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7121
本逐字稿內容由 AI 自動生成,可能包含錯誤、遺漏或誤譯之處。請使用者務必與原始影片音訊內容交叉比對,以確保資訊正確性。另可參考立法院日後釋出的正式公報以取得最終權威版本。
完整會議 @ 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Text |
|---|---|---|
| 00:29:02,725 | 00:29:13,476 | 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計施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0:29:15,014 | 00:29:33,808 |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6月5日及12月1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散開草案分別由許趙景文智傑、李趙景文、崑澤擔任主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清德報告並邀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派員列席並備諮詢 |
| 00:29:35,729 | 00:29:56,758 | 於報告集尋答完畢 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畢本案並按審查完畢以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
| 00:29:59,119 | 00:30:08,827 | 我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應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計時法請宣讀第十一條 |
| 00:30:14,844 | 00:30:33,576 |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職業執照已臨者撤銷貨幣指支一 依第六條規定撤銷貨幣指期即時證書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 受破產制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經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00:30:34,597 | 00:30:48,649 | 四 有客觀事實任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 |
| 00:30:50,650 | 00:31:15,027 | 六 受本法廢止計時證書之懲戒處分前項第四款小組織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第二款之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職業執照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四十二條 |
| 00:31:15,854 | 00:31:45,154 | 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請事實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承接委員會處理之利害關係人方現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請事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向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承接委員會處理之宣傳完畢 |
| 00:31:46,234 | 00:31:50,236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 00:31:59,349 | 00:32:19,285 | 第十一條有下列前行之一者不發給職業執照已臨者撤銷或廢止之一 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 受破產制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經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00:32:20,266 | 00:32:37,412 | 四 有客觀事實任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六 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
| 00:32:39,153 | 00:32:52,711 | 前項第四款小組織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依第一項第二款是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者與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職業執照 |
| 00:32:55,174 | 00:33:23,493 | 第42條 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情事實由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工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利害關係人方現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情事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向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工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宣讀完畢 |
| 00:33:25,376 | 00:33:53,869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計時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0:33:54,758 | 00:34:17,425 | 本院交通委員會於114年11月5日及12月1日張開全英委員會議審查傷害草案均由李肇警委員昆澤擔任主席委員沈伯陽及林楚英說明提案要旨數位發展部部長李一慶報告並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派員列席並備質詢於報告集巡查完畢進行主條審查 |
| 00:34:18,685 | 00:34:46,902 | 與會委員聽取說明並經討論後將本案並按審查完略拟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許進行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薦李昭吉委員昆澤做補充說明宣討完畢請昭吉委員李昭吉委員昆澤補充說明不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 00:34:49,152 | 00:35:12,629 | 電信管理法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瀾登陸站 機房或與其連接式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上七年下九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相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傑向之罪者 |
| 00:35:13,369 | 00:35:30,894 | 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歧途心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相罰金前二項減刑至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歧途心或七年上有歧途心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相罰金至重傷者處五年上二十 |
| 00:35:32,495 | 00:35:57,433 |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信貸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濫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這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均亦獲科信貸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00:35:58,334 | 00:36:24,984 | 供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项犯罪用之工具什么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其经裁判没收确定者得失个案情节需要拍卖货币卖或专案抱准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置之一 无偿流供公用二 废弃三 为其他适当之处置第一项所称缆线指海岸登陆站与机房向海一侧之缆线 |
| 00:36:25,564 | 00:36:47,706 | 及海冷登陸證與內陸借鉛證之纜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林一錦等提案第七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
| 00:36:49,912 | 00:37:15,937 | 第七十二條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濫登陸證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作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向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向罰金 |
| 00:37:16,537 | 00:37:37,732 | 前二項進行之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故事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嵐登陸證 |
| 00:37:38,913 | 00:37:56,559 | 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作者屬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軍役或科興台幣200萬元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 |
| 00:37:57,419 | 00:38:20,105 | 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失個案請求需要拍賣或編賣或專案報准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一 無償流光功用二 廢棄三 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嵐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嵐登陸站與內陸借鉴站間之纜線宣傳完畢 |
| 00:38:27,648 | 00:38:53,073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五文字修正五文字修正決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0:38:54,471 | 00:39:18,454 | 本院江康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5日及12月1日 張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散開草案均由李肇景與昆澤擔任主席委員沈伯陽及林楚瑩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行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被質詢及說明於報告及詢答完畢 進行逐條審查 |
| 00:39:19,776 | 00:39:43,497 | 與會委員會聽取說明並經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略本案平安審查完略以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進李召集委員坤則作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李委員坤則補充說明不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務院會由議 |
| 00:39:46,109 | 00:40:04,644 | 五一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氣象法第一條第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委員張雅琳等提案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三均不予增訂請宣讀第二十一條之一 |
| 00:40:05,219 | 00:40:26,838 | 第21條11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7項失禍設備之功能正常作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疆幣1000萬元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自罪者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疆幣5000萬元下罰金 |
| 00:40:27,398 | 00:40:43,181 | 前二項請刑至釀成災害者加重刑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儲物歧途刑或青年傷有歧途刑得聘課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受傷者儲物年少十二年以下有歧途刑得聘課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 00:40:44,022 | 00:41:00,760 | 因故事混混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七項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作者處六月下游戏圖形拘役或科興台幣二百萬元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 |
| 00:41:01,480 | 00:41:25,051 | 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不會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失根請求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一 無償流公共用二 廢棄三 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 |
| 00:41:30,977 | 00:41:54,185 | 廟宜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第21條之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潛向之罪者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下罰金 |
| 00:41:54,785 | 00:42:14,125 | 前二項進行至釀成災害者加狀期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與死者逐五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故事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
| 00:42:14,585 | 00:42:42,993 | 危害七项设施或设备之功能正常作者处六月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金改闭200万元下罚金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反罚之供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项犯罪用之工具传播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其亲裁判没收确定者得失个案情节需要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抱准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置之一 无偿流光功用二 废弃 |
| 00:42:43,553 | 00:43:06,498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氣象法第21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八案 |
| 00:43:07,754 | 00:43:13,551 | 商港法第15條及第65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0:43:16,636 | 00:43:41,352 |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5日及12月1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傷害草案均由李肇警委員昆澤擔任主席委員沈不陽及林楚瑩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行政司司長韓正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等相關經文派員列席備質詢及說明於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主條審查 |
| 00:43:42,573 | 00:43:56,210 | 與會委員聽取說明並經準備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略本案並按審查完略凝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進行討論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薦李肇起委員昆澤做補充說明宣准完畢 |
| 00:43:57,689 | 00:44:15,106 | 請召集委員 李委員 崑澤補充說明不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沒有一一本案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香港法》請宣讀第十五條 |
| 00:44:15,953 | 00:44:44,763 | 第十五條 雙港區域內停泊至船舶雙港經營事業機構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另起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另起一泊或依規定一泊者得進行一泊並於完成一泊後另起於三個月內離港雙港經營事業機構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 疏導航運 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 |
| 00:44:46,163 | 00:45:12,930 | 停泊未至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至他處停放船舶輔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第一項 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時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增訂第65條之四 |
| 00:45:14,608 | 00:45:33,460 | 第六十條 第四全國經香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其離港無正當理由位於所定其限離港者無論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募入之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 |
| 00:45:34,000 | 00:46:00,294 | 经查有传播登记传播证书国际海事组织传播视频编号或其他传播视频资料与实际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机关应令传播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于三个月内补证正当理由所有全证明文件及相关传播证书借其为补证者该外国商权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机关募入之宣读完毕 |
| 00:46:01,365 | 00:46:04,706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 00:46:13,274 | 00:46:42,140 | 第15條 香港區域內停泊至船舶香港經營事業機構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舶會議規定移舶者得進行移舶並於完成移舶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香港經營事業機構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 疏導航運 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消訴 |
| 00:46:43,240 | 00:47:08,841 | 停泊位置行使其作业予以限制必要时并得将小船移至他处停放船舶扶聚未经香港经营事业机构航港局或指定机关同意不得在港区内行使或作业第一项第二项由香港经营事业机构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执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担第65条之四 |
| 00:47:09,744 | 00:47:24,643 | 全国经营商港事业机构航港局或指定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令旗舰起离港无正当理由规于锁定旗舰离港者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没入之 |
| 00:47:25,263 | 00:47:54,125 | 依第60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權經查有傳播登記傳播證書國際海事組織傳播識別編號或其他傳播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傳播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證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傳播證書藉其為補證者該外國商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募入之 |
| 00:47:55,427 | 00:48:14,646 | 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商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
| 00:48:24,361 | 00:48:32,559 |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傳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 00:48:33,649 | 00:49:01,67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5日及12月1日召開全民委員會議審查傷害草案均由李肇集委員官責擔任主席委員沈某陽 林楚英及蘇曉慧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行政司司長韓正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指詢及說明於報告及詢談外備進行逐條審查如會委員聽取說明並經整密討論後將全院審查完略 |
| 00:49:03,855 | 00:49:06,637 | 請召集委員 李委員 崑澤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
| 00:49:26,690 | 00:49:42,402 | 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傳播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增訂第八條之一 |
| 00:49:43,140 | 00:50:06,184 | 第八条之一 下列船舶除公务船舶与海上执法与航行水域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有危害船舶安全之余者外应于航行或漂泊时维持该设备正常运作并发送正确之船名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编号水上行动业务识别码及船舶呼号等船舶识别资讯 |
| 00:50:06,764 | 00:50:25,202 | 一 依本法規定應裝設傳播自動識別系統傳載台之中華民國傳播二 與中華民國領海灣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傳播自動識別系統傳載台之非中華民國傳播 |
| 00:50:26,463 | 00:50:38,808 | 傳播自動識別系統傳載台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應即通報行政機關並依行政機關鎖定期限完成改善或令其按時通報傳播位置宣讀完畢 |
| 00:50:40,000 | 00:50:56,068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均不予增訂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增訂第十條之一 |
| 00:50:56,741 | 00:51:17,480 | 第四條制 非中華民國船舶與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描播時船身應具備相例標誌 船名 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民安全國際公約規定 無需具備者不在此限其相標誌應為正確標誌 並不得毀壞圖改或隱蔽宣讀完畢 |
| 00:51:22,748 | 00:51:30,698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
| 00:51:31,263 | 00:51:53,343 | 第十一条是一总吨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华民国船舶与中华民国临海外接近以内水域或台湾地区禁止水域航行或漂泊时应具备航海日志详实记载航行活动遇有事故者并以病在名前项航行活动其事故应记载事项如下一 船舶开航前之船舶状态 |
| 00:51:53,883 | 00:52:10,036 | 二 船舶航行期间与航程有关之详细资讯三 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详细资讯四 船舶船舶或在港时之操作或行政事务资讯与船舶安全及保全有关之详细资讯宣读完毕 |
| 00:52:11,809 | 00:52:32,319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3條、第26條至第28條之三均維持現行條文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37條之一及第52條之一均不予增訂第57條、第59條至第62條 |
| 00:52:37,406 | 00:52:52,104 | 第65條 第66條 第70條 第71條均維持現行條文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71條之一不予爭定請宣讀第72條 |
| 00:52:53,786 | 00:53:17,415 | 第七十二條自用遊艇出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 |
| 00:53:18,015 | 00:53:38,982 | 第92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93條之第95條第97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99條之第102條規定外不是用本法規定非自用遊艇出本章第一章第95條之一第二項第27條第一項第28條第28條之一第28條之二第一項第28條之三第一項第29條第一項 |
| 00:53:43,624 | 00:53:52,330 | 第30條第一項第32條第40條第一項第4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5章第84條第一項第89條第一項第89條之一第91條第92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93條之第95條第97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99條之第102條規定外不是用本法規定 |
| 00:54:08,200 | 00:54:14,302 | 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捲用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獎回行政機關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3條 第76條 第78條 第81條均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82條 |
| 00:54:31,843 | 00:54:40,789 | 第82條小船出本章第一章第15條之一第27條第一項第28條第28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28條之二第一項第28條之三第40條第一項第4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89條第一項第89條之一第90條第92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93條第94條第97條第一項第一款 |
| 00:54:56,579 | 00:55:11,388 | 即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是用本法制規定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蔣輝航政機關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宣讀完畢 |
| 00:55:12,458 | 00:55:28,176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八章之一章敏及第八十三條之一均不予增訂第八十九條為此現行條文請宣讀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 |
| 00:55:28,871 | 00:55:57,120 | 第89条之一有下例骑行之一者有好证机关依情节轻重处船舶所有人船长游艇驾驶或小船驾驶新台币3美元以上1千万元下返还并得令其限期改善借其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依違反第8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维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正常运作或发送不正确之船舶识别资讯而違反第8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未及通报航证机关 |
| 00:55:57,600 | 00:56:26,065 | 或未依航程機關鎖定期限完全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三 違反歷史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隻未具備該項鎖定標誌四 違反歷史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圖改隱蔽標誌五 違反歷史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時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前項情形航程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出所 |
| 00:56:26,605 | 00:56:56,105 | 必要时可撬进海岸巡防机关或其他机关协助通知及执行其进港及停泊期间所需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长游艇驾驶或小船驾驶负担前向进港并停泊至指定处所之船舶进港后逾三个月未依第一项规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碍港口或水域安全之余者该船舶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由航政机关或行政院指定之机关没入之宣传完毕 |
| 00:56:57,265 | 00:57:24,694 | 照審查會 條文通過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三均不予增訂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委員徐富奎等提案第九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九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
| 00:57:25,484 | 00:57:43,904 | 请宣读第一百条第一百条本法关于全场或驾驶之规定于代理全场驾驶或执行其职务者准用之代理全场驾驶或执行其职务者违反其项准用规定者依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或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
| 00:57:44,464 | 00:58:12,275 | 本法關於全博所有人於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全博租用人准用之全博租用人違反前項准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
| 00:58:13,815 | 00:58:29,827 |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01條 第101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委員蔡奇昌等提案第101條之二不予增訂第102條維持現行條文 |
| 00:58:33,735 | 00:58:36,457 |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 00:58:45,629 | 00:59:14,835 | 第八条之一相应船舶除公务船舶与海上执法或航行水域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存在哪有危害船舶安全之余者外应于航行或漂泊时维持该设备正常运作并发送正确之船名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编号水上行动业务识别码及船舶呼号等船舶识别资讯一 依本法规定应装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存在台制中华民国船舶 |
| 00:59:15,835 | 00:59:41,677 | 二 于中华民国领海外界限以内水域或台湾地区禁止水域依海上人民安全国际公约规定应装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之非中华民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故障未能正常运作时应其通报航程机关并依航程机关锁定其限完成改善或令其按时通报船舶位置 |
| 00:59:44,571 | 01:00:05,651 | 第十條之一非中華民國船舶與中華民國領海外界限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描播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一 全民二 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民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需具備船舶在此限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誌並不得毀壞圖改或隱蔽 |
| 01:00:11,414 | 01:00:31,235 | 第十一条之一总队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华民国船舶与中华民国临海湾界线以内水域或台湾地区禁止水域航行或苗博时应具备航海日志详实记载航行活动遇有事故者必应一并在名前身航行活动及事故应记载相 |
| 01:00:32,736 | 01:00:51,084 | 記載事項如下一 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二 船舶航行期間與航程有關之詳細資訊三 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詳細資訊四 船舶廟舶或在港時之操作或行政事務資訊與船舶安全及保全有關之詳細資訊 |
| 01:00:54,878 | 01:01:17,670 | 第七十二条自用游艇出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条至一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一第二十八条至二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至三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与第二项前段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
| 01:01:18,130 | 01:01:31,828 | 第89条之一第91条第92条第一项与第三项第93条之第95条第97条第一项第一款与第三项及第99条之第102条规定外不适用编法规定 |
| 01:01:32,628 | 01:01:40,316 | 非自用游艇主本艙第一艙第15條之一第二項第27條第一項第28條第28條之一第28條之二第一項第28條之三第一項第29條第一項第30條第一項第32條第40條第一項第4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8艙第84條第一項第89條第一項第89條之一 |
| 01:01:55,911 | 01:02:12,804 | 第91條 第92條 第1項與第3項 第93條至第95條第97條 第1項 第1款與第3項及第99條至第102條規定外不是用本法規定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轉用第28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行政機關 |
| 01:02:20,222 | 01:02:35,417 | 第八十二条 想传诸本章第一项第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与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与第二项前段 |
| 01:02:35,897 | 01:03:00,380 | 第89条第1项第89条之一第90条第92条第1项与第3项第94条第94条第97条第1项第1款及第98条至第102条规定外不适用本法治规定小船准用第28条之二第2项规定并应将小船执照缴回航政机关载客小船准用第34条之一规定 |
| 01:03:03,482 | 01:03:25,143 | 第89條之一有項列前行追議者有行政機關依依情節輕重處傳播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台幣3萬元以上、1千萬元下返還並得另期限期改善藉其為改善者安在處罰依違反第8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傳播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 |
| 01:03:25,643 | 01:03:47,611 | 或發送不正確之傳播識別資訊2.違反地馬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即時通報航程機關或為以航程機關鎖定期限完成改善或為按時通報傳播位置3.違反地水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身未具備該項鎖定標誌4.違反地水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誌或毀壞圖改隱蔽標誌 |
| 01:03:50,652 | 01:04:12,744 | 五 為本地十一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相識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前向其行航程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負擔 |
| 01:04:15,525 | 01:04:31,898 | 前向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生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餘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募入之 |
| 01:04:34,693 | 01:04:49,681 | 第100條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與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准用之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准用規定者依第89條至第94條第98條或第99條規定處罰 |
| 01:04:53,863 | 01:05:21,070 | 本法關於傳播所有人與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傳播租用人准用之傳播租用人違反前項准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
| 01:05:24,147 | 01:05:50,967 | 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文字修正決議傳博法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 |
| 01:05:59,773 | 01:06:28,905 |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依黨團共事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報告院會繼續處理附議案三件依先後順序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十二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附議宣讀完畢 |
| 01:06:31,024 | 01:07:00,456 | 先做以下決定另定其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案本月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十二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四十五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賦予宣讀完畢先做以下決定另定其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案本月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十二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三案及第五十四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賦予宣讀完畢 |
| 01:07:01,904 | 01:07:07,855 | 現做以下決定令定期處理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