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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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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00:00:07,640 好 謝謝主席喔 是不是請我們這個部長 呃 院長
00:00:07,640 00:00:10,880 呃 不 秘書長 請秘書長 來 請吳高秘書長
00:00:16,880 00:00:18,380 吳院長
00:00:18,380 00:00:22,740 秘書長早齁 你們提出這個法院組織法
00:00:22,740 00:00:27,660 還有這個行政法院組織法等啦 調文的修正
00:00:27,820 00:00:33,140 對外說是要提高這個書記官法警長 副法警長的職務列等
00:00:33,140 00:00:35,940 提高他們的待遇 保障他們啦齁
00:00:35,940 00:00:39,140 那也要明確化法警辦理職務的內容
00:00:39,140 00:00:44,640 但是呢 呃 在這一包修法當中 卻夾帶了一條
00:00:44,640 00:00:49,620 現在還沒有復圍 然後也沒有完成一讀
00:00:49,620 00:00:53,120 然後你今天的報告就已經寫出來了齁
00:00:53,120 00:01:00,120 就是跟書記官法警都無關的 藐視法官的命令的修法
00:01:00,120 00:01:02,120 你知道吧
00:01:02,120 00:01:09,120 我們在那個組織法裡面 就 就修正草案都放在裡面啦
00:01:09,120 00:01:10,120
00:01:10,120 00:01:17,120 95條就關於這個 因為法官他會發 就是95條的修正
00:01:17,120 00:01:20,120 就是要維持法庭秩序啊 這沒有夾帶啊
00:01:20,120 00:01:24,120 你現在這樣說什麼 你現在還沒完成一讀 也沒有復圍
00:01:24,120 00:01:25,120 沒有啊
00:01:25,120 00:01:29,120 8月3號才送進來 連一讀都還沒有 你就已經說明了
00:01:29,120 00:01:34,120 但這不程序 程序上不是重點啦 我不是要跟你談這個
00:01:34,120 00:01:41,120 你們都認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喔 這個我們都不一定認為是理所當然啦
00:01:41,120 00:01:47,120 我要請教你喔 秘書長 大法官這個憲判 這個是不是宣告
00:01:47,120 00:01:53,120 法案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違憲 有沒有
00:01:53,120 00:01:56,120 這是很大的判決喔
00:01:56,120 00:01:57,120 對對
00:01:57,120 00:02:00,120 好 它怎麼判呢
00:02:00,120 00:02:05,120 113年憲判第5號說 關於侮辱公務員罪的部分啊
00:02:05,120 00:02:11,120 應限縮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
00:02:11,120 00:02:14,120 是基於妨礙公務的主觀目的
00:02:14,120 00:02:19,120 而且要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
00:02:19,120 00:02:25,120 在這個範圍裡面 十語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無違
00:02:25,120 00:02:31,120 這是大府憲說了 這個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喔
00:02:31,120 00:02:33,120 必須要很嚴謹喔
00:02:33,120 00:02:37,120 那我現在跟你講喔 秘書長 一般公務員被侮辱啊
00:02:37,120 00:02:40,120 必須對方是主觀上我就是故意要妨礙你
00:02:40,120 00:02:42,120 而且造成了妨礙
00:02:42,120 00:02:44,120 而且我就是要侮辱你
00:02:44,120 00:02:47,120 而且造成妨礙才會構成犯罪喔
00:02:47,120 00:02:50,120 那你們現在的提出 現行的
00:02:50,120 00:02:52,120 不要說你提出的修正喔
00:02:52,120 00:02:59,120 法院組織法第95條規定要構成這個犯罪喔
00:02:59,120 00:03:03,120 刑責伺候喔 它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00:03:03,120 00:03:08,120 跟委員報告 第一個 那個吳宗憲委員他的草案裡面就有這一條
00:03:08,120 00:03:10,120 我管他吳宗憲 我再問你啦
00:03:10,120 00:03:14,120 你直接回答我法院組織法第95條
00:03:14,120 00:03:19,120 現在的構成要件的這個行為是什麼
00:03:19,120 00:03:26,120 喔 現行 對 現行是自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經制止不聽
00:03:26,120 00:03:32,120 好 經制止不聽 妨礙職務 我們都講罪行法定主義啦
00:03:32,120 00:03:35,120 妨礙職務的範圍可就廣啦
00:03:35,120 00:03:41,120 但經制止不聽的要件喔 我個人相當不同意現行的法律
00:03:41,120 00:03:50,120 這個白話文就講說 你在這裡吵啦 鬧啦 然後法官兩次叫你不要亂了
00:03:50,120 00:03:55,120 你還在這裡大聲繼續講話 你就有罪了 刑責伺候
00:03:55,120 00:04:00,120 大聲說話 剛剛李佩妮裡面說 朱學公請大家保持安靜
00:04:00,120 00:04:06,120 大家繼續不安靜 好 抓去關 馬上就起訴
00:04:06,120 00:04:09,120 如果是這樣子可以嗎
00:04:09,120 00:04:13,120 所以就是因為基於現行法這樣的規定
00:04:13,120 00:04:19,120 對於法官他在這個維持法庭秩序 老實說 如委員所說的
00:04:19,120 00:04:22,120 會有很多考慮 要馬上進行者
00:04:22,120 00:04:26,120 所以我們才希望 就如同吳宗憲委員所提出來的
00:04:26,120 00:04:30,120 先讓他用行政法 就是這個目的
00:04:30,120 00:04:36,120 現在你所主張的 現行的法律就是這樣直接行者伺候
00:04:36,120 00:04:40,120 你現在說 好 我現在先給你行政法
00:04:40,120 00:04:45,120 你還是不聽 第二次再犯的話 我就給你行法
00:04:45,120 00:04:51,120 現在你把經制止不聽 直接就拿掉了
00:04:51,120 00:04:54,120 你們號稱說要先行政法 可是不是喔
00:04:54,120 00:04:57,120 他現在是經制止不聽 直接拿掉
00:04:57,120 00:05:02,120 只要我認定你妨礙這個職務 你直接就處罰了 罰錢了
00:05:02,120 00:05:05,120 直接喔 沒有制止不聽喔
00:05:05,120 00:05:09,120 然後第二次再犯 直接就行者伺候
00:05:09,120 00:05:13,120 你說這是先行政後 行法
00:05:13,120 00:05:17,120 不是咧 你連制止不聽這個要件都拿掉了
00:05:17,120 00:05:20,120 所以我舉一個例子好了
00:05:20,120 00:05:23,120 如果法庭開庭的時候 法官說
00:05:23,120 00:05:26,120 你們雙方不要在那裡爭執了
00:05:26,120 00:05:29,120 等到辯論的時候再說好了
00:05:29,120 00:05:33,120 結果當事人大家很容易 雙方繼續爭執
00:05:33,120 00:05:37,120 這樣子是不是就構成了 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00:05:37,120 00:05:42,120 制妨礙法院執行職務 也不需要經制止不聽了
00:05:42,120 00:05:45,120 直接就罰錢了 第二次再不聽
00:05:45,120 00:05:47,120 然後就直接抓去關了
00:05:47,120 00:05:49,120 所以在法庭裡面是不是只能夠
00:05:49,120 00:05:52,120 唯唯諾諾 生怕多講幾句話
00:05:52,120 00:05:55,120 就被認為是妨礙執行職務了呢
00:05:55,120 00:05:59,120 跟委員報告 當一位法官他會要講說
00:05:59,120 00:06:02,120 你要維持法庭秩序 如同委員所說的
00:06:02,120 00:06:05,120 一定雙方爭執很嚴重
00:06:05,120 00:06:08,120 法官為了維持法庭秩序一定會跟他說
00:06:08,120 00:06:10,120 好 大家照順序說
00:06:10,120 00:06:12,120 其實他的命令就是這樣子
00:06:12,120 00:06:14,120 你講得太簡短了
00:06:18,120 00:06:24,120 你講得好像是必須要 好像很喧鬧什麼的
00:06:24,120 00:06:26,120 我舉三個例子給你聽
00:06:26,120 00:06:30,120 我講三個實例給你聽 你來聽聽看
00:06:30,120 00:06:34,120 抱歉 主席 那個等我一下下
00:06:34,120 00:06:50,120 來 這個被告在檢察官對於這個
00:06:50,120 00:06:53,120 證人進行反結問時
00:06:53,120 00:06:56,120 抱歉 我這樣講好了 這樣字太小了
00:06:59,120 00:07:03,120 我們去搜尋過很多的這個判例
00:07:03,120 00:07:07,120 曾經有一個就是被告打斷證人發言
00:07:07,120 00:07:12,120 然後就被法院用這一條判拘役二十天
00:07:13,120 00:07:15,120 如果這個放在立法院
00:07:15,120 00:07:18,120 官員被尋的時候 立委在講話
00:07:18,120 00:07:21,120 官員打斷立委的提問 官員就要被判刑
00:07:21,120 00:07:23,120 你覺得如何
00:07:23,120 00:07:26,120 就是說證人在發言
00:07:26,120 00:07:29,120 然後他被告就說 你這樣講講的錯誤
00:07:29,120 00:07:31,120 因為我不是那樣子
00:07:31,120 00:07:34,120 他就被起訴了 判二十天
00:07:34,120 00:07:38,120 然後過去還發生過被告在法庭上大聲發言幾次
00:07:38,120 00:07:42,120 然後法院就說 你這樣子起訴
00:07:42,120 00:07:45,120 放在立法院的話就是說
00:07:45,120 00:07:48,120 官員大聲的回答立委的提問 就要被判刑
00:07:48,120 00:07:51,120 他是判拘役三十天
00:07:51,120 00:07:53,120 這個都有判例的
00:07:53,120 00:07:55,120 那你覺得怎麼樣
00:07:55,120 00:07:58,120 一個是地方法院96年檢上至第396號
00:07:58,120 00:08:01,120 一個是96年抑制第2310號
00:08:01,120 00:08:03,120 過去還曾經發生這樣
00:08:03,120 00:08:05,120 在刑事庭開庭的時候
00:08:05,120 00:08:08,120 跟公訴檢察官相悶
00:08:08,120 00:08:11,120 他說檢察官你陳述的內容不實
00:08:11,120 00:08:14,120 你再這樣不實的話 我要告你
00:08:14,120 00:08:18,120 然後你講的不對 我要告你
00:08:18,120 00:08:20,120 然後就這樣講了 然後就被起訴了
00:08:20,120 00:08:22,120 然後就被起訴了
00:08:22,120 00:08:25,120 然後呢 最後判決無罪
00:08:26,120 00:08:27,120 跟委員報告
00:08:27,120 00:08:29,120 我們對委員現在講的實例一下子
00:08:29,120 00:08:32,120 我也沒辦法很具體
00:08:32,120 00:08:33,120 我知道啦
00:08:33,120 00:08:38,120 可是我相信在整個法官他要起訴這時候
00:08:38,120 00:08:41,120 絕對在現場的時候一定跟他說
00:08:41,120 00:08:43,120 你不要再說了 太吵了
00:08:43,120 00:08:46,120 有現行的法律叫做經制止不聽
00:08:46,120 00:08:49,120 但未來是連經制止不聽都不需要
00:08:49,120 00:08:51,120 報告委員
00:08:51,120 00:08:54,120 其實經制止不聽一定就是在
00:08:54,120 00:08:58,120 他在發這個違庭法庭秩序
00:08:58,120 00:09:01,120 法官你講 你不要說了
00:09:01,120 00:09:02,120 你不要說了
00:09:02,120 00:09:04,120 沒有啦 也沒有一定
00:09:04,120 00:09:07,120 你不要說 你不要說就要抓去關嗎
00:09:07,120 00:09:09,120 你不要說了 你不要說了
00:09:09,120 00:09:11,120 結果繼續說就要抓去關嗎
00:09:11,120 00:09:13,120 拜託 報告委員
00:09:13,120 00:09:16,120 我老實說 跟他說你不要再說了
00:09:16,120 00:09:19,120 你的法院組織法第88條
00:09:19,120 00:09:21,120 89條 91條
00:09:21,120 00:09:23,120 你們還有其他手段的方法
00:09:23,120 00:09:25,120 可以掛出去嗎
00:09:25,120 00:09:29,120 可以掛出去嗎
00:09:29,120 00:09:31,120 敢出去以後
00:09:31,120 00:09:32,120 你不是沒有手段
00:09:32,120 00:09:34,120 刑責作為最後手段
00:09:34,120 00:09:36,120 這個是最重要的
00:09:36,120 00:09:39,120 只要你不要再說了就抓去關
00:09:39,120 00:09:41,120 就判刑
00:09:41,120 00:09:42,120 這樣對嗎
00:09:42,120 00:09:43,120 我相信個案
00:09:43,120 00:09:45,120 你相信我就跟你講
00:09:45,120 00:09:46,120
00:09:46,120 00:09:48,120 我把插回去我再來跟委員報告
00:09:48,120 00:09:50,120 你們
00:09:50,120 00:09:52,120 認為說
00:09:52,120 00:09:55,120 這個司法院改成先行政後刑責
00:09:55,120 00:09:57,120 然後把門檻降低
00:09:57,120 00:09:59,120 把處罰的門檻降低
00:09:59,120 00:10:03,120 動輒得救 罰錢抓去關
00:10:04,120 00:10:07,120 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子呢
00:10:07,120 00:10:11,120 來 如果當事人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00:10:11,120 00:10:13,120 他來的那些侮辱公務員
00:10:13,120 00:10:16,120 刑法140條可以處理
00:10:16,120 00:10:18,120 你們大法官憲判
00:10:18,120 00:10:21,120 113年憲判自第5號處理
00:10:21,120 00:10:24,120 如果他的行為不是侮辱公務員
00:10:24,120 00:10:26,120 只是講話大聲
00:10:26,120 00:10:27,120 干擾秩序
00:10:27,120 00:10:29,120 你就要抓去關
00:10:29,120 00:10:30,120 沒合理
00:10:30,120 00:10:34,120 你們憲判大法官的憲判
00:10:34,120 00:10:36,120 限縮了侮辱公務員罪
00:10:36,120 00:10:38,120 要求一般公務人員
00:10:38,120 00:10:40,120 要忍受侮辱行為
00:10:40,120 00:10:43,120 結果你們的司法院今天修法
00:10:43,120 00:10:45,120 卻毒後法官
00:10:45,120 00:10:47,120 要求大家都不能違反法官
00:10:47,120 00:10:49,120 在法庭上的命令
00:10:49,120 00:10:51,120 否則不是罰錢就是判刑
00:10:51,120 00:10:54,120 你們這種法官高高在上
00:10:54,120 00:10:56,120 只許你們州官放火
00:10:56,120 00:10:58,120 法官不能夠被侮辱
00:10:58,120 00:11:01,120 但是一般公務員要被侮辱
00:11:01,120 00:11:04,120 限縮了一般公務員的侮辱公務員罪
00:11:04,120 00:11:06,120 結果你降低了
00:11:06,120 00:11:10,120 在法院裡面不聽法官制止的門檻
00:11:10,120 00:11:12,120 所以國際法官說
00:11:12,120 00:11:13,120 見官矮三節
00:11:13,120 00:11:15,120 你們法院認為說
00:11:15,120 00:11:17,120 司法院認為說
00:11:17,120 00:11:19,120 你們來的都矮我三節
00:11:19,120 00:11:21,120 都要聽我的
00:11:21,120 00:11:23,120 你們這種高高在上
00:11:23,120 00:11:26,120 只能夠大家比你們位置還要低
00:11:26,120 00:11:29,120 都要聽你們的這種態度才有問題
00:11:29,120 00:11:32,120 所以95條的修法
00:11:32,120 00:11:35,120 不是降低處罰的門檻
00:11:35,120 00:11:37,120 動輒就罰錢抓去關
00:11:37,120 00:11:40,120 而是應該要刪除
00:11:40,120 00:11:41,120 要刪除
00:11:41,120 00:11:43,120 我問你喔
00:11:43,120 00:11:44,120 這個同樣的情形
00:11:44,120 00:11:47,120 在檢察官偵查庭的時候
00:11:47,120 00:11:49,120 不會發生同樣的困擾嗎
00:11:49,120 00:11:51,120
00:11:51,120 00:11:54,120 相同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其他行政機關
00:11:54,120 00:11:56,120 怎麼處理
00:11:56,120 00:11:59,120 你們就動輒把人家抓去關罰錢
00:11:59,120 00:12:02,120 請問一下偵查庭不會嗎
00:12:02,120 00:12:05,120 干擾辦公干擾公務員
00:12:05,120 00:12:09,120 辦公的罪責不是應該相當一次嗎
00:12:09,120 00:12:12,120 憑什麼司法院叫高人一等
00:12:12,120 00:12:14,120 民眾在監察庭開庭的時候
00:12:14,120 00:12:16,120 不會發生一樣的情形嗎
00:12:16,120 00:12:18,120 檢察官在問醫
00:12:18,120 00:12:19,120 要就變成說
00:12:19,120 00:12:21,120 不是這樣就差話不會嗎
00:12:21,120 00:12:22,120 會啊
00:12:22,120 00:12:24,120 不會大聲嚷嚷嗎
00:12:24,120 00:12:25,120 會啊
00:12:25,120 00:12:27,120 檢察官開偵查庭
00:12:27,120 00:12:29,120 也可以發生同樣的情形
00:12:29,120 00:12:32,120 但數十年來地檢署從來沒有
00:12:32,120 00:12:35,120 適用過法院組織法第95條
00:12:36,120 00:12:39,120 滋擾妨礙秩序執行職務
00:12:39,120 00:12:43,120 檢察官開偵查庭一樣會碰到
00:12:43,120 00:12:44,120 為什麼
00:12:44,120 00:12:46,120 他們可以繼續執法
00:12:46,120 00:12:48,120 為什麼可以繼續辦公可以偵查
00:12:48,120 00:12:50,120 你們就不行
00:12:50,120 00:12:53,120 你們就偏偏要高人一等
00:12:53,120 00:12:56,120 為什麼你們需要使用封建社會那種
00:12:56,120 00:12:59,120 高高在上唯我獨尊權力獨大的
00:12:59,120 00:13:04,120 見官矮三截的這一種法條還存在
00:13:04,120 00:13:06,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沒有東西
00:13:06,120 00:13:08,120 有沒有工具可以使用
00:13:08,120 00:13:09,120
00:13:09,120 00:13:11,120 有沒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00:13:11,120 00:13:12,120
00:13:12,120 00:13:14,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00:13:14,120 00:13:17,120 在公共場所口角紛爭
00:13:17,120 00:13:20,120 宣法知識不聽勸職者
00:13:20,120 00:13:22,120 罰六千
00:13:22,120 00:13:24,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00:13:24,120 00:13:26,120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00:13:26,120 00:13:29,120 以顯然不相當的言詞或行動相加
00:13:29,120 00:13:31,120 善未達強暴脅迫侮辱的程度
00:13:31,120 00:13:32,120 或者是
00:13:32,120 00:13:34,120 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00:13:34,120 00:13:37,120 具重宣法自妨害公務者罰一萬兩千二
00:13:37,120 00:13:40,120 都不需要你在法院組織法裡面
00:13:40,120 00:13:42,120 架構這個法律
00:13:42,120 00:13:44,120 你們的法院組織法
00:13:44,120 00:13:47,120 888991審判長
00:13:47,120 00:13:49,120 可以命他們抓出去
00:13:49,120 00:13:52,120 退出去不准他進來
00:13:52,120 00:13:53,120 通通都可以
00:13:53,120 00:13:55,120 可以叫法警把他抓出去
00:13:55,120 00:13:58,120 你還需要多嚴苛的法律
00:13:58,120 00:13:59,120 所以在這裡
00:13:59,120 00:14:00,120 所以在這裡
00:14:00,120 00:14:02,120 我們再問你第二個
00:14:03,120 00:14:05,120 第二個
00:14:05,120 00:14:07,120 我們
00:14:07,120 00:14:09,120 法院組織法有工具
00:14:09,120 00:14:11,120 然後大家都可以處理
00:14:11,120 00:14:13,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00:14:13,120 00:14:16,120 也有可以處理的相當的條款
00:14:16,120 00:14:19,120 你們偵查庭也遇到一樣的狀況
00:14:19,120 00:14:21,120 同樣的公務員
00:14:21,120 00:14:23,120 都可以解決
00:14:23,120 00:14:24,120 都可以處理
00:14:24,120 00:14:26,120 你們為什麼就不行呢
00:14:26,120 00:14:28,120 所以如果在這種狀況的話
00:14:28,120 00:14:30,120 我們認為
00:14:30,120 00:14:33,120 不要一天到晚修法來修理人民
00:14:35,120 00:14:36,120
00:14:36,120 00:14:38,120 我想最後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
00:14:38,120 00:14:39,120 不是間斷回答
00:14:39,120 00:14:40,120 因為這段時間
00:14:40,120 00:14:41,120 抱歉
00:14:41,120 00:14:42,120 主席
00:14:42,120 00:14:43,120 對還有最後一個
00:14:43,120 00:14:44,120 我再講一下
00:14:44,120 00:14:46,120 司法院
00:14:46,120 00:14:47,120 我們最近
00:14:47,120 00:14:48,120 包括行政院
00:14:48,120 00:14:49,120 包括立法院
00:14:49,120 00:14:51,120 大家相當高度關注的
00:14:51,120 00:14:52,120 獨價的修法
00:14:52,120 00:14:54,120 刑法185條之三的修法
00:14:54,120 00:14:56,120 這個是行政院跟司法院
00:14:56,120 00:14:58,120 要兩院會審的法案
00:14:58,120 00:14:59,120 對不對
00:15:00,120 00:15:02,120 我有內部的消息說
00:15:02,120 00:15:04,120 關於獨價的修法
00:15:04,120 00:15:06,120 你們利用行政院
00:15:06,120 00:15:08,120 需要跟司法院會審
00:15:08,120 00:15:10,120 司法院要求行政院
00:15:10,120 00:15:11,120 必須另外同意
00:15:11,120 00:15:12,120 司法院提出來的
00:15:12,120 00:15:16,120 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草案
00:15:16,120 00:15:17,120 這個草案就是
00:15:17,120 00:15:20,120 擴大檢視審判範圍
00:15:20,120 00:15:21,120 還說修法
00:15:21,120 00:15:22,120 要判
00:15:22,120 00:15:24,120 要說判兩年
00:15:24,120 00:15:26,120 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00:15:26,120 00:15:29,120 法官可以不用寫判決書
00:15:29,120 00:15:32,120 直接用宣誓筆錄代替判決
00:15:32,120 00:15:34,120 有沒有這一回事
00:15:34,120 00:15:36,120 我們絕對沒有這樣
00:15:36,120 00:15:38,120 對行政院說這種話
00:15:38,120 00:15:40,120 這是內部消息傳出來
00:15:40,120 00:15:42,120 被行政院拒絕
00:15:42,120 00:15:44,120 現在你們有
00:15:44,120 00:15:46,120 未來會不會提出這個修法
00:15:46,120 00:15:48,120 當然要提出這個修法
00:15:48,120 00:15:49,120 你要提出修法說
00:15:49,120 00:15:52,120 兩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00:15:52,120 00:15:54,120 法官不用寫判決書
00:15:54,120 00:15:56,120 直接用宣誓筆錄代替判決
00:15:56,120 00:15:58,120 未來判決兩年以下
00:15:58,120 00:16:00,120 只要寫你被判刑兩年了
00:16:00,120 00:16:02,120 什麼理由什麼原因
00:16:02,120 00:16:03,120 不用寫是不是
00:16:03,120 00:16:05,120 裡面有其他要件
00:16:05,120 00:16:07,120 不是如委員所說的這麼簡單
00:16:07,120 00:16:09,120 最好是如此
00:16:09,120 00:16:11,120 刑法第185條
00:16:11,120 00:16:13,120 之三的獨價的修法
00:16:13,120 00:16:16,120 是攸關全國用路人的安全
00:16:16,120 00:16:17,120 避免無辜的民眾的
00:16:17,120 00:16:18,120 這個喪命
00:16:18,120 00:16:20,120 是要嚴懲獨價
00:16:20,120 00:16:22,120 絕對司法院怎麼可以
00:16:22,120 00:16:24,120 拿全民的事情去當籌碼
00:16:24,120 00:16:27,120 要求行政院支持你們的修法
00:16:27,120 00:16:29,120 然後去交換讓法官
00:16:29,120 00:16:31,120 不用寫判決的修法
00:16:31,120 00:16:33,120 我覺得那根本就來侮辱我們
00:16:33,120 00:16:36,120 司法改革要越改越好
00:16:36,120 00:16:41,120 不是在這裡改到法官不用寫判決
00:16:41,120 00:16:43,120 你要改這樣乾脆不用兩年以下
00:16:43,120 00:16:44,120 全部都不用
00:16:44,120 00:16:46,120 你們曾經提過
00:16:46,120 00:16:48,120 要用AI寫判決
00:16:48,120 00:16:50,120 那是古時候一個
00:16:50,120 00:16:51,120 什麼古時候
00:16:51,120 00:16:52,120 安本不是
00:16:52,120 00:16:54,120 不可能寫判決的
00:16:54,120 00:16:56,120 你們曾經都提這個預算案
00:16:56,120 00:16:57,120 被我砍掉了
00:16:57,120 00:16:58,120 怎麼會沒有
00:16:58,120 00:16:59,120 我想你委員
00:16:59,120 00:17:00,120 如果這樣子
00:17:00,120 00:17:03,120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00:17:03,120 00:17:04,119 可不可以不要寫理由
00:17:04,119 00:17:06,119 等到你人民要溯願的時候
00:17:06,119 00:17:07,119 我再寫理由
00:17:07,119 00:17:08,119 可以嗎
00:17:08,119 00:17:10,119 你沒有給我判決的理由
00:17:10,119 00:17:12,119 我怎麼會知道要不要上訴
00:17:12,119 00:17:14,119 都一定有其他的要件
00:17:14,119 00:17:17,119 不是如同委員所說的這麼簡單
00:17:17,119 00:17:18,119 什麼要件
00:17:18,119 00:17:21,119 現在只是你的口頭上的講的好聽
00:17:21,119 00:17:25,119 總的言之你們就是希望兩年以下
00:17:25,119 00:17:27,119 法官不用寫判決
00:17:27,119 00:17:28,119 你們還要修法
00:17:28,119 00:17:30,120 你在這裡承認你要修這個法
00:17:30,120 00:17:34,120 你們在上次AI寫判決
00:17:34,120 00:17:37,120 因為你們根本沒有能力訓練AI
00:17:37,120 00:17:39,120 然後你們只想讓法官享受判決
00:17:39,120 00:17:41,120 人家生死的這個權利
00:17:41,120 00:17:43,120 兩年以下
00:17:43,120 00:17:44,120 為什麼兩年以下
00:17:44,120 00:17:45,120 不用寫判決理由
00:17:45,120 00:17:47,120 然後你們為什麼寫判決理由
00:17:47,120 00:17:49,120 是法官應該負起
00:17:49,120 00:17:53,120 跟人家說理的義務
00:17:53,120 00:17:56,120 你擁有判決的判刑的權利
00:17:56,120 00:18:00,120 但你要告訴人家為什麼被判的義務
00:18:00,120 00:18:02,120 這個才是正當的
00:18:02,120 00:18:04,120 先不寫並沒有說都不寫
00:18:04,120 00:18:06,120 先不寫
00:18:06,120 00:18:08,120 兩年以下
00:18:08,120 00:18:12,120 被冤枉的人要知道自己被冤枉在哪裡
00:18:12,120 00:18:17,120 你們覺得兩年以下很輕的行
00:18:17,120 00:18:19,120 事實上不是
00:18:19,120 00:18:22,120 對當事人而言都不是
00:18:22,120 00:18:23,120 討論這個議題
00:18:23,120 00:18:25,120 因為讀違法的剛那個條文
00:18:25,120 00:18:26,120 我們已經演了
00:18:26,120 00:18:27,120 他們很過分
00:18:27,120 00:18:29,120 剛剛拿這個去請行政院
00:18:29,120 00:18:31,120 要跟他們說你要踢足
00:18:31,120 00:18:33,120 被行政院拒絕
00:18:33,120 00:18:35,120 被行政院拒絕
00:18:35,120 00:18:38,120 現在行政院他很多法案都不送
00:18:38,120 00:18:40,120 他還拖延很多
00:18:40,120 00:18:44,120 現在司法院說他要送兩年判刑
00:18:44,120 00:18:46,120 都不用寫判決理由
00:18:46,120 00:18:48,120 你們去看全國人民
00:18:48,120 00:18:52,120 可以接受判決判刑兩年以下
00:18:52,120 00:18:54,120 都不用寫理由
00:18:54,120 00:18:57,120 我們之後再來討論這個議題
00:18:57,120 00:18:59,120 因為這是今天完全不同的題目
00:18:59,120 00:19:03,120 到時候端出來看就知道了
00:19:03,120 00:19:05,120 端出來看就知道了
00:19:05,120 00:19:07,120 為什麼行政院不支持
00:19:07,120 00:19:09,120 因為太違反社會
00:19:09,120 00:19:12,120 人民能夠接受的觀感了
00:19:12,120 00:19:14,120 好謝謝林委員
00:19:14,120 00:19:16,120 好謝謝秘書長
00:19:16,120 00:19:18,120 我們就下次再討論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