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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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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0,851 00:00:12,493 陳委員冠廷 你好,請司法院跟法務部。
00:00:14,217 00:00:17,602 主席 有請李副秘還有馮次長。
00:00:17,602 00:00:17,844 李副秘書長釱任 委員好。
00:00:25,502 00:00:59,496 陳委員冠廷 等一下再請被害人保護協會好了,我先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兩位,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有談到容貌公開制度相關部分,除此之外我還有書面質詢,就是針對重大影響到國民安全,包含毒品、重大暴力犯罪,甚至殺人罪還有性侵等等,有沒有辦法在符合最大公益的狀況之下公開其容貌?
00:01:01,009 00:01:24,609 陳委員冠廷 當然,在性侵的部分有特別規定,但除了這個之外,持有毒品或者是販賣毒品、重大暴力事件、殺人等等的案件在證據相對非常嚴密、嚴縝得到之後,是否有辦法在偵查期間於符合公益的狀況之下公開?
00:01:24,609 00:01:32,437 陳委員冠廷 這個部分還是想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立場以及你們覺得未來可以去修正的方向是怎麼樣?
00:01:34,355 00:02:05,201 馮次長成 跟委員報告,委員關心我們的重大犯罪預防還有社會安全防護機制,這一個部分我們都很尊重,對於特定犯罪者的資訊揭露,在不違背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之下我們會妥適的思考,這一個面向上如同上次我們也跟委員報告了,這牽涉到兼顧公共安全、偵查需求、個人隱私、名譽權還有個資保護等等面向,但我們會整個評估。
00:02:06,022 00:02:19,789 馮次長成 事實上,在偵查不公開當中,也不是一定都完全不公開,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對社會有公共利益或者在緊急情況之下還是可以做適度的公開,這個部分我會跟我們的檢察官說。
00:02:19,789 ≈ 00:02:20,789 陳委員冠廷 要不要簡短說明?
00:02:20,789 ≈ 00:02:21,789 李副秘書長釱任 有關於偵查不公開,這部分主要是由法務部處理。
00:02:20,589 00:02:22,671 陳委員冠廷 你們的看法、司法院的看法?
00:02:22,671 ≈ 00:02:39,282 李副秘書長釱任 我們贊同這樣子的看法,在一定的社會公益之下……
00:02:39,282 ≈ 00:02:55,894 陳委員冠廷 好,我現在就直接再講,不管是司法院跟法務部所述一定的公益之下,變成法律上要更具體的規定,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得以把這種高度嫌疑人、加害人的相關資訊公開。
00:02:55,894 00:02:56,834 陳委員冠廷 我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
00:02:57,073 00:03:12,704 陳委員冠廷 因為它不是只是單純的單一案件,那是跟國家的公共利益、國民的利益有關,包含暴力犯、殺人還有重大的毒品犯罪者,我們認為這是有幫助的。
00:03:13,244 00:03:25,032 陳委員冠廷 但是針對性侵的部分,因為要保護被害人,但是也要保護潛在的被害人,我為什麼這麼講?
00:03:25,713 00:04:03,663 陳委員冠廷 因為從過去臺北市幼兒園的事件我們可以知道他不斷的在犯案,所以在案件當中,儘管有行政上面的疑慮,但是沒有人敢把他的個資公開,甚至沒有人願意把這一個幼稚園公開,當然是因為要保護其他的小朋友,導致家長繼續送過去,那就是不斷的累犯,直到紙包不住火、正式爆炸之後,大家才看到、才開始有報導,如果我們在那之前能夠有一些相關的做法、處置方式的話,就可以避免這樣的犯罪。
00:04:04,342 00:04:14,829 陳委員冠廷 那有幾種方式,因為要顧及被害人的隱私,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可以讓被害人有二次傷害,有沒有可能有查詢的機制、守門人查詢的制度?
00:04:15,369 00:04:39,285 陳委員冠廷 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教育產業裡面,我們能夠查詢這一個院校裡面過去有類似這樣子被投訴或行政上面等等的,我們能夠做這樣的系統,也就是說,這不是主動揭示而是被動揭示,有查詢制度讓家長們可以放心,這是第一點。
00:04:39,424 00:04:59,197 陳委員冠廷 第二個,這個查詢制度也可以讓這些敏感的部門,比方說跟國小、國中、高中教育相關的,不管是直接的公務體系或者是約聘僱,都有一個系統能夠讓學校第一時間就能查詢。
00:04:59,457 00:05:21,357 陳委員冠廷 這不是要定讞,我必須要強調,因為整個定讞的過程很長久,這必須是在有分級的狀況下,一定時期內他有這樣子的狀況,包含起訴都算,甚至在他有重大嫌疑的狀況之下,都可以放在相關的制度被查詢,這個部分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簡單提供一下你們的意見。
00:05:22,572 00:05:40,739 李副秘書長釱任 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有一個所謂的狼師平臺部分,叫做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這是根據教師法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定出來的相關辦法所製作的,這是提供相關的查詢。
00:05:41,519 00:05:41,959 李副秘書長釱任 剛剛委員也特別……
00:05:42,400 00:05:46,180 陳委員冠廷 我想請教一下,提供相關查詢是讓我們輸入名字嗎?
00:05:47,338 00:05:54,364 李副秘書長釱任 這部分是由法務部跟警政署做資料介接,並由教育部跟法務部進行聯繫。
00:05:54,964 00:06:18,403 陳委員冠廷 我要講這件事情是因為,包含曾經犯過案的這些人,如果他們意圖再犯通常還會再改名,而學校身為僱用方能夠輸入他的資料,包含他的身分證字號,這不會改變,就能夠把有相關疑慮的人找出來,在第一線就可以有這種防止的做法。
00:06:19,983 00:06:32,634 陳委員冠廷 這個問題在於,就我所知,通常都是要定讞之後才有辦法納入這樣子的系統,可是這樣的話,在漫長的審理過程當中,我們擔心還是存有疑慮。
00:06:33,174 00:06:53,480 陳委員冠廷 所以對於這個法定期間,我們也不可以將其成為永久性的,甚至他可能最後無罪定讞,那我們必須要把他解除這樣子的狀況,所以這必須要有法定期間、有適用範圍,在適用範圍裡面,我們要很細部的調整。
00:06:54,040 00:07:29,759 陳委員冠廷 我的意思是,我們不是要無限上綱到用最、最、最明確的方式,但還是要有制度在,不然我們就會有這個空窗期,這個空窗期就會有很多的受害者,包含從重大暴力事件到……因為我們現在主要能夠公布的狀況之下,我看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毒駕跟酒駕者,主要能夠公布相關資訊的大概只有這樣,但他可能不是在毒駕的狀況,而是持有大量的毒品,他可能是有一些其他的案件,我們都沒有辦法從中得知。
00:07:30,700 00:07:55,253 陳委員冠廷 所以這裡面的平衡,為什麼我們特別在書面上面來質詢的原因就是我們希望有一些動能去做,因為其他國家,包含韓國、日本、美國,他們都是在考量這個平衡,如何在保護被害者跟確保加害者得到相關的犯罪遏止能量,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平衡點。
00:07:55,253 00:08:10,523 陳委員冠廷 但我們如果不動的話就是維持原狀,維持原狀就像我們上次看到的,已經接近現行犯的臺南那一個惡狼,他最後是完全馬賽克,結果旁邊的刑警看起來好像是被誤認為嫌犯,這是不行的。
00:08:11,625 00:08:28,079 陳委員冠廷 這些東西的平衡點,我很希望司法院跟法務部,拜託大家好好地來想一下怎麼設計,要往前走一步,如果你們擔心有什麼相關人權上面的議題,那也有前例啊!
00:08:28,680 00:08:32,022 陳委員冠廷 他有法律適用的時間、範圍,對不對?
00:08:32,641 00:08:55,296 陳委員冠廷 這個拜託大家想一想,參考一下韓國的狀況,不然我看這個案件是很多的,家長都被蒙在鼓裡,這樣是不好的,特別是教育體系如果有這些藏污納垢的話,對整個國家來講,這黑數是很多、很大的,既然有黑數,我們就必須要去做防止跟遏止,謝謝。
00:08:55,296 00:08:55,315 李副秘書長釱任 謝謝委員。
00:08:55,815 ≈ 00:08:57,244 主席 謝謝陳委員。
00:08:57,544 ≈ 00:09:00,973 主席 接下來有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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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5-36-23
speakers ["翁曉玲","陳昭姿","吳宗憲","沈發惠","賴士葆","陳冠廷","林倩綺","許宇甄","林沛祥","張雅琳","莊瑞雄","范雲","蔡其昌","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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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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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559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559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