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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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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973 00:00:26,824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列席官員大家好本次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之修正條文主要是為了檢討現行制度對於參政權限制的合理性使相關規範回歸比例原則與法治國精神現行規定除了針對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等與職務
00:00:31,466 00:00:51,476 連結及選務公正高度相關犯罪設有嚴格限制外對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的罪行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確定人只要處尚未執行執行未必與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之情形
00:00:52,276 00:01:09,906 及一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樣的規範是以刑罰執行狀態作為刑事判斷標準未區分犯罪性質與公職行使的實質關聯實務上已形成對倡政權的概括性限制
00:01:10,566 00:01:36,528 而反行一顆罰金與一幅社會勞動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較輕且經法院評估無需如入監執行的案件所設置的替代處理目的在於促進更生若將此類情形一併納入不得參選的限制範圍等同將輕微或短期的刑事處遇
00:01:38,409 00:02:00,308 擴張為對重要政治權利制限制限縮人民參政權恐有違比例原則以不符法治國精神換句話說現行制度的問題在於不論是重大犯罪還是較輕微的案件只要落在刑罰狀態這個框架內就一律限制參選這就好比用同一把尺
00:02:01,189 00:02:10,312 同時衡量輕罪與重罪雖然標準一致但結果卻不一定公平因此倉著國際實務與我國憲法解釋對倉政權限制應回歸實質審酌
00:02:17,415 00:02:36,701 应该要以是否影响职务连结及选务公正作为判断核心而非仅以形式上之刑罚状态作为一律排除依据本次提案之修正重点是针对26条第9款做必要且精准的调整
00:02:37,521 00:02:55,596 這次提出法條的修正動議請各位委員參考內容主要修正為明定但受緩刑或異刑處分宣告者但受緩刑或異刑處分宣告者不在此限
00:02:56,757 00:03:21,170 將原條文中對於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選之規定予以排除使制度由刑事判斷轉向實質的關聯審酌本次提案並未放寬對重大犯罪之規範主要是修正現行制度過於僵化部分在維護選舉公正的同時兼顧人民參政權的保障與促進更生
00:03:21,890 00:03:26,636 使制度更具合理性及正當性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