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8,036 |
00:00:08,217 |
翁委員曉玲 |
謝謝主席。 |
|
00:00:08,217 ≈
|
00:00:10,878 |
翁委員曉玲 |
先請鄭部長。 |
|
00:00:10,878 |
00:00:13,459 |
主席 |
有請鄭部長。 |
|
00:00:13,459 |
00:00:13,479 |
鄭部長銘謙 |
委員好。 |
|
00:00:13,499 |
00:00:13,638 |
翁委員曉玲 |
部長好。 |
|
00:00:14,219 |
00:00:14,279 |
翁委員曉玲 |
好久不見! |
|
00:00:14,299 |
00:00:14,819 |
翁委員曉玲 |
上個禮拜四本席安排考察,你怎麼可以臨時爽約呢? |
|
00:00:27,604 |
00:00:33,510 |
鄭部長銘謙 |
不是,因為有其他的會議要去…… |
|
00:00:34,492 |
00:00:46,352 |
翁委員曉玲 |
竟然臨時爽約,我們都已經全部安排好了,你看連林倩綺委員都買了車票提前到花蓮,然後你這樣臨時爽我們約,真的不應該啦! |
|
00:00:46,352 ≈
|
00:00:48,053 |
鄭部長銘謙 |
之前有跟委員請假。 |
|
00:00:48,053 |
00:00:50,496 |
翁委員曉玲 |
我沒有同意啊! |
|
00:00:50,496 ≈
|
00:00:52,098 |
鄭部長銘謙 |
也有請次長來處理。 |
|
00:00:52,098 |
00:01:10,174 |
翁委員曉玲 |
重點是我沒有同意,而且我們當時安排考察是在一個禮拜之前就已經講了,我們第二天就要去考察,然你在前一天的5點鐘才跟我們說你不能去、要請假,對不對? |
|
00:01:10,174 ≈
|
00:01:11,174 |
鄭部長銘謙 |
我們有請次長來接待。 |
|
00:01:10,575 |
00:01:12,177 |
翁委員曉玲 |
部長,我跟你講,如果你在這邊跟我們道歉,我也就接受了,對不對? |
|
00:01:20,598 |
00:01:25,640 |
翁委員曉玲 |
現在竟然可以這麼不尊重立法院召委所安排的考察行程! |
|
00:01:26,359 |
00:01:43,926 |
翁委員曉玲 |
不過我們上次的考察沒有成行,我們基本上還會繼續再排考察,我希望部長以後要尊重立法院司委會的安排,我們不是不近人情,但是這樣臨時耍我們,基本上是很不應該的。 |
|
00:01:45,105 |
00:02:10,015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法務部的政次黃謀信最近已經被行政院提名要當中選會的委員,我想請教部長,在過去有沒有這樣的前例,就是法務部次長級以上的人物曾經去當中選會的委員? |
|
00:02:10,015 ≈
|
00:02:13,997 |
鄭部長銘謙 |
沒有這樣的前例。 |
|
00:02:13,997 |
00:02:16,178 |
翁委員曉玲 |
沒有前例,那為什麼這次會有這樣的安排? |
|
00:02:18,460 |
00:02:29,805 |
鄭部長銘謙 |
這是一個兼任的委員,我想這對我們法務部業務的推動應該是沒有影響,而且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專業意見。 |
|
00:02:32,494 |
00:02:38,780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你認為像他這樣去擔任中選會委員,並不會影響到法務部的業務嗎? |
|
00:02:39,322 |
00:02:53,420 |
鄭部長銘謙 |
這一次請我們的黃謀信次長去,我想委員都很清楚,他法學非常的精湛,而且他沒有黨派,那當然如果說…… |
|
00:02:53,821 |
00:02:54,301 |
翁委員曉玲 |
你說要去調查檢察官有沒有黨籍嗎? |
|
00:02:54,301 |
00:02:55,121 |
鄭部長銘謙 |
他不是檢察官,他現在是次長。 |
|
00:02:55,121 |
00:03:18,118 |
翁委員曉玲 |
是,我知道,因為他是檢察官出身,請你們之後提供我們一份資料,就是現在法務部底下所屬的檢察官有多少人正式加入政黨,我想基本上應該沒有嘛! |
|
00:03:18,579 |
00:03:23,084 |
鄭部長銘謙 |
現在依法官法我們是完全不能參加政黨的,所以是沒有黨派的。 |
|
00:03:23,223 |
00:03:26,706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黃謀信次長肯定是沒有加入任何的政黨。 |
|
00:03:26,706 ≈
|
00:03:27,706 |
鄭部長銘謙 |
我想黃次長非常的中立客觀。 |
|
00:03:27,066 |
00:04:01,003 |
翁委員曉玲 |
我這邊要講一個議題,因為今天的新聞有在講國安會的諮詢委員準備要找一位檢察官去當法務助理,在這個新聞報導出來之後就輿論譁然,覺得為什麼要調派一位檢察官去國安會。 |
|
00:04:01,585 |
00:04:13,835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其實有看到法務部所發布的新聞稿,是不是長久以來法務部都會借調一位檢察官派駐在國安會去協助呢? |
|
00:04:14,296 |
00:04:43,342 |
鄭部長銘謙 |
沒有這回事,跟委員報告,我們檢察官調辦事就是在法務部調辦事,但是我們都有分工,譬如說,有些是打詐的,有些是毒品的,有些是婦幼的,有些是國安的,因為法務部也是屬於國家安全體系的一環,就像我們的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還有包括我們偵辦的一些部分,譬如說營業秘密法或是像某些科技公司……了解。 |
|
00:04:44,323 |
00:04:51,207 |
鄭部長銘謙 |
所以我們是扮演協助各機關的角色,像在國家的安全體系…… |
|
00:04:51,308 |
00:04:52,068 |
翁委員曉玲 |
我想今天大家比較關注的焦點就是…… |
|
00:04:52,068 ≈
|
00:04:53,068 |
鄭部長銘謙 |
其實並沒有接觸到國安會喔! |
|
00:04:52,388 |
00:04:52,388 |
翁委員曉玲 |
這個借調…… |
|
00:04:52,388 ≈
|
00:04:53,388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其實是誤會,所以我們有發新聞稿澄清。 |
|
00:04:52,588 |
00:05:05,315 |
翁委員曉玲 |
調辦的這位檢察官到底他的辦公地點在哪裡? |
|
00:05:05,315 ≈
|
00:05:06,315 |
翁委員曉玲 |
你可以告訴我們嗎? |
|
00:05:05,315 |
00:05:05,394 |
鄭部長銘謙 |
在法務部。 |
|
00:05:05,394 ≈
|
00:05:06,394 |
翁委員曉玲 |
是在法務部嗎? |
|
00:05:05,575 |
00:05:05,815 |
鄭部長銘謙 |
我請檢察司副司長來答,這個有在規劃。 |
|
00:05:05,815 |
00:05:05,894 |
翁委員曉玲 |
來,請告訴我們。 |
|
00:05:05,894 |
00:05:08,474 |
簡副司長美慧 |
報告委員,我們有循程序,因為是我們業務有需求,所以徵調檢察官到部裡面來辦事,我們有規劃他的辦公空間,所以那位檢察官過來的時候,他辦公的地點是在檢察司的辦公室。 |
|
00:05:08,595 |
00:05:09,555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他的正式名稱叫什麼? |
|
00:05:09,555 |
00:05:09,776 |
翁委員曉玲 |
他的職務名稱是什麼? |
|
00:05:09,776 |
00:05:09,875 |
簡副司長美慧 |
調辦事主任檢察官。 |
|
00:05:28,941 |
00:05:30,842 |
翁委員曉玲 |
是叫法務部檢察司國安會的辦事…… |
|
00:05:31,503 |
00:05:34,865 |
簡副司長美慧 |
不是,就是借調法務部的調辦事主任檢察官。 |
|
00:05:35,105 |
00:05:40,888 |
翁委員曉玲 |
借調法務部的調辦事主任檢察官,所以他的辦公地點並不是在國安會? |
|
00:05:40,888 ≈
|
00:05:41,888 |
簡副司長美慧 |
辦公地點在法務部。 |
|
00:05:40,888 |
00:05:43,891 |
翁委員曉玲 |
但是他的業務是去支援國安會? |
|
00:05:43,891 |
00:05:46,713 |
簡副司長美慧 |
不是,他的業務是跟國安法制相關的。 |
|
00:05:46,913 |
00:05:46,993 |
鄭部長銘謙 |
不是支援。 |
|
00:05:47,934 |
00:05:57,599 |
簡副司長美慧 |
是國安法制,比方負責國安相關法制,或是經濟間諜罪、海纜七法、軍事審判法,與國安相關的法制內容。 |
|
00:05:59,237 |
00:06:37,653 |
翁委員曉玲 |
如果是這樣子的情況,我希望法務部也要在檢察官體系裡面把這些事情講清楚,因為這個事情看起來是從你們檢察官內網裡面所踢爆的新聞,而且看起來,大部分的檢察官也許並不知道,否則怎麼會有人說是去當國安會諮詢委員林志潔的法務助理,這樣的情況,事實上就代表可能法務部內部的溝通也出現了問題,可能檢察官不知道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處理方式。 |
|
00:06:38,594 |
00:06:49,164 |
鄭部長銘謙 |
這部分其實我們是有公告的,而且公告寫得非常清楚,外界有疑慮,所以我們正式發新聞稿寫得非常詳細,委員手上有我們的新聞稿。 |
|
00:06:56,390 |
00:07:11,141 |
翁委員曉玲 |
我有你們的新聞稿,從這個議題接下來我要延伸的是,我也希望能夠了解到底現在檢察署有多少人力是借調到各個機關,或是借調到法務部,也就是調辦事檢察官有多少? |
|
00:07:12,602 |
00:07:26,414 |
翁委員曉玲 |
請法務部在一個禮拜之內提供給我相關的資訊,過去五年調辦事檢察官有多少,調任期間以及分布在哪些單位,法務部有沒有派駐在國安會的人員名冊? |
|
00:07:26,915 |
00:07:30,839 |
翁委員曉玲 |
按照剛剛部長講的,似乎是沒有派駐在國安會的人員名冊。 |
|
00:07:30,839 ≈
|
00:07:31,839 |
鄭部長銘謙 |
這部分沒有。 |
|
00:07:31,539 |
00:07:54,473 |
翁委員曉玲 |
最後,在這個議題上面,我想要講的是,因為基層地檢署基本上大家的工作量都非常大,大多數檢察官都過勞,所以大家也會去思考現在的調辦事制度、檢察官借調的制度到底不合理,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通盤檢討。 |
|
00:07:54,473 |
00:08:21,194 |
翁委員曉玲 |
畢竟在早期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當時也曾經批評過時任法務部部長羅瑩雪,他批評檢察官借調制度混亂,也批評執政黨不可以把檢察官當成是法務助理,這樣會糟蹋司法官,本席希望鄭部長可以把這個議題好好檢討,好不好? |
|
00:08:25,645 |
00:08:39,890 |
鄭部長銘謙 |
謝謝委員的指導,包括司法院,因為這相當的專業,的確是要有調辦事,譬如是不是調法官去辦事,因為有些是法案的問題…… |
|
00:08:39,890 ≈
|
00:08:40,890 |
翁委員曉玲 |
沒關係,我現在就是想了解,你們實際上調辦事的人力。 |
|
00:08:39,890 |
00:08:42,069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包括檢察官也是因為法案的問題,這都非常專業、高度專業。 |
|
00:08:42,190 |
00:08:42,670 |
翁委員曉玲 |
這部分就麻煩請你給我一個資料。 |
|
00:08:43,049 |
00:08:43,930 |
鄭部長銘謙 |
這個部分我們再提供資料。 |
|
00:08:44,051 |
00:08:44,651 |
翁委員曉玲 |
我們之後有機會再來討論。 |
|
00:08:44,790 |
00:08:45,690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我可能還要再請鍾廳長。 |
|
00:08:45,690 ≈
|
00:08:57,121 |
鍾廳長宗霖 |
委員好。 |
|
00:08:57,121 |
00:09:23,341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有注意到司法院對於行政院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其實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包含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分居定義、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贍養費以及扶養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提出財產清冊等規定,你們的意見認為有些是疊床架屋,目前的規定其實已經夠處理了,所以草案還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 |
|
00:09:24,342 |
00:09:46,193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想要請教兩個問題,第一個,目前在夫妻財產揭露義務的執行上,行政院版的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主要是還是比較聚焦在傳統財產型的義務,可是我們知道現在的財產已經不限於傳統財產,還包含所謂的虛擬財產。 |
|
00:09:48,914 |
00:10:04,197 |
翁委員曉玲 |
對於虛擬財產的部分,未來是不是可以把它列為財產清冊上面必須要公開的項目,以及目前實務上虛擬貨幣、虛擬財產有沒有列入剩餘財產,這個部分不曉得可不可以請鍾廳長來回答? |
|
00:10:04,976 |
00:10:20,743 |
鍾廳長宗霖 |
向委員報告,在實務上,家事法庭審判有關剩餘財產分配,如果虛擬貨幣足以確認計算或請專家鑑定它的價值,在實務一律都是列入可分配財產。 |
|
00:10:22,562 |
00:10:26,404 |
鍾廳長宗霖 |
至於在法律上要不要增訂、怎麼增訂,我們很尊重主管機關的增訂。是。 |
|
00:10:26,585 |
00:10:45,072 |
翁委員曉玲 |
部長,針對這個議題,未來在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之下,我們要去公開財產清冊,是不是應該要放入虛擬資產? |
|
00:10:45,072 |
00:10:49,273 |
翁委員曉玲 |
你認為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加入? |
|
00:10:49,354 |
00:10:59,799 |
鄭部長銘謙 |
委員問的這個問題的確是很重要,因為這是一個新型態的財產布置,我們沒有去排除虛擬資產,因為虛擬資產還是財產,財產申報包括虛擬資產,所以夫妻的話…… |
|
00:10:59,799 |
00:11:03,061 |
翁委員曉玲 |
是,但是因為在這次法條上面沒有講得很清楚。 |
|
00:11:03,582 |
00:11:05,523 |
鄭部長銘謙 |
這部分是在我們…… |
|
00:11:06,023 |
00:11:07,763 |
翁委員曉玲 |
未來是不是可以在修正動議的時候把它講…… |
|
00:11:07,884 |
00:11:08,164 |
鄭部長銘謙 |
在立法說明來處理這個區塊,把它明定。 |
|
00:11:10,565 |
00:11:13,507 |
翁委員曉玲 |
在立法說明裡面有加入虛擬財產嗎? |
|
00:11:13,507 |
00:11:15,989 |
鄭部長銘謙 |
可以把它再加入立法說明裡面。 |
|
00:11:16,589 |
00:11:23,394 |
翁委員曉玲 |
如果你們也同意這個方向,當然本席也可以提案,到時候提一個修正動議,可以把虛擬財產也放入未來要公開的財產清冊裡面。 |
|
00:11:23,414 |
00:11:29,960 |
鄭部長銘謙 |
因為財產包括實體財產跟虛擬資產,我們在立法說明這邊把它再明確化,讓這個更沒有爭議。好的。 |
|
00:11:29,960 |
00:11:56,476 |
翁委員曉玲 |
最後一個議題,我想針對所謂的分居,這次司法院對於法務部所提案有關於分居的規定也有不同的意見,目前行政院法務部版本增訂所謂的分居條款是五年之內要累計分居達三年,才可以訴請離婚;司法院的草案則是認為要不同居,就是連續不同居達三年,而且在繼續狀態當中,才可以訴請離婚。 |
|
00:11:56,717 |
00:12:22,704 |
翁委員曉玲 |
針對這個部分,因為這也涉及到實務上的判斷問題,本席基本上是比較支持司法院的看法,我也想了解行政院的版本認為分居五年之內,累計分居達三年,到底是要怎麼去定義、怎麼去計算那個期間? |
|
00:12:22,704 |
00:12:37,236 |
翁委員曉玲 |
到底指的是物理上的分開住,還是只要在主觀上面沒有維持婚姻義務,我可能在同一個屋簷下,但是分房,這樣就算是分居,而且中間時好時壞,怎麼樣去累計那個三年的時間? |
|
00:12:37,236 ≈
|
00:12:40,848 |
鄭部長銘謙 |
跟委員報告,我請司長來回答這個問題。 |
|
00:12:40,848 ≈
|
00:12:44,460 |
翁委員曉玲 |
好,麻煩請司長。 |
|
00:12:44,460 |
00:12:56,387 |
謝代理司長志明 |
報告委員,我們在定義五年內累計滿三年的時候,我們是試圖建立一個客觀的標準,這個有參考德國,因為德國也是要有一個分開的推定期間,在三年以上,它就推定婚姻不能維持。 |
|
00:12:56,888 |
00:13:15,338 |
謝代理司長志明 |
只是說我們更進一步,因為我們的目標是要朝向破綻主義,讓它比較好證明,因為連續這個事情其實是比較難證明;反之,它很容易被反證推翻,所以我們用了對於婚姻裡面比較能夠維護破綻主義精神的累計制。 |
|
00:13:15,678 |
00:13:16,819 |
翁委員曉玲 |
事實上,你這樣講,這也涉及到舉證的問題,可能到時候雙方當事人會有意見不一樣的地方。是,對。 |
|
00:13:16,839 |
00:13:37,394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我想請教鍾廳長,在實務上面來講,你們現在做的相關實務判決裡面,有沒有類似這種對於累計計算分居的期間三年,你們就認為這個已經構成訴請裁判離婚的關鍵? |
|
00:13:37,414 |
00:14:08,184 |
鍾廳長宗霖 |
報告委員,目前如果以破綻在舉證的時候,通常律師雙方在攻防難免有,但是非常難舉證,因為有的為子女而住在一起,可能是領一個月、兩個月,有的為工作、有的為其他,就像剛剛說的分房,最終這種訴訟都很難認定,產生訴訟上的困擾跟律師舉證的困難,以上報告。 |
|
00:14:11,026 |
00:14:30,796 |
翁委員曉玲 |
是,這也是本席認為在實務上可能會造成判斷上面的困難,這邊本席也會提另外一個建議,也可以請法務部去思考,因為其實在歐美國家,他們基本上有些會採取所謂分居的登記制度,法務部當時沒有去思考這塊嗎? |
|
00:14:31,395 |
00:14:45,181 |
翁委員曉玲 |
譬如說,像現在丹麥、挪威等國家,他們會在網站上面申請分居登記,到分居期滿,譬如說六個月或一年之後,就可以正式申請離婚。 |
|
00:14:45,861 |
00:14:58,986 |
翁委員曉玲 |
我覺得至少分居制度有一個客觀的、第三人的公正制度,如此未來在訴請裁判離婚的時候,也比較會有一個好的證明,你們沒有往這方面去思考嗎? |
|
00:14:58,986 |
00:14:59,165 |
鄭部長銘謙 |
這部分我請司長來回答。 |
|
00:14:59,165 |
00:14:59,246 |
翁委員曉玲 |
好,請司長。 |
|
00:15:06,888 |
00:15:29,737 |
謝代理司長志明 |
報告委員,我們在這次民法的修正,到底要不要放一個有關法定別居或是法定分居制度,其實研究小組是有討論過,不過這部分意見非常分散,沒辦法形成共識,因為這次我們的修法主要還是迫切地要因應憲判字及CEDAW的要求,所以這部分我們日後會再通盤檢討,如果時機有成熟,我們會再繼續研議。好。 |
|
00:15:29,997 |
00:15:39,542 |
翁委員曉玲 |
我也想請問鍾廳長司法院這邊意見,如果未來是採取分居登記制度,會不會對於你們審理裁判離婚的相關案件更有幫助? |
|
00:15:40,322 |
00:15:52,408 |
鍾廳長宗霖 |
報告委員,有關這樣的登記制度其實在外國有立法例,我們在研究跟蒐集上還有專家諮詢都有論述,跟法務部的陳述是一樣的。 |
|
00:15:52,888 |
00:16:06,776 |
鍾廳長宗霖 |
但是從實務面的研究,如果我們建立的制度健全,在訴訟上反而也會有更明確的裁判基礎。 |
|
00:16:06,776 |
00:16:23,766 |
鍾廳長宗霖 |
但是因為我國民情的關係,登記以後後面的分居常常又會造成有舉證上的歧異跟困擾,所以有待整合研究,我們沒有反對,也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謝謝。 |
|
00:16:24,826 |
00:16:42,790 |
翁委員曉玲 |
因為本席基本上會認為現在離婚、結婚都採登記制度,如果分居未來能夠採登記制度的話,未來有相關爭議案件的時候可能也可以讓法院更好處理,這是本席的看法。 |
|
00:16:43,611 |
00:16:46,752 |
翁委員曉玲 |
今天本席質詢到這邊,也謝謝主席寬容給我更多的時間來詢答,謝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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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7,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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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9,823 |
主席 |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