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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倫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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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680 00:00:01,421 張委員智倫 好,謝謝主席。
00:00:02,003 00:00:02,904 張委員智倫 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好。
00:00:03,065 00:00:05,408 張委員智倫 有請劉世芳部長、警政署張署長。
00:00:08,450 00:00:10,211 張委員智倫 部長好。
00:00:10,211 00:00:36,006 張委員智倫 今天討論的是非常重要,有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修法,我們都知道跟蹤騷擾防制法已經上路四年了,當然我們當時是希望它成為被害者的保護傘,可是從現行的數據跟各界的檢討,我們擔心因為制度上還是有很多的缺陷,使它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用不到的法令。
00:00:36,846 00:01:06,848 張委員智倫 現行跟騷法的犯案動機,必須要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所以現在有非常多沒有辦法使用到的地方,而且它的危險評估表只有針對親密關係暴力來設計,所以許多動機不明的部分……我們最近可以看到許多的單純狂粉追星、財產糾紛、鄰里騷擾,甚至仇恨尾隨的案件,其實都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證明這樣的行為可以適用。
00:01:07,628 00:01:30,796 張委員智倫 我們來看一下今天你們專案報告統計的一些數據,我們看到警察同仁非常辛苦,可是第一步,我們要使用跟騷法、要警察先書面告誡加害人,這部分大概要11天的時間,才可以核發書面告誡,這個時間非常長,是否有機會改善?
00:01:31,217 00:01:39,579 張委員智倫 第二個,受害人聲請跟騷保護令,平均要34天才能聲請到。
00:01:40,740 00:01:55,667 張委員智倫 如果一位受害人受到騷擾,拿到保護令加上核發書面告誡,要長達45天的時間,所以,以我剛剛提到的數據來看的話,時間是不是過久?
00:01:56,188 00:02:02,792 張委員智倫 是不是可以請署長解釋,書面告誡、跟騷保護令的時間是否可以縮短?
00:02:04,694 00:02:25,950 張署長榮興 剛剛委員所說的部分,目前跟騷案件大概百分之九十在書面告誡完之後就會停止,至於時間上即書面告知是什麼時候書面告知,我們當然要有調查的程序,第一個是被害人的意願,第二個是他會心生畏怖,再來就是反覆的行為。
00:02:25,970 00:02:48,411 張署長榮興 這裡面會拖比較長時間的就是網路上的案件,因為你要知道他的IP,跟網路業者調資料,時間大概就是花在這個部分,只要確定……其實如果是實體的人,不是透過網路上的,速度都非常快。
00:02:48,651 00:03:03,921 張署長榮興 我們調查完之後,甚至很快就可以核發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完之後,進入法院,如果這個跟騷行為人還有行為……
00:03:04,681 00:03:05,141 張委員智倫 謝謝署長,有沒有辦法時間再縮短?
00:03:05,163 00:03:05,362 張委員智倫 因為你剛剛特別講到數位跟騷。
00:03:09,105 00:03:09,265 張署長榮興 我們會精進。
00:03:09,265 00:03:11,127 張委員智倫 今天NCC有來,是不是可以像剛才委員講的,72小時內把書面告誡書核發出來?
00:03:11,127 00:03:13,069 張署長榮興 如果72個小時內要核發告誡書,我們從發現行為、確定完之後,72小時是沒問題的。
00:03:24,502 00:03:27,144 張委員智倫 所以未來是有機會在發現事實後72小時內核發?
00:03:27,323 00:03:28,964 張署長榮興 沒問題,發現事實之後,甚至在72小時內可以核發沒有問題。
00:03:28,964 ≈ 00:03:33,931 張委員智倫 沒問題?
00:03:33,931 ≈ 00:03:38,897 張署長榮興 絕對沒有問題。
00:03:38,897 ≈ 00:03:43,863 張委員智倫 謝謝署長,一定要把時間縮短。
00:03:43,863 ≈ 00:03:48,829 張委員智倫 因為民眾覺得跟騷法沒有辦法實行的一個問題,我是不是方便請教一下,現在有沒有數據顯示依照跟騷法核發的保護令總共有幾張?
00:03:48,829 ≈ 00:03:53,796 張署長榮興 保護令大概有……
00:03:53,796 00:04:02,842 劉部長世芳 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這邊的數據顯示,114年核發的書面告誡,一般跟騷是1,183件,家暴跟騷是576件。
00:04:02,921 00:04:18,551 劉部長世芳 違反書面告誡的話,一般跟騷是159件,家暴跟騷是38件。
00:04:20,492 00:04:26,914 劉部長世芳 保護令聲請部分,家暴保護令是477件,職權聲請保護令是21件,協助聲請是134件。
00:04:28,535 00:04:40,938 劉部長世芳 大家都知道書面告誡或者是保護令的聲請,單位各不相同,譬如說警政署在第一時間內把書面告誡很快完成,但是保護令的聲請是透過司法,比較繁瑣一點。
00:04:40,938 ≈ 00:04:44,760 張委員智倫 保護令大概發了幾張?663件。
00:04:44,760 00:04:45,841 張委員智倫 663件是一年?
00:04:45,841 ≈ 00:04:46,841 張委員智倫 還是統計到現在?
00:04:46,562 00:04:46,921 張署長榮興 統計到現在。
00:04:47,683 00:04:54,187 張委員智倫 所以我要跟署長及部長報告,你們在第二頁裡面提到這幾年的統計是2萬9,730次……
00:04:59,549 00:05:03,591 張署長榮興 「次」,就是他實施的次數。對啦。
00:05:04,171 00:05:04,730 張署長榮興 件數是1萬1,703件。
00:05:05,710 00:05:21,434 張委員智倫 我用最多的數據來算,如果以這麼多的發生次數,當然我知道不一定每一個都會有書面告誡,甚至聲請保護令,可是這個聲請保護令的數量,我認為還是太過……就是以整體案件來講的話,比例大概是2%。
00:05:22,773 00:05:45,036 張署長榮興 委員,保護令就是他違反書面告誡,即書面告誡完之後他又來跟,就會到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就是有90%的案件經過書面告誡都停了,不會來跟了,剩下這10%的人就是給他告誡了,他還是再來犯,這時就會跑到法院那邊。
00:05:46,517 00:06:06,997 張署長榮興 聲請人包括被害人、警察、檢察官都可以聲請保護令,甚至急迫的情形,其實也不用書面告誡,可以跳過書面告誡,直接跟法院聲請保護令,緊急的例子像現在的汶汶案,我們一知道就馬上聯繫被害人做調查。
00:06:06,997 ≈ 00:06:10,841 張委員智倫 謝謝署長。
00:06:10,841 00:06:33,213 張委員智倫 為什麼我特別要跟你報告這件事情,我把比例算給您看,原因就是現在跟騷法只有對性跟性別,剛剛我講了這麼多其他的動機都不包含在內,所以我們才希望是不是可以……因為我們都知道只有家暴防治法或者是剛剛講的跟騷法才能發保護令出來,所以……
00:06:33,334 00:06:50,260 張署長榮興 跟騷也可以,跟騷、家暴……委員,其實是這樣子,跟騷是補足家暴、性侵跟性騷這三法的不足,這是保護性別暴力的……
00:06:52,322 00:07:14,378 張委員智倫 我也要跟署長請教,針對這次的修法,我們還特別援引類似家暴防治法的緊急保護令,希望未來有急迫危險的時候,可以跳過警方核發書面告誡,比照家暴防治法,在4個小時內請法院必須核發緊急保護令的方式。
00:07:15,059 00:07:17,559 張委員智倫 請問署長,你支持這樣的方式嗎?
00:07:17,559 00:07:19,240 張署長榮興 司法院是不是可以表示一下意見?
00:07:19,680 00:07:20,082 張署長榮興 這個我不能越權。
00:07:20,441 00:07:21,582 張委員智倫 司法院有沒有在現場?
00:07:30,305 00:07:30,565 張委員智倫 請司法院代表。
00:07:31,325 00:07:32,766 楊法官舒嵐 感謝委員垂詢。
00:07:32,907 00:07:51,424 楊法官舒嵐 跟委員報告,因為跟騷法的立法體例和家暴法不一樣,跟騷法的書面告誡制度其實跟家暴法裡面的緊急保護令有高度的功能重疊,警政署的研究報告裡面也有指出這一點。
00:07:51,424 00:08:11,010 張委員智倫 不好意思,長官,保護令跟書面告誡的功能差異非常大,拿到書面告誡,只能通知加害人說請你停止這樣的行為,可是如果是拿到保護令,對被害人有非常強大的保護作用,這兩個怎麼會一模一樣呢?
00:08:11,611 00:08:21,134 張委員智倫 你們在報告裡面就特別寫你們要34天才能發保護令,我們現在是希望可以加速,讓被害人可以保障自己,這怎麼會一樣呢?
00:08:23,036 00:08:45,339 楊法官舒嵐 34天其實是跟騷法的一般保護令,依照跟騷法的規定,我們必須要先通知加害人就被害人之聲請書提出意見,因此我們需要通知還有等待回應的這一段時間,當然沒有辦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做出保護令。
00:08:45,641 00:09:05,936 張委員智倫 我請教一下,如果未來修法針對緊急危險者,收到警方的資料,類似把我們所說的書面告誡資料沒有給加害人而是直接給法院,用4個小時的時間,讓法院在4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這點你們同意嗎?
00:09:07,410 00:09:10,032 楊法官舒嵐 這個部分可能涉及跟騷法整體制度的規範……
00:09:10,032 ≈ 00:09:11,032 張委員智倫 所以是可行的,對不對?
00:09:10,032 00:09:19,178 楊法官舒嵐 因為現行的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就已經規定在緊急狀況之下,檢警可以不經書面告誡先行程序,直接來聲請保護令。
00:09:20,408 00:09:21,368 張委員智倫 所以是OK的、可以的?
00:09:24,831 00:09:31,513 楊法官舒嵐 至於這部分是要看整體制度怎麼樣設計,現在可能沒有辦法回應說一律可以在這個時間之內核發。
00:09:31,513 00:09:32,832 張委員智倫 問題點在哪裡?
00:09:32,832 00:09:35,694 楊法官舒嵐 我們要看整體的制度設計是怎麼樣。
00:09:35,694 00:09:51,180 張委員智倫 不是啊,我們今天就是要來幫被害人,大家看到那麼多的問題,我們希望可以幫被害人解決一些問題,所以拜託會後是不是各單位可以討論一下,用書面回復你們可以的原因、不行的原因?
00:09:53,441 00:09:54,141 張委員智倫 多久時間可以回復?
00:09:56,703 00:09:58,664 楊法官舒嵐 這部分可能要跟警政署這邊討論看看。
00:09:58,664 ≈ 00:10:00,696 劉部長世芳 你回答你的部分就好了。
00:10:00,696 ≈ 00:10:02,729 張署長榮興 你的部分就好了。
00:10:02,729 00:10:03,410 張委員智倫 一個月可不可以?
00:10:04,270 00:10:04,631 張委員智倫 還是三個月?
00:10:04,752 00:10:07,815 楊法官舒嵐 我們還是要看整體的制度設計再來做回應。
00:10:07,815 00:10:08,677 張委員智倫 所以現在沒辦法回答?
00:10:08,776 00:10:11,240 楊法官舒嵐 要看主管機關對於整體制度設計未來會怎麼規劃。
00:10:11,240 00:10:13,282 張委員智倫 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是的。
00:10:13,723 00:10:15,384 張委員智倫 部長,有沒有機會?
00:10:15,384 00:10:15,665 張委員智倫 針對我剛剛提的這個問題。
00:10:18,388 00:10:34,595 張署長榮興 這個部分我們再跟司法院互相協調,因為這裡面有牽涉到他們的權責,他們能不能在委員所講的4小時達成,在這裡我沒辦法替他答應這種事情,我們再來協調。
00:10:34,696 00:10:47,490 張委員智倫 我要拜託署長、部長跟司法院,今天十幾個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希望各部會要統整一下,讓受害人可以提早得到應有的保護,再拜託,謝謝。
00:10:47,990 ≈ 00:10:49,990 主席 謝謝張智倫委員。
00:10:50,289 ≈ 00:10:53,432 主席 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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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5-15,26-1
speakers ["李柏毅","林月琴","王育敏","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廖先翔","王鴻薇","黃秀芳","劉建國","吳琪銘","徐欣瑩","蘇巧慧","高金素梅","許忠信","陳菁徽","張雅琳","王正旭","廖偉翔","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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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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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王育敏 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 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3 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廖 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台灣民 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林 宜瑾等18 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瑩等 19 人擬具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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