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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昱晴 @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公聽會(事由:「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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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981 00:00:32,335 好 謝謝主席那所有的這個與會先進還有各部會的同仁大家早安我想今天針對這個電競基本法那我想從一個比較根本的一個觀念還有問題來切入我們到底是要為電競去建立制度還是要為電競建立一部象徵性的母法我想這兩者其實不太一樣
00:00:33,075 00:00:54,220 那我的立場很清楚就是台灣本來就應該要支持所謂的電競產業的一個發展這是毋庸置疑的那給予更穩定的一個制度跟環境但是這個制度的設計的關鍵我覺得不能聚焦在這個法律的名稱的升格那而是應該要在於所謂的治理的工具是不是
00:00:54,420 00:01:04,126 是不是精準可以被調整同時也具備跨部會的協力的能力協作的能力我想這個部分我先提到第一個問題
00:01:06,261 00:01:25,300 體育的法制應該是要維持一致性而不是破碎化的一個尚未法我想以現行我們體育治理的一個架構是用所謂的國民體育法作為一個母法並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來作為政策推動的一個工具
00:01:26,061 00:01:46,980 那在这里呢其实基本法它有一个设定的一个重大政策的领域那大家都知道基本法是上位法那也就是说包含我举例像是援助民族或者是我们的身心障碍的保障青年基本法等等它是具有整体政策指引的功能
00:01:47,640 00:02:09,229 但是如果單用所謂的電競要立一個所謂的基本法在現行的體育治理的一個架構當中我應該原則上是要以國民體育法作為魔法是比較合理的那並搭配所謂的這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作為政策推動的一個工具
00:02:09,910 00:02:24,438 那這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說我們是不是要把單一的運動項目來做一個所謂的上位法的一個分流的設計那假設如果今天電競設定了所謂的基本法
00:02:24,918 00:02:48,881 那未來是不是棒球、籃球、羽球也各自要要求自己也要有一套所謂的基本法那一旦如此我想我們的運動體育的政策將會從一套的母法多元的運動變成多套母法並行這個其實會造成所謂的法治結構上的一個破碎化
00:02:50,428 00:03:17,228 這個是我們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那再來就是電競制度的設計是不是應該優先要回歸所謂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者是專項發展條例來進行一個調整而不是在所謂的升級到這個母法的一個基本的架構那我想這樣子才能夠維持體育法制的一個一致性那麼也避免這個制度能夠就是要走向所謂的象徵性的這樣子的一個競逐的一個問題
00:03:18,229 00:03:37,907 那第二个问题呢如果说这个定义过度的扩张我想也会造成所谓的治理边界不清跟跨部会的冲突那么本来这个草案的第二条对于所谓的这个电竞的一个定义它涵盖了有选手的培育那么软体的出版
00:03:38,467 00:04:01,968 那麼賽事的一個轉播還有宣傳的等等這樣子一個完整的一個產業鏈那我想這個部分其實問題不在於所謂的支持範圍要廣但是如果我們把法律定位沒有清楚的區分出來那將會造成很多治理邊界的一個混亂那我想上述我講過包含這個數位的產業
00:04:03,729 00:04:19,502 文化的內容那麼傳播的監理還有勞動保障等等這些其實本來都應該要已經有了所謂的這個主管機關跟法制的一個架構但是如果整個產業鏈全部納到所謂的專法有可能會產生兩個風險
00:04:21,243 00:04:35,039 第一個就是我的主管機關的權責邊界非常的模糊我導致跨部會上的一個協調基本上就是困難度重重然後再來這個法條是不是可以解釋
00:04:36,280 00:05:02,807 成為所謂的這個會產生所謂的這個外溢的一個效果那麼使得政策在實務上的執行其實是會有一些爭議的那我想比較穩健的一個做法是不是我們應該要把所謂的這個電競明定為以數位遊戲軟體為媒介的競技的行為然後區分它競技的本體跟產業支持的一個體系來維持整個法制的一個清晰度
00:05:04,229 00:05:23,409 再來第三個問題喔就是說電競其實高度依賴國際的IP那麼這個在制度的設計上其實我們應該要具有彈性的設計啦那我為什麼要這樣講因為電競跟傳統的運動其實最大的一個不同就是在於這個電競的內容它是由這個國家的競賽的內容
00:05:25,011 00:05:48,579 不是國家的一個制度而是由國際的遊戲公司他所擁有跟他能夠做的調整那麼包含這個遊戲的規則那麼版本的更新賽事的生態等等這是高度依賴所謂的這個IP的持有者那我們當然支持電競的發展但是呢我們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競技的內容自己的本身
00:05:49,159 00:06:15,270 那麼在國際的這個實務上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各國對於所謂的電競的一個治理仍然是以所謂的產業輔導跟政策工具為主那而不是透過所謂的高度剛性的一個母法去進行所謂的這個細部的規範那我想如果是在法律當中我們這個過度細緻的發展的事項中長期的計畫然後全部都要寫進這個基本法裡面其實
00:06:16,310 00:06:38,665 這個基本法就是上位法的一個觀念那反而會降低整個所有的制度跟彈性沒有辦法因應它快速的這樣子的一個產業的變化那我想我們不反對所謂的電競發展我們也鼓勵電競發展但是我認為這個制度的設計應該回歸到它是可以被治理的
00:06:39,145 00:07:03,967 可以有調整性的而不是只有一個所謂的象徵的意義然後把僅限於所謂的憲法的上位法這樣子去把它定義出來因為就可能會產生我剛剛所說的一些問題話部會他們在協作上的一個沒有辦法這個邊界管理的邊界是模糊的那也有可能產生所謂的法制的破碎化這樣子的一個危機啊以上是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