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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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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49 | 00:00:05,996 | 許以珍委員請謝謝主席我們請馮次長請次長請上台 |
| 00:00:22,062 | 00:00:35,754 | 委員好市長好我們今天審查的這個律師法原則上這些法案大概有兩個重點一個就是保護依法職業的律師另外一個就是嚴懲違規失職的律師大概就是這兩個重點當然我想 |
| 00:00:38,356 | 00:01:07,316 | 對於法務部的原則來說一定跟我們一樣就是希望不是只有管理律師也是要保護律師所以有這兩個修法的一個重點那依據這個院版現在有提出來修正第七條就是故意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起訴作為限制的門檻那請問一下你們把現行的條文修改成目前這樣子的修法重點是什麼 |
| 00:01:08,136 | 00:01:27,358 | 公務員報告因為我們原本的那個條文裡面它是就是說罪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跟罪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因為它有列舉到一些罪名所以說它就等於說有一些罪名沒有列舉到的因為我們罪行法定原則就會沒有辦法用進來 |
| 00:01:29,580 | 00:01:46,565 | 包括說可能現在很多的像是這個洗錢或者是參與組織犯罪對 像詐騙對 這很嚴重的部分所以我們用現在的修過來用整體刑度上就是故意犯罪這種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那這樣就能夠涵蓋了處罰嗎對 這我剛剛講的那些部分就可以涵蓋進來 |
| 00:01:47,165 | 00:02:02,995 | 因為你現在講說是因為原來有劣局貪污行會侵佔假期被信這個部分那現在這樣子的處理的話就變成可以涵蓋的範圍更廣那請問一下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說要最重本行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 00:02:03,735 | 00:02:21,389 | 那我們覺得就是應該我們在針對尤其現在詐騙集團非常猖獗然後尤其也很多跟我們看到很多案例就是跟律師這邊可能有一些藏匿這個刑事的證據還有洩露偵查的內容跟協助犯人逃避這個追問已經嚴重的這個破壞了我們這個偵查的一個程序跟社會對律師的一個信賴 |
| 00:02:27,253 | 00:02:45,293 | 所以判斷我們認為判斷一個律師是否適合繼續執業不能只看他罪名的這個法定型的高低也應該是要考量到他是不是有利用律師身份犯罪然後侵害當事人的權益或妨礙司法的程序所以法務部因為針對這樣子的話我們還是覺得 |
| 00:02:47,455 | 00:02:58,141 | 真的會有掛一漏萬之嫌所以法務部是否同意甄列就是犯罪情節足以損害律師信譽或執法公正的補充要件 |
| 00:02:59,103 | 00:03:23,243 | 根文委員報告我們除了這樣的一個第七條的這樣的一個修正其實我們後面還有一個74條部分就是說有第七條第一項的狀況律師懲戒委員會去做命他停止這個職務的一個部分因為目前上面來講就是說我知道其實剛剛委員講就完全講到本部的一個重點一個我們要保護然後我們對壞的律師我們也要做一個一個人懲戒 |
| 00:03:24,404 | 00:03:41,212 | 那所以說那個精神上是在於說對於不肖律師但是我們也很慎重因為畢竟他是起訴起訴之後就是說如果對他有一些部分的話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交由律師懲戒委員會來做一個判斷那這樣子會比較就是說 |
| 00:03:43,933 | 00:04:03,271 | 因為有幾個委員都有提到這個律師懲戒委員會這個他們在這個做成停止職業決定前原則上就可以我們的律師就可以繼續接案嗎那剛剛也我想也特別想請教您就是說事實上從移送到決定停職平均需要多久的時間我們 |
| 00:04:09,444 | 00:04:25,091 | 這個部分的數據我可能再提供給委員因為我們目前上我們手邊沒有說他的平均大概有多對因為剛剛聽起來的話很多都可能就是在律師懲戒委員會送到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後但是一直都沒有下文那可能這樣子也會造成就是說 |
| 00:04:26,912 | 00:04:35,837 | 就疑似違法的律師可是他就可以一直的執業那我們也避免就涉案的律師在審議拖延時間繼續執業那我們也希望說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雖然說剛剛聽起來好像法務部跟這個司法院都認為不是這個司法懲教委員會是個獨立的機關你們沒有辦不是屬於你們這個兩個不管是法務部或司法院的這個職權 |
| 00:04:52,307 | 00:05:17,505 | 但這樣聽起來的話就變律師懲戒委員會就感覺上好像就是一個沒有人可以管的單位那他到底在這邊做成一個審判之前停職處分之前的話感覺他可以無限的拖延那也會讓人家覺得說律師跟律師之間會不會有這樣子的一個互相的一個保護的一個這樣的舉止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可能要請我們次長 |
| 00:05:20,288 | 00:05:42,606 | 針對這部分我們可能也要來好好的了解一下回去我們會再了解啦因為其實因為律懲會我們也要因為他很獨立然後他是包含的成員當然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跟學者那我們之前是沒有聽到說有這個拖延審查期間的這樣的一個情形那今天因為那個我們剛剛范議員有提醒這件事情 |
| 00:05:43,206 | 00:06:08,834 | 那我們回去會針對這一件瞭解看看狀況到底出在哪裡這個部分我想應該絕對不會只有這一件啦我們還是要我想主動的去了解跟關心好嗎是不是有拖延分案又或者說分案之後有什麼我們這個部分上我們會再去了解那請這個會後再請次長把相關的資料也給跟我們司法法治委員會我們會跟那個律師懲戒委員會這邊詢問然後看資料 |
| 00:06:11,095 | 00:06:38,285 | 另外呢就是說針對剛剛還講一個就是要保護我們的律師因為近年我想最近也發生很多律師因為承辦案件被這個恐嚇甚至暴力攻擊的案件那所以我們有很多委員也提出35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就是應該就是要有我們明確的規範處罰方式跟公權力介入機制那目前請問一下法務部針對這個修法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
| 00:06:39,701 | 00:07:01,613 | 我們其實對於律師的一個職業的一個尊嚴還有他在職業上就是因為是要確保我們的憲法上訴訟權跟整個程序上的一個正當跟實現個案的正義其實這個部分我們是非常重視的所以我們在這個部分上有仿照這個醫療法的一個體系還有社會工作執法所以也是支持這樣子的一個法案的修正 |
| 00:07:02,333 | 00:07:30,012 | 預告的條文是三十五條之一是針對於他執行職務上對於有強暴寫破口或其他非法方法 反害執行律務一樣那個刑度都是三年以下然後得病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的罰金那後面第二項的部分是屬於加重結果犯就是說如果他造成了律師的一個致死跟這個重傷的話分別致死的話是無期徒刑跟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這是現在目前法務部有一個修法的一個重點 |
| 00:07:30,672 | 00:07:38,437 | 那也是跟我們很多委員的版本其實一樣嘛所以表示我們法務部也認為這樣的修法是應該要保護啦 要保護但是針對還有一個版本就是說你將適用範圍限於律師與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對律師以強暴 脅迫 恐嚇或其他方式 |
| 00:07:51,506 | 00:08:05,669 | 這個非法的方式妨礙其執行律師的業務可是呢那如果是在法院之外呢比如說他在事務所或他在調解或是強制執行的一個現場遭受到攻擊呢是不是就不適用這樣子的一個新規定那限縮的範圍 |
| 00:08:07,570 | 00:08:28,835 | 對 剛剛委員報告其實這一個主要是說在當時在討論的時候認為說律師他跟前面兩個醫療法跟社工司法的一個執行業務上他的一個執行的業務的態樣上律師明顯是非常的多元他跟那個那另外兩個職業上的這樣執行職務上的公益性其實我們強調不是單純保護職業 |
| 00:08:32,216 | 00:09:00,213 | 對就是我像你們的報告我有看到就是說他可以自由選擇他要不要接案嘛可是那如果是法服咧醫護辨護或指定辨護咧所以委員會我們也他就沒有辦法自己決定了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嘛因為我們這是草案的一個預告就是說我們到7月20號我們會廣納各界的一個聲音然後我們再去做一個寬窄的一個判斷事實上來講我也認同說律師的一個那個職業上的一個保障就是說我們還是要周延 |
| 00:09:00,493 | 00:09:28,152 | 對 因為本席認為就是他自主接受委任跟國家是不是應該保障他執法的安全好像沒有相關性吧委員的寶貴的意見我們也會納進來我們會一併思考看看怎麼樣做出一個更合適的方式是的 我想既然要修法我們就把它修得事實上是真正能夠保護我們的律師那當然如果說現在這個狀況的話就是法務部認為就是警察法院跟檢察署本來就有安全維護的責任 |
| 00:09:31,073 | 00:09:50,184 | 這個律師是不是可以在這個增訂就是律師因執行職務遭受跟踪滋擾恐嚇或暴力威脅使相關機構應該立即介入排除制止並啟動通報跟保護措施呢 |
| 00:09:50,804 | 00:10:20,019 | 這個因為我們也有詢問過我們警政署這邊的一個意見啦因為事實上現行的法條的部分依照我們警方這邊的一個意見就是足夠啦只要說通知警察都會立即來做一個排除不過當天的那個案件在台中的律師這個案件並其實法警也在現場嘛但是也沒有其他的其實以當天的律師的那個案子就理事長那個案子他其實並不是受委任對 他不是受委任所以他即便照我們目前的這個狀況可能也不適用 |
| 00:10:20,820 | 00:10:35,867 | 對那這樣子針對不是受委任這樣一個狀況的話那是另外一個狀況了那就是說可能他只是在那地方遇到那是屬於機關安全上跟通報當然這也是我要請教你的問題相對這樣子的一個案例的話那我們在法律上有怎麼樣可以保障他呢 |
| 00:10:36,407 | 00:11:04,414 | 我們目前就是說事實上檢查機關我們有去這個發函就是說我們有去跟各檢查機關講就是說我們盤點一個強化安全管理的機制然後也要提升機關內部的一個風險的一個區別能力那就是說落實保障安全事實上在地檢署或在法院這個機關之中如果有遭受到人身的一個恐嚇或威脅那這是對也算是說對機關上來講是一個非常的一個 |
| 00:11:05,094 | 00:11:23,332 | 所以我們在這部分上我想無論是那個法院或者是地檢署我們都在重視這個部分我想針對本席認為說針對他不是委任律師但是在法院上他確實遭受到攻擊這樣這個律師的人身安全我們應該也要給予他保障其實在跟委員報告 |
| 00:11:23,892 | 00:11:45,728 | 補充一句其實像當時那個律師公會那理事長我印象中台中地檢有立刻做強烈的我們的一個表達我們的一個支持律師的一個態度就是我們有去申請紀念但現場的狀況不是這樣嗎他就是遭受到傷害了好嗎所以針對 既然我講要修法我們就可以把這個部分也能夠修進去真正來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好嗎謝謝委員好 那個 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