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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綺 @ 第11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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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1,810 | 00:00:27,230 | 主席謝謝昭偉還有我們所有的副院同仁那麼本案本席針對土石採取法第36條、38條、39條提出修正那亦支持第三條目的是在於強化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管理與阻嚇 |
| 00:00:28,231 | 00:00:52,510 | 那麼補足現行法制對陸域的非法採取土石刑事責任不足的問題那麼今年來非法採取棄置土石的案件都常常發生了部分也更涉及了大規模及集團性的不法行為對於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都造成重大的憧憬那麼現行第36條對於沒有經過可採取土石者 |
| 00:00:57,394 | 00:01:20,951 | 處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到500萬元以下的罰緩那麼按日連續處罰的金額也偏低對於大型集團性的不法行為而言違法的成本仍然不足因此本案第一項修正的重點是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緩提高並將為一一限期整複者 |
| 00:01:21,471 | 00:01:37,380 | 至按日連續處罰的同步也提高那以提升實質嚇阻力那麼第二個部分的是現行法緊究內水、領海以及特定離島水域非法採取土石者設有刑責 |
| 00:01:38,320 | 00:02:07,703 | 但是陸域的非法採取土石如果造成的環境污染還有水土流失跟毀損水土保持的設施甚至涉及棄置營建剩餘土方或廢棄物那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同樣是很重大因此本案也增訂了相關的刑事法則如果產生了災害還有致人死亡或重傷時也要做加重 |
| 00:02:08,523 | 00:02:30,542 | 以完整整個責任體系第三個部分是配合第36條法則來同步提高了第38條跟第39條法環的額度讓整個法則結構一致但是本席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對於原住民區域及偏鄉應該考量國家形成前之文化脈絡 |
| 00:02:32,023 | 00:02:48,910 | 那麼還有相關的這個文化習癖那應該考量以習慣法的這個方式來同理之所以本案最主要是針對惡性重大違規行為來建立相對的應責任機制讓違法者不能將破壞國土環境 |
| 00:02:50,691 | 00:03:09,666 | 視為低成本高獲利的商業模式以維護國土的保育環境安全及公共利益但是對於原鄉衝擊的這個樣態應該也要予以支持尤其是在第三條的這樣一個提案當中那也請各位委員來支持本案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