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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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倫 @ 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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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00:00:13,000 好 謝謝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列席官員大家早
00:00:13,000 00:00:20,000 那今天有關遺產賑雨稅的修法 就是針對解決兩件問題
00:00:20,000 00:00:23,000 第一個 取得財產的人不一定繳稅
00:00:23,000 00:00:28,000 或是取得一筆財產的時候 課稅 遺產 計算遺產
00:00:28,000 00:00:31,000 或是配偶 計算配偶扣除額的時候
00:00:31,000 00:00:36,000 卻不計算遺產等等的制度的一個矛盾
00:00:36,000 00:00:40,000 所以本席今天提出遺產賑雨稅法第15條
00:00:40,000 00:00:44,000 跟第17條之一的修正案 那修法的重點有兩個
00:00:44,000 00:00:48,000 第一個 如果受證人不是繼承人
00:00:48,000 00:00:53,000 也應該負擔受證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
00:00:53,000 00:00:56,000 第二個 受證人如果是配偶
00:00:56,000 00:01:00,000 那他這筆兩年內被視為遺產的財產
00:01:00,000 00:01:05,000 應該也要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00:01:05,000 00:01:10,000 我們可以看到 不管過去從113年的新聞
00:01:10,000 00:01:16,000 有一個例子 就是陳姓男子名下的財產股票
00:01:16,000 00:01:23,000 贈送給他的妻子 然後當年被認定是免課遺產稅
00:01:23,000 00:01:26,000 那當陳姓男子過世的時候
00:01:26,000 00:01:31,000 當時他的太太跟子女都拋棄繼承
00:01:31,000 00:01:36,000 他六歲的私增子 繼承的財產是1567萬
00:01:36,000 00:01:40,000 可是當時卻要繳5735萬的遺產稅
00:01:40,000 00:01:42,000 相當的不合理
00:01:42,000 00:01:46,000 以及我們當時有看到其他在105年有一個案例
00:01:46,000 00:01:50,000 也被憲法法官判為是有點有事違憲的
00:01:50,000 00:01:57,000 比如說在當先生把名下的土地贈送給妻子的時候
00:01:57,000 00:02:04,000 當時是可以用證語的方式來認定是證語稅
00:02:04,000 00:02:07,000 可是當先生在同年死亡的時候
00:02:07,000 00:02:12,000 他的遺產稅會把兩年內所證語的金額當成是遺產稅
00:02:12,000 00:02:14,000 造成遺產大增
00:02:14,000 00:02:20,000 可是當時他卻不能使用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扣除
00:02:20,000 00:02:23,000 等於說他沒有證語還比較好
00:02:23,000 00:02:26,000 證語完了以後繳的遺產稅還比較多
00:02:26,000 00:02:29,000 所以這都是大法官認為違憲的部分
00:02:29,000 00:02:33,000 那希望今天的法令在大家的支持之下
00:02:33,000 00:02:37,000 有機會通過也來建立更公平更清楚
00:02:37,000 00:02:40,000 更符合憲法要求的遺產稅制度
00:02:40,000 00:02:41,000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