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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378 |
00:00:10,660 |
張委員雅琳 |
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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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301 |
00:00:17,365 |
主席 |
請銓敘部施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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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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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8,365 |
施部長能傑 |
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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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365 |
00:00:17,704 |
張委員雅琳 |
施部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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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8,926 |
00:00:32,736 |
張委員雅琳 |
首先,因為我自己一直都在關心育嬰留停、友善職場的這件事情,所以想要特別針對於考績法裡,現在其實是沒有……其實大家一直都很擔心,我請育嬰留停的時候,會影響到我的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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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4,316 |
00:00:47,407 |
張委員雅琳 |
在性工法裡,它明確定在母法裡面,但是現在沒有看到這樣的文字放在考績法的母法裡面,目前是放在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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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7,407 |
00:00:58,477 |
張委員雅琳 |
所以我想問的是,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把它與性工法一致都放在母法裡,以保障我們公務員請育嬰留停相關事假的時候,不會影響到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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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2,260 |
00:01:29,125 |
施部長能傑 |
我跟委員報告兩點,其實我們考績法在上一次有先修了,把育嬰留停的同仁本來的另予考績,可以2次算成一次年終考績,所以事實上就已經是更保護育嬰留停同仁的權益;至於請育嬰留停,當然不會影響到不利的處分,在性工法本來就有規定,我們就會回到機關裡,根據性工法規定的方式來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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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0,246 |
00:01:35,851 |
施部長能傑 |
至於考績法裡是不是適合一定要在裡面把性工法文字再抄進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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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6,552 |
00:01:42,499 |
施部長能傑 |
針對這部分,我想我們會後會再與同仁討論,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再想想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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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2,880 |
00:01:49,447 |
張委員雅琳 |
因為我之前也問過很多次,部長都說其實沒有這樣的問題,都可以申訴,管道也都非常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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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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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0,447 |
施部長能傑 |
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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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0,026 |
00:02:02,413 |
張委員雅琳 |
但是事實上,不管是我們自己臉書發文的留言,或私底下都還是會接到陳情,大家會希望先把育嬰留停不會影響考績這件事情處理好再說,我們還是會收到類似這樣的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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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5,493 |
00:02:11,417 |
張委員雅琳 |
針對這件事情,部長剛剛也有說會後可以再討論,我們是不是會後再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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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1,417 |
00:02:15,799 |
張委員雅琳 |
因為時間有限,我後面還有幾個跟考績法制度上面很明確的問題,要來跟部長做討論。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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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0,023 |
00:02:30,648 |
張委員雅琳 |
這次考績法的修正除了將考績等次改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這三個等次,也導入了類似績效改進計畫PIP的制度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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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0,648 |
00:02:48,697 |
張委員雅琳 |
目前依照草案的設計,如果他考績被打成「未達良好」的時候,他就會進入半年時間來做績效的改進,但是如果半年之後沒有符合期待,或是最近3年內有2次都是被打成「未達良好」,就會被面臨免職。 |
|
00:02:48,697 |
00:02:54,183 |
張委員雅琳 |
所以簡單來說,現在制度是如果他是丁等就直接免職,這是沒有問題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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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4,183 |
00:03:11,674 |
張委員雅琳 |
但是這次如果是「未達良好」就表示是有半年的改善期,要給予輔導的機制,等於是在現在制度之下,考績列丙等主要是留了他原來薪俸、俸給及不予獎勵,並不會立即進入免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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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2,815 |
00:03:22,561 |
張委員雅琳 |
但是現在就變成「未達良好」其實不是單純介於丙等跟丁等之間,它會直接連結到他的身分保障及免職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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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23,302 |
00:03:43,500 |
張委員雅琳 |
我想大家都認同公務體系一定要考核,但是我覺得最重要的關鍵是標準要清晰,而且標準如果不清楚,主管有沒有辦法有能力輔導,這都是接下來要很認真思考的問題,不然我們今天做這績效改進制度,可能就不會達到實質的效果。 |
|
00:03:44,299 |
00:04:02,125 |
張委員雅琳 |
所以我想問的是,因為我看了一下愛爾蘭的制度,銓敘部之前也有去考察,他們是4次的review,總共為期將近10個月的時間,但是我們現在是把績效改進定為半年,我想了解依據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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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3,871 |
00:04:38,673 |
施部長能傑 |
我跟委員報告,所謂要改進多長跟多短,這很難有科學依據,這是根據我們實務上的看法,如果我前面已經很清楚的category,你為什麼會被打「未達良好」,是因為符合哪一項、哪一項,如果已經這樣子,接下來有半年期間希望你要好好來改善為什麼被打「未達良好」的事由,我們覺得六個月左右來觀察你,我們認為這樣應該夠了,太長的話,老實說,對同仁也不是好的事情,對機關也不是好的事情。對。 |
|
00:04:38,673 |
00:04:53,736 |
張委員雅琳 |
但是現在大家覺得每個機關的狀況不一,你只有設半年可能也不是很理想,所以今天為什麼會問到底是參考了哪一個國家的制度,剛剛說沒有科學數字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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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3,937 |
00:04:56,338 |
張委員雅琳 |
那是參考了哪一個國家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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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6,338 |
00:05:12,744 |
張委員雅琳 |
因為我自己看了一下,你們之前有考察日本及愛爾蘭,愛爾蘭的作法好像是比較接近你們現在的方向,因為整整少了4個月,所以才會想說你們怎麼從10個月縮短到6個月,或者是因為機關的差異很大,是不是這個還有可能有調整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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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2,744 |
00:05:27,496 |
施部長能傑 |
我們現在的看法是,任何對同仁有比較相對不利的狀況,最好不要有彈性空間讓機關去操作,最好是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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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7,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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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8,496 |
張委員雅琳 |
一致的,好,這也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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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8,477 |
00:05:31,601 |
施部長能傑 |
一致的方式是比較好,但是我們還是認為6個月是適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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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2,401 |
00:05:56,388 |
張委員雅琳 |
我們其實是收到民間公革力聯盟的陳情,他們是認為半年時間似乎是太短了,但是我想這個部分,因為他們有講到我覺得有些論述也是蠻有道理的,因為有些問題可能是工作方法或是溝通技巧,可能半年之內就可以改善,可是有些是牽扯到組織分工、職務調整、主管的輔導品質,甚至工作量分配等等,可能不是半年就可以搞定的事情。 |
|
00:05:56,848 |
00:06:09,855 |
張委員雅琳 |
所以我想要再進一步強調,如果你們認為半年就夠的話,你們會如何在施行細則裡載定更明確的輔導紀錄、評估及救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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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0,155 |
00:06:20,727 |
張委員雅琳 |
因為我想績效目標及輔導品質,這些都是要非常明確,我們才能夠說他已經盡力了半年時間,可是沒有辦法達到良好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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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1,250 |
00:06:22,451 |
張委員雅琳 |
接下來施行細則裡,你們會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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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4,334 |
00:06:24,795 |
施部長能傑 |
謝謝委員的指教。 |
|
00:06:25,494 |
00:06:33,782 |
施部長能傑 |
確實我們在施行細則裡必須要更進一步去談這件事情,不過我剛剛講的大方向,當初你為什麼會被評「未達良好」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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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4,542 |
00:06:34,742 |
張委員雅琳 |
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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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4,903 |
00:06:35,403 |
張委員雅琳 |
我的意思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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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5,542 |
00:06:46,331 |
施部長能傑 |
根據這個事由,機關就要開始進入輔導,而這輔導可能一開始就要做面談溝通,設定你這個事由哪裡有缺陷,你未來要怎麼改善,這是很細節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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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6,431 |
00:06:51,536 |
施部長能傑 |
不過我相信我們在施行細則訂定的過程,會再找更多同仁一起來做意見的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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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2,915 |
00:07:36,553 |
張委員雅琳 |
我就明確要求,針對這幾件事情,我希望在施行細則裡可以完全清楚的討論,且被清楚的載明,最主要我們一定要提出非常明確的績效目標,主管在商談的時候要留下書面文字紀錄,特別是如果今天真的是主管能力有點狀況的時候,機關一定要協助,最後的結果也要有非常明確的事由,特別是救濟機關也必須要有一個可以依據的審查標準,你們把他判了「未達良好」要免職的時候,他走救濟的時候,救濟也要有一個非常清晰的標準可以來執行,好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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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37,973 |
00:07:43,717 |
張委員雅琳 |
針對這個部分,麻煩銓敘部再與團體們、專家學者們詳細的討論。 |
|
00:07:43,917 |
00:08:17,176 |
張委員雅琳 |
再來,在這次考績法修正裡,把原本的甲、乙、丙、丁四個等次改成「優良」、「良好」、「未達良好」,刪除了原本分數的設計,同時也看到我覺得草案裡有一個設計很不錯,就是「優秀」等次的激勵效果,會給1.3個月的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3年考列優秀者再晉俸一級,以及最近5年內3年以上考列優秀者,優先列入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對吧?對。 |
|
00:08:20,816 |
00:08:26,640 |
張委員雅琳 |
我想這就是鼓勵我們優秀公務員,也要讓他的優秀表現被大家所看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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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6,640 |
00:08:29,240 |
施部長能傑 |
我們希望他跟未來升遷有更好地緊密連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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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9,240 |
00:08:32,002 |
張委員雅琳 |
我們就是鼓勵他勇於任事,對不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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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2,982 |
00:08:38,525 |
張委員雅琳 |
這就牽扯到到底考列優秀的條件跟標準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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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8,525 |
00:08:47,467 |
張委員雅琳 |
因為要更清楚,大家才知道我要怎樣才能夠被認為是優秀跟可以得到這些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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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9,713 |
00:08:50,414 |
施部長能傑 |
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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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0,414 |
00:09:20,825 |
施部長能傑 |
我跟委員報告,這件事情我們會定在施行細則裡,原則上,現在的考績法裡,你想要考甲等有分兩個,一個是一般條件,一個是特殊條件;原則上,我們會以甲等特殊條件的事由,特殊條件就是要有比較重大的表現,由那個部分展開,並跟大家討論哪些……因為我們機關別太多,業務性質也太多,所以我們要來好好考慮什麼比較適合叫做「優秀」。 |
|
00:09:21,706 |
00:09:31,250 |
施部長能傑 |
回過頭來,「優秀」有很好的要跟未來升遷的效果連結,所以我們在「優秀」條件設定上會比較嚴格,因為我們不希望如果「優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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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1,250 ≈
|
00:09:32,250 |
張委員雅琳 |
嚴格沒有問題,但是要明確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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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1,450 |
00:09:33,971 |
施部長能傑 |
很容易的話,大家都列「優秀」也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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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4,111 |
00:09:40,538 |
張委員雅琳 |
當然、當然,就是要明確,要讓我們的公務員覺得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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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0,858 |
00:09:41,880 |
施部長能傑 |
我們一定是朝明確的方式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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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2,140 |
00:09:45,483 |
張委員雅琳 |
這個部分一定要有非常明確的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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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6,102 |
00:09:54,270 |
張委員雅琳 |
但是我覺得還是會有一個問題,我們現在如果各機關都不願意得罪人,最後大家都是考列「良好」,會不會有這個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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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7,473 |
00:10:03,234 |
施部長能傑 |
未來如果他不是列「未達良好」,也不是列「優秀」,自然就是「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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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3,734 |
00:10:10,917 |
張委員雅琳 |
可是我不知道這會不會有可能各機關不願意得罪人,所以最後都只有打「良好」,沒有「優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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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1,536 |
00:10:15,997 |
施部長能傑 |
針對這個事情,我跟委員報告,管理上的事情機關還是要去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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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6,417 |
00:10:30,325 |
施部長能傑 |
我覺得我們給了讓機關更好運作的工具,相信機關對於很優秀的同仁一定也會不吝給予激勵,如果不激勵優秀的同仁,老實說機關也沒辦法運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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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0,766 |
00:10:45,095 |
張委員雅琳 |
我想問一下,當然這是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理想,理論上是要這樣子做,但實務上還是要回到實務去面對,所以這部分我就要求銓敘部接下來還是要跟各機關明確地討論出「優秀」到底是怎麼樣,要夠清楚,好不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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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9,717 |
00:10:55,803 |
張委員雅琳 |
再來,因為考核的細目目前就像剛剛您說的,還是會回到各機關自己去考核,對不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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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7,285 |
00:11:04,792 |
張委員雅琳 |
問題是各機關的差異也非常大,到時候在認定「優秀」的標準上會不會有非常不一致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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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4,792 |
00:11:09,875 |
施部長能傑 |
不會,因為我們把「優秀」的標準訂出來,就是一個通用的標準,機關就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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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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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5,601 |
張委員雅琳 |
不能低於?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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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5,601 |
00:11:25,473 |
張委員雅琳 |
這樣聽起來,你們會先訂一個明確的方向之後,再請各機關依據這個方向跟概念去訂各機關所謂的考核標準?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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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26,354 |
00:11:41,684 |
張委員雅琳 |
我想問一下,如果未來公務人員認為機關制訂的考核細目不合理,或者標準過於主觀,在申訴、復審等行政救濟時,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去判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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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2,404 |
00:11:59,911 |
施部長能傑 |
我覺得標準本身屬於法規面,不會變成救濟的標的,至於機關要怎麼訂,這個過程是不是應該跟同仁有更多的討論,在我們給予的大框架之下跟同仁多討論,我想這是機關應該做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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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2,384 |
00:12:11,131 |
張委員雅琳 |
我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接下來可能會有人認為機關訂的標準不合理,我講的其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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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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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3,193 |
施部長能傑 |
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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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3,193 |
00:12:18,096 |
張委員雅琳 |
當標準不合理的時候,他也有可能會走救濟的系統去討論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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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8,737 |
00:12:24,181 |
施部長能傑 |
標準合不合理應該不會進入所謂救濟的程序,而是在內部討論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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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5,973 |
00:12:42,250 |
張委員雅琳 |
沒有關係,基本上我希望接下來還是回到我剛剛講的重點,銓敘部作為主考機關,應該還是要提出清楚的施行細則,以對全國通用的考績作出統一的規範。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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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42,609 |
00:12:49,114 |
張委員雅琳 |
我希望未來我們審考績法之後,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才能完成相關的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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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0,755 |
00:13:10,138 |
施部長能傑 |
如果大院的委員都認為很重要也很支持,我們希望今年就把這個法通過,趕快在今年年底以前我們就能把施行細則以及所有相關的配套完成,讓明年就可以開始使用,事實上這對公務同仁來講,他們也期待能儘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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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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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2,352 |
張委員雅琳 |
了解,謝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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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2,652 ≈
|
00:13:15,795 |
主席 |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