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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6,884 |
00:00:16,884 |
陳委員冠廷 |
主席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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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125 |
00:00:19,226 |
陳委員冠廷 |
我們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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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565 |
00:00:24,128 |
主席 |
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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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4,128 |
00:00:24,408 |
鄭部長銘謙 |
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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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089 |
00:00:25,289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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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890 |
00:00:54,898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今天我想要針對的不僅僅是毒駕、酒駕,還有一些重大犯罪者,關於他們的相關照片的發布,我們先來看一下,嘉義市有把毒駕的累犯予以公告,就我所知,不僅僅是毒犯可以做這樣的公告,包含酒駕也是這樣,請問我這樣的了解是不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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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0,164 |
00:01:03,907 |
鄭部長銘謙 |
道交條例裡面對於毒駕這一些人的確有這樣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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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3,907 |
00:01:17,257 |
陳委員冠廷 |
第三十五條嘛,針對十年內再犯酒駕、毒駕或者是拒測者,都已經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做法,因為這有足夠的嚇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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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7,819 |
00:01:38,040 |
陳委員冠廷 |
但是我們來看另外這一張照片,這兩個是最近重大治安犯罪跟性犯罪,如果我們仔細看的話,可能會發覺到,奇怪,怎麼警察先生的照片沒有模糊,反而是性犯罪者的照片竟然被模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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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9,622 |
00:01:54,934 |
陳委員冠廷 |
我們來比對一下日本的做法,日本不管是重大的治安犯罪、暴力犯罪還是性犯罪,全部都能夠用清晰照片的方式去做公布,我們認為這是有必要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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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5,575 |
00:02:41,454 |
陳委員冠廷 |
首先,日本媒體對於被逮捕的容疑者,會報導他們的姓名、年齡、職業、居住地、臉部影像、公開搜索的案件,甚至一些重要細節都會藉由公共利益的原因來做公布,甚至日本警察廳本身也有指名手配的頁面,公開重要指名手配被嫌疑者的海報,讓各都道府縣的警察都能夠去發送,對於這個部分,他們會把嫌疑人的資訊公開,媒體就用政府官方的資訊去做報導,所以這個報導是準確的,甚至會把年齡、身高等等及涉犯罪名,請民眾提供線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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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1,734 |
00:03:06,931 |
陳委員冠廷 |
所以他們在頁面上可能會說,如果你看到這樣的人,請把這個情報提供警察廳等等,這樣的資訊,我們認為對整個犯罪的嚇阻會有比較大的幫助,尤其是當公共風險到達一定程度的時候,我認為人民知悉風險是有其公共利益在的,不要為那些罪犯打上馬賽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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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7,933 |
00:03:09,053 |
陳委員冠廷 |
請問部長,您的立場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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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1,454 |
00:03:31,864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的確如委員所提到的,就是公共利益以及個人隱私資料的權衡問題啦,但是有關於性侵案件加害人的隱私保護是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部分是衛福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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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2,404 |
00:03:33,244 |
鄭部長銘謙 |
另外,委員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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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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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4,244 |
陳委員冠廷 |
衛福部請上來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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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3,765 |
00:03:45,371 |
鄭部長銘謙 |
如果有少年的話,則是屬於少事法,這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這部分我們都尊重主管部會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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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45,750 |
00:04:11,686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我同意,但因為你們是法務部,所以你們對於整個刑法,對於整個加害人的部分應該會有更完整的了解,部長,站在你的立場上,你會不會認為有一些重大的、直接會影響到社區的,因為韓國可以這麼做,日本也可以這麼做,你們會不會建議司法院、會不會建議衛福部採取更積極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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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1,845 |
00:04:12,387 |
陳委員冠廷 |
你看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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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2,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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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7,991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依據法律,如果要做這樣的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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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7,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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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3,595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我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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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3,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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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9,200 |
鄭部長銘謙 |
要更保護或者是更公布,對社區安全的部分要公布,這部分我們還是要請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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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9,200 |
00:04:32,163 |
陳委員冠廷 |
沒關係,部長,我簡單再講一下,然後再聽取部長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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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2,582 |
00:05:33,068 |
陳委員冠廷 |
我提出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的立場是要保護被害人,我們也要警示社區,並且把加害人的資訊……我們要保護被害人喔,但是加害人的資訊,為了防止他們累犯、再犯,我們其實看到很多的狀況就是一些涉及這種重大刑案的犯罪者被打馬賽克之後,我們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同一個人,但是他不斷的、重複的在犯案,當他很明顯的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時候,部長,你會不會建議衛福部跟司法院來修正一些不管是命令或者是法條,讓這些罪犯不會躲在螢幕背後,他們等於是不會被檢視的,甚至最近有很多重大的性侵刑案,加害者被判緩刑就離開了,民眾是怎麼有辦法去避免這些人累犯再加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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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3,507 |
00:05:37,569 |
陳委員冠廷 |
所以這是我們擔心的部分,部長可不可以提供你的一些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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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7,569 |
00:06:04,345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我們會廣納意見,以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說,其實例外是可以公開的,這部分我們會再跟衛福部來做……協助他們的立法,我們來提供我們的意見,尤其是像委員的這些意見,像外國有一些法案,像梅根法案還是什麼,他們都有這種為了保護社區安全而做例外的規定,讓大家都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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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4,365 |
00:06:06,566 |
陳委員冠廷 |
對,所以部長,例外公開的這個建議,我們就很需要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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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6,566 |
00:06:07,707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我們會跟衛福部及司法院來表達這樣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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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1,529 |
00:06:41,471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我跟你講原因,其實有一些重大案件的公眾人物,他們經過司法上不管是起訴還是什麼,後來被證明是無罪的,可是這些人因為是公眾人物,所以他的容貌是不斷地在媒體上被重複公開播放,反而是這些實質上已經接近現行犯,不是接近現行犯,螢幕上這一位就是現行犯耶,部長,照片右邊這一位是現行犯耶,現行犯竟然還打馬賽克,這個情何以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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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2,933 |
00:06:56,605 |
陳委員冠廷 |
你看,媒體報導的照片下面那麼小的字寫著「(右)」,右邊這個是犯人,但那個字體之小,那個警察很可憐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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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8,417 |
00:07:09,586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他是現行犯耶,他準備好空屋,要不是有民眾見義勇為的話,這種我們還用馬賽克給他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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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0,608 |
00:07:11,249 |
鄭部長銘謙 |
衛福部今天有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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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2,309 |
00:07:13,811 |
陳委員冠廷 |
好,那我們請衛福部簡單的講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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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4,131 |
00:07:16,733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也麻煩你會後給他們建議,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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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7,674 |
00:07:18,775 |
陳委員冠廷 |
表示你們的意見,表示你們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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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0,890 |
00:07:32,657 |
陳司長柏熹 |
衛福部這邊是針對加害人的處遇部分來做相關業務,有關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尊重,我們會跟司法院來做討論,看後續怎麼樣做研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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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32,657 |
00:08:03,513 |
陳委員冠廷 |
我希望這個要快,如果說東亞其他各國,例如日本、韓國,他們不僅僅是公布正面照片讓社區有警示,請看本席提供的簡報資料,他們是正面、側面的全方位公開,加害人的處遇,哪有什麼處遇啊,這個重大影響到公共公益的,怎麼會讓他們的處遇比被害人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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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4,552 |
00:08:17,608 |
陳委員冠廷 |
我們看到很多加害人都是被判緩刑耶,這種最嚴重的罪行判的卻是最輕,又不能公開他的照相,這實在是對被害人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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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8,989 |
00:08:41,234 |
陳委員冠廷 |
我們要保護的是被害人,絕對不可以有任何被害人的名字、資訊等等的,全部都要完整的保護,甚至他們的地點、被採訪的方式都必須要嚴格的保護,但是對於加害人,重大治安案件,我們剛剛講到毒駕,我們剛剛講到酒駕,我們剛剛講到殺人案,全部都是打馬賽克,怎麼會這樣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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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2,075 |
00:08:52,683 |
陳委員冠廷 |
這實在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情,我覺得這個我們必須要……剛剛那張照片上的是現行犯耶,部長,這個應該可以足夠給衛福部意見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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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2,683 |
00:08:53,483 |
陳委員冠廷 |
因為這個人就是現行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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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4,463 |
00:09:17,520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這個的確是有社區安全的考慮,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如果有通緝、找不到人的情況,該管警察機關可以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這是一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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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7,841 |
00:09:30,329 |
鄭部長銘謙 |
另外,我們也擔心偵查還沒有結束還是怎麼樣,什麼時候才是公開的時機,譬如說我們還在偵查中,到底會不會成立還不知道,所以那個時候就要公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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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0,809 |
00:09:32,290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大概還要再做充分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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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2,611 |
00:09:41,316 |
陳委員冠廷 |
部長,這個就需要你們的專業意見,有一些是真的很明顯的現行犯,可能就要麻煩部長去跟衛福部或其他部會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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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1,697 |
00:09:41,717 |
陳委員冠廷 |
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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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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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3,645 |
主席 |
謝謝陳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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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3,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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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6,802 |
主席 |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