | 01:32:03,983 | 我們就維持維持現行條文現在進入到第24條條文但是條文裡面就成為剛剛那個月清委員還有這場與會的委員蠻多相 |
| 01:32:05,503 | 01:32:27,995 | 很多的提案然後那我們會建議是說是在第24條裡面是針對就是說本來有委員是想要增加就是醫事人員就醫者安全像這樣子的一些的定義然後我們會建議是第二項的部分是不是維持原案然後那個相關人員因為暴力這邊的保護是利用106條這邊的罰則來處理這是第一點然後針對就是說第一項 |
| 01:32:34,918 | 01:32:56,406 | 第三項的部分的話我們會建議微調文字就是說那個醫療機構應採必要之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也就是說如果這邊的在第三項的部分是他的員工其實包括了外包這些所屬人員其實就是在醫院的機構裡面他的那個 |
| 01:32:57,626 | 01:33:21,662 | 醫院的主管階級必須用這樣子的方式來保障他人員安全的部分就是建議違條的部分所屬然後再下一項的話就是說因為各個委員的版本其實對於警察機關接貨之後要做的動作其實那個文字上面大概都差不多唯一的差別會在是說後面有一個比較多委員版本提到的是 |
| 01:33:22,182 | 01:33:40,440 | 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我們對於就是任何人員這件事情的話他在法律上面的不確定性是很高的就變成是說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有疑慮所以我們會建議是說在 |
| 01:33:41,341 | 01:33:57,518 | 這一項理念其實是不以爭定就是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的這一段其他的文字的部分的話我們其實覺得是說都只是把現行的文字變得更明確就是可以請尊重委員討論之後的版本以上 |
| 01:33:59,423 | 01:34:12,468 | 好 謝謝 請陳清輝委員好 謝謝官員的回答那我們要在這邊也是要再次強調為什麼今天會做這樣子的修法也是因為我們看到這個妨礙醫療業務的案件109年252件110284 11260所以它是一個在增加的醫療現場制度性問題也會引起我們的 |
| 01:34:23,372 | 01:34:50,879 | 醫事人員或者是內部的工作人員的流失那我這邊是想問剛剛有講到說你們想要把範圍就局限在這個場域可是我看很多委員的版本它裡面也許有講到說這裡面有警衛有護理師有行政人員所以你們覺得怎麼樣寫是寫這個範圍內的人員都可以納入法條的保障嗎 |
| 01:34:52,199 | 01:35:16,426 | 然後另外也有一些委員有寫到設備的問題啦像設備的毀損是在這邊要要寫106條再來寫就可以了對然後因為您剛有說您還是覺得不應該請任何人都可以協助來排除這樣子的暴力行為那假實在警方還沒有 |
| 01:35:16,866 | 01:35:43,242 | 派員到達的時間但是那個場面是需要幫忙的請問主管機關我們那個應該要怎麼樣處理這樣子 謝謝好 請林玉璇召委部長我覺得第二十四條我還是覺得認為要把保護對象寫清楚因為過去條文只寫就醫安全可是就醫安全到底是指病人安全還是也包括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 |
| 01:35:45,803 | 01:36:13,267 | 所以文字上我覺得確實是不夠清楚的所以我覺得衛福部目前當然認為就就醫安全就已經涵蓋完整的一個概念可是我還是要請問就是說醫療暴力受害者往往是第一線的醫事人員為什麼就不直接就把醫事人員跟就醫安全一併寫入而非只單純還是只寫就醫安全所以我覺得把它講清楚說明白會比較好 |
| 01:36:13,788 | 01:36:17,600 | 也讓司法的適用事實上是更明確以上 |
| 01:36:21,984 | 01:36:44,098 | 首先謝謝盧憲義召委安排這麼重要的一個修法那各位同仁我還是想要先講我們今天修法案討論這件事情的原意還有一些相關的數字第一個數字是2.9個月第二個是99%所以根據媒體分析近年的醫療暴力判決九成以上被告判決有罪但平均刑期只有2.9個月超過99%以一科罰金結案 |
| 01:36:48,300 | 01:37:02,850 | 那換算下來大約八萬多元那等於是你在台灣毆打一個正在救你命的人代價跟一個酒駕的罰單差不多那也根據衛福部自己的統計醫療暴力的通報從2022年的264件兩年內暴增到2024年的444件成長是68%也創近五年的新高那五年累計1668件那其中急診室就800件那我想我們這個 |
| 01:37:16,460 | 01:37:45,568 | 我們的石部長也是從急診室出生他應該是非常清楚這個現場的狀況那他也非常可以了解所以這個我想還有天下雜誌的分析判決書也發現約七成的受害人是護理師所以我們一邊在立法保障三班護病比拼命想要把護理人力留下來那這個一邊卻讓他們在值班的時候面臨這麼大的風險挨打挨罵那施暴者繳幾萬塊就走了我想這也是一個很重要讓他們待不下去的一個很大的原因 |
| 01:37:46,408 | 01:38:05,699 | 所以我們2017年修法至今9年那衛福部年年都宣示所謂的醫療暴力零容忍可是你們的通報數字是不減反增那問題很清楚其實有時候不是法律不夠重是制度讓法律也重不起來所以法定刑是3年那實務平均只有2.9個月 |
| 01:38:06,920 | 01:38:30,227 | 通報最大宗是語言暴力那以實務的見解多數連這個妨害醫療罪的門都進不去啊那只能靠醫護人員自己提告公然侮辱這樣子所以這次的修法我想後面還有很多條啦那我們今天雖然討論這一條這個部分也要請衛福部是不是都先通盤的考量我覺得主張我的主張有三件事啊第一個是調整 |
| 01:38:31,247 | 01:38:53,639 | 調整第106條刑度的結構並檢討酒後犯還有累犯的加重讓這個宣告刑突破一顆罰金的門檻這樣子刑罰才有用才有牙齒第二個我們支持要增訂警察到場前協助制止的法源看這個部分要讓現場的人敢幫忙 |
| 01:38:55,940 | 01:39:23,355 | 那當然這個幫忙到什麼情況這個我覺得是不是可以明確化那第三條第三就是把24條必要措施具體化包含安全設備、通報收證、院方協助提告義務都要有相關的標準有罰則、有中央預算所以保護醫護其實就是要保護我們的病人然後也希望讓他們在保護在下一個躺在床上的我們所以我們要要求 |
| 01:39:24,335 | 01:39:43,381 | 常常我們都要求說這個醫護人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但是我想國家至少要做到動手的人付出的代價不能只是一張罰單所以我想這個請衛福部後面所有的這個相關的修法應該要通盤的考量好 謝謝 請王彥明委員 |
| 01:39:44,653 | 01:40:05,250 | 好謝謝莊委今天排案我想醫療暴力零容忍這不應該是口號而是應該要具體落實但是我們看到這個妨礙醫療執行的業務這個案件數就是每一年都是呈現一個上升的趨勢那這個本來應該要救人的這個醫療場所那還有這麼多 |
| 01:40:11,830 | 01:40:27,958 | 幾百件的每年都有幾百件的這樣的一個妨礙醫療的情況發生所以這個的確是有再次修法的必要那我的版本裡面呢原本這個在第二項裡面呢它是妨礙這個醫療妨礙的部分呢我是有多加兩個字是干擾等一下可能請主管機關說明一下妨礙跟干擾是不是 |
| 01:40:40,484 | 01:41:03,517 | 同意此因為干擾的部分可能包括他其實就是在現場他有一些行為他可能不是直接暴力但是那樣的行為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干擾已經讓醫護人員他沒有辦法直接執行那類似這樣子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擴大定義就是干擾妨礙我的是把干擾其實也直接 |
| 01:41:04,569 | 01:41:32,763 | 放進來那這個部分可能待會再請衛福部說明那另外一個呢就是警察機關的角色因為面對這樣子的一個就是在醫療機構裡面本來就不應該出現任何的暴力行為那這個一旦發生我覺得應該是要用高強度的方式就是去予以制止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的話我的版本裡面 |
| 01:41:33,820 | 01:41:43,434 | 也是主張這個修法應該是他就是要依照這個現行犯來處理然後我是有把逮捕就是 |
| 01:41:45,108 | 01:42:12,963 | 進行逮捕就是也都放進來這個其實是要直接從文字上面就是經過我們這樣的修法也要讓所有的民眾知道你今天是意在醫療場所這樣子去干擾妨礙醫事人員執行事實上這個是法律非常嚴正而不允許的事情所以我是希望這個是不是可以更文字可以更明確那如果司法機關跟法務機關覺得 |
| 01:42:14,439 | 01:42:40,738 | 這個部分有些什麼為什麼不需要放可能待會你們也可以講清楚就是因為語意上面如果放其實是比較強烈的那所以在這個這次醫療法修正我們希望透過修正是給所有的這個醫事人員他們在現場真的是一個完全不被干擾妨礙的一個環境可以專心的執行他們的醫療的任務 |
| 01:42:41,759 | 01:43:08,397 | 所以也請大家一起來支持 謝謝好 謝謝現在請楊耀委員接下來請邱和樂委員我這邊呢就是醫療暴力的案件當然有關醫事人員的保護這個我們在立法上應該要怎麼嚴謹的規範這個是一回事可是從2017年修法 |
| 01:43:09,658 | 01:43:36,251 | 那我看到的資料是2020年大概每年300件那2024年是444件也就是說單純的修法並沒有辦法完全達到保障醫事人員在職場上在執行職務上的安全這個可能 |
| 01:43:39,904 | 01:43:55,667 | 修法是一回事可是呢怎麼強化醫病關係是一回事怎麼跟司法機關做溝通又是一回事假如說我們的刑度 |
| 01:43:56,840 | 01:44:18,343 | 我們的刑度越來越強那可是司法機關的認定因為司法獨立從檢查體系開始他假如說沒有就醫療糾紛的特殊案件跟一般的傷害案件做 |
| 01:44:18,963 | 01:44:36,695 | 很明確的區隔我覺得單純的修法並沒有辦法完成第二個問題是防害干擾挑釁這個我覺得大概都是行為太樣 |
| 01:44:39,198 | 01:45:00,157 | 列舉多個太陽並不一定比較好反而會有怪異漏案那假如說就單純是妨礙妨礙本身其實在涵蓋上就已經包括干擾跟挑釁這是我的看法謝謝 現在請邱副委員 |
| 01:45:06,137 | 01:45:24,735 | 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同仁大家好那我想憲刑法24條的第二項它開宗明義就講說為保障就醫安全所以那任何人不可以用強暴脅迫等等的行為來滋擾醫院的秩序那它的那個第一句話為保障就醫安全其實就是這個條文的目的性那我想 |
| 01:45:26,016 | 01:45:42,344 | 我們所制定出來的妨礙醫療暴力罪也就是現行法的106條我們看出來他要保護的不只是就醫者而已他要保護的還包括醫事人員還有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所以為了讓24條的目的性能夠去呼應106條的法則 |
| 01:45:45,706 | 01:46:00,242 | 所以我在這邊建議前面那個為保障就醫安全那裡可以把我們想要保障的主體拉進來那想要保障的主體大致上就有三種人第一種就是當然就是就醫者那第二種人就是醫事人員第三種就是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那我想 |
| 01:46:01,683 | 01:46:20,213 | 這個主體把它彰顯出來之後更可以宣示我們保障醫事人員還有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決心這樣子那除此之外我們針對警察的義務也有做一個調整就是說當警察機關接獲通報的時候我們希望他到現場是一個即時的動作那來到現場才 |
| 01:46:26,416 | 01:46:51,005 | 讓他及時的排除紛爭我覺得這是一個需要去彰顯的一個目的所以我們在這邊呢就我們的修法版本就提到說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急排除或制止所以我們強調的是那個時效性迅速性因為這樣子醫療暴力的現場才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 以上說明 謝謝那請衛福部說明 |
| 01:46:59,067 | 01:47:23,627 | 市長我這邊先說明一下第一個是剛剛有委員講是說保護的範圍然後我們所以我們用大家可不可以看螢幕一下就是說我們這邊是利用所屬人員這樣去含瓜就是想要正面表列的人員因為很多委員在提案裡面就是醫事人員可是行政人員他就不是醫事人員然後加了緊急救護人員 |
| 01:47:24,608 | 01:47:45,369 | 加了這兩個比較多的委員的版本是加了這兩個可是我們通報裡面其實還有書記這些行政人員阿嫂被打的時候其實我們建議就是修成那個所屬人員這樣在那個體力上面跟寒瓜的範圍裡面可能會比較清楚這是第一點然後第二點的部分有一些委員在討論的其實是106條的罰則的部分就是以這樣子 |
| 01:47:48,892 | 01:48:14,230 | 我们会建议到时候在讨论106条的时候其实会更清楚的知道是说我们这边在大家刚刚在讲的罚则那个刑度啊调整的问题然后特别是刚刚六位小委员在讲是说能够不要换成一颗罚金的这个刑度就是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这个的调整会在那个我们的第106条的部分然后那就是是说 |
| 01:48:16,069 | 01:48:38,894 | 法則的部分然後那剛剛委員這邊有提到是說就是本來的條文裡面其實沒有現行犯這件事情所以我們以現在看到的那個流程裡面現行犯去制止的這個我們覺得在動作那個行為上面其實應該相對明確然後再講的是說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其實因為就要 |
| 01:48:39,674 | 01:49:07,814 | 把那個醫療機構的那個負責的這個為了維護職場安全的這一塊然後其實本來就應該啟動相關的機制去制止然後那這邊在講的是說未到之前任何人的這件事情的話我們就覺得是說其實會讓就是整個醫院的運作裡面其實它會產生了就是後面要不要相對應的有罰則其實對這一段裡面在執行的任何人這件事情可能就會變成沒有人做 |
| 01:49:08,254 | 01:49:23,082 | 然後可是以現在我們醫院裡面的流程裡面醫院要啟動相關的應變機制其實應該就足以去保障在裡面不管是就醫的或者是那個相關的工作人員所以我們在24條以上的建議好謝謝剛剛市長也說得很清楚就是有關於在第三項把原來的這個人員 |
| 01:49:36,434 | 01:49:59,024 | 有加了所屬兩個字然後在立法說明裡面也在第二項第二的部分也修正為所屬人員剛剛市長也講很清楚所屬人員是包括哪一些哪一些那立法說明能不能把所屬人員的對象可以講得更為完整避免未來在處理的時候造成困擾以上OK |
| 01:50:05,811 | 01:50:06,311 | 干擾跟干擾跟妨礙的那個問題 |
| 01:50:31,594 | 01:50:56,332 | 感谢赵伟跟委员给我们法务部有做说明的机会那在这一个条第四项有关是不是要加现行犯这件事情那我们在之前的书面报告也都有写了蛮多的理由想要跟委员们报告一下就是其实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88条已经有就现行犯 |
| 01:50:57,273 | 01:51:14,265 | 的定義還有要怎麼樣逮捕現行犯的規定都有做完整的規範那如果像我們現在要加上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的話這樣的條文其實是跟我們現行犯的定義有焊隔的怎麼說呢因為我們現行犯的定義是指 |
| 01:51:14,745 | 01:51:32,626 | 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掘那這個定義就是不管其實現行的規定不管什麼人如果是誰發現在現場有犯罪的警員都可以逮捕而且是可以直接進行逮捕不需要令狀也不受司法審查的 |
| 01:51:33,647 | 01:51:54,177 | 因為他重要的是及時制止犯罪和保護公共安全的功能那在這裡如果我們把它變成是涉及刑事責任才以現行犯處置的話這中間其實是有很大一段距離的所以反而這樣子如果這樣定在醫療法會跟我們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的定義是不一樣沒有辦法這樣處理就會很奇怪 |
| 01:51:54,717 | 01:52:09,293 | 所以其實我們現行的法制是沒有缺漏的如果用現行犯的定義還有概念來處理我們現在醫療暴力現場醫療暴力的這個情形其實就可以處理齁那那個如果縱使警察他不是立即到場 |
| 01:52:10,414 | 01:52:37,996 | 而是經由一定的勤務時間到場但是他如果是屬時間密接而且是有相關事證基上可以他就是可以在合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下依法逮捕的這樣的執行狀況依照現行的法制其實都可以處理那只是說我們要怎麼強調這個現行犯逮捕的這件事情既然我們現行法制沒有缺漏是不是可以委員可以考量我們在立法理由說明 |
| 01:52:39,177 | 01:52:53,865 | 現行犯逮捕的這件事情這樣子可以讓大家更理解但其實如果就算沒有把現行犯就依照我們現行的條文其實可以處理那如果要再強調現行犯逮捕這件事情我們可以在立法裡有補充那 |
| 01:52:55,146 | 01:53:10,217 | 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剛剛衛福部有一些考量但是同樣的我們如果在立法有說明也是可以因為這本來就是符合現行犯的定義那不曉得這樣說明是不是可以清楚那我 |
| 01:53:11,758 | 01:53:30,911 | 那我不知道就是你把刑事訴訟法相關的現行犯的逮捕認定等等講得那麼完整那立法理由為什麼你要建議再規範然後立法理由要怎麼規範 |
| 01:53:32,526 | 01:53:57,204 | 因為特別刑法只要在一般的刑法已經有規範的事項我們本來就不需要再做斟酌才對我覺得你們立場就是我很仔細聽你一開始把現行犯的逮捕程序認定都講得非常清楚你可能 |
| 01:53:59,627 | 01:54:10,045 | 就是給委員會個面子所以建議寫在立法理由那這個我聽起來我就不知道你立法理由還能寫什麼 |
| 01:54:12,318 | 01:54:30,806 | 非常感謝嚴委員的指正其實本來我們的第一選擇就是其實是不用寫了本來我們的現行法制就完整了只是因為我們看得出來那麼多委員的提案都把現行犯放在這裡面所以我們是說如果一定要提這件事情那是不是我們就在立法說明裡面 |
| 01:54:31,826 | 01:54:42,184 | 把它說清楚只是這樣的一個想法但是如果委員們都很清楚的話其實真的不需要寫我們其實現行的法治就可以處理以上 |
| 01:54:43,222 | 01:55:03,074 | 請次長說 次長 休息喔那可以嗎 就是把下面那一行刪掉是不是 刑事訴訟書您的條文其實就可以了就是因已現行犯處置病那幾個字就不要增加 維持原來現行的條文文字 |
| 01:55:22,144 | 01:55:23,927 | 那個司法院要就這個說明 |
| 01:55:28,917 | 01:55:55,470 | 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好那其實基本上司法院是針對這個干擾妨礙部分的話只是認為是說在用語上會不會跟那個妨礙部分會產生有類似的一個相同的內涵是怕說如果說有特別要做區分的話如果能夠再詳細說明清楚一點或是在立法理由再講清楚一點因為將來這個司法官要適用這個構成要件他們要去清楚了解什麼樣的行為他要叫做干擾什麼叫滋擾什麼叫妨礙 |
| 01:55:56,790 | 01:56:23,702 | 對那如果說有程度上的區別我們是不是在規範上可不可以再把它說明更清楚一點那這樣將來在事用上就不會產生有一個疑義的部分那至於方才那個逮捕現行犯的部分這部分我們的立場也是跟法務部一樣因為我們是認為說現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的部分其實已經相當清楚的規定那如果硬是在這邊寫個因以現行犯論處的話是怕說會不僅是會事用上可能會產生有落差再來就是說我們在刑事訴訟法其實 |
| 01:56:24,902 | 01:56:49,191 | 針對這樣子的一個類似性侵犯狀況我們還有71條71之一還有甚至可以進行拘提等等都有很多作為可以去應應那我相信我也知道各位委員的用心良苦是希望說再去把它強化宣示那如果說硬是要在條文裡面要看是不是要嘛就是方才如法務部這邊講的我們可以把那一句話先把它拿掉或者是說依照我們就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以送司法機關來偵辦 |
| 01:56:51,852 | 01:57:07,706 | 那以上是建議 那請給委員參酌 謝謝我這邊比較想問的就是那個干擾 妨礙就是說你們在 包括衛福部妨礙是不是就是說一定要到 |
| 01:57:08,370 | 01:57:35,387 | 他沒有辦法執行譬如說他可能要抽血他可能在那邊拉扯他所以他已經沒有辦法做抽血的動作那在旁邊叫囂 謾罵這一種算是什麼是干擾還是也是你們廣義的也是已經是妨礙因為有一種你前面自己已經寫了就是說不得就是說不得公然侮辱像那種公然侮辱他是口語的他可能在旁邊罵三字經或者是說很大聲的咆哮 |
| 01:57:36,789 | 01:57:44,942 | 這一類算是有妨礙嗎如果沒有我本來的意思是說那這是一種干擾那這種干擾要不要是被 |
| 01:57:45,888 | 01:58:11,107 | 也一樣其實是不應該的因為有些人他是用口語啊就在那邊謾罵咆哮就是很大聲啊就是造成那個醫護人員就精神壓力很大他沒有出手喔他可能是在那邊大罵破口大罵這種這種有造成妨礙嗎如果有我就覺得可以不用修但是如果沒有在妨礙的裡面這種類型是不是應該要放進來這是一種干擾啊但是 |
| 01:58:13,257 | 01:58:26,684 | 對到底我們醫療法我們24條要不要處理這一種這種類型就言語上非常激烈的怒罵的這一種是不是最終到到司法院司法院針對這一種如果他是言語怒罵是不是到最後都沒有沒問題應該是楊耀文 |
| 01:58:45,159 | 01:59:06,852 | 我的建議呢就是用妨礙來涵蓋所有的行為太樣干擾他們要納嗎不會吧罪行法定假如說你們把特定的罪行太樣列了兩樣 |
| 01:59:09,143 | 01:59:36,170 | 只列妨礙你可能還有解釋的空間那你列了妨礙跟干擾那言語叫囂算不算懂我意思嗎你們解釋一下就是單純只有妨礙跟把妨礙跟干擾同時列入條文在適用上會有什麼不同好不好 |
| 01:59:39,130 | 01:59:57,371 | 主要是我想說這可能要搭配106條看因為我們發現說在106條部分其實有個叫做其他非法方法的部分這部分其實就是充分授權給法官譬如說言語的部分如果這個言語的干擾已經嚴重到妨礙的程度因為我們今天就是要防堵這個醫療暴力 |
| 01:59:58,832 | 02:00:14,428 | 就是旁邊在場的如果這個言語辱罵大聲影響到醫生去救治病患導致影響到病患被救治的權益到這個程度我們才需要給他施以刑罰嘛那其實在106條其他非法方法已經有了概括規定可以去適用而且其他非法方法妨礙 |
| 02:00:15,609 | 02:00:34,409 | 所以我們就可以用這個部分去解釋說這樣子言語干擾已經以其他非法方法去妨礙到了醫生去救治病患我們就可以很合理化的去適用到這個部分來運用所以我們的立場是認為是說如果這樣子是可以運用的話那再請健行委員思考看看這邊有沒有需要 |
| 02:00:35,302 | 02:00:38,825 | 所以如果按照法官這樣的說法事實上是採取非常嚴格的一個標準就是說他的這個干擾是最終還是是妨礙到醫療行為本身的採算但是就是大家回過頭來問一個問題我們今天醫療法要處理的是到這一種嗎還是說我們不允許他在醫療場所就是大聲的辱罵造成醫務人員精神壓力 |
| 02:01:00,185 | 02:01:21,258 | 他可能醫務人員還是頂著精神壓力他沒有妨礙我還是繼續做但是就是精神你知道不斷的遭遇這種咆哮辱罵或甚至是不堪的言語他沒有真的妨礙到醫療行為但他本身的行為已經對醫療人員造成干擾跟精神類似精神暴力這樣子 |
| 02:01:21,963 | 02:01:40,411 | 因為我覺得法官解釋是很嚴格的我呼籲一下王燕美委員因為剛剛廖翔委員有提供一個數據現在其實統計起來還是語言暴力為最多的而因為現場也有很多人之前的職場都是在這個醫療機構其實他就是 |
| 02:01:41,511 | 02:02:07,541 | 等太久羞辱辱罵這些為主但是醫療人員當然還是會本著轉眼把事情做完對那這個是一個很多人受不了離職的一個理由嘛因為他沒有必要因為他等太久或者是沒有先處理他的事情那必須要忍受這樣子的辱罵所以我們想要解決的是這一類的問題謝謝 |
| 02:02:10,278 | 02:02:10,298 | 黃瀟崗委員 |
| 02:02:15,425 | 02:02:41,267 | 謝謝其實我們大家都關心這個醫護人員在這個醫療院所的這個工作那遭受到這樣子的可能有一些這個言語的怒罵應該是目前最多是這樣子或者是可能有的就直接肢體衝突那另外一種可能是我們剛剛講的可能就是醫護人員跟非醫護人員那如果說同樣是醫護人員 |
| 02:02:42,808 | 02:03:09,869 | 然後到這個醫療院所可能就是指導或者是這個干擾或者是妨礙我覺得這個也很難認定就像前陣子那個民眾黨的這個前黨主席他就到那個醫療院所那有的人會覺得說他可能是干擾醫務人員的這個醫療的一些行為那我覺得這個到底是怎麼去界定我覺得這個 |
| 02:03:11,230 | 02:03:36,300 | 也可以再討論一下主席我是不是說明一下好請部長說明這個確實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這個干擾這件事情我認為是確實是需要考量進來因為如果是以干擾跟妨礙來講干擾一般來講就是說你擾亂 |
| 02:03:37,640 | 02:04:00,328 | 或阻斷 打斷或影響他的醫療業務的進行所以這個是干擾但是妨礙就會比較偏重到他是去阻止或者是已經致使他無法執行原本的醫療業務所以程度上是有所不同 |
| 02:04:01,548 | 02:04:26,890 | 如果我們的立場會如果把它納進去之後那就是干擾或妨礙但是後面106條的罰則那就不一樣了因為我們本來的罰則很多委員是要把它提高但是你又加入了干擾之後因為干擾跟妨礙的程度上還是不一樣所以後面的罰則上可能也要 |
| 02:04:27,731 | 02:04:51,255 | 他的那個我們本來很多的委員是要把線型條文從3萬到5萬提高到5萬到15萬或25萬那你這個最低的這個要地板要把它往上拉的時候當我們加入了這個干擾的時候恐怕這個地板那邊也要一併的考量就是罰則的部分把這個輕重就得分出來 |
| 02:04:52,255 | 02:05:05,464 | 對啦 部長講的沒有錯就是立法的一體性呢就是比較輕微的行為太讓進來當然法定刑的最低度也必須要相對低 |
| 02:05:06,952 | 02:05:24,861 | 那假如是必須要納進來才保護比較完整那其他的就是交給檢查體系跟法院去做判斷這個好像也可以 對那請黃相英法官 |
| 02:05:27,938 | 02:05:49,589 | 是謝謝我能瞭解那個委員們在關心關於言語暴力的部分那當然這個我們也是對於這個部分是零容忍那只是說就是提醒委員們就是我也是支持方才那個部長這邊講的如果真的硬要放進去的話我們可能刑法上要做一個區分那另外請委員務必要思考是說真的如果說醫生在場救治那真的確實受到這樣子的一個言語暴力還沒有到妨礙 |
| 02:05:50,689 | 02:06:04,324 | 那麼物理性干預的程度的話其實我們現在依照現行的刑法還有一個公然侮辱罪債那如果說這硬是要放進去的話那個刑度上的調整可能要稍微思考一下就坦白講就是依照目前的現行刑法還是有處罰的餘地啦 |
| 02:06:05,865 | 02:06:24,220 | 如果真的是還要再加上在醫療場合下面臨言語暴力又沒有影響到救治病患的程度那這樣可不可以用干擾的部分讓他入罪化那這裡相關的一個刑責可能就要去去看看那個跟那個刑法那邊的公然侮辱那部分可能要做一個橫評的部分好 以上提醒 謝謝好 林所謂委員 |
| 02:06:29,990 | 02:06:50,240 | 大家讲的都很有道理不过我觉得在这里我想要再讲一个另外一种观点事实上让就业人员有一个安全的职业环境是雇主责任那我们在这里都一直在讲说这个病人防碍或干扰可是我们在这里面反而忽略了 |
| 02:06:50,780 | 02:07:08,713 | 雇主責任這一縣市我們更應該要加強的是雇主有沒有義務在急診室裡面加派更多人力來保障和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那我們的法律是罪行法定主義耶那什麼是這個干擾這個東西沒有我認為你話講太多我就覺得你是干擾 |
| 02:07:15,778 | 02:07:31,478 | 那有沒有防禦過當的問題啦或者是說怎麼樣你就是我自由心正嘛因為在法律上沒有干擾這樣一個罪行啊這個大家放進去要小心第一個第二個就是說我始終認為說醫護就是不能夠被干擾不能夠被妨礙 |
| 02:07:35,202 | 02:07:40,885 | 但責任是在雇主啦所以我是想說我們在這裡應該克責醫療機構我們24條事實上我們從治安法來看也是要求雇主那我們在這裡好像看起來說你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職業時的安全事實上我們對雇主的責任在這裡寫得太輕了 |
| 02:07:56,775 | 02:08:17,872 | 他的責任我們應該想辦法給他加更重更多要承擔更多所以該修的地方應該是醫療機構要克責他更多對僱主要克責更多因為有時候家屬焦慮來了第一時間其實被欺負最嚴重的大概都是急診急診的醫護那急診 |
| 02:08:22,820 | 02:08:43,713 | 說到白天有病人連保全都在外面所以你急診每一個醫院的急診來加派至少兩名的這個安全人員在旁邊事實上很多糾紛都可以排除那很多醫護他們就不用第一線遭受到病人的妨礙或干擾 |
| 02:08:45,254 | 02:09:14,757 | 所以我的意思是说我没有反对大家但是我只是提醒大家因为没有一种罪叫做干扰没有一种罪在现行的法律上架构上那如果我们在这里要给人家讲说干扰就要有罪的话那你要想想看那什么是干扰要怎么定义但是我还是主张这个最重要是要我们应该这里面放进去更多雇主的该进的 |
| 02:09:15,285 | 02:09:35,011 | 提供的安全的從業環境的責任針對第二十條條文大家看一下內容是不是還有在修正的部分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請衛福部宣讀 |
| 02:09:46,775 | 02:10:07,667 | 24条目前我先念一下开会委员这边还有没有一些要修正的意见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为保障就医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强暴威胁恐吓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碍医疗业务之执行 |
| 02:10:08,427 | 02:10:34,927 | 第三项医疗机构因采必要措施以确保所属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实质安全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接到通报应急派员赴现场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主管机关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公告医疗机构授有第二项请示之内容及最终结果 |
| 02:10:39,683 | 02:10:59,891 | 那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咧第三項規定說醫院僱主要給醫護一個安全的從業環境那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啊我們要怎麼處罰啊這裡只說啊你這個任何人不能來妨礙醫務那僱主沒有提供違反第三項規定為什麼沒有任何的責任我們要不要增加一個違反第三項規定的 |
| 02:11:07,624 | 02:11:08,106 | 不然就形同虛設 |
| 02:11:12,594 | 02:11:38,084 | 那個職業安全衛生法好像有當然有但是我們在這裡特別訂定也不是不行是是是對可以啊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我當時修法的時候我大修的我當然知道但我在這裡我們要講從職業安全的法律來講醫療法在這裡算特別法它是一般普通法我們在這裡的從職業安全的概念來看這裡特別規範當然可以 |
| 02:11:42,008 | 02:11:56,276 | 但是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只想說來看病人跟家人家屬還是來亂的怎麼不來處分醫院明明要提供給我們醫生護理人員一個好的安全的環境 |
| 02:11:57,378 | 02:12:16,511 | 可是他們不做啊 他們就是不做啊不然要去檢舉教人 去職業安全檢查的時候才有但是我們如果有這裡訂了一個特別的從業的環境不安全雇主如果直接違反了 我罰錢 直接罰我不需要再去勞檢嘛直接就可以開罰了 不需要再勞檢不要再去用職業安全衛生 職安慰法嘛直接在這裡 直接開罰 |
| 02:12:27,226 | 02:12:37,050 | 所以林淑芬委員的意思就是醫療機構因材不要錯是沒有做的人對我意思是說違反第三項那我們就訂一個罰則違反第三項增加一個罰則 |
| 02:12:39,222 | 02:12:56,029 | 這樣才會重視嘛不然你都把責任推給醫生護士 自己獨自去面對病人病人吃酒後來亂 他也是先給爸爸 先給妹妹這樣是喔 你才來跟他說 我要給你依送法辦於是有補 我已經被罵了 我也已經被罵了 |
| 02:12:58,510 | 02:13:24,795 | 可是呢 如果我說醫院必須要給我醫護足夠的人力保護我在急診室 每個急診都加派兩個安全人員在那裡我不用怕嘛 我醫生也不用怕嘛護理人員也一樣 治安的最高的精神和原則就是始終是預防更勝於事後的追究責任 |
| 02:13:25,615 | 02:13:33,811 | 不要被打不要被罵才是真正的最重要的精神啊所以違反第三項在這裡開罰好 社長 |
| 02:13:38,344 | 02:14:02,254 | 我先補充一下現在的問題就是因為我們在24條這邊修的時候其實上次的修正之後其實就有進行通報通報的時候其實同步會有職安通報所以目前其實是說對於你不要在這裡喔每次都一一相互啦你今天想要救你的病醫啦你有想要救你的醫生跟護理人員嗎 |
| 02:14:03,354 | 02:14:09,458 | 通報 要不然就單營 通電營再來勞檢看日費時 我就被罰了 我也被罰了對不對我在這裡 如果我發現你都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我醫衛福部馬上開罰都不用再去通報勞檢你看便宜的加派人力來保護醫生跟護理人員們 絕對會 |
| 02:14:27,348 | 02:14:47,453 | 直接開罰跟你講馬上保護的從業人員安全的人力就出現了如果你還要通報勞工局來勞檢礦日廢時來的時候你要看什麼來的時候也沒有吵架啦不是他來的時候就會吵架現場看得到然後他說我就有人力啊你看我有人力在那裡這很硬腐的啦不要再玩這一套啦 |
| 02:14:56,109 | 02:15:17,102 | 在護理人員和醫生的安全的從業環境跟醫院的利益我們要守護的是醫護不是醫院你師長你說這個我聽不下去我補充一下現在的問題就是程序問題裡面如果要新增法則的話目前只有106條的提案可能只能在106條處理 以上好 王志趣委員 |
| 02:15:23,602 | 02:15:46,081 | 的確在醫療現場孫委員講的是有他的道理不管是在急診病房或者是在門診區偶爾或者是有機會會碰到很重大的一些狀況出現那所以如何能夠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這是一種需要去考量的 |
| 02:15:46,661 | 02:16:12,275 | 不過因為它的風險其實也不太一樣就是在急診區的這個風險相對是非常非常的高那當然有一些特殊單位也有這樣的可能性可是那像病房或是一般的門診它的風險相對來講就不像急診那麼高所以我們這個必要措施如何能夠去規範還有剛剛淑穎委員所提到的怎麼樣去讓這個必要措施可以是 |
| 02:16:13,195 | 02:16:31,348 | 納入到相關法則這個可能還需要再有更多的掌握才能夠希望讓這樣的立法過程可以真的保護到第一場的這些在現場的醫療人員的各方面的安全以上好 聯邦委員 |
| 02:16:33,679 | 02:16:54,267 | 這個司長你講話老實說每次你講話都真的不想跟你吐槽但我真的也聽不下去一開始你就說這個第三項這個我們本來的既有的制度程序就會通知了勞檢了一署是公你們不贊成我的看法嘛但我還是認為要放進去那你說那罰則要放在106條沒關係啊24條先放進去放進去以後我們那個 |
| 02:17:04,151 | 02:17:13,994 | 106條配套違反24條第3項違反第24條第3項的話處分5萬以上幾萬以下開始訂出來大家必須要先承諾我們你們同意而且願意這樣叫好你知道我給你過了到106條忘記了 |
| 02:17:26,857 | 02:17:32,153 | 他的又沒了,不行在這裡部長,你出來講話你要表態 |
| 02:17:33,168 | 02:17:36,129 | 對不對,這個東西,通知老傢伙就再來沒有人在跟你信託,這個壞掉了我們所有的作用法的規範你有了這一些規範你就要對應的罰則你的規範是沒有處分,沒有罰則形同虛設,道德勸說而這種東西,雇主賠儀祖先就不能開這條錢你現在要叫他開而且只有道德勸說,沒有任何處分 |
| 02:18:01,807 | 02:18:24,679 | 他要開喔?不可能嘛所以真的要保護醫護你們就真的把法則定出來僱主的提供從業安全的所有的責任106條違反第三項要處分而且只是行政法而已怕什麼啦 行政法而已我不會怕啦 其實大家都知道對不對可以不可以 部長 |
| 02:18:31,124 | 02:18:49,290 | 這個跟委員說明我們這個認同這個委員所提到的所以在這個這一條啦24條第三項這裡有所謂的採取的必要措施來確保所屬人員的安全我覺得這個有必要 |
| 02:18:50,812 | 02:19:15,870 | 對應的罰則那待會到106條的時候我們再來處理那再來就醫藥機構應付的責任那如果他違反的時候我們再來給予罰則好我們給你肯定你同意而且106條要放進去那我們就支持好那就謝謝我們就到106條再處理違反第三項的規定那現在進行第 |
| 02:19:18,547 | 02:19:21,589 | 49條的部分的話主要幾個委員的提案是針對醫療社團法人這邊 |
| 02:19:44,043 | 02:20:02,976 | 醫療社團法人這邊希望能夠引進就是說包括我們過去的條文裡面的重點會是說只有自然人才能夠當社員的部分所以49條的部分的話就是包括委員這邊在提的是說是不是能夠讓社 |
| 02:20:05,057 | 02:20:33,584 | 那個法人就能夠成為社員的這一部分然後那我這邊的部分的話我們會建議是說因為很多的委員的版本提案就是說希望能夠讓那個法人能夠成為社員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部裡面其實是支持只是希望是說在法人的這一邊是不是能夠有更明確的一個規定例如說像是那個現在我們那個文字上面就是那個 |
| 02:20:35,284 | 02:20:59,420 | 電腦螢幕上面呈現的以這樣子的一個架構來說的話線說能夠成為法人的線說能夠成為社員的法人的部分的話這樣對於醫療機構的穩定性可能會比較好然後對於是說整個在社員其實譬如說他轉讓持分的時候也有一些些的規定這個地方我們其實也是競表支持以上 |
| 02:21:00,492 | 02:21:15,449 | 好 那因為本席也有提出修正版本所以我還是說明一下我的那個核心主張就是法人社的管控應該是採取個案許可審查加這裡結構管控而不是用產業白名單來列舉 |
| 02:21:16,770 | 02:21:41,765 | 衛福部建議條文的比如說是個監控保險上司規矩規模的醫療生技長照公司來限定社員的法人類型將會排除全台99.9%的企業使修法每一落空所以法治體力及憲法上有重大的疑慮第二個是列舉扼殺了修法的原因因為在地企業才是中小醫院的活水 |
| 02:21:42,305 | 02:22:05,149 | 本次修好的初衷是让经营困难中小型医疗社团法人得以引入稳定的基金来存活下来对偏乡农业县的地区一样而言最现实最可能的投资者反而是深耕当地有益回馈相亲的在地企业而这些企业几乎都不是上市柜公司更不是金控或保险公司所以我们的结论是 |
| 02:22:05,969 | 02:22:34,117 | 四款列舉 拯救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的立法目的之間存在根本性的一個目標措置上市櫃篩選不出公益相容性真正應該審查的是個案的資金來源 最終受益人投資目的跟財務件群度這些是可以審查的事項與申請人屬於哪一個產業類別是否掛牌是比較沒有關係第四個就是我國的法治上沒有這樣的先例連 |
| 02:22:35,257 | 02:23:03,322 | 監理最嚴格的金融業都不採取產業白名單所以我們銀行保險是我國監理密度最高的特許產業產業攸關金融穩定與全民存款保險安全以其最大股東上採個案資格審查而非產業列舉所以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管控竟然比銀行跟大股東更嚴格我覺得這樣的一個有個嚴重的失衡我們長照新例 |
| 02:23:03,982 | 02:23:31,269 | 我們看到目前長照法的治理管控僅有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董事合計部部與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不能擔任董事長跟我的版本是一模一樣所以長照法人條例施行到現在已經超過七年可是沒有看到營利法人、社員引發系統性的弊端的公開案例所以就足以證明說開放加上治理管控的模式可行 |
| 02:23:32,049 | 02:23:53,177 | 所以如果說衛福部堅持政令管控的話列舉應該改為具備可查證的財務紀錄及必要要件設置比如說設立年限 實收資本 會計師查核 簽證 財報而不是問產業 不是問是否掛牌讓在地優質的企業有公平參與的機會 |
| 02:23:56,662 | 02:24:11,584 | 還沒有委員要說明 完整性委員謝謝 趙偉剛剛很完整的說明他的版本的用意那其他委員包括劉建國委員 顏學委員 蘇勤委員其實也都偏向這個放寬資金的來源希望能夠 |
| 02:24:12,405 | 02:24:33,079 | 讓這個醫療的活水可以讓他們在服務的過程裡面可以有更好的這些處理模式不過我們真的是不反對引入長期穩定資金來提升醫療品質因為我們也了解這個很多尤其是地區醫院他真的需要有更好的醫療設備才有辦法 |
| 02:24:35,220 | 02:24:50,140 | 這些讓活水進來讓品質可以做這個更好的提升不過也必須要嚴守資金來源不免或者是短期炒作的資本介入所以必須要限縮在我們版本所提出來高度 |
| 02:24:51,300 | 02:25:19,325 | 財務兼理的金融業跟具有實機的生技長照產業那當然這個必須要經過衛福部實質審查以後得到許可那這樣才能夠確保醫療專業不會被資本凌駕我們了解很多的這個資本的進入到這個醫療市場他可能一開始的時候的初衷後來會不會受到影響這是我們特別擔心的所以我們才會希望能夠限縮在一些法人的種類 |
| 02:25:21,105 | 02:25:45,291 | 就是允許已經被高度監禮的金融業跟特定產業來排除如果他真的是有先來炒作的話那真的就是非常的不好我們是希望能夠限制在私內的法人包括金控保險保險不還債保公司上市櫃的公司具有實機的醫藥生技長照公司 |
| 02:25:45,971 | 02:26:14,231 | 那一般的建設公司創投或空殼公司這個我們是先把它排除因為我剛剛說說明就是有時候我們也瞭解他們一開始也有可能很希望能夠針對這個醫療活水提供好的這個來源可是萬一將來有哪一些的變化或者是需要再處理的話就會造成實質上的困擾那另外當然我們也期待這個實質的審查權是需要 |
| 02:26:15,066 | 02:26:31,237 | 一個完整的授權所以才會增訂第二項法人社員的資格條件十分的上限管理辦法讓衛福部會商金管會來做這個完整的確定採取許可制而不是被查制 |
| 02:26:32,097 | 02:26:52,866 | 二湖部會有最終的這個準博權我們期待這樣的這個法案內容能夠實質的去增加我們這個醫療活水同時可以提升醫療品質可是可以避免其他不當的炒作進到這個我們所擔心造成的不當的後果以上的說明 謝謝 |
| 02:26:53,851 | 02:27:12,585 | 好謝謝 那現在請我們專委劉婉儀主席還有各位在場出席委員還有官員大家早那有關那個就是目前王振旭委員還有就是目前衛福部的建議的就是49條第一項的 |
| 02:27:14,926 | 02:27:36,518 | 醫療法院社員會希望之後會包括那個依金控法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這個部分金華會銀行局這邊有希望說這一款能夠刪除那理由如下那第一個是因為金控法第37條的第4項有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如果投資 |
| 02:27:38,098 | 02:27:50,544 | 非金融相關的其他非金融相關的事業的話因為投資的對於那個事業的持股比例不可超過該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全股份總數的5%那 |
| 02:27:52,945 | 02:28:21,645 | 因為我們在49條醫療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他因為是社員只有出資的持份而不是股份那如果說這樣子的話在我們金融法在就是要如何去計算投資的比例或者是如何符合投資相關的限額這個部分會比較難執行所以我們建議金融公司就是刪除說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會包括金融公司以上 |
| 02:28:22,397 | 02:28:22,820 | 謝謝莊委 現在請劉建國委員 |
| 02:28:27,455 | 02:28:47,264 | 好 謝謝主席我剛剛聽王委員的說明然後我再對照王委員的這個版本我這邊也有版本那我看到王委員的版本我覺得這個如果把它放在財政法人好像比較OK這個相關的規範 |
| 02:28:54,649 | 02:29:08,741 | 上次在醫療法訓導的時候我已經有提出醫療社團法人從民國93年到現在20多年了好像現今存在的醫療社團法人大概只剩五六十家 |
| 02:29:10,109 | 02:29:28,750 | 差不多嗎?應該是這樣對啦其中不少像是病床數還有1000床的規模的地區醫院存在這間醫院長期是跟地方的居民有連結甚至很多醫療不足的地方來說這些醫療的社團法人 |
| 02:29:30,272 | 02:29:40,469 | 這些醫院他其實也兼顧這個急重症急救醫院的責任其實他對於在地民眾的意義可以說是好像守護神還是土地公的一樣存在 |
| 02:29:41,482 | 02:30:05,883 | 但是我們目前的醫療法的限制下他們已經面臨到蠻大的營運的困難尤其是面對醫療科技日新月異過去的老建築或是設備已經無法跟上目前治療上的需求時他需要擴建或是增購設備也需要高額資金的時候這些醫療社團法人在操作資金上就會出現相當大的一個困難 |
| 02:30:06,804 | 02:30:16,699 | 我實在不好意思列舉在這兩年曾經發生的這樣的一個相關的一些意願的一個狀況所以但是我們現在緩關就是財團的法輪議院向長庚 |
| 02:30:21,052 | 02:30:47,022 | 他除了公寓捐助還有稅務優惠外財團法輪的醫院本身在護學上也有很多的減免的優惠很多 太多了然後這些醫療社團法輪是什麼都沒有所以社團法輪醫院是以自然能為社員組成在財政部的認定裡面它是屬於投資共同經營的概念 |
| 02:30:48,007 | 02:31:17,126 | 也因此他也必須要繳營利失業所得稅那未婚配營餘加徵營利失業所得稅等等等好所以我是要表達說一樣都是在地在扶傷救命結果這個財團法人有大量的這樣的一個優惠那社團法人的意願卻變得像好像有點類似黃賊黃賊的這樣的一個方式在處理深怕他們會營利化 |
| 02:31:19,008 | 02:31:32,821 | 我覺得這個請部長也請各位委員來做一個思考如果我們擔心這個醫院盈利化我還是特別提到2017年的長庚事件外部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嗎到目前為止 |
| 02:31:35,563 | 02:31:55,164 | 今年已經2026多十年了這其實是十年可以來好好討論當時長庚所發生的事情然後延伸多少事情出來然後我們政府到底有什麼樣的一個改進相關的作為及有提高任何一個規範 |
| 02:31:57,679 | 02:32:17,268 | 不然這個有可能在醫院之後10點之後10點過後可能又再有重出不窮的事情再發生所以我們面對這個巨大的醫療財團法人衛福部的態度然後面對這些快被醫療法怎麼講就是很嚴謹勾引的醫療社團法人 |
| 02:32:21,614 | 02:32:48,410 | 這樣的一個反差跟對比我還是希望衛福部可以多加思考如何讓這些扮演著在地的這樣的一個醫療社團華人他可以穩健的在地經營好然後照顧好這個病患的這樣的一個需求以上是我有提案然後也做一個說明好 謝謝 |
| 02:32:49,970 | 02:33:17,400 | 謝謝盧靜雯委員我跟盧靜雯委員的版本是一樣的所以希望我們能夠能夠一致那還是請衛部說明一下好跟主席要跟國人說明確實這個目前的醫療社團法人他的社員只能有自然人那麼他的這個資本的來源有點受限 |
| 02:33:18,516 | 02:33:34,557 | 那再加上說以現在的醫療社團法人來講那麼他都是自負盈虧基本上在說服上並沒有太大的優惠不過呢畢竟這個醫療社團法人在我們的這個 |
| 02:33:35,898 | 02:34:01,321 | 整个主管的立场还是希望他能够永续经营的那么当时当时候会修法让有这个医药社团法人这样的样态出现就是希望他能够永续经营所以他的管理也必须要上轨道那也不要因为我们允许这个法人为社员之后因为医药社团法人是可以这个盈余分配的 |
| 02:34:02,061 | 02:34:26,257 | 所以在後端的管理前端的資金挹注那麼我們也都需要有一些把關的機制所以如果以各委員的版本來看那麼當然這個王振旭委員的版本算是比較嚴謹把這些能為醫療社團法人的法人社員的條件明定在這裡的 |
| 02:34:27,518 | 02:34:49,209 | 那如果是盧委員或者是劉委員的話呢他只是寫說法人得為社員那如果在這裡呢比較折衝一點的話我們就會建議說那麼就第一項的部分可以參考劉建國委員或者是盧委員的版本讓法人可以為 |
| 02:34:50,089 | 02:35:09,204 | 医疗社团法人的社员但是呢也也参参才这个王正旭委员的版本里面去授权主管机关对于这些医疗社团法人的社员他的资格条件最低资本额持份上限还有他的管理事项这些审查 |
| 02:35:10,124 | 02:35:29,122 | 有一個授權的辦法讓我們跟金融監督機關共同把它訂出來讓未來還是有管理而不是什麼法人都可以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所以這個是我們初步大概有這樣的一個建議 |
| 02:35:30,043 | 02:35:34,128 | 希望列舉改為具備可查證財務紀錄的要件設立年限、使收資本、會計、視察和簽證的財報不要再問產業不要把產業擺明當列舉再請劉建國委員 |
| 02:35:52,835 | 02:36:06,676 | 醫療管理這基本上我們覺得支持我想我們如果不是說不管理那你剛剛有聽到青管會的這樣的一個回應那我想所以在委員的版本基本上朝向嚴謹 |
| 02:36:07,737 | 02:36:33,694 | 坦白講我也不會有反對不過到底這樣的一個內容是不是在有涉及到相關的這個局管機關他們的認為他們的認知是不是有辦法去做執行所以部長講的希望朝向嚴謹我們支持應該要管理我們更是支持但是你的嚴謹跟管理是不是要有具體的一個說明不然這樣有點抽象謝謝主席 |
| 02:36:38,258 | 02:36:53,053 | 王振興委員好 謝謝主席我想剛剛我們金管會的官員有提到金控的部分不適合納進來我們競表同意那另外剛剛劉委員還有張委員都有提到如何能夠在好的管理之下 |
| 02:36:53,954 | 02:37:08,042 | 避免造成後續的困難或困擾那這些文字的部分剛剛部長也做了一些說明那是不是請部長這邊先把相關的文字可以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參考好 謝謝好 |
| 02:37:14,638 | 02:37:37,050 | 這個修正文字我們現在正在處理中所以是不是先往下點那我們先保留就是說我們就是以這個劉委員跟盧委員的版本那麼第一項的話就是法人德委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然後劉委員的版本裡面有第二項的這個法人的 |
| 02:37:38,090 | 02:38:02,553 | 這個表決權的規定還有這個第三項的出資額規定跟轉讓規定還有這個第四項的這些我想其他委員也都有相同那所以我們只是希望能夠新增一項在最後再新增一項那麼是王振旭委員的第二項那麼 |
| 02:38:03,314 | 02:38:16,665 | 他的一些相關的規範有主管機關來定制授權等一下我們把文字你出來之後再提供給委員會來參考決定謝謝部長的說明那現在進行第50條除條審查是9條 之一不好意思請問不算嗎 |
| 02:38:26,249 | 02:38:47,925 | 是九條之一不管是蘇清泉委員或王振旭委員其實就是對於更細節的部分包括了社員的持份轉讓的時候應該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所以這地方其實我們部裡面其實是支持這樣子的一個管理避免就是說那個資金的來源會有問題啦王振旭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