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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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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980 00:00:28,970 謝謝 謝謝主席 各位委員同仁我想今天有關於修正兄弟姊妹特留婚規定的部分將本條第四條修正為曾有撫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人歷
00:00:30,191 00:00:46,456 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因繼三分聚分三分之一為各繼承人中為何僅有兄弟姊妹須符合上開要件
00:00:47,637 00:01:08,263 此能獲得特留分是否有公平性之問題見請審酌又兄弟姐妹曾有撫養被繼承人士時為僅此要件是難衡量兄弟姐妹互出之多寡而一律獲得特留分而
00:01:11,148 00:01:35,787 較難達到繼承人兼之實質平等逆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而有身分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繼承人撫養之情形一律獲得固定比例之特留分而非考量其個案需受撫養之程度及一切相關
00:01:37,088 00:01:47,419 因素決定是缺乏彈性以上是否能達到修正本條款規定之目的見情再酌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