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1,529 |
00:00:02,049 |
洪委員孟楷 |
主席,謝謝。 |
|
00:00:02,049 |
00:00:03,730 |
洪委員孟楷 |
麻煩請陳次長。 |
|
00:00:04,071 |
00:00:10,536 |
主席 |
請次長。 |
|
00:00:10,536 |
00:00:10,736 |
陳次長彥伯 |
委員好。 |
|
00:00:11,378 |
00:00:11,638 |
洪委員孟楷 |
次長好。 |
|
00:00:12,858 |
00:00:17,403 |
洪委員孟楷 |
毒駕零容忍,但是我們看到現在毒駕的事件還是頻傳。 |
|
00:00:17,403 |
00:00:46,371 |
洪委員孟楷 |
就這兩天的新聞,彰化大型聯結車撞民宅,毒駕,車內搜出毒品還有槍彈,駕駛遭羈押;前兩天,毒駕載3歲女兒撞入安全帽店,駕駛是育兒網紅;還有我們看到6月20號的時候,5,000名警力全臺抓毒駕,一個晚上查獲155件。 |
|
00:00:47,530 |
00:01:09,881 |
洪委員孟楷 |
換言之,這絕對不是冰山一角,這其實是過去可能因為毒品的檢視沒有那麼地明確,而沒有辦法即時地掌握,再加上新興毒品的氾濫,現在吸食依托咪酯的門檻非常地低,甚至可能購買也相對方便,也因此造成這樣的一個漏洞。 |
|
00:01:10,443 |
00:01:20,309 |
洪委員孟楷 |
但本席要講的是,吸食毒品本身就已經犯法,更重要的是不能吸食毒品之後還開車上路,車子會變成殺人凶器。 |
|
00:01:21,470 |
00:01:33,318 |
洪委員孟楷 |
看到行政院版本有共同的方向,我就先來請教,行政院版本是講所有毒駕就是一律沒入車輛,對不對?是的。 |
|
00:01:33,798 |
00:01:34,278 |
洪委員孟楷 |
那我們要怎麼樣執行? |
|
00:01:36,269 |
00:01:36,428 |
洪委員孟楷 |
說明一下。 |
|
00:01:37,088 |
00:01:55,516 |
洪委員孟楷 |
因為現在的狀況,本席有看到5,000名警力全臺抓毒駕,一個晚上查獲155人,當中扣留了154輛車,這是第一步扣留,就是在第一線執行的時候,你只要確認他是毒駕,或是試紙有反應,車輛馬上就扣留。 |
|
00:01:56,377 |
00:01:59,257 |
洪委員孟楷 |
再來是移置保管,移置保管之後怎麼樣? |
|
00:02:01,095 |
00:02:14,486 |
陳次長彥伯 |
移置保管車輛以後,後續就要看這個毒駕行為,他如果是觸犯刑法的話,就會從刑事法令去完成相關的程序。 |
|
00:02:14,947 |
00:02:18,109 |
陳次長彥伯 |
程序都完備了以後,才確認是要沒入這部車輛。 |
|
00:02:19,450 |
00:02:26,655 |
洪委員孟楷 |
但是我現在講的是我們現在的版本嘛,我們要求毒駕就是沒入車輛嘛,本席的版本也是如此,行政院的版本也是如此。 |
|
00:02:26,976 |
00:02:31,578 |
陳次長彥伯 |
是,沒入車輛只是最後行政處分的最終結,但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 |
|
00:02:31,678 |
00:02:32,579 |
洪委員孟楷 |
所以這樣子有可能他查到…… |
|
00:02:32,980 |
00:02:41,663 |
陳次長彥伯 |
過程的時候……查到他的車輛就移置保管,其實就已經達到有一點像沒入,他不能再使用了。是。 |
|
00:02:42,122 |
00:02:48,865 |
陳次長彥伯 |
至於相關的程序,如果是觸犯刑法的,刑法相關程序要走完了以後,確認了…… |
|
00:02:49,085 |
00:02:51,625 |
洪委員孟楷 |
通常以一般案件來講,走完會多久? |
|
00:02:52,246 |
00:02:52,686 |
陳次長彥伯 |
這個就要看…… |
|
00:02:54,546 |
00:03:06,211 |
洪委員孟楷 |
不是啊,你們不能制定法令卻不了解整個流程,如果不了解流程的話,有可能一個晚上就155臺……我現在探討得比較務實,執行層面是怎麼樣。 |
|
00:03:06,391 |
00:03:14,816 |
洪委員孟楷 |
因為本席剛剛提案說明你也有聽嘛,我們重點是說我們現在拉很高,就是我告訴你說毒駕就是沒入車輛,所以大家不要心存僥倖。 |
|
00:03:14,957 |
00:03:17,898 |
洪委員孟楷 |
但是我現在要探討的是,實際你們要怎麼執行? |
|
00:03:18,118 |
00:03:22,020 |
洪委員孟楷 |
是交通部、法務部跟警政署,大家共同要配合啊! |
|
00:03:22,561 |
00:03:22,901 |
陳次長彥伯 |
是,沒有錯。 |
|
00:03:22,901 |
00:03:26,045 |
陳次長彥伯 |
所以他的車子會先移到監理機關…… |
|
00:03:26,746 |
00:03:27,986 |
洪委員孟楷 |
是,目前監理機關有多少? |
|
00:03:28,987 |
00:03:35,355 |
洪委員孟楷 |
全臺以臺北市來講,現在有多少毒駕已經移置的車輛放在監理機關? |
|
00:03:37,250 |
00:03:40,173 |
林局長福山 |
跟委員報告,我大概補充說明一下。 |
|
00:03:41,253 |
00:03:51,684 |
林局長福山 |
第一個,現行稽查的部分,譬如毒駕或酒駕,大概會涉及到刑法跟處罰條例。 |
|
00:03:53,405 |
00:04:05,496 |
林局長福山 |
基本上涉及到行政罰的部分,就是當場舉發,然後移置保管車輛,移置保管車輛就會先拖回各執法機關的車輛…… |
|
00:04:05,496 |
00:04:06,858 |
洪委員孟楷 |
局長,你沒有聽懂我的問題。 |
|
00:04:06,858 |
00:04:09,660 |
洪委員孟楷 |
我現在是問到目前為止有多少? |
|
00:04:11,201 |
00:04:18,546 |
洪委員孟楷 |
剛剛次長說他不確定這個流程要走多久,假設3個月,那3個月內有多少車輛會被保管在那邊? |
|
00:04:18,707 |
00:04:26,473 |
洪委員孟楷 |
以及我們現在講沒入,如果現在已經確定我們的修法方向一致是沒入的話,那車輛就要處理嘛,這是整個配套措施。 |
|
00:04:26,594 |
00:04:29,135 |
洪委員孟楷 |
但目前為止,沒有看到我們的配套。 |
|
00:04:30,256 |
00:04:35,257 |
林局長福山 |
跟委員報告,車輛移置保管場的部分是在各地方警察執法機關。 |
|
00:04:35,657 |
00:04:39,779 |
林局長福山 |
所以22個縣市各執法機關都有配置相關…… |
|
00:04:39,779 |
00:04:42,700 |
洪委員孟楷 |
所以不是監理站,是警察機關?對、對。 |
|
00:04:42,700 |
00:04:44,921 |
洪委員孟楷 |
所以你剛剛也講錯了嘛,沒關係。 |
|
00:04:45,321 |
00:04:53,844 |
洪委員孟楷 |
現在移入到警察機關之後,譬如說3個月內確認,就要處理沒入的車輛,因為不可能無限保管嘛! |
|
00:04:54,283 |
00:04:56,667 |
洪委員孟楷 |
我現在講的是沒入車輛完之後…… |
|
00:04:57,247 |
00:05:00,792 |
林局長福山 |
案子裁決完、定案完之後,車輛就處理了。 |
|
00:05:02,055 |
00:05:02,414 |
林局長福山 |
車輛處理的部分…… |
|
00:05:02,414 ≈
|
00:05:03,414 |
洪委員孟楷 |
怎麼處理? |
|
00:05:03,216 |
00:05:08,382 |
林局長福山 |
各地方政府都有訂定車輛保管處理辦法,包括拍賣、銷毀…… |
|
00:05:08,983 |
00:05:08,983 |
洪委員孟楷 |
誰執行? |
|
00:05:12,408 |
00:05:13,509 |
林局長福山 |
各處罰機關來處理。 |
|
00:05:14,311 |
00:05:16,434 |
洪委員孟楷 |
所以又是警政單位? |
|
00:05:18,256 |
00:05:23,523 |
林局長福山 |
跟委員報告,舉發是在警察機關,但是裁決確定完之後,處罰機關在六都就是交通局…… |
|
00:05:23,585 |
00:05:24,045 |
洪委員孟楷 |
地方政府? |
|
00:05:24,845 |
00:05:27,470 |
林局長福山 |
在16個縣市的部分是在我們各監理機關。是,好。 |
|
00:05:27,470 ≈
|
00:05:28,710 |
洪委員孟楷 |
今天我們討論相關修法,到目前為止警政署也沒有上來,我們地方政府也沒有來。 |
|
00:05:28,710 |
00:05:29,151 |
洪委員孟楷 |
次長,本席為什麼會提這個問題? |
|
00:05:29,151 |
00:05:31,693 |
洪委員孟楷 |
其實就是大家已經看到我們都支持沒入車輛,這是本席先提出來的版本嘛! |
|
00:05:31,832 |
00:05:57,305 |
洪委員孟楷 |
但本席現在要講的是,我們後續的執行,我們怕的是修法完之後沒入車輛,結果到最後變成車輛大塞車,沒有地方保管,要趕快去做處理。 |
|
00:05:58,426 |
00:06:11,351 |
陳次長彥伯 |
委員,沒入車輛或車輛移置保管在處罰條例裡頭都已有明文規定且運作了很久,也都有訂定相關辦法在處理,大部分是警察機關…… |
|
00:06:11,351 ≈
|
00:06:12,351 |
洪委員孟楷 |
次長,但是本席現在講是我們已經提了…… |
|
00:06:11,812 |
00:06:19,562 |
陳次長彥伯 |
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程序,不會造成剛才委員講的,沒入了以後車輛沒辦法處理。 |
|
00:06:19,983 |
00:06:28,013 |
洪委員孟楷 |
次長,現在就是我們提出修法,我要問整個流程,很顯然就是你沒有算出那個數目嘛。 |
|
00:06:28,993 |
00:06:39,220 |
洪委員孟楷 |
如果說你們一個晚上有一百五十幾臺,你要那個時間……好啦,次長,這樣子,你給本席一個完整的說明,以及你們現在整個配套。 |
|
00:06:40,022 |
00:06:50,828 |
洪委員孟楷 |
本席有提到,剛剛我開宗明義提案說明的時候就有講到,本席的版本跟行政院現在最大不同,行政院是說一律沒入,但是如果說他是偷來的車呢? |
|
00:06:50,930 |
00:06:51,190 |
洪委員孟楷 |
要不要沒入? |
|
00:06:53,292 |
00:07:06,279 |
陳次長彥伯 |
這個是我剛才有跟委員特別提到的,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有特別提到,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所以說原則上還要看這樣的一個行為是不是故意或過失。 |
|
00:07:06,578 |
00:07:09,901 |
洪委員孟楷 |
所以我們不要讓毒蟲去鑽這個漏洞嘛! |
|
00:07:10,240 |
00:07:20,667 |
洪委員孟楷 |
如果說他敢,他已經吸毒了,還故意去偷別人的車來開,甚至像剛剛本席講到的彰化聯結車,有可能那個聯結車不是他自己的車,而是公司車。 |
|
00:07:21,967 |
00:07:24,549 |
洪委員孟楷 |
這樣會變成那臺車也不會沒入,是不是? |
|
00:07:26,970 |
00:07:28,032 |
陳次長彥伯 |
要善盡保管責任。 |
|
00:07:28,872 |
00:07:33,617 |
陳次長彥伯 |
原則上,公司車被沒入的機會很大。 |
|
00:07:34,818 |
00:07:35,618 |
洪委員孟楷 |
公司車也可以被沒入? |
|
00:07:36,358 |
00:07:36,358 |
陳次長彥伯 |
當然啊! |
|
00:07:36,358 ≈
|
00:07:38,301 |
陳次長彥伯 |
他要善盡…… |
|
00:07:38,301 |
00:07:40,342 |
洪委員孟楷 |
負責人已經有告知他了,但是他還是去毒駕…… |
|
00:07:41,483 |
00:07:46,969 |
陳次長彥伯 |
那要看他怎麼告知,不是簡單的告知兩個字,因為還是牽涉到公司治理,整個公司治理上…… |
|
00:07:48,109 |
00:07:50,111 |
洪委員孟楷 |
對,沒有錯,當然公司治理一定很重要。 |
|
00:07:50,892 |
00:07:58,240 |
洪委員孟楷 |
本來相關的人就有相關的責任,但本席現在講的是毒駕的部分,這個駕駛者他也要加重處罰。 |
|
00:07:59,341 |
00:08:16,312 |
洪委員孟楷 |
本席也認為,如果他有偷來的車,或者是去租車,現在租車平臺很方便,假設他是用共享機車,甚至騎YouBike,這樣子會不會認定? |
|
00:08:17,193 |
00:08:24,677 |
洪委員孟楷 |
不管怎麼樣,本席認為只要吸毒之後還上路,其實就已經是不特定殺人的故意。 |
|
00:08:25,098 |
00:08:28,119 |
洪委員孟楷 |
也因此,本席要講的是,這樣的話,應該要加重他的刑責。 |
|
00:08:29,421 |
00:08:37,563 |
陳次長彥伯 |
加重刑責的部分,跟委員報告,要問一下法務部或是其他單位,因為處罰條例裡沒有在處理刑責。 |
|
00:08:38,543 |
00:08:39,444 |
洪委員孟楷 |
好,那加重罰鍰呢? |
|
00:08:39,444 ≈
|
00:08:40,444 |
洪委員孟楷 |
你支不支持? |
|
00:08:39,743 |
00:08:44,246 |
陳次長彥伯 |
加重罰鍰,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大家討論的結果。 |
|
00:08:45,065 |
00:08:47,306 |
洪委員孟楷 |
好,所以算是正面,不會反對就對了? |
|
00:08:47,927 |
00:08:48,667 |
陳次長彥伯 |
對於加重罰鍰,我們不會反對。 |
|
00:08:51,691 |
00:09:02,180 |
洪委員孟楷 |
最後本席還要再提一件事,這也是參考韓國現在的方向,韓國面臨毒駕也是相對嚴峻,因此他們也有提出來連坐的部分。 |
|
00:09:02,701 |
00:09:25,338 |
洪委員孟楷 |
但現在大家考慮比較多的層面是,如果同車的乘客,要去判定說是不是明知駕駛有吸毒還開車,這可能就是未來在認定上面……總不能讓乘客說一句他不知道,就脫身、脫罪,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相關配套? |
|
00:09:26,538 |
00:09:40,744 |
陳次長彥伯 |
這部分法令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就有跟……因為這牽涉到實務執行、警察在取締的問題,所以我們有請教過警政署,如果有必要的話,等一下也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 |
|
00:09:41,904 |
00:10:00,696 |
陳次長彥伯 |
原則上,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各種情事,還是要依個案的事實來判定他是否已經知道(明知)或可得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以及是否未盡勸阻的義務等等,來判斷他是不是可以免責,所以原則上不會他說一句他不知道就可以…… |
|
00:10:00,976 |
00:10:03,338 |
洪委員孟楷 |
不會說一句他不知道就可以脫罪,對不對?是。 |
|
00:10:03,338 |
00:10:03,697 |
洪委員孟楷 |
因為其實實務上…… |
|
00:10:03,717 |
00:10:04,818 |
陳次長彥伯 |
相關處理的程序,我們也會在後續施行的時候來跟大家明確的宣導。 |
|
00:10:11,621 |
00:10:27,051 |
洪委員孟楷 |
次長你有抓到重點,實務上很有可能因為現在吸食依托咪酯、取得電子煙相對方便,也因此很多毒駕其實他的樣態是邊開邊吸,如果邊開邊吸的話,同車的乘客不可能不知道,這是第一個。 |
|
00:10:27,051 |
00:10:28,451 |
洪委員孟楷 |
第二個,為什麼同車的人會讓這個人開車? |
|
00:10:28,451 |
00:10:29,072 |
洪委員孟楷 |
說不定同車的人吸更多。對。 |
|
00:10:35,434 |
00:10:42,701 |
洪委員孟楷 |
譬如說,2、3個人……這跟酒駕其實是類似的,一臺車2、3個人,為什麼會指定那個駕駛開車? |
|
00:10:42,701 |
00:10:53,632 |
洪委員孟楷 |
可能是因為3個人都有喝酒,只是那個人喝的相對少,他來開車;一樣的道理,毒駕會不會同車都有吸食的狀況? |
|
00:10:53,913 |
00:11:04,061 |
洪委員孟楷 |
當然同車的駕駛該檢驗,譬如說攔檢到車輛,駕駛假設有毒駕反應的話,同車的人是不是應該也要一併做毒品的檢視? |
|
00:11:04,061 |
00:11:07,223 |
洪委員孟楷 |
這一點在實務上是不是應該要一起支持? |
|
00:11:08,884 |
00:11:12,066 |
陳次長彥伯 |
這個可能就要由現場執行的員警來判斷。 |
|
00:11:12,066 |
00:11:13,028 |
洪委員孟楷 |
警政署能不能回答一下? |
|
00:11:13,528 |
00:11:18,111 |
洪委員孟楷 |
今天警政署來的單位是交通組的副組長。 |
|
00:11:25,358 |
00:11:35,648 |
陳副組長朝新 |
跟委員報告,車子攔查下來的時候,我們會看駕駛人還有其他乘客,如果現場有毒品的話,我們可能都會一併帶回去。 |
|
00:11:36,769 |
00:11:38,911 |
洪委員孟楷 |
車內有毒品,就會所有同車都一起…… |
|
00:11:39,612 |
00:11:41,494 |
陳副組長朝新 |
幾乎都會,我們都會帶回去驗一下。 |
|
00:11:42,456 |
00:12:01,967 |
洪委員孟楷 |
但是我現在講的是現場實務的狀況,在你還沒有辦法盤查車裡面的狀況,你第一步一定是先檢視駕駛人的反應,檢視駕駛人反應之後,就先讓他做試紙的測試,測試完假設是陽性反應,有吸毒,同車的乘客是不是一併也一起測試? |
|
00:12:05,253 |
00:12:16,302 |
陳副組長朝新 |
會照SOP做個觀察,看看其他乘客有沒有……因為同車的吸毒人口會聚集,這種狀況比較多一點。 |
|
00:12:16,302 |
00:12:17,642 |
洪委員孟楷 |
是嘛,這就是實務上的狀況,對不對? |
|
00:12:20,365 |
00:12:35,259 |
陳副組長朝新 |
我們會看看同車其他人,比如說小朋友我們就不會檢測,我們只會注重有沒有類似吸毒人口聚集在一起的狀況,觀察這種關聯性比較大的,如果需要的話,我們還會帶回去做後續的盤查。 |
|
00:12:35,759 |
00:13:17,319 |
洪委員孟楷 |
好,這就是警政署第一線的經驗,我想交通部也了解,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我們共同支持毒駕連坐,其實它的意義在於互相提醒跟互相要求不要開車,你吸毒已經是違法了,你就不要開車上路,如果你還敢跟已經吸毒的駕駛一起開車上路,抱歉,你也有責任,你也有刑責、罰鍰,都有一併連帶責任,要求他們互相警惕不要開車,這跟嚇阻酒駕是一樣的概念,但毒駕更為嚴峻,因為你可能邊開邊吸,會造成更多不確定因素的傷亡,好不好? |
|
00:13:17,641 |
00:13:42,259 |
洪委員孟楷 |
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請次長、相關同仁針對本席的版本能夠加強態度,我們去加強,更重要的是,當我們修法三讀通過之後,報導讓大家知道,現在毒駕就是一率沒入車輛,你開超跑、我沒入超跑,你騎摩托車、我沒入摩托車,你開什麼車、我就沒入什麼車,讓他知道不要上路最重要,好不好?謝謝。 |
|
00:13:42,759 ≈
|
00:13:43,901 |
陳次長彥伯 |
謝謝委員。 |
|
00:13:44,201 ≈
|
00:13:49,344 |
主席 |
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跟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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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9,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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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1,930 |
主席 |
請徐富癸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