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8057

本逐字稿內容由 AI 自動生成,可能包含錯誤、遺漏或誤譯之處。請使用者務必與原始影片音訊內容交叉比對,以確保資訊正確性。另可參考立法院日後釋出的正式公報以取得最終權威版本。

林倩綺 @ 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Start Time End Time Text
00:00:00,026 00:00:01,627 主席媒體朋友還有我們輔會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那本席過去在大學擔任專任的教師那麼在中小學的這個教育現場也多所接觸在這個工作上呢
00:00:26,881 00:00:53,954 立法院的工作上也有許多的教師還有學校反映目前教學的一個狀況所以我們在維持整個教育現場的一個穩定的情況下本席在今天針對教師法的第25條來提出修正主要的目的是在對於現行的制度對於教師停聘期間權益保障不足的這個問題然後回復制度應有的公平性
00:00:54,594 00:01:13,286 那麼現行的規定教師在接受調查而遭停聘的期間可能不發給待遇或僅發給半數然後當調查結果確認未受解聘或者是終局停聘的一個處分的時候來恢復聘任
00:01:13,826 00:01:36,223 可是只有補發本薪但是教師的薪資結構不是只有本薪我想這個大家都很清楚還包括學術研究加給跟職務的加給然後也會進一步來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等相關的權益那在過程當中可能都沒有辦法被考量進去
00:01:36,943 00:01:51,030 所以換言之呢即使教師最終沒有受到任何的實體的處分那我們教師仍然必須要自己承擔停聘期間所產生的各項薪資與附隨權益的損失那這樣子的制度安排顯然權益
00:01:52,450 00:02:13,932 在这个平衡的原则下是不服的所以教师在停聘期间没有办法提供劳务不可归咎于教师本人那依民法的一个相关规定在不可归咎于受雇人之情形下人应该保障其报酬请求权因此在确认教师无需受处分并恢复
00:02:14,673 00:02:29,071 聘任之后呢那理应要回复至未停聘前之完整权益的一个状态那本次的修法来明定教师于停聘后经确认未受处分者除了应该要补发本心以外
00:02:30,012 00:02:52,580 而且要補發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以及相關休假等權益事項使整體的一個勞動條件得以完整回復那麼本案的一個提案呢最主要是針對來回應制度性風險不應該由個人來承擔基本原則所以敬請各位委員來支持本案以上 謝謝
00:02:53,780 00:03:00,012 好 谢谢林倩琪委员接下来我们请林一锦委员做提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