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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0,000 |
00:00:23,200 |
蔡委員春綢 |
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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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4,299 |
00:00:45,828 |
蔡委員春綢 |
今天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修正條文完成三讀,這幾項條文將走出議場,走進家庭每學期的帳本,也走進青年畢業後的第一份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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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6,900 |
00:01:21,650 |
蔡委員春綢 |
近年物價、房租及生活成本持續增加,一條所得門檻經常把處境相近的家庭分在補助內外,對依靠學貸完成學業的青年而言,畢業初期同時要面對求職、租屋及日常開銷,學貸利息與還款壓力也成為人生一道很難過的難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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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3,033 |
00:02:04,969 |
蔡委員春綢 |
此次修法從高中、專科到大學,將免學費、學貸利息補助及資格檢討進一步納入法律保障,讓制度更能跟上家庭負擔與青年生活的實質變化,也是教育平權最實際的檢驗,這是台灣民眾黨黨團推動學貸三法的初衷,讓求學的孩子們減輕一些重量,讓每個願意努力的孩子都有機會走向自己選擇的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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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5,500 |
00:02:23,400 |
蔡委員春綢 |
未來台灣民眾黨會持續守住這一份承諾,讓教育支持真正到達需要的人,也讓年輕世代能夠更有底氣地向前走、往前進,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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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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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6,757 |
主席 |
謝謝蔡春綢委員的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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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7,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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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0,485 |
主席 |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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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0,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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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0,500 |
主席 |
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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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0,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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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9,371 |
主席 |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5、5、5會期第18、4、6、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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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9,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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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3,671 |
主席 |
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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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3,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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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5,971 |
主席 |
請宣讀審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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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6,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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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9,700 |
主席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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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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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1,000 |
主席 |
議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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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1,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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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3,299 |
主席 |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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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3,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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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5,314 |
主席 |
台立教字第1152300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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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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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6,614 |
主席 |
普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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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6,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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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9,485 |
主席 |
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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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9,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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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1,500 |
主席 |
一、復貴處113年06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435號、115年04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806號、115年0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1056號、115年0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5070145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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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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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4,085 |
主席 |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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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4,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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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5,385 |
主席 |
議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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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5,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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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7,971 |
主席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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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8,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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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5,128 |
主席 |
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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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5,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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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1,428 |
主席 |
壹、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第5會期第4次、第6次、第8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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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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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014 |
主席 |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6月11日召開第11屆第5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委員柯志恩等18人提案等4案,會議中邀請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亦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會議由羅召集委員廷瑋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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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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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2,885 |
主席 |
鑑於完全中學一校內有高、國中兩種學制,但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對完全中學編制缺乏明確規範,致使完全中學輔導人力捉襟見肘,嚴重影響學生輔導之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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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3,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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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8,900 |
主席 |
此因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依現行規定,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所遺個案輔導工作無法另聘人力,只能由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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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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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8,628 |
主席 |
為實際解決輔導現場人力不足之問題,應彈性規定輔導處(室)主任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兼任之,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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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8,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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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7,214 |
主席 |
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問題有年齡層向下延伸之情形,且毒品和藥物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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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7,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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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3,799 |
主席 |
依據警政署及教育部資料顯示,吸食或持有三級毒品(如愷他命)之青少年人數從民國94年到103年增加超過15倍,且學生層級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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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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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3,528 |
主席 |
為落實校園反毒及防制藥物濫用教育,讓學生在純淨校園下健康安全成長,俾有效輔導防杜吸毒年輕化、學生化現象,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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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3,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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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8,400 |
主席 |
為求學生輔導事務法規範之整合,免使疊床架屋,並使相關規範更具一致性,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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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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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8,128 |
主席 |
鑒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未考量完全中學同時包含國中與高中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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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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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4,714 |
主席 |
為解決法規適用衝突,並讓輔導工作回歸學生輔導法的專業規範,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增列但書,允許完全中學得優先依照學生輔導法辦理輔導主任之遴聘,以利校內資源整合並強化專業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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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5,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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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6,014 |
主席 |
大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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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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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8,885 |
主席 |
今天承蒙大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修正草案,計有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所提共4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以下謹就本部對各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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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9,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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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0,614 |
主席 |
(壹)背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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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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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0,057 |
主席 |
(一)「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3項規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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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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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1,214 |
主席 |
1.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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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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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0,657 |
主席 |
2.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1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1人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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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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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6,957 |
主席 |
(三)「國民教育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略以,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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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7,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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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1,257 |
主席 |
(四)本部國教署已於115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11點第2項第2款規定,有關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部分,於修正後,有關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者,毋須再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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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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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5,557 |
主席 |
(貳)輔導主任任用資格提案及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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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5,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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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5,285 |
主席 |
一、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所提供4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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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5,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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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0,728 |
主席 |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輔導業務需統籌國、高中學生需求,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輔導處(室)主任應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實務上可能因專任輔導教師人力不足,影響學校整體輔導工作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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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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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0,457 |
主席 |
另提案指出,「國民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對學校輔導主管之資格規定較具彈性,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另定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之規範,與相關法規存在差異,爰建議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放寬輔導主任遴聘資格,或增訂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得優先依「學生輔導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以利整合校內輔導資源及提升行政運作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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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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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2,757 |
主席 |
二、本部回應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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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3,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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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5,628 |
主席 |
(一)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主任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1人兼任,其立法脈絡源自前「高級中學法」第15條規定,目的在於彰顯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性,由具輔導專業背景之專任輔導教師擔任主管職務,以落實專業領導及維持學生輔導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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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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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3,642 |
主席 |
(二)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3項規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主要係考量國民中小學主任遴聘制度與高級中等學校不同,且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仍持續增補中,爰採較具彈性之規範;其立法意旨同樣在強調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領導,與「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範方向並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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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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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41,942 |
主席 |
(三)本部國教署已於115年5月25日邀集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含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代表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主任任用資格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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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4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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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5,671 |
主席 |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仍宜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以維持輔導工作之專業性及學生受輔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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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5,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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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7,971 |
主席 |
(四)考量部分學校可能面臨專任輔導教師聘任或遴聘困難情形,本部將持續蒐集地方政府及學校實務意見,並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協助措施,以兼顧學生輔導專業品質及學校實務運作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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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8,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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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31,128 |
主席 |
綜上,委員所提學生輔導制度及就學貸款制度相關建議,本部均予尊重,並認同其強化學生支持與照顧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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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3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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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3,714 |
主席 |
惟考量法制體系一致性及政策執行彈性,相關事項宜兼顧法律原則規範與行政措施推動,審慎研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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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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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8,585 |
主席 |
本部將持續蒐集地方政府、學校及各界意見,滾動檢討相關制度及配套措施,以兼顧學生權益、教育現場需求及政策推動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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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8,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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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4,028 |
主席 |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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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4,328 ≈
|
00:14:15,471 |
主席 |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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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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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8,628 |
主席 |
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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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8,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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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9,214 |
主席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私立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60%,以保障弱勢學生受教權、強化社會投資、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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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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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9,799 |
主席 |
有關前開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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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0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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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43,242 |
主席 |
大院委員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7案、「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9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共計21案等提案,符合一定條件之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免學費、全額補助就學貸款利息、放寬學貸申請條件、延長還款寬限期並增訂還款協助措施等,本部尊重教育部評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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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4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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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54,971 |
主席 |
以上報告,尚請各委員不吝指教與支持,謹對各位委員關注相關法案之研訂,表示由衷敬意與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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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55,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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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2,700 |
主席 |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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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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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7,285 |
主席 |
審查結果:第二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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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7,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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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5,585 |
主席 |
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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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5,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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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8,171 |
主席 |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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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8,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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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2,471 |
主席 |
請召集委員羅委員廷瑋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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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2,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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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4,485 |
主席 |
沒有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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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4,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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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9,071 |
主席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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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39,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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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4,799 |
主席 |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