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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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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4,994 | 00:00:19,843 | 好謝謝主席在座的各位委員那麼今天呢本席在這裡要向各位提出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條文的修正案這個是涉及到羈押期間長短調整的問題那重要的 |
| 00:00:20,943 | 00:00:44,089 | 修正目的就只有一個就是縮短現行偵查與審判中的羈押期限的規定以防止羈押制度濫用實質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以及無罪推定的原則那麼首先我們從人權法制的角度來看其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九條第三項的早就明確規定 |
| 00:00:44,969 | 00:01:13,421 | 因為刑事罪名遭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該要在合理的期間內審訊或釋放那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在第35號一般性意見當中更進一步的指出即便羈押的刑事合法但是只要是缺乏實質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過長的羈押期間省錢的羈押本身就會構成對無罪推定與人身自由的侵害 |
| 00:01:14,161 | 00:01:28,155 | 那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的解釋同樣的強調羈押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這是例外手段所以羈押是例外手段而不是常態的工具 |
| 00:01:29,690 | 00:01:48,047 | 然而回到我國現行的制度這個問題非常明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羈押期間是從民國17年立法至今將近100年的時間從來沒有實質的修正過仍然維持現在偵查中不得超過 |
| 00:01:49,388 | 00:02:02,417 | 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的這樣一個時間規定那麼延長羈押的期間也相當的寬鬆所以這樣的制度設計其實是早已不符現代人權保障的標準 |
| 00:02:04,144 | 00:02:26,935 | 在實務上這也導致嚴重的後果近年來我們看到法院核准羈押的比率是高達近八成那麼羈押不再只是防止逃亡或是湮滅證據的保全手段而逐漸演變成為先押再說以押代查的這種押人取共的工具甚至變相懲治被告的刑罰 |
| 00:02:28,195 | 00:02:50,832 | 所以就出現了羈押刑罰化的現象那麼這個已經明顯的背離了無罪推定的原則如果我們再對照外國的立法例來相比較更顯得我國的制度是被偏離常態那麼我們以日本為例檢察官申請羈押之後法院原則上只准10天 |
| 00:02:51,633 | 00:03:14,440 | 必要时候延长一天最长也不过就是20天那韩国的制度基本上与日本是差不多最长的积压时间也是控制在20天左右所以相较之下我国的积压期间是显然过长而且也过于宽松因此本次本席所提出的这个修法有三个重点 |
| 00:03:15,380 | 00:03:35,314 | 第一个就是将侦查中羁押期间缩短为最长就是一个月第二个就是审判中的羁押期间也是缩短为最长就是两个月第三延长羁押期间无论是在侦查或是审判阶段都是以一个月为限并且严格控管次数 |
| 00:03:36,174 | 00:03:58,768 | 這樣的修正並不是說是在縱放犯罪而是我們要強化檢警與法院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完成偵查與審理的判斷同時也促使像是拒保責付限制駐居等等替代處分能夠真正的被善加運用以落實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 |
| 00:04:00,646 | 00:04:25,886 | 最後本席要強調的是監押制度關乎的就是人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那麼透過本次的修法不僅可以降低人權侵害的風險也有助於減輕監鎖負擔提升司法效率能夠讓刑事司法制度更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以及我國的憲法精神那麼以上說明也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好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