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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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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269 00:00:19,569 還有各位官員我想今天黃氏相委也可不可以到前面這邊來進行提案說明謝謝謝謝主席我想還有各位同仁以及各位官員
00:00:20,709 00:00:49,521 今天台灣民眾黨有兩個提案主要是針對新送法的相關的規範我們希望能夠更具體更明確那近年來的詐欺跟兒少性影像以及組織犯罪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那這個犯罪不但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有高度的再犯之虞那預防性羈押的原因的必要我們希望在新送法101條之一的條文修正草案裡面提出來也列入所謂預防性羈押的要
00:00:50,501 00:01:13,742 有這樣的要件那這個提案今天看到法務部的報告是說他們競表同意也就是他們同意這個案子能夠列入所謂預防性羈押這是第一案第二案是台灣民眾黨介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解釋的理由書指出的羈押是干預身體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
00:01:14,569 00:01:39,502 僅能以之為保全證據的最後手段但是實務上勾串共犯以及證人的羈押室友目前遭到嚴重的濫用法院更屢次以立稿甚至空犯模糊的理由裁定來羈押被告違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自第一號的判決所揭示的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
00:01:40,322 00:01:59,428 也就是說羈押制度現在已經急需要改革此外在限制和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的資訊嚴重影響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那現行法並沒有要求檢察官要續名事實而且提出必要的證據顯然
00:02:01,949 00:02:17,376 這個制度有很嚴重不足的情況為了確保羈押的最後的手段性還有強化人權保障以及遵循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所以台灣民眾黨凝聚了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以及第101條的條文修正草案
00:02:18,396 00:02:43,834 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任有逃亡或滅證之餘才可以羈押並要求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的時候並應續明事實還有理由以及提出必要的證據以上的條文敬請同仁能夠支持 謝謝