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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毅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1,436 | 00:00:01,436 | 李委員柏毅 | 謝謝。 |
| 00:00:01,436 | 00:00:06,138 | 李委員柏毅 | 部長請回座,我先跟署長來討論一些精進的方式。 |
| 00:00:06,138 ≈ | 00:00:07,278 | 張署長榮興 | 委員好。 |
| 00:00:07,278 | 00:00:17,582 | 李委員柏毅 | 其實剛剛署長有一些沒有表達得很好、沒有表達得很清楚,我會給你機會讓你再表達清楚一點。是。 |
| 00:00:17,901 | 00:00:23,344 | 李委員柏毅 | 為什麼我今天會先安排跟騷法的詢答? |
| 00:00:25,164 | 00:01:15,933 | 李委員柏毅 | 是因為我希望在修法討論完成前,透過這個詢答,讓警政署在可以精進的部分,先做一下精進的措施,包含剛剛很多委員講到的受理部分,或者是員警受理的依據,可以做一個更明確、更清楚的確認,來保護可能的被害人,包含剛剛署長講到的,我相信這個是跟騷法的精神,就是當有人去報案,警察局、警政署要讓當事人感受到,加害人或者行為人可能有跟騷的行為,但他已經受到警告。 |
| 00:01:17,878 | 00:01:22,540 | 李委員柏毅 | 你剛剛講的是要第二次才會收到書面告誡嘛。 |
| 00:01:22,540 | 00:01:29,743 | 張署長榮興 | 沒有,第一次來報案,如果符合跟騷的要件,第一次就可以書面告誡。 |
| 00:01:29,743 | 00:01:30,644 | 李委員柏毅 | 好,這個很重要,所以…… |
| 00:01:30,703 | 00:01:33,525 | 張署長榮興 | 不是說要報兩次案才可以,第一次報案我們認為符合跟騷要件,就會核發書面告誡。 |
| 00:01:33,525 | 00:01:46,109 | 李委員柏毅 | 好,署長,這個我要請你再加強教育訓練。是。 |
| 00:01:46,109 | 00:01:54,355 | 李委員柏毅 | 不是第二次才做書面告誡,第一次就可以做書面告誡。 |
| 00:01:54,355 ≈ | 00:01:55,355 | 張署長榮興 | 沒有、沒有、沒有,第一次報案符合跟騷的要件就會做書面告誡。 |
| 00:01:54,956 | 00:02:07,904 | 李委員柏毅 | 當然,部長剛剛有講到,也有行為人對於書面告誡提出釋憲,但我覺得這個不影響警政署在執法上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措施。 |
| 00:02:08,825 | 00:02:11,907 | 張署長榮興 | 委員,這個是第一時間,所以我們書面告誡後有90%就制止了。 |
| 00:02:13,029 | 00:02:13,509 | 李委員柏毅 | 好,這個我們支持。 |
| 00:02:14,351 | 00:02:36,167 | 李委員柏毅 | 第二個,很關鍵的要點就是,對於這個個案我看了其實有一點生氣的原因,就是這個個案裡面當事人的經紀公司已經明定禁止這個加害人參與他們的活動,但是經紀公司卻沒有報案。 |
| 00:02:36,167 ≈ | 00:02:39,410 | 張署長榮興 | 對,關鍵原因我剛才講了,就是沒報案。 |
| 00:02:39,410 | 00:03:07,903 | 李委員柏毅 | 反而還發出聲明說這個被害人私接其他的工作,所以才遭受到這個行為,我覺得這個非常不合理,所以我想要跟警政署這邊討論的就是,針對這些經紀公司,我們要不要請他們來,跟他們做一下教育訓練? |
| 00:03:07,903 | 00:03:09,463 | 張署長榮興 | 可以,這個沒問題。 |
| 00:03:09,463 | 00:03:09,944 | 李委員柏毅 | 這可以做嗎? |
| 00:03:09,944 | 00:03:11,124 | 張署長榮興 | 可以做。 |
| 00:03:12,164 | 00:03:12,344 | 李委員柏毅 | 應該要啦! |
| 00:03:13,184 | 00:03:49,177 | 李委員柏毅 | 因為我們不知道除了這些藝人之外……第二個,不是只有有經紀公司的這些藝人或者是啦啦隊,我們也希望所有有可能接收到、受到跟騷行為的人,都很清楚明白、了解他的權益在哪裡,他怎麼樣會受到保護,這個是我們必須要加強的,所以針對警政署的宣傳費用,我想要請問署長,你們90%應該都著重在反詐的部分? |
| 00:03:49,177 ≈ | 00:03:50,418 | 張署長榮興 | 對,目前…… |
| 00:03:50,418 | 00:04:01,608 | 李委員柏毅 | 所以針對跟騷,我想社會上很多人也不知道他相關的權益,警政署是不是也可以針對這方面加強宣導? |
| 00:04:02,288 | 00:04:07,492 | 張署長榮興 | 好,我們也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導。 |
| 00:04:07,492 | 00:04:32,944 | 李委員柏毅 | 好,至於最後有沒有修法,包含我們現在做的這個研究報告,也包含修法之前應該要精進的措施,剛剛有幾個委員提出來的方向也非常好,其實我們針對性侵、性騷等等,現在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有女性警員在場? |
| 00:04:34,082 | 00:04:34,861 | 李委員柏毅 | 如果是女性報案的話。 |
| 00:04:34,982 | 00:04:41,164 | 張署長榮興 | 對,性侵這個部分大概就是由女性來受理,如果被害人是女性的話。 |
| 00:04:42,105 | 00:04:43,206 | 李委員柏毅 | 跟騷的部分有沒有? |
| 00:04:43,645 | 00:04:52,869 | 張署長榮興 | 跟騷的部分目前沒辦法、沒有明確規範,因為跟騷的部分有男的被跟騷,也有女的被跟騷,這個法制沒有…… |
| 00:04:52,869 | 00:04:54,930 | 李委員柏毅 | 如果是女性的話,署長你支不支持這個方向? |
| 00:04:54,930 | 00:04:56,772 | 張署長榮興 | 我們就儘量安排女性來受理。 |
| 00:04:57,792 | 00:05:15,510 | 李委員柏毅 | 對啦,這樣才會比較有同理心,才不會說去報案的時候,到底它是適用跟騷還是說會被認為可能不是跟騷,是家暴或其他相關的行為。 |
| 00:05:15,510 ≈ | 00:05:16,510 | 張署長榮興 | 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來精進,我們在指引裡面會做這樣的精進規範,今天如果跟騷案件要去做陳述的是女性的話,我們儘量安排女性來受理。 |
| 00:05:15,710 | 00:05:55,263 | 李委員柏毅 | 所以綜合來講,我今天排審跟騷法,不管我們有沒有要進一步來修法,在這之前警政署有這些相關的精進作為,我希望你們不要說什麼限時一個月內,我希望署長可以馬上來做這個事情:第一個,針對這些經紀公司要先找來教育訓練一下,先告訴他們遇到相關事情的時候要怎麼保護當事人。 |
| 00:05:55,503 | 00:06:04,868 | 李委員柏毅 | 第二個,要怎麼樣跟警方做一個聯繫,至少警方可以教他們預防這些案件的發生嘛! |
| 00:06:05,989 | 00:06:24,400 | 李委員柏毅 | 第三個,針對剛才有一些大家可以提出修法的部分,我也希望警政署跟內政部提早做準備,我們下一次的時候也希望由警政署,針對相關可以精進的部分、需要修法的部分,一併跟社會大眾來做報告。 |
| 00:06:25,180 | 00:06:25,401 | 張署長榮興 | 沒問題。 |
| 00:06:25,401 | 00:06:25,421 | 李委員柏毅 | 好,謝謝署長。 |
| 00:06:25,921 ≈ | 00:06:27,921 | 主席 | 謝謝李柏毅召委。 |
| 00:06:28,221 ≈ | 00:06:30,793 | 主席 | 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6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5-15,26-1 |
| speakers | ["李柏毅","林月琴","王育敏","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廖先翔","王鴻薇","黃秀芳","劉建國","吳琪銘","徐欣瑩","蘇巧慧","高金素梅","許忠信","陳菁徽","張雅琳","王正旭","廖偉翔","林淑芬"]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6-07-06"] |
| gazette_id | 11558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558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王育敏 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 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3 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廖 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台灣民 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林 宜瑾等18 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瑩等 19 人擬具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 |
| agenda_id | 11558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