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27,973 |
00:00:30,796 |
王委員世堅 |
謝謝主席,我請卓榮泰院長。 |
|
00:00:30,796 |
00:00:31,016 |
主席 |
請卓院長備詢。 |
|
00:00:31,016 |
00:00:32,437 |
卓院長榮泰 |
王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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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2,756 |
00:00:33,217 |
王委員世堅 |
卓院長辛苦了。不會。 |
|
00:00:33,217 |
00:01:40,173 |
王委員世堅 |
我今天要送你壓力鍋,因為你和你的執政團隊頂著我們社會的期待還有朝野的壓力,我希望你能夠抵抗高壓,就像這個壓力鍋能夠承受住高壓,才能夠燉出好的食物給我們國民大眾,所以我送你這個壓力鍋,讓你放在辦公室,期許你自己要能夠承受壓力,為我們國民燉出好的料理。 |
|
00:01:40,233 |
00:01:42,375 |
卓院長榮泰 |
壓力鍋適當的時間要解壓、紓壓,要把蓋子打開。 |
|
00:01:42,375 ≈
|
00:01:57,249 |
王委員世堅 |
那就看你什麼時候打開它。 |
|
00:01:57,249 ≈
|
00:02:12,124 |
卓院長榮泰 |
謝謝委員。 |
|
00:02:12,124 |
00:02:30,348 |
王委員世堅 |
院長,再來我就事論事,這禮拜一到禮拜五由行政院主辦、法務部承辦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會,簡單講就是兩公約。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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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1,428 |
00:02:32,609 |
王委員世堅 |
兩公約要幹什麼? |
|
00:02:32,609 |
00:03:17,497 |
王委員世堅 |
兩公約就是要求締約國要廢除死刑,就這麼簡單,這是從馬英九前總統,當時他起了個頭,但是因為他已經卸任了,我就不再批評他了,起了個頭以後,我們每一朝政府變成說非得要做,就配合配合做一做,可是我覺得很奇怪的有這幾點:第一點,院長,我們臺灣不是締約國,我們也沒能加入聯合國,那我們跟著瞎起鬨幹什麼呢? |
|
00:03:20,611 |
00:03:40,542 |
王委員世堅 |
第二點,就算締約的國家也有50國以上,他們都還維持死刑,裡面都是超級大國,包括美國、日本、中國,他們通通維持死刑。 |
|
00:03:44,124 |
00:04:11,470 |
王委員世堅 |
第三點,很奇怪,來參加的這些所謂國際上人權專家學者們,他們每一位竟然在上場演講的時候,他們都說他們是以個人身分來的,他們不代表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來的。 |
|
00:04:11,630 |
00:04:15,253 |
王委員世堅 |
奇怪,那我們要他來幹什麼? |
|
00:04:15,253 |
00:04:16,553 |
王委員世堅 |
不是說國際審查會議嗎? |
|
00:04:16,553 |
00:04:25,701 |
王委員世堅 |
然後來這邊講一些不著邊際、高來高去的話,讓我真的搞不懂。 |
|
00:04:27,503 |
00:04:37,075 |
王委員世堅 |
既然他們愛玩這一些、愛講這一些,我想聽聽就好,以後不要再這樣子了。 |
|
00:04:37,375 |
00:04:38,335 |
王委員世堅 |
為什麼? |
|
00:04:38,335 |
00:04:45,338 |
王委員世堅 |
這幾天的會議中,只有法務部講了人話。 |
|
00:04:45,338 |
00:05:07,934 |
王委員世堅 |
檢察司去參加會議,在裡面報告說,最近兩年來,我們臺灣、我們國內從原本的八成民意主張死刑,一直提高到九成三支持死刑。 |
|
00:05:09,895 |
00:05:20,082 |
王委員世堅 |
法務部檢察司做了3,569份的民意調查,誤差率不到1%、不到1%。 |
|
00:05:23,122 |
00:05:39,565 |
王委員世堅 |
九成三的民意就是現在我們臺灣的民意,是這麼沸騰地主張要維持死刑,所以我就不懂,為什麼……奇怪! |
|
00:05:39,885 |
00:05:43,927 |
王委員世堅 |
你看這些人權學者,我說他們就會講一些高來高去的話。 |
|
00:05:43,927 |
00:05:51,308 |
王委員世堅 |
很奇怪,他們在會中都強調加害人的人權,奇怪,那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 |
|
00:05:52,486 |
00:06:08,842 |
王委員世堅 |
被害人的人權已經嚴重被加害人剝奪了,所以我們臺灣的司法不必幫這些被害人討回公道嗎? |
|
00:06:10,203 |
00:06:21,750 |
王委員世堅 |
院長,我具體講,我希望以後不要再讓這樣莫名其妙的、所謂的國際審查會由我們臺灣來主辦! |
|
00:06:21,750 |
00:06:31,038 |
王委員世堅 |
這次我們花了1,015萬,是我們主動去邀請來的,我覺得犯不著。 |
|
00:06:34,480 |
00:06:46,388 |
王委員世堅 |
既是前朝馬英九他們犯的錯誤,我們就應該順應民意來做修正,不要再犯這個錯誤,可不可以? |
|
00:06:48,007 |
00:07:00,911 |
卓院長榮泰 |
報告委員,中華民國臺灣在外交上的處境非常艱苦,所以我們採多元、多角度的,跟國際各項組織在做接觸。 |
|
00:07:01,250 |
00:07:24,161 |
卓院長榮泰 |
您剛剛談到這幾位兩公約的審查委員,包括公政會主席、社經文主席以及幾位審查委員來臺灣所說的,並不僅限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上,他們對人權、工作權跟其他一些社會經濟文化的基本權利都有涉獵,我們希望這部分能跟他們多多學習…… |
|
00:07:25,963 |
00:07:31,627 |
王委員世堅 |
院長,我覺得我們不必在這邊抬槓了,兩公約最主要就是針對廢除死刑。 |
|
00:07:32,006 |
00:07:48,336 |
王委員世堅 |
但你去看看外面,那麼多受害者的遺族、家屬在那邊椎心泣血,我覺得不要再讓這種場面出現了! |
|
00:07:48,857 |
00:07:49,836 |
卓院長榮泰 |
第二個,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去年實行…… |
|
00:07:49,836 ≈
|
00:07:51,398 |
王委員世堅 |
我們臺灣的人權總結來講…… |
|
00:07:51,398 |
00:07:53,038 |
卓院長榮泰 |
臺灣不是一個廢死的國家…… |
|
00:07:54,178 |
00:07:56,098 |
王委員世堅 |
在全世界我們是前段班…… |
|
00:07:56,719 |
00:08:02,200 |
卓院長榮泰 |
但我們不是一個廢死的國家,我們刑法上是有死刑的,我們是有執行的,去年我們是有執行的。 |
|
00:08:02,381 |
00:08:02,841 |
王委員世堅 |
好,我就回到死刑。 |
|
00:08:07,983 |
00:08:11,947 |
王委員世堅 |
法務部做了這個調查顯示,有九成三的社會大眾支持死刑。 |
|
00:08:12,967 |
00:08:21,634 |
王委員世堅 |
我認為九成三的社會大眾支持死刑,這就是社會共識! |
|
00:08:21,634 ≈
|
00:08:22,634 |
卓院長榮泰 |
是,所以我們在憲判…… |
|
00:08:22,016 |
00:08:27,861 |
王委員世堅 |
如果違反社會共識,院長,違反社會共識的就叫做歪理! |
|
00:08:28,680 |
00:08:32,684 |
卓院長榮泰 |
我們在社會共識底下,我們必須依照憲判的意旨來做…… |
|
00:08:33,645 |
00:08:40,746 |
王委員世堅 |
當這些廢死團體,不管國內、國外,他們講這些歪理的時候……你知道他們為什麼廢死? |
|
00:08:41,446 |
00:08:49,990 |
王委員世堅 |
他們說因為死刑不可以回復,而且這些死刑犯中有很多錯假冤、屈打成招。 |
|
00:08:51,772 |
00:09:09,760 |
王委員世堅 |
當他們……部長,你也在現場,當他們講這些胡說八道的歪理時,我認為我們政府、法務部就應該站出來提出反駁、嚴重聲明、以正視聽,不是嗎? |
|
00:09:09,760 |
00:09:12,181 |
王委員世堅 |
我請問,這36件死刑案,哪一件是錯假冤案? |
|
00:09:12,181 ≈
|
00:09:17,500 |
王委員世堅 |
部長,你現在就可以回答我啊! |
|
00:09:17,500 |
00:09:19,180 |
王委員世堅 |
我舉幾個例子,這些都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喔! |
|
00:09:26,917 |
00:10:03,835 |
王委員世堅 |
在公共場所殺人案的,有多名見證人,人證、事證、物證都有的,林旺仁、彭建源、陳文魁,案發時間有2000年、2004年,有的在2009年都判刑確定了,彭建源卡拉OK縱火案造成5人死亡,林旺仁基隆卡拉OK縱火案造成5人死亡、8人受傷,這一系列下來的每一件,你可以去看這36件。 |
|
00:10:06,135 |
00:10:22,479 |
王委員世堅 |
部長,我們的總長已經有針對5件提出非常上訴,有一位在獄中死亡,扣除這6位還有30位,你們遲遲沒有給我們答復,沒有給社會答復! |
|
00:10:23,779 |
00:10:40,778 |
王委員世堅 |
院長,執行死刑是行政院跟法務部的職責耶,你們責無旁貸,要還給社會、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不是這樣嗎? |
|
00:10:40,778 |
00:10:47,961 |
鄭部長銘謙 |
跟委員報告,在我任內,去年1月16號有執行一位黃姓死刑犯,因為…… |
|
00:10:48,482 |
00:10:49,302 |
王委員世堅 |
一位而已啊! |
|
00:10:49,302 ≈
|
00:10:50,302 |
王委員世堅 |
這個我上會期質詢過了嘛! |
|
00:10:49,441 |
00:10:51,602 |
鄭部長銘謙 |
因為這個是這樣,我跟委員報告,請你要聽我講。嗯。 |
|
00:10:52,323 |
00:11:27,980 |
鄭部長銘謙 |
因為現在最高檢察署在審核,目前有31位的……因為有審核,有5位已經提非常上訴了,按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旨,我們再度來檢視這些已經判刑確定的死刑犯是不是有合乎到憲判意旨所講的一些訴訟程序的問題,目前是由最高檢察署在審核,已經審核5件,並且已經提出非常上訴,另外還有31件還在嚴謹的審核中。 |
|
00:11:31,642 |
00:11:45,173 |
鄭部長銘謙 |
另外還有一個是我們必須要等司法救濟程序的完畢,因為這裡面還要合乎到執行死刑規則及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現在還在進行這些的司法救濟程序,等到這些程序審查完畢…… |
|
00:11:45,592 |
00:11:48,134 |
王委員世堅 |
劉華崑殺害人家母親,並吊死他6歲的幼子…… |
|
00:11:48,134 ≈
|
00:11:49,134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審核完畢之後就會移送到法務部,法務部會依法來處理。 |
|
00:11:48,434 |
00:12:12,727 |
王委員世堅 |
蕭新財殺警案,他殺了兩位警察;王柏英也是預謀奪槍殺警,這些都已經侵犯到我們公權力的執行者警察,結果還是放著,其他更是,這些哪一件…… |
|
00:12:12,727 ≈
|
00:12:13,729 |
卓院長榮泰 |
委員應該跟我們都…… |
|
00:12:13,729 |
00:12:18,450 |
王委員世堅 |
哪一件不是罪大惡極、罪證確鑿、罪無可逭? |
|
00:12:18,450 ≈
|
00:12:21,012 |
王委員世堅 |
你告訴我! |
|
00:12:21,012 |
00:12:34,164 |
卓院長榮泰 |
委員應該跟我們都清楚憲判的程序,一、二審都必須有一定的程序,而且他在行為時、審判時,到最後要執行時,他個人的精神狀態都要有一定的檢驗,這個都必須是現在依照憲判意旨…… |
|
00:12:34,164 |
00:12:43,332 |
王委員世堅 |
精神狀態這個我們提過啦,精神狀態這個不要提,照說要以案發當時的精神鑑定為主啦! |
|
00:12:43,332 ≈
|
00:12:44,332 |
卓院長榮泰 |
是,很多人這麼主張。 |
|
00:12:43,993 |
00:12:45,555 |
王委員世堅 |
結果你們在刻意的掩飾他們…… |
|
00:12:47,155 |
00:12:53,640 |
卓院長榮泰 |
很多人這麼主張,但是憲判判下來就不是這個樣子,也造成我們在執行上很大很大的挑戰…… |
|
00:12:53,819 |
00:13:04,107 |
王委員世堅 |
我就以部長剛才講還在嚴謹的審理來說,這36件還剩30件,因為有5件非常上訴嘛,1件是犯罪人自己在獄中死亡…… |
|
00:13:04,107 ≈
|
00:13:05,528 |
鄭部長銘謙 |
目前是31件。 |
|
00:13:05,528 |
00:13:08,128 |
王委員世堅 |
31件裡面有一位已經死亡,你回去查一下就知道。 |
|
00:13:08,650 |
00:14:13,533 |
王委員世堅 |
我現在再講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這樣……部長,你也很清楚,這是我們有史以來最高的離職率,去年新北地檢署有10位檢察官離職,而前年依照你們的統計,檢察官一個月要新收113件案子,平均一天要收5到6件,還不包括已經在他手上要辦的案子,要開庭、要寫文書、要延押、要到現場等等,還有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今年光1到3月我們新收案件18萬件,裡面就有6萬件是詐欺案,詐欺案又特別難辦,地點、總部設在國外,要透過剛剛講的LINE、Meta等這些公司去幫我們蒐證,所以結論是民眾的公道都得不到、都一直拖延,民事案件審理要186天,刑事案件要131天。 |
|
00:14:17,036 |
00:14:30,947 |
王委員世堅 |
勞動部更天才,院長,這個你要處理一下,勞動部竟然還發一個文給司法院跟法務部,要求他們安排庭期的時候不要過度密集,為什麼? |
|
00:14:30,947 |
00:14:31,767 |
王委員世堅 |
以免律師過勞。天啊! |
|
00:14:34,773 |
00:14:54,448 |
王委員世堅 |
難怪現在那麼多檢察官、書記官、法官想要轉任律師,勞動部說避免律師過勞,院長、部長也都知道,在司法的審判當中,律師、法官、檢察官是一樣的辛苦,不是這樣子嗎? |
|
00:14:54,448 |
00:14:59,872 |
王委員世堅 |
怎麼可以厚此薄彼,勞動部竟然發了這樣的文! |
|
00:15:00,433 |
00:15:17,634 |
王委員世堅 |
所以院長,我希望你跟勞動部講清楚,要嘛就比照律師,跟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也這麼說,但是我們的法院、檢察署有辦法這樣子嗎? |
|
00:15:19,059 |
00:15:33,250 |
王委員世堅 |
都已經有那麼多的新收案件辦不完,我剛剛跟你說的,一位檢察官一個月的新收案件是113件,等於是每一位檢察官每一天新收案件5到6件。 |
|
00:15:34,049 |
00:15:46,380 |
王委員世堅 |
所以這個部分,希望在下會期我總質詢前,你們要提出完善的……看看用什麼樣的方式留住我們的檢察官、書記官,我們法界的這些菁英,比方說我們是不是提高薪資待遇、增加員額,希望可以留住人才、補充人才,這樣才能幫我們社會大眾討回公義。 |
|
00:15:46,380 ≈
|
00:15:52,549 |
卓院長榮泰 |
這部分部長非常的盡力在為檢察官的權益在做爭取,行政院也會合理的來支持。 |
|
00:15:52,549 ≈
|
00:15:58,720 |
鄭部長銘謙 |
謝謝委員關心。 |
|
00:15:58,720 ≈
|
00:16:04,890 |
王委員世堅 |
也請部長去跟勞動部長講一下,要他們「差不多一點」啦,好不好? |
|
00:16:04,890 ≈
|
00:16:11,059 |
鄭部長銘謙 |
謝謝委員關心。 |
|
00:16:11,059 |
00:16:12,482 |
主席 |
謝謝王委員,謝謝卓院長。 |
|
00:16:12,982 ≈
|
00:16:22,696 |
主席 |
楊曜委員、林月琴委員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
00:16:22,996 ≈
|
00:16:40,710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壹、澎湖公教地域加給年資加成全面提升至30%,應就公教服務於當地之累計年資,一年乘以2%核實計算年資加成,以維護澎湖公教離島加給之公平正義。 |
|
00:16:41,010 ≈
|
00:17:10,153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一)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說明,澎湖公教人員服務於第一級、第二級離島者(年資加成原本上限各為10%、20%),在30%新制實施後,需在服務滿一年才能增加2%的年資加成;以服務在第一級離島為例,服務滿15年跟服務滿5年之公教人員,年資加成都在2027年7月調整為12%。 |
|
00:17:10,453 ≈
|
00:17:19,596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本席認為依照行政院目前的作法,將對澎湖地域加給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正義。 |
|
00:17:19,896 ≈
|
00:18:38,467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教師待遇條例第16條規定,法規授權訂定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發給標準,根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4對年資加成計算之規定「每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有關澎湖縣各級地區年資加成將全數調為30%,僅是給與額度之調整;行政院應依法律規定,核實併計公教人員於澎湖縣各級地區服務之年資進行計算,例如於馬公本島服務10年,即有20%之年資加成,公教人員的年資是累計的,在同一個地區服務年資當然也是累計,法規如有變更時應適用最有利當事人的法規,行政院要落實澎湖地區地域加給的公平正義,就必須依照每個公教人員在澎湖縣各地區服務的年資,如數計算年資加成。 |
|
00:18:38,767 ≈
|
00:18:55,053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三)公教人員之薪俸在學理上有俸給法定原則,公教人員俸給應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及其法規授權命令之訂定,但不包括行政規則及解釋。 |
|
00:18:55,353 ≈
|
00:19:05,924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且公教人員於澎湖地區服務之年資,屬客觀存在之服務事實,亦為法律所承認之身分年資。 |
|
00:19:06,224 ≈
|
00:19:46,796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解釋「澎湖公教人員已達10%、20%之高限者,於30%新制實施後,仍應以原高限為發給基準,嗣後再按其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俸額加2%計給至修正後之高限為止」,此行政解釋不僅不符學理之原則,更將公教人員「既有之勞務貢獻」與「政策發布時點」做不當連結,變相剝奪公教人員受保障之年資權利,顯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15條之規定。 |
|
00:19:47,096 ≈
|
00:20:02,524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四)本席嚴正要求行政院於澎湖地域加給年資加成提高30%實施之日起,應核實採認服務年資,給予澎湖縣公教人員應有的年資加成。 |
|
00:20:02,824 ≈
|
00:20:28,824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此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不得另外訂定不利澎湖公教人員之發給標準,如於調升年資加成上限後,制定該表實施日期,才能讓所有在澎湖縣服務之公教人員得以受惠,落實澎湖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公平正義。 |
|
00:20:29,124 ≈
|
00:20:33,410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貳、職業軍人年資加成何時才能實施? |
|
00:20:33,710 ≈
|
00:21:51,424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
本席認為,在同在澎湖縣行政區域內,為國家服務人民的公務人員,無論是公務員或是職業軍人,待遇應該一致,因為無論是交通便利性等因素,在澎湖縣服務的公務人員,面臨的狀況都一樣,更何況,職業軍人肩負著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尤其是,澎湖擔當第一線防衛國家的任務,國家更應該照顧軍人,穩定軍心,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澎湖縣服務的公職人員,有年資加成,但職業軍人卻無,因為行政院所核定的「國軍地域加給表」並無年資加成,這個問題,歷年來,我已經與國防部、人事總處討論許久,我也多次要求行政院,盡速完成在澎湖服務的軍職人員離島加給年資加成30%的法制作業,以落實澎湖地區軍職人員的公平正義,請問行政院,職業軍人年資加成何時才能實施? |
|
00:21:51,724 ≈
|
00:21:56,8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1150515司法書面總質詢─司法少年轉向面臨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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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7,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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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8,5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有請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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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8,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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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0,8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請教司法院,目前少年調查保護官的工作負荷評估,司法院主要還是以「案件數」作為核心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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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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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9,4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可是現在實務現場,調保官真正花時間的,早就不只是開庭、寫報告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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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9,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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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4,0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尤其很多高關懷少年案件,背後牽涉教育、社政、衛政、警政,甚至醫療與心理資源,調保官平常有需要就會開跨網絡聯繫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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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4,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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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2,0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司法院目前特別重視與地方政府首長共同召開的二級聯繫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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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2,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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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5,5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但問題是,第一線平時其實就已經在持續召開跨網絡聯繫會議,很多個案問題也早就在第一線完成協調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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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5,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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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2,3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如果每個案件還要再往上層層召開二級聯繫會議,不但容易疊床架屋,也會讓第一線人員花更多時間在重複開會,而不是實際處理少年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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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2,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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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4,6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司法院目前對調保官工作負荷的計算,有沒有把跨網絡協調、資源整合、會議聯繫等實際行政工時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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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4,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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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7,5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還是仍然只看案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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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7,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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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9,5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現在很多少年案件只要涉及跨單位,就層層開會,但其實不少案件基層已能處理,卻還要重複協調、重複開會,導致第一線花很多時間跑會議,真正陪伴少年與追蹤個案的時間反而被壓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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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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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4,4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司法院有沒有考慮建立「分級會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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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4,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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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039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讓基層可處理的案件留在第一線,只有重大風險、跨縣市或系統失靈案件,才進入高層平台處理,避免變成「一直在開會,卻沒有時間處理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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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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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4,1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要請教,目前少年從矯正學校出來後,如果法院裁定「免除保護處分」,實務上是不是就不需要再向保護官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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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4,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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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30,7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但如果是「停止保護處分」,還是有後續追蹤與報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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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3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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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5,0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問題是,很多孩子出校後,本來就處在高風險與不穩定狀態,實務上常常連第一時間離校了,外面的社工系統都還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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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5,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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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1,0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尤其現在有些案件一旦「免除保護處分」,逆境少年服務社工根本接不到通知、也追不到人,孩子離開矯正學校後就直接從制度裡消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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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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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9,9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沒有保護官追蹤、孩子也未必願意主動配合社工,等於支持系統瞬間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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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10,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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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2,839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少年出校後的轉銜通知,有沒有同時通知轉銜的機構,這些通知到底有確實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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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3,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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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31,4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司法、教育、社政、警政各彈各的調,橫向聯繫根本「只有公文、沒有實質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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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3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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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0,8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各單位現在是「平行運作」,你有你的紀錄、我有我的評估,資訊不交換、目標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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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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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2,0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這導致了兩個嚴重後果:第一,服務重複,浪費公帑;第二,資源錯置,真正需要銜接的縫隙沒人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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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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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8,3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少年在各個系統間流轉,卻像是在行政迷宮裡打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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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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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4,0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什麼時候能建立一套「系統化的行動協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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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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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6,9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不要再讓資訊碎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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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7,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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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1,2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請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如何整合各系統對同一案主的「處遇目標設定」,別讓行政上的斷層,成為少年復歸社會的絆腳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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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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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1,5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請教,司法院是否應該主動擔任跨系統資料整合的發動機關,由中央帶頭建立整合與協調機制,而不是讓第一線各自為政、各做各的,導致少年處遇資訊無法有效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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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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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04,681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也想進一步請教,目前許多法院法官與調查保護官,其實並不是社政、教育或心理專業出身,對地方社區資源的熟悉程度、以及跨網絡單位之間的協調分工能力,往往還是需要透過實務慢慢累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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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04,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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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25,2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但現在的問題是,真正有效的學習方式,往往是透過參與實際個案的跨網絡聯繫會議,了解不同單位怎麼分工、怎麼協調、遇到衝突時如何處理,才能慢慢建立經驗與判斷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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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25,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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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5,8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可是目前實務上,與個案無直接關係的人員是否適合參與會議,圈內一直都有不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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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6,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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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2,7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結果變成很多新進調保官或法官,平常只能靠調保室內部傳閱資料、口耳相傳,或事後聽同仁分享,學習其實非常有限,也缺乏系統化經驗傳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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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3,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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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2,4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調保官跨網絡協調能力的培訓,到底有沒有完整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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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2,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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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9,3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除了書面研習之外,有沒有建立更具體的實務學習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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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9,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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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2,1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請教,少保(調)官本身就有保密義務,司法院是否能在兼顧個案保密前提下,建立觀摩、案例研討或去識別化經驗分享機制,讓第一線人員能累積跨網絡協調經驗,而不是只能靠自己慢慢摸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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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2,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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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3,9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秘書長、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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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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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9,082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們常說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修復」與「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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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9,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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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7,9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但現在第一線反應最慘烈的情況是:當一個少年處遇期滿,但他原本的家就是家庭支持缺乏,例如家裡本身父母就吸毒、或是詐欺犯,或者是家庭功能完全崩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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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8,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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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8,8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這時候,我們法院的處遇結束、或是過渡性教育結束,孩子只能被「丟回」那個讓他失敗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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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9,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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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2,839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這不是「重獲自由」,這是「重回地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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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3,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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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4,5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請問司法院,對於這些「無家可歸」或「有家歸不得」的少年,除了結案,我們司法體系的責任到哪裡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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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4,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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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7,1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想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第三點所謂「具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以及據此進入過渡性教育措施的判斷基準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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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7,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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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1,4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實務上這個「之虞」並非已經發生的具體行為,而是經由聯繫會議、資源會議或跨單位評估後形成的風險判斷,再由少年調查(保護)官衡酌提出意見,最終作為法院裁定是否進入具有住宿、生活管理與一定限制的過渡性教育依據;但這樣的設計,已經涉及對非自願少年的人身自由限制邊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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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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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1,4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第一,「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在實務上究竟是以哪些具體標準或證據強度來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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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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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46,0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是行為紀錄、心理評估、同儕風險,還是跨單位會議的綜合主觀判斷即可成立,是否存在最低證明門檻以避免過度擴張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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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4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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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19,210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第二,當少年是非自願進入過渡性教育,且其基礎僅建立在風險推估而非既存違法行為時,現行制度如何確保其程序保障與人身自由限制符合比例原則,包括少年是否具備實質異議權、法院審查是否足以對抗行政式風險評估,避免該措施在實務上滑向實質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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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1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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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1,7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所以我建議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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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2,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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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7,5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 建立「分級會議機制」並納入跨網絡工時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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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7,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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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33,539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 建立少年出校後的「強制轉銜通知與追蹤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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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3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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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39,2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 由司法院主責建立「跨系統協作與培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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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39,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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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42,996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 建立過渡性教育一致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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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43,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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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44,724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請問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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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45,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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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3,881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部長,我想請問,少年矯正學校的政策,難道是換一個校長就能變一套做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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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4,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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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08,7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最近我接到反映,有矯正學校換了校長後,對長期進場協助「家庭修復」的逆境社工態度消極,甚至回覆「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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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0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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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16,7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這種行政上的斷層,直接阻斷了少年與原生家庭修復關係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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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17,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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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25,353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我要強調:照顧少年不能只做到「圍牆內」的管教,更要做到「圍牆外」的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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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25,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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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45,367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如果校方將家庭修復視為可有可無的「選配」,甚至阻礙外部資源進場,少年出校後無家可歸或關係崩解,最後高機率還是會回到矯正體系,這難道是我們要的教育成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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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45,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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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03,381 |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
部長,請問是否願意立刻清查各矯正學校目前對「外部社工進場協助家庭支持」的配合現況,並建立制度化流程,避免少年的復歸支持因校長更換就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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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03,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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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06,824 |
主席 |
下一位請許忠信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