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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 @ 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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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780 00:00:30,600 主席各位同仁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明確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的選舉權包括被選舉權根據憲法23條我們必須要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的需要才能夠根據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來加以限制
00:00:32,011 00:00:55,270 而我們現在我們如果法官認為這個犯罪需要處得公權不讓他參選已經有處得公權來加以判處而我們判處的處得公權以外我們一個選罷法用一個行政法來限制人民的參選權這個是一個違憲的一個法律
00:00:59,773 00:01:24,927 在重罪我們還有一點合理性還可以來討論但是在輕罪完全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一個法律所以本法需要大修而我們在民進黨也提出了修法要給予反刑責
00:01:27,071 00:01:46,008 參選前的同時各位判兩年以下得反刑可以選舉而判六個月以下得一乎社會牢獄責卻不可參選這個是為人設施為了民進黨的某一個立委來解脫
00:01:47,498 00:02:04,888 結果我身為一個學者宣誓就職第二天一大早接到這個法案也接到一個電話結果民進黨沒有看到以前我跟民進黨十幾年為了台灣的奮鬥竟然把那個媒體
00:02:08,108 00:02:22,682 復縣出來扭曲說是我接了什麼市長哪一個市長的電話台灣有多少市長你們竟然沒有顧到這個憲法的主張各位這個是應該的嗎
00:02:25,064 00:02:45,013 我們讓一戶社會勞動者六個月以下的回復他的參選權是普遍性的給予國內所有換薪罪者能夠回復他的選舉權這個是一個天經地義的事情結果
00:02:46,053 00:03:13,361 民進黨竟然只要叛反行者可參選兩年以下可參選而六個月以下的不能夠參選這個是我們一個法治國家的憲政應該做的行為嗎各位看到民進黨委員現在的反應你們就可以看到我所講的是一個法理一個民主國家應該做的事情所以
00:03:14,242 00:03:17,036 短期很高興今天有通過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