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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會議 @ 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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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30:06,087 | 00:30:32,152 | 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委員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是宜蘭縣月明國中小學國中部的同學我們在這邊歡迎他們到立法院來請繼續宣讀審查報告 |
| 00:30:35,747 | 00:30:52,669 | 委員內政委員會於114年6月25日114年12月3日及17日分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傷害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張兆謹委員洪璐及王兆謹委員美會擔任主席除央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
| 00:30:53,309 | 00:31:20,222 | 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於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條文之逐條審查與會員與聽取行政機關說明並經著密討論後完成權案之審查令通過附帶決議項權案並按審查完畢拟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警王趙潔薇每會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
| 00:31:22,003 | 00:31:41,398 | 請召集委員 王委員每會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禁醫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請宣讀第七條 |
| 00:31:42,441 | 00:31:57,275 | 第七條金融機構即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指示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與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司法警察機關等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 |
| 00:32:04,861 | 00:32:18,206 | 詐欺犯罪被害人身份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行員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通過請宣讀第八條 |
| 00:32:23,086 | 00:32:40,184 | 第八條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行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 |
| 00:32:41,065 | 00:32:57,200 | 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份並得採取對客戶身份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 |
| 00:32:57,680 | 00:33:15,913 | 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事業或人員執行前向後段規定作業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證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事業或人員 |
| 00:33:18,274 | 00:33:46,516 | 受詐欺者應提供相關資訊前二項疑是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詐欺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本法由金融主管機關定之為防止詐欺犯罪得由銀行法第47條之三鎖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遺傳帳戶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
| 00:33:47,216 | 00:34:09,063 | 或經營金融機構間真性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建立平台協助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劃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一場存款賬戶 |
| 00:34:10,263 | 00:34:26,830 | 電子支付帳戶 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前項平台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由銀行法第47條之三鎖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賬戶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 |
| 00:34:28,230 | 00:34:45,657 | 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後時的辦理申請核准應檢複製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想執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九條 |
| 00:34:46,721 | 00:35:08,692 |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份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記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 |
| 00:35:09,492 | 00:35:27,063 | 就该异常账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账号办理后续控管或解除控管前项资料仅交易记录因此业务关系终止时期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较长保存期限规定者从其规定 |
| 00:35:28,550 | 00:35:43,209 | 第一項應保存資料將以記錄執法為通報司法警察警官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執辦法 |
| 00:35:44,310 | 00:36:11,727 | 由金融主管機關 匯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房屋主管機關定之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 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十條 |
| 00:36:12,625 | 00:36:27,988 | 第十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與監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管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
| 00:36:29,129 | 00:36:57,123 | 應將通報至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 持續 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司法警察機關為前項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檢除控管前二項至通報即至捐存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檢除控管及其他應遵刑事上之辦法 |
| 00:36:57,623 | 00:37:06,790 | 由金融主管機關 匯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臨時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十一條 |
| 00:37:07,540 | 00:37:31,576 |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驗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四項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佔領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敗害人會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等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前項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 |
| 00:37:37,040 | 00:37:48,692 | 方式程序及其他應追形式上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十三條 |
| 00:37:49,485 | 00:38:13,114 |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下罰款並令其限期改正 藉其未改正則按次處罰案一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二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保存資料或交易記錄 |
| 00:38:14,014 | 00:38:31,639 | 三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一線保存資料或交易記錄四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為將通報時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這事業或人員 |
| 00:38:32,319 | 00:38:43,978 | 由前項各款鎖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心來比一百萬元上一千萬元下罰款並另期限期改正藉其為改正者按次處罰宣傳來比 |
| 00:38:46,502 | 00:38:59,375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0條維持現行條文第31條維持現行條文委員黃婕等提案第31條之一不予增訂第40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42條 |
| 00:39:04,775 | 00:39:27,290 | 第四十二條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治緊急案件 截止防治民眾接觸詐欺網站 更目的是以主管警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任由及時處置之必要時 得令網信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三條 |
| 00:39:28,106 | 00:39:51,520 | 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四之最 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損上利益 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 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損上利益 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處五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
| 00:39:52,060 | 00:40:05,299 | 市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當新台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薪得併科新台幣五億元以下罰金宣讀完畢稍後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4條 |
| 00:40:06,721 | 00:40:28,257 | 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項列執行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執行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
| 00:40:29,417 | 00:40:51,602 | 3.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事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前項加狀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發起主持超證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遞項之罪者,處五年上十二年下九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億元下罰金。 |
| 00:40:52,102 | 00:41:05,496 | 反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准用頭條第二項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件通過請宣讀第46條 |
| 00:41:06,823 | 00:41:35,905 | 第46條 犯詐欺犯罪與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期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打算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其刑 並因而查獲 發請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獲得已控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務或財權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宣讀完畢 |
| 00:41:36,465 | 00:41:59,646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檢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檢查中首次自白之時其六個月內之父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權不輕而者得解清其刑前向其刑兵而查獲發起主持 |
| 00:42:00,246 | 00:42:16,885 | 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獲得已控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將控制所有殘餘或殘存上的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五十條 |
| 00:42:17,765 | 00:42:42,018 | 第五十條 檢察官提起公訴任有必要時 等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追檢並續名理由犯上期犯罪後 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權負損害或之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權負金額前法院由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制標準 |
| 00:42:42,558 | 00:43:11,628 | 一 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 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 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 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 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六 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 |
| 00:43:12,288 | 00:43:18,898 |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五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全案經過二讀現有三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勿願會沒有一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
| 00:43:29,895 | 00:43:57,766 | 第七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與詐欺犯罪並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司法警察機關等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份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令其執行業務時 |
| 00:43:58,806 | 00:44:20,841 | 得去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第八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則是業務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 |
| 00:44:21,981 | 00:44:45,083 | 電子支付帳戶 信用卡或虛擬支撐帳號 應強化確認客戶身份並得採取對客戶身份持續審查 暫停存入或提令 匯出款項或虛擬支撐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 帳戶交易功能拒絕監禮有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
| 00:44:45,723 | 00:45:07,234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證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事業或人員受證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一場存款賬戶 |
| 00:45:08,434 | 00:45:36,559 | 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期準帳戶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總管機關定之為防證詐欺犯罪得由銀行法第47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軟增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建立平台 |
| 00:45:37,359 | 00:45:56,581 | 協助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這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換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
| 00:45:58,243 | 00:46:25,781 | 前項平台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由《銀行法》第47條之三鎖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引轉政務清算時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向金融監督管理委會申請核准後時得辦理申請核准應檢附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會定之 |
| 00:46:27,262 | 00:46:56,173 | 第九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份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記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經貨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就該預償帳戶信用卡或提供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檢除控管 |
| 00:46:56,873 | 00:47:10,598 | 前項資料及交易記錄因自業務關係終止時期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利用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因保存資料交易記錄之範圍 |
| 00:47:11,818 | 00:47:27,285 | 通報司法警察機關這方式程序與就議程證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上之辦法由金種主管機關匯上中央主管機關及房屋主管機關定之 |
| 00:47:27,905 | 00:47:45,158 | 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這些業務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
| 00:47:46,599 | 00:48:09,791 | 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與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知識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00:48:11,372 | 00:48:36,782 | 司法警察機關為傾向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正式驗貨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解除控管前額向之通報機制 存儲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解除控管及提交應遵刑事小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上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 00:48:37,987 | 00:48:53,115 |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則是驗貨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四項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會轉入之款項 |
| 00:48:53,855 | 00:49:15,624 | 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前向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方式程序及其應遵形式上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或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 00:49:17,512 | 00:49:40,838 |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金管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下發款並另期限其改正藉其為改正者按次處罰一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二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保存資料或交易記錄 |
| 00:49:41,858 | 00:49:55,834 | 三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一線保存資料或強引記錄四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為將通報資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
| 00:49:56,835 | 00:50:10,930 | 金融金融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行業或人員有錢向個款鎖定情形之一請接受納者由金融儲管金管處新台幣100萬元上1000萬元銷房還並令其限期改正藉其為改正者按次處罰 |
| 00:50:13,001 | 00:50:31,531 | 第四種條為處理詐欺犯罪防治緊急案件及時防止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任由及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
| 00:50:33,567 | 00:50:53,932 | 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之四之最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損上利益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平均新台幣三千萬元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損上利益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下有期徒刑 |
| 00:50:54,432 | 00:51:06,258 | 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許願交付之財務或財權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金點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
| 00:51:07,935 | 00:51:29,540 | 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情形二分之一一 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公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
| 00:51:30,160 | 00:51:52,399 | 三 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及人事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前向家中行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家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地上之罪者處五年上涉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
| 00:51:52,979 | 00:52:02,287 | 反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84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陰刑合意審判案件並准用頭條第二項規定 |
| 00:52:05,287 | 00:52:31,946 | 第46條 犯詐欺犯罪與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期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進而者得盡輕或免除其刑前向進行兵而長或發起組織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獲得以或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權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 00:52:33,584 | 00:52:50,043 | 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或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時其六個月內之父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侵略者得減輕其刑前項其刑並而查獲發起 |
| 00:52:52,305 | 00:53:04,364 |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獲得已控押該組織所許的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運或財政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00:53:06,434 | 00:53:24,663 | 第五十條檢察官提起公訴任有必要時等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並訊明理由犯詐器犯罪後犯罪行為人與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致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 |
| 00:53:25,263 | 00:53:52,691 | 法院有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型輕重制標準一 購買 租賃或使用與約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 搭乘與約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 為與約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 進入與約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 贈與或接待他人與約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 |
| 00:53:53,331 | 00:54:10,236 | 六 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 |
| 00:54:12,988 | 00:54:41,123 | 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 00:54:42,469 | 00:55:09,428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請速發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要求參考國際做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與協同防詐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異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現有委員登記發言 |
| 00:55:10,885 | 00:55:37,490 | 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我們請黃孟楷委員發言主席 各位同仁再過兩天就要揮別2025年2025紛紛擾擾但我們更重要的是要為台灣所有鄉親民眾守護生命財產安全 |
| 00:55:38,905 | 00:55:56,058 | 根據打詐儀表版的資料顯示過去光7天就又超過了13億元的財損金額被詐騙也因此我們要說打詐這條路是一場戰爭永遠不應該停息而魔高一尺道一定要高一丈 |
| 00:55:56,818 | 00:56:17,837 | 今天通過的詐為條例相關的條文其實就有三個目的分別是加重處罰加速程序加強保障加重處罰我們讓詐騙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就是重罪並且1000萬1億元分別有相關的一個刑責來等距加倍 |
| 00:56:19,219 | 00:56:26,987 | 針對外籍人士或是弱勢共犯者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要想要鑽法律漏洞我們堵決起來 |
| 00:56:27,759 | 00:56:50,939 | 第二加速流程給予司法檢警單位能夠主動通知金融機關或是虛擬資產平台來列為警示帳戶凍結交易阻斷金流以及加強保障要求實質的賠償犯罪者如果說在自首半年內全額支付才得以免期檢免期刑規定 |
| 00:56:52,250 | 00:56:59,177 | 以讓受害者獲得賠償為優先考量並且我們也增設禁車條款如果被告未完成賠償卻 |
| 00:57:01,292 | 00:57:23,176 | 揮霍無度過豪奢生活法院將以此作為加重處罰的審酌標準我們今天通過這樣的一個三讀其實就是要向犯罪集團發出最強烈的警訊不義製裁會付出相對應的代價任何鑽法律漏洞並且利用弱勢行為都不在台灣社會所允許 |
| 00:57:23,652 | 00:57:51,083 | 未來我們會持續努力增強對於詐騙的堵決嚇阻詐騙才能夠永保台灣民眾的安全好 謝謝黃委員下一位請黃珊珊委員發言好 謝謝主席 |
| 00:57:51,718 | 00:58:10,397 | 我想今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天正式三讀了詐欺危害防治條例的修正草案但是跟其他的法案三讀的時候大家都很開心其實今天我開心不起來為什麼從2024年7月新的國會就通過了打詐專法但是 |
| 00:58:11,238 | 00:58:40,892 | 在這一整年的狀況下我們的檢警調非常辛苦的去打詐但是我們的法院竟然扭曲了立法院的立法意旨在法務部在司法院跟立法院通過的相關的法案裡面法院最高法院做出了完全不一樣的解釋他們把所謂的犯罪所得定義成車手領的那幾千塊所以一年多後的今天我們還要在這邊再修一次 |
| 00:58:41,638 | 00:59:08,649 | 所以今天並不值得高興而是我們只是在修正錯誤我們要求的是接下去的法院必須要按照立法院通過的立法目的跟精神來嚴懲所謂的詐騙集團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法官他們把我們立法裡面所謂的要把犯罪所得還給被害人這件事情他們局限在車手領的那幾千塊 |
| 00:59:09,966 | 00:59:33,232 | 造成可能被害人求償無門但是車手可以因此而減刑今天台灣民眾黨的修法在去年就已經提醒在今年我們提出來至少要在言辭辯論一審之前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要交出被害人的受損的金額而不是只是車手的犯罪所得 |
| 00:59:33,946 | 00:59:47,709 | 這才是真正能夠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真正能夠讓所謂的詐騙集團不再猖獗今天三讀之後我們希望司法院還有各級法院都能夠確實的嚴懲詐騙集團臺灣必須要洗清詐騙之島的詐騙王國的這個稱號回復人民的權益好 謝謝黃委員報告委員會登記法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 01:00:02,842 | 01:00:10,438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1:00:11,547 | 01:00:39,807 | 委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17日、12月18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傷害草案會議均由廖肇傑委員為上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勞動部部長洪森漢說明提案要旨回應委員提案並被諮詢勞動部等亦應要列席備詢由候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完畢後進行充分討論完成本案審查 |
| 01:00:40,407 | 01:01:07,437 | 令通過附帶決議二項決議並按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與院會進行的獨結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委員補充說明宣討完畢請召集委員廖委員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以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 01:01:09,136 | 01:01:34,316 | 勞工保險條例請宣讀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病狀肥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予抵銷扣押或公擔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或申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者得檢據保險人出去之證明文件與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
| 01:01:36,037 | 01:01:57,207 | 專攻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金之用前項專務內資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單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保險人以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戶費之因交換而未交換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收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
| 01:01:58,187 | 01:02:15,081 |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水系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與被保險人或其中一人請領保險及附時淨於扣減之本保險之保險費巨大經濟請向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是用下列規定 |
| 01:02:16,782 | 01:02:32,643 | 貸款本席並訴自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實行一 公司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三 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四 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
| 01:02:33,965 | 01:02:52,119 |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這種類方式及金額等設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請問定之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備保險人獲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
| 01:02:55,161 | 01:03:17,927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實行前有未繳清保險費及諸納金之事實者應適用第六項規定保險人並依第水氣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保險人應依規定發給宣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 01:03:18,851 | 01:03:20,353 | 第30條 第58條 第59條 第63條均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66條 |
| 01:03:28,257 | 01:03:53,135 | 第66條勞工保險基金支來源如下一 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 政府撥付之金額三 當年度保險費及其資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 保險費捐納金五 基金用之收益六 其他成員挹注其相關收入前項第二款政府撥付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01:03:55,416 | 01:04:16,902 | 修正這條文實行後由中央主管計劃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於省博博之欲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7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69條 |
| 01:04:21,690 | 01:04:38,461 | 第69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之負責任本條例中緩名為114年12月30日州政治條文實行後中央主管金官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宣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4條之二 維持現行條文 |
| 01:04:44,420 | 01:04:53,648 |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三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
| 01:04:56,007 | 01:05:16,221 | 第二水九條被保險人 收益人或徵出殯葬費捐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予抵銷扣押或供單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或申請第六水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者得檢據保險人儲蓄之證明文件與金融機構開立專務 |
| 01:05:18,275 | 01:05:32,080 | 專攻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金之用前向專戶內置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 供單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保險人以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貨幣值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
| 01:05:34,841 | 01:05:49,439 | 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本席者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禁於扣減之 |
| 01:05:51,381 | 01:06:08,902 | 本保險之保險費捐納金及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貸款本息並訴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實行一公司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二消費者債務心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
| 01:06:10,524 | 01:06:37,149 | 三 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四 其他法律有關請求全項面實銷規定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擴減保險及付出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是辦法由中央主管計劃定之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審計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
| 01:06:38,869 | 01:06:57,563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職條文實行前有未繳清保險費及進納進出事實者應適用第六項規定保險人並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保險人應依規定發給 |
| 01:07:01,127 | 01:07:09,627 | 第66條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 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 政府撥補之金額 |
| 01:07:11,317 | 01:07:35,403 | 三 登年度保險費及其私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節餘四 保險費捐納金五 基金運用之收益六 其他財源溢出及相關收入前向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14年22月30日修正之條文實行後由中央主管金管一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
| 01:07:39,524 | 01:08:06,395 | 欲當年度保險費輸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第69條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條例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這條文實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宣讀完畢 |
| 01:08:10,925 | 01:08:33,301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6條及第69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 01:08:36,087 | 01:09:00,090 | 通過附帶決議二項一 請勞動部秉持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確保跨世代勞工均能享有合理保障強化社會團結之原則持續研議相關勞保制度改革及裁員穩定之政策二 請勞動部向行政院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 |
| 01:09:02,191 | 01:09:27,721 | 續編預算抑制勞工保險基金以穩定基金之流量確保制度穩健運作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現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廖偉祥委員發言 |
| 01:09:43,393 | 01:10:03,498 | 主席各位同仁媒體先生女士及全國的勞工朋友今天我們共同見證了勞工保險條例將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這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里程碑因為相關的提案其實最早自2012年開始至今已經十多年 |
| 01:10:04,378 | 01:10:20,625 | 老保基金面臨人口老化跟少子女化的雙重夾擊財務負擔是越發沉重雖然政府自109年開始撥補但是始終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補貼也更缺乏法律上的穩定承諾 |
| 01:10:21,525 | 01:10:47,443 | 那透過這次修法我們正式將政府撥補納入基金來源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依財政與財務狀況每一年編列預算撥補同時也要求政府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財務狀況建立定期審查機制然而我也要在此呢嚴肅的提醒政府將最終支付責任明文入法只是給勞工朋友 |
| 01:10:48,263 | 01:11:10,291 | 一張最低限度的保單並不代表勞保財務危機已經解除所以如果政府只會每年撥補預算卻不願面對勞保結構性的缺口不願啟動實質的制度改革那麼再多的法律文字也最終會將國庫的負擔過重而淘勞無功的淪為淘勞無功的空白支票 |
| 01:11:11,553 | 01:11:28,414 | 入法是為了安民心改革才是為了保永續三讀通過後才是真正考驗政府決心的開始我們要求行政院必須拿出誠意與勇氣在法治化的基礎上提出更具前瞻性的改革方案 |
| 01:11:29,561 | 01:11:54,092 | 撥補入法只是開始勞保改革不能跳票身為立法委員我將持續強力監督絕不容許政府將最終負責任修法已經完成當成迴避改革的藉口我們要讓每一位勞工不分世代都能領得到領得久讓這份社會安全網真正穩好謝謝廖委員下一位請陳金輝委員發言 |
| 01:12:06,274 | 01:12:23,667 | 主席 各位委員 大家好勞工保險條例三讀了這將讓全台灣超過一千萬名的勞工退休安全並且得到更有利的保障因為長期以來勞保基金的財務在基金水位是不是足夠 |
| 01:12:25,154 | 01:12:54,330 | 投資的績效是否穩健還有潛藏的負債如何因應這些問題大家都很關心但也很害怕會不會勞工辛苦了一輩子但是退休給付不能確實的兌現因此我們國民黨團主張勞保不是個人風險而是國家責任政府不能閃躲更不應該迴避也不能模糊最終給付的責任國家必須要擔起來這只是最基本的而已 |
| 01:12:55,050 | 01:13:19,592 | 過去幾年政府雖然多次的編列預算的撥補勞保基金但這些做法多半停留在是年度的狀況而定並且毫無法律的基礎而此次修法正是回應這次的不安透過修正第66條與第69條我們正式將政府撥補明文列為勞保基金的法定裁員 |
| 01:13:20,653 | 01:13:42,730 | 並且清楚地規定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同時也要求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定期檢討勞保財務確保制度的長期穩健運作近期社會上出現把制度改革操作成階級對立的說法對此我們必須要嚴正地澄清 |
| 01:13:43,610 | 01:14:10,947 | 無論是健保法制化撥補公務人員保障的修正或是今天完成的勞保修法核心精神始終一致只要是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政府就有責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還有老年的尊嚴而不是偏袒任何的族群這是國家治理最基本的責任所以未來這個對勞工的承諾也是對社會穩定還有世代正義 |
| 01:14:13,680 | 01:14:40,181 | 好 謝謝陳委員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發言主席各位同仁全國的勞工朋友大家早安我想非常感謝 |
| 01:14:41,502 | 01:14:57,594 | 中國國民黨的傅坤祺委員還有本會期的廖偉祥召委他們的排審促成各黨各派都提出勞保條例66條跟69條勞保條例的66條是法定撥補69條是確定最終給付之責任 |
| 01:15:11,004 | 01:15:31,416 | 我們很欣慰雖然本席連續五次在執行行政院長包括陳建仁 包括卓榮泰最後我們也很感謝行政院提出版本讓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 |
| 01:15:33,755 | 01:15:42,650 | 聯合對於這件事情的重視促成今天三黨都共事的一個勞保條例的修法 |
| 01:15:43,447 | 01:16:06,356 | 所以大家都知道 勞工一千零五十六萬的勞工這是一個今年開國的一個權力的曙光所以我在這裡特別要感謝三黨的委員我也要勞工要求不多 他只要一個安心 |
| 01:16:07,276 | 01:16:35,083 | 不要勞保條例實行75年來只有這一次政府法定撥補政府確定指付這是給勞工一個安心所以最後我要再一次感謝各黨的同仁不分朝野共同支持促成勞保條例三讀通過在這跨年讓全國的勞工得到一份的禮物我們在這裡 |
| 01:16:47,465 | 01:17:05,436 | 謝謝林委員下一位我們請王振旭委員發言主席 |
| 01:17:06,124 | 01:17:34,474 | 各位同仁就在剛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這是歷史性的一刻我們用法律條文向全台灣一千萬名勞工朋友宣布政府負擔最終支付責任正式入法這不只是法律的修訂更是尊嚴的保障我們要讓所有流汗打拼的勞工朋友知道大家的退休生活政府扛起來了第一落實承諾 |
| 01:17:36,163 | 01:17:57,820 | 財務穩健這是修法最核心的意義就是將長期以來的社會共識法治化過去勞工擔心保基金的財務狀況但從今天起我們明文規定政府撥補責任與最終支付責任並新增其他財源挹注讓保財源更有彈性更重要的是我們建立每三年全面檢討 |
| 01:17:59,123 | 01:18:09,478 | 財務的機制這代表政府不會逃避問題而是要用制度化的方式滾動式的確保勞保財務的穩健與透明第二公平正義 |
| 01:18:10,185 | 01:18:32,391 | 保障弱勢除了財務的大方針我們也兼顧了微觀的公平與權益修正第29條保障勞工紓困貸款專戶不得扣押不得強制執行這就是為了守住弱勢勞工最後的保命錢同時我們要求被保險人必須清償欠款才能夠領取給付這不僅是為了財務文件 |
| 01:18:32,931 | 01:18:51,549 | 更是為了要守護制度的公平性在這裡我要特別感謝勞動部洪森漢部長以及行政團隊的專業與韌性感謝衛環委員會同仁在審查期間的理性討論更要感謝各黨團的支持這次修法落實了從蔡英文前總統到賴清德總統的一貫主張有政府在 |
| 01:18:52,530 | 01:19:19,782 | 勞保不會倒勞工領得到對於社會關係的投資績效費率調整等長遠的改革我們要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持續研議改革不會停步我們對勞工的照顧更不會打折法案通過是責任的開始更是給全台勞工一個安心的未來謝謝大家謝謝王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
| 01:19:22,413 | 01:19:29,619 | 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1:19:31,243 | 01:19:55,403 | 本月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於114年12月10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傷害法案由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並邀請審計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目員詢問與會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審列員大體討論進行除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令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
| 01:19:56,784 | 01:20:17,774 |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畢你卻審查報告提醒原會公決不需再由黨團協商願為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莊委員瑞雄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由黨團協商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異議 |
| 01:20:22,321 | 01:20:44,711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報告委員會討論四項均已處理完畢另依黨團共識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繼續處理附議案 |
| 01:20:47,895 | 01:21:03,706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六案之決定提出覆議請供決案現做以下決定並定其處理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